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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权属问题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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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途: 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 作者:上海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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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22-11-12
  • 来源:上海论文网

法学论文哪里有?笔者认为《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律也是密切相关的,因为二者的外延具有重合的部分。侵害生态环境的行为,有时也侵害了自然资源权属。

第一章绪论

1.1研究背景

“天地之大,物各有主”,一千年前北宋文学家苏轼在《赤壁赋》中的一句话概括了我国自然资源权属规定的现状。现行《宪法》是在第九条对我国的自然资源权属作出了规定,应该如何看待“国家所有”与“全民所有”之间的关系,二者是否具有相同含义?二者之间的“即”字是否是解释说明的意思?除了《宪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的属于国家所有的各种自然资源之外,是否能够再随意扩大归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的外延?实践中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气候资源立法”是否合法?法律是如何平衡国家所有与个人权利之间的关系的?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与一般私人所有权相比,还具有分配和管理权能。针对不同的学说(包括所有制说、主权宣示说、公权说、双阶构造说、复合权利属性说、三层构造说),应该从何种角度看待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性质?

在我国,政府是自然资源权利行使的主体,是自然资源的管理者。应当明确人大对行使所有者权利、履行所有者职责的行政主体的监督权。

实践中,河道上非法取土采砂行为已经屡违禁履不止,已经对我国江河防洪安全状况产生了了极大的潜在威胁,2016年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将其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但这样是否有类推解释的嫌疑,是否忽视了河道非法采砂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的危害?入刑标准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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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性质

3.1学说介绍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与一般所有权相比,除了私法上的权能,还有分配权和管理权。由此对于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性质的理解,产生了不同学说,主要包括主权宣示说、公权说、双阶构造说、复合权利属性说、三层构造说。另外,因为现行《宪法》第9条的表述为“国家所有”,未明确表述为国家所有权,因此有学者认为是所有制,而非所有权。

3.1.1所有制说

所有制说否定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是一种权利,而是将其放回国家财产制中去理解。在分析苏俄宪法的基础上,认为将自然资源归属于国家所有是一种经济垄断,而且同时存在着政权垄断和武装垄断。因此,“出现在财产权宪法史上的国家财产制是一个完整体系中的经济制度。”

本文认为,我国自然资源权属除了国家所有之外,还有集体所有,而且“垄断”二字带有严重的消极色彩,多用于维护经济市场公平交易秩序,不适宜将自然资源国家所有认定为垄断体系中的经济制度。而且,所有制不是法律概念,是一种与国家性质相关的经济制度,因此,不宜将宪法条文中的“国家所有”认定为所有制。

第四章自然资源权利配置中的问题及分析

4.1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置

在2015年《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以下简称2015年方案)提出要“区分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权利和管理者权力。”但实际上,应该是区分监管者权力。另外,自然资源资产也并不完全等同于《宪法》第九条规定的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虽然二者具有重合部分,但资产“必须为人类能够稳定控制并且具有经济或者生态价值的物品”[24]。2022年3月17日发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试点方案》(以下简称2022年方案)中将自然资源资产分为了八类,其中包括了国家公园但没有包含野生动物,因为野生动物没法登记在册,也不能够稳定支配。

4.1.1自然资源管理权主体

在我国,自然资源权属主要是归国家和集体所有。但是,国家并不是所有权行使的主体,政府才是。《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从《民法典》规定的具体内容来看,国有财产主要是包括国有自然资源和国有企业。那么,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自然也是由国务院代表行使所有权。另外,从自然资源单行法中也是有相同的规定。比如,《草原法》第九条第一款、《森林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水法》第三条、《矿产资源法》第三条,都明确规定了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行使主体——国务院。

2022年方案致力于解决所有权人不到位和管理职责不清的问题,按照该方案的内容,可以看出所有权行使模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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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自然资源流失——以河道非法采砂为例

除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缺乏有效监管导致国有或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流失外,另有自然人非法占有行为也会导致自然资源流失;对于个人违法犯罪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或者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即便有法律对个人犯罪行为进行惩戒,也在定罪量刑方面存在争议。尤其是开采河砂的行为,不仅经历了由非罪到入罪的演变,并且被定罪的罪名原本也具有多样性;这是由于河道砂石具有多重属性所决定的。河砂具有资源属性、财产属性以及功能属性。

本文不仅关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权力行使过程中缺乏监督的问题,另外还关注在对个人在有关自然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定罪量刑中存在的问题。本文将以“河道非法采砂”为例,关注研究相关法律条文及历年来案件数量变化趋势。

4.2.1河道采砂入刑演变

在《宪法》第九条的国家所有的背景下,并不意味这个人无法为了生活需要进行少量开采河砂。但是大规模开采河砂,不仅妨害了管理秩序,更对防洪、航道安全造成了极大威胁。

河道采砂最早是合法行为,然后经过了行政违法阶段,再是适用刑法惩处,最后是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最早在1986年《矿产资源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允许个人为了生活需要开采少量河砂。因为这时的河道采砂开采量小,对河流的影响可以忽略不计,因此,并不认定为是违法犯罪行为。另外,《矿产资源法》经过1996年及2009年两次修改,但是这一条款的规定都被保留了下来,即为生活需要、非营利的少量地进行开采河砂的行为是合法行为。

第五章主要结论

“全民所有”处于整个自然资源法律体系金字塔的顶端,“国家所有”为实现“全民所有”的工具,虽然法律条文表述为“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但是,二者地位不同。我国自然资源特别法中经过修改,删去了“全民所有”的表述,但是,并不是意味着“全民所有”不再重要,而是基于立法科学性的考量,删去了抽象的表达,《民法典》中依然有“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规定。在定义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性质时,要从整个自然资源法律体系的角度去考虑,要用整体、联系的观点去看待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尤其要看到民法上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作用,是连接公法与私法的桥梁。

我国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使用可分为自由使用与许可使用;自由使用分为共同使用与生活使用,许可使用包括特许使用、普通许可使用和临时许可使用。特许使用中的探矿权、采矿权和取水权具有物权属性,在民法上被称为“准物权”。

我国《民法典》规定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本质上是管理权,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不同于自然资源监管。为了对行使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权利的主体进行监督,需要在自然资源特别法中明确人大监督并建立向人大报告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全民所有”的实现。

《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律也是密切相关的,因为二者的外延具有重合的部分。侵害生态环境的行为,有时也侵害了自然资源权属。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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