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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破产案件中的适用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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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途: 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 作者:上海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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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22-05-06
  • 来源:上海论文网

法学论文哪里有?本文在分析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破产案件中适用的必要性、可行性及特殊性后,对包括适用情形、适用要件、适用程序和法律后果等方面的具体适用规范进行了探讨,对关联公司在构成严重人格混同情形下的实质合并破产规则作为特殊适用情形进行了专门论述,并就我国现行立法的缺失和不足之处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完善建议。


第一章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破产案件中适用的法理分析


一、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一)法人人格制度的异化与人格否认制度的产生

法人人格制度的内在缺陷及异化

法律概念里的人格,指的是作为法律主体尤其是民事主体的资格。传统法学思想认为,只有自然人具有独立人格,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并独立承担民事义务。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尤其是人类进入工业文明之后,生产社会化的程度不断提高,更利于产生资本聚集、人力聚集效应的社团逐渐取代个人和家庭,成为近现代社会最重要的经济活动主体。与此同时,现代法学中“法人”的概念应运而生。①与自然人相对应,现代法学将社团或组织拟制为法律上的“人”,赋予其类似于自然人的独立人格,将法人独立于其组织成员,以法人自身的名义参与经济活动、诉讼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独立享有法律权利并独立承担义务。我国最近颁布实施的《民法典》当中,也将法人作了类似的定义。

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最常见、最典型的法人的形式。现实中人们也经常将法人和公司作为同一概念使用。③所以,公司制度的核心也可以说是法人人格制度。法人人格独立的基本内涵表现在对内和对外两个方面:对外,公司拥有独立的人格,独立的财产权,独立对外地承担责任,独立作为诉讼主体;对内,公司人格独立于公司的股东,股东只享有公司的股权,公司的财产归属公司所有。公司权利义务均独立享有和承担,与股东相分离。

法人人格独立制度的设立初衷是为了鼓励投资、降低股东风险、推动资本积累。但实质上市场经营的风险却不会因此而降低。法人人格独立在鼓励投资方面所起的作用,本质上是公平价值和效率价值之间所做的取舍,是通过牺牲一些公平来实现社会生产效率的提高。公司有限责任的实质内涵是将股东投资的一部分风险转嫁到公司的债权人等第三方身上。当公司出现经营风险之后,公司的债权人只能主张公司的财产,而不能主张股东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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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下的实质合并破产规则


一、关联公司实质合并破产的法理分析

(一)实质合并破产的现实需求、争议和立法缺失

实质合并(Substantive Consolidation)源于美国破产案件的司法实践,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将各关联公司(或称为企业集团的各个成员)视为一个整体,合并各成员资产、债务,在此基础上进行整体破产清算或者重整程序。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破产企业集团对待办法》中将该规则定义为“实质性合并”。②一般情况下,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即便多家关联公司均被申请破产且均符合破产条件,也应当将每个公司的破产案件分别受理、独立进行。债权人分别在对应债务主体的案件中申报债权,并就对应债务主体的资产进行受偿。各个公司的破产财产、破产债权互相分离。而实质合并破产突破了这一破产法的基本规则,将企业集团原本为规避风险分别设立的法人主体进行合并,将企业集团作为整体对外承担债务。合并破产实质是对关联公司法人人格的全面否认③,是对企业集团内部公司“面纱”的集中刺破,使其作为一个主体、以其成员全部财产对外承担债务。

实质合并破产规则是为了解决关联公司或企业集团破产面临的现实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客观需求。企业集团化在降低交易成本、优化资源配置、进行风险隔离等方面有着巨大优势,因此企业集团在当下市场经济中被广泛应用。企业集团存在集中的控制关系,这种控制关系一旦被过度使用,将导致各关联公司之间在资产、负债以及经营管理、人事任免决策等方面产生混同,各公司之间人格的独立性不复存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集团出现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还要对各关联公司进行分别破产,在财产的界定与追索、债务的分割与清理等方面的工作将变得异常复杂,不仅影响破产效率和成本,也难以保障债权受偿的公平性。甚至一些关联公司可能通过资产转移、负债归集甚至虚构来逃避对外债务。比如将资产和债务负担进行分别处理,使得优质资产被转至债务负担少的“干净公司”,而让无偿债能力的“空壳公司”来承担巨额债务,实现债务的逃避和资产的“金蝉脱壳”。这种情况再对各关联公司分别进行破产,将无法保证债权人的公平受偿。如股东通过资产“金蝉脱壳”,只将缺乏偿债能力的“空壳公司”进行破产,更是进一步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第四章 我国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破产案件中适用的立法不足及完善


