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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正交易行为法律规制探讨

  • 论文价格:150
  • 用途: 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 作者:上海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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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22-10-30
  • 来源:上海论文网

法学论文哪里有?本文通过对当前中国不公正交易行为的立法实践和执法实践面临的规制困境展开研究,明确了中国在《反垄断法》中引入不公正交易行为这一概念的现实需要及法律基础。

第一章 绪论

1.2.1国外研究现状

目前,对于不公正交易行为,美国、日本和韩国拥有较多的研究成果。美国最新的研究成果集中在《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中的不公平竞争方法条款上: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主席莉娜·汗(Lina M. Khan)和罗希特·乔普拉(Rohit Chopra)在《“不公平竞争方法”规则制定的案例》一文中驳斥了联邦贸易委员会(FTC)没有竞争规则制定权的观点,并追溯了立法历史,提出《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五条关于不公正交易行为的规定应补充反垄断裁决,以更好的发挥FTC独特的机构作用。[2]学者赫伯特·霍温坎普(Herbert Hovenkamp)针对拜登总统最新签署的行政命令进行研究,认为撤回限制FTC的声明是明智的,能够让FTC更好的调查市场中的不公正交易行为,在适当的情况下对其起诉、禁止。

日本较为重要的研究成果有:根岸哲和舟田正之所著的《日本禁止垄断法概论》是研究日本反垄断法必须要看的重要著作,主要阐述了日本反垄断法的历史、概念和规制内容,其中包括了不公正交易行为的内容。[4]学者史蒂文·范·乌特赛尔(Steven Van Uytsel)和植村吉辉(Yoshiteru Uemura)提出,不公正交易行为可以迫使平台经济中的参与者遵守日本《禁止私人垄断和维护公平交易法》的原则,因此回归这一制度是积极的。[5 ]学者渕川和彦(Kazuhiko Fuchikawa)在《日本反垄断法下的数字平台市场监管:对不公正交易行为的监管是否解决了数字市场的难题》一文中论述了日本反垄断法中不公正交易行为对数字平台市场的监管,并探讨了这一监管作为替代方法的可能性,提出在私人诉讼的情况下简化对市场定义和举证责任的评估是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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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中国不公正交易行为的规制现状与规制需求

3.1 中国不公正交易行为的立法现状和执法现状

3.1.1中国不公正交易行为的立法现状

中国目前在规制不公正交易行为上的立法还未真正形成体系,虽然一些条文对其有所涉及,但总体上较为零散,不能发挥实质的作用,未来有极大完善空间。《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是第一部规制不公正交易行为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对零售商和供应商的不能从事的行为类型、刑事和行政责任进行了规定。在反垄断法的方面,中国没有引入不公正交易行为这一概念。2021年10月23日,《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公布, 此次修订在监管框架中引入了平台和数据等认定因素,但依然没有对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实施的反竞争行为做出规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方面,中国通过一般条款进行规制,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具体的列举。值得注意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曾试图对滥用相对优势地位作出规定,并引发了各界争议。不过,由于分歧较大,最终的修订草案并未采纳。2021年8月17日,《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布,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视角探索了对平台个性化定价行为以及“二选一”行为的规制。此外,《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对电商平台针对平台经营者实施的不公正交易行为进行了规定①。虽然这一条款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传统规制手段的不足,但是它的内容较为宽泛,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第五章 不公正交易行为法律规制的路径与责任体系

5.1 在《反垄断法》中增设不公正交易行为条款

5.1.1明确不公正交易行为的立法模式及种类

在立法模式上,中国应当采取“列举”和“兜底条款”相结合的方式规定不公正交易行为。在不公正交易行为的立法模式上,各国有不同的做法。美国没有明确列举不公正交易行为的种类,而是采取个案分析的模式进行裁决。而日本和韩国,都采用了列举其种类,并增加兜底条款的立法模式。在中国,针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条款,也采取了这种立法模式。在不公正交易行为的立法模式上,中国应当借鉴日韩两国,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明确的列举有助于提供可预测的结果,能让市场参与者充分了解法律内容,从而能够更有效地规范自身行为,在更公平的竞争环境中竞争。第二,事先确定哪些类型的行为构成不公正交易行为,有助于减轻反垄断执法部门的执法成本,节省执法资源。第三,符合现实需要,因为随着社会发展,不公正交易行为的各种表现形式会不断涌现。采用列举加兜底这一立法方式,可以为层出不穷的新型不公正交易行为提供规制依据。

