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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法律责任探讨

  • 论文价格:150
  • 用途: 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 作者:上海论文网
  • 点击次数:1
  • 论文字数:22522
  • 论文编号:
  • 日期:2022-06-21
  • 来源:上海论文网

法学论文哪里有?笔者希望为工业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法律责任承担提供更加明晰的路径,为工业园区环境污染的事件的发生提供法律规避手段。由于笔者水平有限,对于工业园区第三方治理法律责任制度的思考存在不足和缺乏深度,只能粗浅的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敬请批评指正。

第一章 绪论

1.3.2.创新之处

在现有的研究中,主要集中在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下法律责任界分的研究上。学界对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法律责任承担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是根据“损害担责”的原则,由排污企业作为责任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学者认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是以“谁污染谁治理”原则为前提条件的,这一原则在法律上要求污染者是法律责任主体,而且其责任是法定的,不可随着环境服务治理合同而改变。环境服务合同仅仅向第三方治理企业购买了治理污染物的服务和技术,并非将污染治理责任进行了转移。

二是将实际负责排污行为的第三方治污企业作为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学者认为,根据法理知识和现有法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责任承担中第三方治污企业作为法律意义上的排污者,应当承担责任。原因是排污企业向第三方治理企业付费,通过经济方式将排污企业的污染治理责任转移到第三方治理企业手中,应当属于民事转让,在转让中排污企业的法律责任也随之转移2。

本文从工业园区在第三方治理模式下,发生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为思考点,通过梳理我国现有相关法律制度,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做法,有针对性地对完善第三方法律制度、规范第三方治理合同内容、改变现有工业园区政府监管模式等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建议,为工业园区环境污染治理提供了探索。

法学论文参考

第三章 工业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制度现状分析

3.1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责任承担的法律制度规定

从实践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第三方治理企业参与工业园区污染治理势必要经历很长一段且无法避免的历程,而通过借助于法律途径,我们能够更好地平衡园区发展和环保问题之间的关系,实现经济发展的可持续化1。

3.1.1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对第三方治理法律制度的规定

首先是民法、刑法中的相关规定。我国现阶段还没有专门针对工业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处理该领域的问题时基本依照国家已有法律规定的相关条文。现有法律中,《民法典》第七章全篇都在强调“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问题,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还包括对大气、土壤、环境污染等的侵权行为人与被侵权行为人之间的侵权责任和损害赔偿制度,间接地适用于工业园区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也适用于第三方治理企业参与下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民法通则》的第 124 条明确规定:对于违反国家环境保护相关规定,做出污染环境行为且对他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刑法》第 338 条规定了污染环境罪,当刑事主体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时,将认定其触犯了刑法法律,并对其进行严厉的打击和惩治,这些规定间接适用于工业园区第三方治理中的排污企业和治污企业。

第五章 国外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法律制度及经验借鉴

5.1 德国的环境设备责任及其启示

德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以完备的法律体系而受到各国关注和借鉴。早在1990 年前后,德国就开始针对环境法律构建了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并重的法律责任体系,并随着过去几十年的发展和演变,逐步趋于完善并得到了世界范围内的广泛认可。

1991 年颁布的《德国环境责任法》是从私法层面,对第三方的实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的损害救济赔偿制度。它大体可以分为两种,即行为责任和设备责任,二者相互配合,构成了完备的环境侵权责任类型。特别是环境设备责任,为环境危险责任的适用提供了统一而又明确的依据1。《德国环境责任法》规定:“由于附录一所列举的设备,对环境造成影响而导致他人人身伤亡、健康受损或者是遭受经济损失,设备所有人应对受害者相应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2,其设定了明确的责任界限,即附录一中提出的 96 种设备类型,便是需要承担责任的类型,其他不属于附录中的设备类型则不需要承担设备责任。设备责任的涵盖范围十分广泛,所提到的设备不仅涉及运载工具、固定设施以及不固定的技术设施,还涉及到与设备或其组成部分存在着空间或技术上的关联且会对环境造成相关影响的辅助设施3。设备责任归属于严格责任。它以危险导致的损害后果为判断依据,无论其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行为是否违法,设备所有者或使用者都应当承担对于损失的赔偿责任,哪怕责任主体是国家机关、政府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时,也无一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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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美国《超级基金法》及其启示

