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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返还利益探讨

  • 论文价格:150
  • 用途: 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 作者:上海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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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字数:22585
  • 论文编号:el202202151506530
  • 日期:2022-04-04
  • 来源:上海论文网

法学论文哪里有?本文中,笔者通过阐述我国不当得利制度的研究现状,阐明“区分说”已成为我国学界通说,并以“区分说”为基础进一步分析不当得利的基础理论,即不当得利构成要件、法律效果、除外情形、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关系规则,为三、四、五章理论研究提供基础理论支持。


第一章 绪论


1.3 研究范围与方法

本文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研究分析,主要包括制度的研究现状、概述、善意与恶意的主观状态下的返还利益范围、返还利益限制情形之不法原因给付。

首先,就研究现状,根据不当得利“没有法律上根据”是否采统一的学说,我国不当得利类型化理论采“区分说”已成为我国学界通说。基于此,笔者将阐述我国学界对该制度的利益返还的具体问题、其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关系、除外情形的不同观点和学说,且再结合我国不当得利制度的总体问题进一步阐述我国不当得利制度的现状。其次,根据“区分说”针对不当得利构成要件、法律效果、除外情形、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关系规则予以研究分析,为之后三、四、五 章的理论研究提供基础理论支持。再次,根据前两章理论基础,且结合司法实践对善意和恶意的不同主观状态下不当得利返还利益问题作进一步细化分析。最后,就不当得利返还利益限制情形之不法原因给付,根据域外立法例,对不法原因给付的相关理论予以分析得出相关结论。

本文通过文献研究法在线上和线下查阅相关文献及资料,并全面梳理、分析、归纳后,构建出了本文基本框架及理论基础。通过实证分析法阐述我国不当得利制度研究现状,并提出问题,对不当得利基本理论及问题作阐述及说明。通过规范分析法对不同主观状态下的返还利益问题、不当得利返还利益限制情形之不法原因给付,依据国内外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具体细化分析并加以讨论,以得出合理返还办法,为我国司法实践提供规则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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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善意得利人返还利益范围


3.1 国内外立法例

关于善意的概念,《德国民法典》第 932 条规定,10善意应理解为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让与人无让与的权利。而《日本民法典》关于不当得利之善意的概念,只要不存在故意的主观心态,视为善意。

关于善意得利人的不当得利返还利益范围,《德国民法典》第 818 条第 3 款规定,12得利人基于善意所取得相应利益,在事后却不存在的,其无需进行利益的返还或对价的给付。《日本民法典》第 703 条规定,13关于善意得利人的返还义务,善意得利人可在取得的利益尚存的范围内,承担返还责任。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82 条规定,14若取得的利益已不存在,善意得利人免负返还或偿还价额的责任。

《法国民法典》第 1352 条规定,15若取得的利益部分毁损、灭失,善意得利人无过失,仅需返还剩余部分,而无需承担全部责任;若取得的利益已被出售的,善意得利人只需返还出售所得的价款。

《欧洲私法的原则、定义与示范规则民法典草案》(第七卷)关于善意得利人的不当得利返还义务,拟规定善意得利人应返还原取得的利益及基于该利益取得的利益,即孳息及利用价值,但得利人获取的孳息或因利用而节省的费用低于原孳息或利用价值的,也仅需返还受益者所节省的费用。

根据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 182 条还可知,若善意得利人因取得的利益而支出必要及有益费用或财产上有损害,其有权请求扣除。


第五章 不当得利返还利益限制情形之不法原因给付


5.1 不法原因给付之构成要件

5.1.1 不法原因给付之“不法”