在本文第二章,笔者已经介绍了不公正交易行为的定义,要在《反垄断法》中增设不公正交易行为条款,还需要进一步明确不公正交易行为的外延,方便执法机构进行认定。首先,应当确定需要规制的不公正交易行为种类,在不公正交易条款中明确列举。一方面,可以对日本和韩国列举的类型予以借鉴;另一方面,中国与日本、韩国在反垄断法的立法、执法等方面毕竟不同,应当要与中国国情相结合,归纳总结出中国规制实践中出现的新型不公正交易行为,将这些目前难以使用传统规制手段进行规制的行为类型纳入其中。这个过程不能一蹴而就,需要大量的论证和实践,方能保证立法的全面客观。其次,在明确了不公正交易行为的种类后,还应当细化其具体表现形式,为经营者规范自身行为提供标准,也为执法机关执法提供依据。最后,在列举的不公正交易行为类型后补充兜底条款。

5.2 在《反垄断法》中完善不公正交易行为法律责任体系

完善的法律责任能够有效地保障法律权利和义务,规制违法行为,因此,应当在《反垄断法》中确立不公正交易行为对应的具体责任形式。目前,中国《反垄断法》法律责任体系既包括行政手段的介入,也包含了针对侵权者的民事责任,兼具公法与私法救济。在制定不公正交易行为的法律责任时,应当参考现有垄断行为的规定,同时结合不公正交易行为自身的特点,完善法律责任体系。

5.2.1 民事责任

在民事责任方面,中国《反垄断法》的规定较为笼统模糊,并没有规定具体承担方式。民事责任是一种民事救济手段,这种立法缺失,不仅让法院审理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时面临法律适用的难题,也不利于私人诉讼的实施。通过裁判文书网检索反垄断诉讼中的民事诉讼案件,2021年以来,大部分案件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由于原告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举证难度较大,因此导致胜诉率低的结果,一般都是撤诉或者驳回诉讼请求。

对于不公正交易行为的民事责任,第一,要对民事责任的具体内容作出规定。韩国针对不公正交易行为规定了损害赔偿责任这一救济途径,在2018年以前,韩国受害者需要向KFTC报告案件以获得损害救济。2018年,新修订的规定为不公正交易行为引入了私人禁制令请求。这是一种新型救济方式,受害者可以直接请求法院暂停相关行为,而无需向KFTC报告该行为。日本反垄断法的民事救济方法主要有损害赔偿请求和停止侵害的请求两类。之后的立法中,中国应当借鉴日本和韩国的相关规定,在反垄断法中明确规定损害赔偿、停止侵害请求等救济手段,以便更好地保护不公正交易行为的受害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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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与展望

本文主要探讨的是不公正交易行为法律规制问题。针对不公正交易行为,本文首先对其定义、种类、法律性质以及规制路径的选择进行归纳分析,阐述了不公正交易行为的基本理论。其次,通过对当前中国不公正交易行为的立法实践和执法实践面临的规制困境展开研究,明确了中国在《反垄断法》中引入不公正交易行为这一概念的现实需要及法律基础。再次,比较了其他国家或地区不公正交易行为法律规制的最新立法动态和执法实践,总结出域外经验对中国的启示。最后,在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国情,对中国不公正交易行为法律规制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本文得出的结论主要有:

第一,应当将不公正交易行为纳入反垄断法规制范围。首先,基于传统规制手段的局限性,不公正交易行为规制具有现实需求性。其次,以《反垄断法》作为其规制路径,能够从公法层面上保障公平竞争。最后,应当将不公正交易行为作为独立的垄断行为进行规制。

第二,应当明确不公正交易行为的立法模式、具体种类、构成要件以及认定原则。首先,应当采取列举加兜底条款的立法模式规定不公正交易行为,列举的类型应当包括差别待遇、拒绝交易、限制交易等目前不能被有效规制的反竞争行为。其次,应当明确不公正交易行为的主体要件、行为要件和效果要件,采用合理原则的方式进行认定。

第三,应当明确不公正交易行为条款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条款的适用问题。首先,应当完善相关配套措施,明确规定对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实施的不公正交易行为优先适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其次,应当严格限制不公正交易行为的适用条件,以防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条款被架空。

第四,应当构建多元化的不公正交易行为法律责任体系。首先,民事责任和救济上规定具体承担方式和诉讼主体,减轻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其次,行政责任上建立以行政罚款为主、纠正措施为辅的行政处罚制度。刑事责任上,对于危害性较大的垄断行为增设刑事责任,对于危害程度较轻的不公正交易行为不应设置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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