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哪里有?笔者认为明确授权主体的权限,首先要求明确授权调整法律适用的事项范围。《立法法》第 13 条规定授权的事项范围是“行政管理等领域”,该规定采用模糊字词,容易导致授权的事项范围较为宽泛,不利于对授权试点改革的有效监督。而通过实证分析可以发现,授权调整法律适用制度已经明显超出该范围,因此有必要对授权的事项范围作出准确界定。
绪论
二、文献综述
从历史分析的角度看,学者们对调整法律适用这一立法模式的讨论,在 2013 年至2014 年,授权广东省试点和授权设立上海自贸区的决定作出后,学者们讨论的焦点主要集中于个案分析,即授权设立上海自贸区相关的法律问题,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其一,授权设立上海自贸区的背景及意义,比如,沈国明在文章中提到,授权设立上海自贸区是顺应全球经济贸易的发展趋势,更加积极主动对外开放,构建国际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为上海自贸区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①其二,自贸区授权决定的性质,比如周宇骏提到,停止实施法律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修改。②其三,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授权决定的正当性基础及法律依据,比如蔡金荣认为可以根据合宪性推定原则获得合宪性,在理论上具有正当性、合法性和合理性。③这一时期作出相关研究的其他学者还有:丁伟④、杨登峰⑤、傅蔚冈、蒋红珍⑥、徐亚文、刘洪彬⑦、刘松山⑧、范进学⑨等。
2015 年《立法法》修订增加了第 13 条,由此授权调整法律适用的立法模式上升为法律制度,学界对该问题的研究由个案分析逐渐转向对授权调整法律适用这一现象的分析,对《立法法》第 13 条规定的内容展开详细分析,结合该条款分析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授权的合法性与合宪性依据⑩。另外,结合《立法法》第 13 条,分析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授权试点改革决定,针对二者之间规定的不一致的内容11,有学者主张通过采取扩大解释的方法,实现逻辑上的自洽。①这一时期作出相关研究的是学者主要包括刘沛佩②、刘志刚③、钱宁峰④、黄锐⑤、王建学⑥、郑磊、王逸然⑦、彭浩⑧等。
第二章 授权调整法律适用现状的实证研究
2.1 授权目的要素
《立法法》第 13 条将授权改革的目的规定为“改革发展的需要”,这一规定较为笼统模糊,容易导致实践中滥用该制度,以满足改革发展需要为名义,为地方发展谋取特权和政策优惠,因此,应进一步明确适用该授权调整法律适用制度的目的基础,将试点改革限定在一定范围之内,防止该制度被滥用。授权目的应指明试点改革实施的目标方向,以及希望达到的效果,能够为后续效果评估机制等监督方式提供参考依据。实践中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 25 项授权决定,都对授权目的做出规定,如下表。
第三章 授权调整法律适用制度存在的问题
3.1 授权不明确
本节主要梳理了授权期限和授权权限两方面存在的问题。关于授权期限的存在的问题,具体包括:当涉及专业领域的授权试点改革时,仍然应就试点的实施期限进行规定;分析了授权决定规定的延期方式,指出间接延期的方式缺乏一定的严谨性;指出法律缺乏对延期次数以及最长期限的限制规定。分析授权主体权限不清的问题,从两个不同的角度展开,分别是实践中授权事项从经济体制改革领域延伸到司法体制改革、国家机构改革、国防军队改革等领域,远远超出《立法法》规定的事项范围,另外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授权决定对基本法律进行调整,可能存在全国人大与常委会权限划分不清的问题。
3.1.1 授权期限不明确
授权期限问题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授权试点改革的起止时间,二是授权延期问题。具体而言,一是部分授权决定未规定授权改革的期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授权应在一定期间内进行,否则将与暂时性、过渡性、试验性的试点改革初衷相违背,而且容易造成长期的地方特权。实践中存在比如国防军队和国家机构改革等领域的授权改革,不能因为具备较强的专业性,而放弃规制的权力。授权决定所涉及的事项是国家重点领域的重大改革,触动了国家政治、经济等多种领域,与社会生活息息相关。①如果不限制授权的期限,极易导致被授权机关权力滥用,破坏法律秩序的稳定性,与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背道而驰。