一、对关联公司法人人格横向否认的立法规制

关于关联公司间人格否认的横向适用,至今未在我国《公司法》中予以规定。《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仅规定了股东与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却未明确关联公司之间滥用法人人格行为应如何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关联公司间的法人人格否认适用不乏案例甚至指导案例,均系运用对现有法律条款进行扩张解释、类推适用以及法官造法等方式来解决立法缺失问题。如 2013 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 15 号指导案例,该案例对《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适用作了扩张解释,判令构成“人格混同”的关联公司和债务人共同对该案债务承担责任,实现了法人人格从“纵向否认”到“横向否认”的突破。②同样在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柳振金与贵州肥矿光大能源有限公司等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对《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进行类推适用和对公平诚信原则的运用,最终判令与债务人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对该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当然,根据 15 号指导案例的判决内容和裁判要旨,滥用法人人格的关联公司应当作为人格否认的责任主体,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但却忽视了对关联公司拥有控制权的共同股东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在审理关联公司间法人人格否认案件时,除了厘清关联公司之间人格混同等滥用法人人格情形外,还需要对拥有控制权的共同股东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进行审查,并进一步追究该股东对关联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关联公司之间人格否认立法缺失的背景下,法院在审理相关纠纷案件时陷入了在法律适用方面无法可依的困境。由于明文法律缺位,裁判者只能根据“造法”“自由裁量”来作出判决,极易导致法律适用不标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同时,如果能够在立法上明确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认定标准,也有利于完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规范关联公司经营管理行为,防范关联公司滥用法人人格独立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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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案件中认定法人人格否认规则的完善

(一)主体范围的扩展

1.责任主体范围的扩张

在我国现行《公司法》所规范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下,权利滥用和责任承担的主体范围仅限于股东,即仅规定了由股东对债权人债权承担连带责任。而实务中,滥用法人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主体不只有股东,还应包括其他对公司有控制权、支配权的主体。

如前文所述,除了股东之外,公司的“董监高”也有可能滥用法人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另外,有着同一实际控制人的姊妹公司、关联公司也能成为承担法人人格否认法律责任的特殊主体,比如和破产企业进行不公平交易、帮助破产企业藏匿资产、虚构债权债务等。关于这些特殊主体在法人人格否认案件中的责任,《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以及其他正式的法律文本中并未进行规制。《九民纪要》增加了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权导致公司人格混同、丧失人格独立性的情形,但在责任承担主体方面仍然是基于同一控制权下的其他子公司或关联公司而未明确实际控制人自身。针对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按照现行法律只能通过诸如《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要求其向公司赔偿责任。这种规则之下,行使权利、提起诉讼的主体只能是公司,并不包括债权人。而现实中公司往往受这些主体控制,公司已沦为他们的躯壳,不可能提起法律程序自我讨伐,债权人的利益根本无法保障。在《公司法》《企业破产法》《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对这些主体的责任也有一些零散规定,比如破产撤销权、确认行为无效、相关人员的赔偿责任等。只不过一般来讲这种责任更多是针对具体行为造成的后果、获取的不良收益进行的赔偿、补偿或者财产追回。这些规制仅就其行为造成的后果或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有限责任,而不会被判令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种法律责任显然缺乏赔偿性和震慑力,难以达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效果。因此在特定情形下,需要通过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来规范一些特殊主体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


结论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自创立以来,作为公司法人制度的例外和补充,对维护债权人利益、维护法人制度的稳定性、规范法人治理和股东权利起到了重要作用。该制度在诉讼、执行案件中已经有了较为成熟的适用规范和司法案例。然而在破产案件中,如何合理适用法人人格否认、保障破产案件中更为广泛的债权人的利益,因缺少指导性的法律规范在司法实践中仍显混乱。近两年我国破产案件数量不断增长,更是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破产案件中适用的规范化提出了迫切需求。完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场景,建立一套法人人格否认与破产程序的适配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破产案件涉及主体众多,利益关系复杂,利害冲突集中。审理破产案件需要“治大国如烹小鲜”的理念,对各方利益进行周全考虑,公平处理。而在公平的另一面,破产案件也对效率有着极高的要求。“迟来的正义”往往造成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损失。破产案件中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更是进一步增加了案件审理的复杂性和难度。这就要求必须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对破产程序进行适配和优化,使其满足破产案件的规则和要求。好的方面是,破产案件中法人人格独立被滥用的行为更容易被差明,否认法人人格相比诉讼、执行案件有着更高的可行性。本文在分析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破产案件中适用的必要性、可行性及特殊性后,对包括适用情形、适用要件、适用程序和法律后果等方面的具体适用规范进行了探讨,对关联公司在构成严重人格混同情形下的实质合并破产规则作为特殊适用情形进行了专门论述,并就我国现行立法的缺失和不足之处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完善建议。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破产案件中的适用尚有相当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入、全面地研究,需要理论、立法、司法实践多个领域共同努力加以完善。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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