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哪里有?笔者认为与局部外观相关联的侵权争议问题解决的法律法规需要适时的优化更新。在确定保护范围时,设计的虚线所示出的具体轮廓在侵权判定时仅作为产品种类的参考,在整体观察中不发挥关键作用。
引言
四、论文的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
本文通过对美国、欧盟、日本以及韩国等,一些域外知识产权发达地区及国家的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和侵权判定规则进行整体比较,笔者试图通过对比以上各国和地区的局部专利侵权判定规则,来归纳总结出一些共通之处同时也尽力挖掘出这些国家存在的差异点,通过研读域外的一些典型性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审判案例,有助于对本文的主要研究思路进行拓宽和延展,并且相信对更新我国当下的与局部外观相关的侵权争议案件的判定法规有一定参考作用。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包括文献分析的方式,同时也结合了国内外的多种侵权判定思路,进行了多套规则间的比较和研究。与此同时,笔者还结合业内一些焦点案件以及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司法案件,进行多个侵权案例的总结和探究。首先通过文献分析法梳理了现有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规则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国内目前的专利侵权法律纠纷中的一些存疑问题,参考了域内部分法院有关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司法判决,并研究了域外不同地区和国家中有关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发展历程以及相关的专利侵权经典判例,通过对比分析法和案例研究法找到一些可以借鉴的成功案例,吸收国际先进实践经验。特别是针对我国经济发展和现实国情,依照局部外观的特殊性提出一套具有高度可行性的解决方案。作为知识产权从业人员,笔者尝试以一己之见发挥主观能动性,尽可能发挥企业专利工作人员的专业洞见,希望发挥自身力量为完善现有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规则建言献策。通过自身对局部外观专利的理解,在局部外观设计制度引入专利法这个特殊的初级阶段,通过促进法律的可操作性来维持良好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
三、日韩局部外观设计侵权判定规则与实践
(一)日本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制度及特点
意匠”是日本专利局对外观的官方说法,日本关于局部外观的正式引入要追溯到 1999 年,参阅《意匠法》中关于外观产品的文字描述,不难发现局部外观的定义起初是通过法条补充说明的方式实现的。在法条中列明了外观产品的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外观设计依附的产品属于整体产品,第二种情况是外观设计可以是整体产品的一个局部或部分。除若干普适性规定,关于局部设计日本也有一些额外要求①:除了局部外观产品必须是外观设计法上的产品之外,还需要同时满足下面三点要求,必须是产品的设计形态,必须能被视觉感知且能引起美感,授权标准方面日本还要求部分外观设计有工业实用性。
相比起整体外观设计而言,局部外观设计的特殊性还表现在,该局部或部分设计可以单独作为比对客体,能够与其他同类设计进行对照和分析,这就要求了局部或部分设计需要在整个产品中占据一定的比重,这个局部位置需要具备足够的现实存在感。比较特殊的是,在日本的专利实务中,明确要求局部外观需要是一个闭环区域,虽然其只是相对于整体产品来说是一个不起眼的局部区域,但是也应当符合一个完整创作单元的范畴。在外观附图和辅助文字描述的共同限定下,可以清楚地表现出上述部分设计在整体产品中所占权重,例如具体空间位置如何、采用何种轮廓和尺寸以及区域范围比例的情况。与此同时,部分外观设计必须是人们意识形态上可以存在和掌握的部分,不能是天马行空没有任何产品作为支撑和依托,也不能是设计者任意冥想而截取出的区域。被局部外观设计依附的整体一定是可以确定的,因为只有满足这样的前提,才能够实现后续的侵权比对研究,否则无法找到合理的比对基准。
第四章 完善我国局部外观设计侵权判定规则的建议
一、重建局部外观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
(一)局部外观设计的侵权构成要件
可以理解,侵权行为的起诉前提是专利权人具备相应的权利基础。局部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维权基础是至少有一项法律状态维持有效的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法中详细规定任何单位及个人在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周期内,未获得专利所有人的许可,进行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的相关市场经营生产活动,就可以确定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关于局部外观,其侵权构成要件归纳为如下若干角度。