关于不法原因给付之“不法”含义的界定,国内外学界对此主要有一下几种观点:一是从广义上理解“不法”,即包括违背公序良俗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二是“不法”仅为违背公序良俗,不包括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三是将“不法”含义进一步缩小,仅包括违背善良风俗,排除了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和法律强制性规定。可见,学界关于不法原因之“不法”的含义各有己见。关于“不法”的不同理解,认为“不法”仅包括违背公序良俗的学者认为,在高度尊重当事人私法自治的当代民事法律制度下,除了真正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以外,对其他的法律行为,应充分尊重其行为效力。即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主要强调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价值评价,以否认其法律效力;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强调违反法律行为的事实的轻微评价,以禁止其行为为主要目的,而不否认其私法上的效力。认为“不法”仅包括违背善良风俗的学者认为,公序良俗的目的在于结合社会道德规范从反面对法律行为效力进行评判,故公序良俗之“公序”与“良俗”仅指与法律调整价值相符的那部分道德,对于超出此部分的道德,不应包含在内。那么认为“不法”包括违背公序良俗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学者认为,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补充,其可弥补法律规定之漏洞,具有补充作用,且根据司法实践经验,现实生活中,不仅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违反社会秩序或善良风俗的情况更是多数,故对此作广义上的理解。

对此,笔者认为,首先,根据我国民法关于无效或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关规定,针对“不法”我国采广义上的理解,即包括违背公序良俗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其次,根据司法实践的要求采广义说更为妥当。


5.2 域外立法例

《德国民法典》第 817 条规定,受领给付的一方如果以违反法律或善良风俗以及公共秩序的方式获取相应的利益时,须承担返还给付的相应义务;当给付一方违反法律法规或善良风俗、公共秩序而为给付行为的,则不得请求受领人返还财产,但是此时排除给付有一定债务负担的情况,为了归还债务而给付的财产不可以请求归还。59上述法律规定并没有以致反对给付一方的返还请求权,而仅是在给付一方也违法的合同行为下不允许其返还。明确规定不法原因给付行为以不得返还为原则,实现了此制度的法律目的,有效的预防了违法合同行为的发生。同时,又规定了在仅受领的一方出现不符合法律规定做法的情形下,给付一方可以要求归还的例外规定,由此合理的平衡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及其利益之间的比例。

《日本民法典》第 708 条规定指出,若是建立在不法原因基础之上的给付行为,给付一方则不能要求受领一方将已经给付的财产予以返还,但若违法行为仅仅涉及受领一方则不适用该规定。60此处的不法原因的范围不仅仅包括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违法行为,还包括与当时的国民生活以及相应的情感相对照,属于违背道德伦理的恶劣行为,并具有受到舆论的谴责以及社会制裁的性质。61与德国法相似,在法律意义上,日本法上同样以不允许不法原因给付请求返还为一般处理原则,但不法原因单单是在受领层面的时候就不在这项原则的规定内,作为例外规则允许给付一方请求返还。日本最高法院提出了反射性效果的效力,反射性效果即当给付一方因自身的违法行为不能请求返还已给付的财产时,作为反射性效果,已给付的标的物不再属于给付一方而归受领一方所有。这不单单被看作是最合情合理的事情事实,还是法律更加清晰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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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不当得利制度是民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是解决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为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而引起的财产利益纠纷的重要依据,是恢复平等民事主体之间非正常财产流转关系的制度保障。

然而,《民法典》颁布之前,我国虽有相关规定,但规定数量少,且内容抽象概括,适用性不高,以致很难满足理论研究需求和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件情况。《民法典》的颁布是对我国不当得利制度的巨大进步。即通过扩充条款规定排除情形、不同主观状态下的返还责任、第三人返还责任,对我国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同时,以“准合同”形式,专章规定,是我国民法制度体系化考量后的现实选择。

本文中,笔者通过阐述我国不当得利制度的研究现状,阐明“区分说”已成为我国学界通说,并以“区分说”为基础进一步分析不当得利的基础理论,即不当得利构成要件、法律效果、除外情形、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关系规则,为三、四、五章理论研究提供基础理论支持。再以第二章的理论为基础,研究分析不同主观状态下得利人的返还利益范围,阐明善意得利人以现存利益为限负返还义务的基础上,该如何具体返还,恶意得利人承担加重的返还责任的前提下,该如何具体返还。最后,就不当得利返还利益限制情形之不法原因给付,通过研究分析,不法原因给付的利益归属在分为单方不法原因给付行为和双方不法原因给付行为的前提下,根据相关因素,可分为禁止返还为原则,允许返还为例外,但在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时可依国家依公权力予以收缴的结论。

总之,新的不当得利制度已出台,具体实施后的不当得利法将会呈现何种面貌,尚待学说实务的验证。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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