二是延期方式不当。一般情况下,延长改革期限是通过出台新的授权决定,开始下一轮授权。实践中,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授权决定中,将速裁程序纳入新办法,视为间接延期,未明确规定延期的时间和事由。
三是,延期次数未明确。由于部分试点改革事项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在限定的时间内难以完成试点工作,需要延长授权期限继续在特定区域内试点改革,而且由于社会不断发展变化,在试点的前期难以准确预测改革的实际效果,在改革进程中也不可避免的遇到一些困难,受到人的有限理性和经验的影响,要求延长试点期限具有合理性。但是经过仔细分析研究,可以发现授权决定对试点延期并未作出相关规定,而实践中则出现乐延期一次或两次不等的情况,另外新一轮改革延期的时间也各不相同。《立法法》第 13 条未对延期的次数和期限作出限制性规定,就此意义而言,存在一定的不足与问题。
3.2 监督机制不健全
本节主要分析了备案制度存在的问题,指出对备案时间、备案报送的形式、予以备案的条件和不予备案的情形等缺乏法律规制,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授权决定中也未对该制度作出规定,导致被授权机关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缺乏相应的约束机制;缺乏对备案审查的标准的规定,容易导致备案流于形式,造成实质性审查难度加大。另外,缺乏怠于报送备案的责任追究机制。
分析报告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从来三方面入手:授权决定未对报告义务作出严格规制,实践中部分授权试点改革事项缺乏相应的规范规则;另外,关于报告义务的实际履行情况,目前根据公开资料显示,只有 6 项改革事项履行了相关的报告义务,而其他授权试点改革事项是否履行相关义务,则有赖于报告制度的公开透明度;缺乏怠于履行报告义务的惩罚机制。
分析评估制度存在的问题则主要从评估的主体缺位、缺乏统一的评估标准、未明确规定评估期限等角度入手。
3.2.1 备案制度缺乏法律规制
备案审查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审查,对于试验性规则中存在违法或者不符合授权决定的情形,接受备案的机关有权对其进行更改或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对于试验性规则中不存在违法或违背授权决定的情形,则有权予以备案。截止目前,实践中并未出现不予备案的情形。
第四章 授权调整法律适用的制度化路径
4.1 增强授权明确性
本节主要提出了明确授权期限的相关建议,提出应该严格限制延期的次数,同时规定被授权机关完成试点改革工作的时间上限为五年。关于授权主体的权限划分方面,提出运用法律解释的方式对“行政管理等领域”中的“等”字作适当的扩大解释,同时列举反面禁止授权的的事项范围,包括法律保留事项以及涉及对基本法律调整适用的,应由全国人大作出授权决定。
4.1.1 明确授权期限
授权期限明确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法律文本中应清晰明确地规定授权实施的时间跨度,二是应明确授权实施的时间上限,即试点改革实施的最长期限。明确规定授权实施的期限,避免期限设定笼统概括,将试点改革限定在特定期限内,为改革留出试错容错的空间。授权调整法律适用具有探索性、过渡性,在某种程度上稳定性不足,是一种试验性的立法路径,试验规则不具有永久的法律效力,只存续于特定期间内,授权期限届满后,或者成功的改革经验进一步完善后上升为正式法律规范,或者被永久废止并恢复被调整的法律的实施效力。因此,严格限定授权的实施期限至关重要。
关于授权期限问题,除了明确规定授权的时间跨度外,还要对授权试点改革的最长实施期限作出限制性规定。这不仅可以避免某些法律规范一直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及时将试点改革经验制定为一般性法律规范。同时能够有效督促被授权机关提供工作效率,如期完成试点改革工作,有效节约立法资源,避免立法资源的浪费。授权的最长实施期限应如何设定,一种可行的路径是,在总结授权实践的经验的基础上,对那些已经完成授权试点改革工作,或者到期恢复法律实施的授权试点改革所需的期限梳理统计,以此作为试点改革最长实施旗下的合理数值。根据改革事项的难易复杂程度来决定试点所需的期限,较为简单的改革事项,可能一至三年即可完成,而较为复杂的改革事项不仅在原定期限内难以完成试点经验的积累,可能需要延长授权期限,从一般意义上来看,5 年为一个时间节点,但是也不能就此将每一项试点改革事项的最长实施期限强制为 5 年,正确的做法是应根据制定或修改法律的条件是否成熟,进而决定实施期限的跨度。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