美国环境法是一个非常庞大的体系,内容涵盖立法、执法及司法三个基本层面。美国在 20 世纪 70 年代制定了大量环境法律,但一系列危害巨大、影响恶劣的环境事故,如拉夫运河事件2、时代海滩事件和伊丽莎白危废化学品场地重大火灾事件,让立法者认识到之前已经颁布生效的法律无法应对此类威胁人类健康安全的环境污染案件。

首先是美国的《超级基金法》对第三方治理者的概念和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都作出了清晰、明确的界定。美国 1980 年颁布的《综合环境反应、赔偿与责任法》1,即《超级基金法》,就曾针对“历史遗留”污染场地,明确界定了各“潜在责任方”,并根据“污染者付费原则”向其索求关于污染场地修复费用的赔偿。在此之前,美国法律制度中关于污染场地的第三方治理的主体范围及其狭窄,为有效地减少了污染场地对于环境和公众健康的威胁与损害,从而使整改社会以更加严密、规范、科学的态度对待危险物质的处理、处置。美国在该部法律中拓宽了第三方治理主体的范围,确定了四类“潜在责任方”,分别为污染物质的生产者、委托处置者、转运者以及处置者,全面覆盖了时间和空间上与污染物质及其处置设施存在法律上关联的所有对象群体。无论潜在责任方是否实际参与或造成了污染,也无论其在污染发生时的行为是否触犯了相关的法律条款,其都必须为场地污染这一事实承担一部分责任。

我国目前也面临着严重的环境污染,在第三方治理制度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可以借鉴美国第三方治理主体的范围,将在时间和空间上都与污染物处理有关的主体纳入第三方法律制度中,在数个潜在责任人共同作用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后,若无法因各自过错的大小、损害程度进行区分,各主体无法按份承担责任时,则可基于责任的不可分割性及环境治理的有效性和修复的有效性,在第三方治理模式中,对外承担责任时采取连带责任。

结语

在各种政策陆续出台的过程中,工业园区污染治理领域中第三方治理企业的市场份额迅速提高,对于第三方工业环保治理企业来说,其目前已经进入了黄金发展期,第三方治理企业要做好一体化服务模式的建设工作,从“测”“管”“治”三个维度开展治理服务,有效提升园区环境管理与污染治理能力。

在看到工业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发展前景的同时,也要看到第三方治理模式处于初步发展阶段,随着第三方治理模式的广泛应用,各种问题也随之而来,特别是第三方治理企业作为新的主体,参与到工业园区环境治理中,会改变原有的污染治理模式。因此,完善工业园区第三方治理法律责任制度,将极大地推动第三方治理模式的发展与应用。

本文主要对工业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法律责任进行了研究,从环境法律责任的广义概念,分析梳理现有第三方法律制度及在实践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国外第三方治理制度的成熟做法,提出了在国家立法层面,完善第三方法律责任制度、加强对第三方治理合同内容的监管、明确第三方主体责任和排污者责任;从政府监管层面,加强工业园区的环境监管职能、设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准入门槛;从企业层面,构建企业环保自律机制、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与专项基金;从公众参与层面,提出了公众要参与园区规划建设、第三方治理企业的引入与退出,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理等过程。通过以上措施,希望为工业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法律责任承担提供更加明晰的路径,为工业园区环境污染的事件的发生提供法律规避手段。由于笔者水平有限,对于工业园区第三方治理法律责任制度的思考存在不足和缺乏深度,只能粗浅的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敬请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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