首先,公开授权的局部外观设计专利在诉讼期间具备法律效力,处于法律保护的有效期内,没有因被无效或被撤销等原因而导致专利权的终止和丧失。最新的专利法中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有效期的规定为在 2021 年 6 月 1 日以后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其有效期延长为 15 年,专利保护期限被合法延长。但是对于2021 年 6 月 1 日之前的申请的外观设计,参照法不溯及既往和从旧兼从轻这一基本法律原则,为了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妥善解决新旧法过渡阶段可能产生的矛盾和纠纷,这些已经递交的外观专利还秉持有效期为十年的这一标准。在后续的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诉讼中,需要清楚的确定专利申请时间具体属于哪个时间段,关于新专利法实施时间这个分水岭对于侵权行为是否成立至关重要。
二、局部外观中相同或相近似的判断标准应当调整
(一)侵权比对时产品种类的认定应适当弱化
如何能够更好的判断局部外观的一致性或者相近性,首先涉及到是被控产品与外观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相近似产品种类这一标准的把握。根据现有的判断标准,首先要进行产品分类,可按照 Locarno 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进行划分,将涉嫌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产品产品进行归类,通过归类分析两个产品是否是一个品类。产品的局部外观设计可以是产品某一功能区域的外观设计,也可以是产品的纯粹装饰性的设计,这些设计要素很容易被应用到不同种类的产品上,如果在司法实践中坚持整体外观设计的侵权判定标准笔者以为存在诸多不妥。
举例来说,虽然都采用矩形柜式的外形轮廓,家用冷藏柜和储物柜不论是种类还是具体用途都是完全不同,以整体外观设计的判断标准,这两者因为不属于同一产品类别属于既不相同也不相似的范畴,但是客观来说,这两者在局部外观的某些方面是极有可能互相借用局部的设计构思和特点来促成彼此的外形设计,我们在宜家、居然之家这些大型家居市场可以看到有很多类似设计理念极为相像的家用冷藏柜和储物柜,因此不能单单按照产品类别是否相同或者相似进行侵权判定,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对局部外观的权利领域进行适当拓展,可以有效杜绝对局部外观设计的抄袭行为。
结论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市场经济下产品创新层出不群,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法律法规的适时出台能够健全以市场为导向的知识产权保护发展机制,为发展知产强国提供了助推力。
与其他专利保护客体相比,受判定主体的主观性和判断方法的复合性等多重因素影响,特别是对于是否构成相似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是一个纷繁复杂的难点问题,司法审判中存在较多主观性和不确定性,此时如果有一套将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特点考虑在内的外观专利侵权判定规则,那无疑会增强规范司法审判人员的审理案件的准确性,促进司法体系的公信力,也保证司法审判的公允性。通过借鉴域外司法实践经验,笔者希望可以从下述三个方向给出可行性建议。
首先,与局部外观相关联的侵权争议问题解决的法律法规需要适时的优化更新。在确定保护范围时,设计的虚线所示出的具体轮廓在侵权判定时仅作为产品种类的参考,在整体观察中不发挥关键作用。关于侵权判定主体的确定时,应当充分考虑被控侵权产品涉及的消费人群的特点和习惯以及业务形态的不同。
其次,涉及到涉嫌侵权产品与涉案局部外观是否属于一致或相近的问题,基于产品外观分类表的划分情况只是考量依据之一,还要更多地结合产品使用场景、综合功能、产品使用习惯,产品所在市场情景等多个参数的权重,适当淡化外观设计分类表的权重。对于 GUI 局部外观设计的判定标准应当更为灵活,在侵权判定时应当打破实体载体产品与 GUI 局部设计相互绑定的僵局。
最后,关于其他影响因素的考虑方面,法官应该结合特定产品所属的具体技术领域和市场环境的情况,充分考虑到该产品的局部设计空间和改进自由度来进行评估和分析。同时,在侵权判定时应当将主要目光从整体转移到局部,更加侧重于要部对比。关于功能性设计要素需要使用发展的眼光,原因在于功能性设计要素具备可变化性,在某些情况下功能性设计要素可以转化为美学性设计。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