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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问题商业银行重组法律制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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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途: 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 作者:上海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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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字数:21502
  • 论文编号:
  • 日期:2022-11-24
  • 来源:上海论文网

法学论文哪里有?本文界定了“问题商业银行”“问题商业银行重组”,针对中国问题商业银行重组最重要的三个核心问题,即问题银行重组启动程序法律框架不完整、问题银行重组工具不丰富、问题银行重组相关利益主体的权益保护。

第一章绪论

1.3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本文采用案例分析法、比较研究法等方法对问题商业重组进行了研究.

(1)案例分析法。通过研究国内外问题商业银行重组的案例,可以更好的指导法律的修正,实践是检验问题的唯一真理,包商银行堪称通过重组方法挽救危机的经典,但是背后漏洞百出,比如债权的清偿率是否合理、是否采用了较为市场化的处理方式、引入战投的方式是否较为中立、重组后新设的银行为什么必须存在、重组后的银行股东是否实际出资、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如何平衡等。笔者希望通过对案例的深入剖析探索如何通过法律制度进行弥补。

(2)比较分析法。德国、欧美、英国在早期就有对于银行的退出与银行的资产重组的法律规制,甚至德国、意大利早期就有专门的重组法,所以可以适当参考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理路径,再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进一步研究,以找出对我国问题银行重组法律制度完善可借鉴的经验。

本文的创新点在于完善针对问题商业银行重组的法律制度,包括涉及到的问题商业银行重组的具体启动程序、重组过程中使用的工具、以及重组过程中相关利益主体的救济,当然目前是一个比较初步的研究,还有许多内容需要完善,但是希望能够对问题商业银行重组法律问题的完善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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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问题商业银行重组程序启动的构成要素:问题与建议

3.1问题商业银行重组启动程序的标准问题与解决建议

3.1.1问题商业银行重组启动标准不明确

只有明确了问题商业银行启动重组的标准,才能开启重组程序。目前本文研究的是监管机构采取监管措施下的重组,也就是在正式被接管之后的重组。那么目前中国根据何种标准进入重组程序的呢,从实践来看,结合上述对三家银行的深入分析,根据中国外汇中心2018年5月18日的公告,包商银行在采取接管后2017、2018年的年报都推迟公布,2019、2020的数据显示“未披露”。银行年报、业绩报告都是最直接反应资产状况的报告,然而个别银行出现多次延迟或者延迟发布的情况,从而能够得出其经营状况一定出现了问题,通过总结三个银行重组的问题点包括股权问题、经营管理问题、公司治理问题,都会导致高额的“关系贷”。

从我国现有的问题商业银行检测体系来看,我国由于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相关法律都有检测商业银行风险的职责,也都各自建立了评级体系。银保监会在CAMELS评级体系的基础上研发出“CAMELS+”系统,并对5,6两个评级等级的商业银行进行风险界定。央行在2016年设立宏观评估体系(MacroPrudential Assessment,简称MPA),MPA以16项指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资本与杠杆情况,资产与负债,流动性与定价行为,资产质量与跨境融资业务及信贷政策的执行等7大方面进行按季度评估,并根据结果给予金融机构激励约束机制。2018年央行整合MPA和存款保险风险评级,分别从以投保机构为主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资产质量,资本状况,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盈利能力,信息系统和金融生态环境等九大模块开展评级。

第五章问题商业银行重组中相关主体权益救济:问题与出路

5.1问题商业银行重组中股东权利保障的不足与出路

问题商业银行重组过程中,监管机构随着商业银行风险的演变,渐次介入公司治理机制,采取以限制股东权利为主的规制措施,重新配置股东权利、义务与责任。但是很明显在采取重组措施过程中,监管机构享有宽泛的权力,其自由裁量缺少实体与程序的规制。现行法律对规制举措、利益协调等付之阙如,不能全面阐释风险处置与股东权规制的内涵与关系。

2013年以来,一些中小银行的大股东滥用权利谋取私利,银行已沦为其“提款机”,爆出违规持股、违规关联交易、骗贷等丑闻,严重威胁商业银行的安全与稳健运营。为全面治理商业银行股权治理乱象,监管机构2017年制定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监管机构可要求银行自救,也可以实行行政干预;当股东及其关联关系人不配合风险处置,使商业银行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监管机构可以采取相应规制措施。中国银保监会于2021年发布的《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要求相关银行报送恢复与处置计划,对股东权规制提出新要求。《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确立了风险处置与退出制度,拟定了具体股东权规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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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问题商业银行重组中债权人权利保障的不足与出路

普通商业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中对债权人的债权处理必须经过债权人会议进行决议,尊重债权人的意愿。但是在问题商业银行重组过程中由于监管机构主导,直接对债权进行减记,债转股,债权人处于被动地位,所以就需要对债权减记以及债转股进行明确的规定,避免监管机构的过度自由裁量,侵犯债权人的利益。

问题商业银行重组中对债权人权利保障不足的地方主要有:首先,对于参与债权减记的债权范围,转股债权的类型,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从国务院2016年台的《关于市场化银行债转股的指导意见》中仅仅规定了贷款债权外其他类型的债权也可以进行转股,2017年出台的《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企业债权和票据融资是可以转股的,但是从现有的法律来看还没有相对细化的解释可以进行债转股的债权类型。[47]其次,需要限定债转股的比例,有的国家转股比例是根据总资产决定,有的国家根据银行资本金决定,我国对于问题银行重组中采用债权转股权确定标准未进行可量化的明确。再次,债转股定价标准的建立是重点,是现阶段债转股各方博弈的中心。受信息不对称影响,实施机构有时对转股价格较难掌握,商业银行在市场化债转股中所持商事公司股权风险权重达到2,而非上市公司股权风险权重高达40,实施机构持股需要纳入并表范围,监管机构应当如何确定定价机制是值得研究并予以确认的。[48]最后,重点分析了股权是如何撤出的,当前我国债转股中股东达成退出的途径包括上市和挂牌退出,股权转让退出,股权回购退出和破产清算退出等[49],有限公司进行股权转让需要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得到半数以上的股东的同意才可以进行股权的对外转让,作为转股股东无法及时退出,影响其收益最大化。上市退出的方式也存在困难,商业银行上市的条件十分苛刻,也需要经历较长时间的资本积累。对于股权回购《公司法》也有限制,只有在公司回购自身股份与公司资本总额相当财产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且《公司法》第74条和第172的规定对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收购自身股份情况进行了明确的说明,债转股过程中的股份回购大多数与上述情况不相符。

第六章结论与展望

6.2展望

本文主要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商业银行重组法律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以及重组程序必须具备的要素,为《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提出进一步需要完善提供一些建议。限于篇幅与个人能力,本文还有很多问题没有展开研究:譬如关于银行重组与问题银行早期干预、司法处置各个阶段的具体程序衔接问题,还需通过进一步研究,针对不同阶段不同处置措施予以不同的规定,在整个金融稳定和问题银行风险预防、化解、处置体系下考虑问题商业银行重组制度,才会更贴近实际需求,才更加具有操作性;再如在宏观框架下监管机构强制性自救以及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的工具也需要进一步研究,提出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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