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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单位犯罪刑罚制度完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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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途: 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 作者:上海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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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字数:23566
  • 论文编号:el2022022321163229722
  • 日期:2022-02-23
  • 来源:上海论文网

法学论文哪里有?笔者认为在刑罚裁量制度方面,对单位犯罪成立自首、成立累犯、以及立功的必要性和成立条件等进行了分析,明确了适用从宽处理和从重处罚的主体;最后在刑罚消灭制度层面,对单位犯罪追诉时效制度和单位复权制度进行了分析,阐述了构建单位犯罪的追诉时效制度的必要性以及应当依直接责任人员适用的自由刑和死刑确定追诉时效的起算时间,明确了单位复权成立的罪质、时间、程序等条件。


1 中国单位犯罪刑罚制度概况


1.3 刑事司法概况

在立法对单位犯罪的刑罚种类、刑罚裁量制度和消灭制度缺位的背景下,司法实践中就如何对单位犯罪的相关情节予以认定存在预期与实践不同的认知。而近年来,单位犯罪的相关理论蓬勃发展,刑法理论的厘清和司法解释的出台,为单位量刑制度的司法适用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实践指导。自然人量刑制度不能完全套用在单位量刑制度中,以单位自首为例,承认单位自首最直接的体现是 2002 年两高和海关总署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走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21 条的规定。[1]虽然该司法解释仅适用于走私案件,但是足以体现有关部门对单位自首的认同,同时为司法实务对于其认定提供了法律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将其主要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经过单位内部全体成员一致同意且根据相关章程共同决策后进行的自首,另一方面则是单位这一集体组织中的主要人员所进行的自首。据此,单位内部一般主管人员如果没有获得集体授权而主动向有关机关陈述犯罪情节,这样的情形仅成立个人自首。这体现的应当是对单位意志的一种认可。

司法实务中对单位成立自首的认定除该司法解释外,还有相关案例提供指导。将犯罪单位认定为自首的陈某福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编纂整理,对单位自首的司法适用产生了较大影响。[2]该案的裁判理由几乎涵盖了单位自首中所遇到的各种情况,对单位自首的认定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单位自首经过非立法的多种因素完善,在实践中已经形成了清晰的思路。从单位自首在司法适用中的数据来看,当前实务界中对单位自首基本得到普遍认定。[3]根据有关学者的调研数据,从上海各区检察机关受理单位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相关情况来看,认定成立自首的百分比可达到 71.8%。有 7 个区的人民法院认定犯罪单位成立自首的比例超过 90%。[4]可见单位自首在实务部门得到普遍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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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国单位犯罪刑种制度的完善


3.1 罚金刑的完善

罚金刑不仅有利于充分阻止一些单位集体贪图财产的目的落实,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适度剥夺行为主体的再次或者多次进行犯罪的能力。除此之外,在执行方面也相对容易。因此,对相关主体予以罚金刑处罚在当今司法实务中被普遍适用。有学者曾指出,罚金刑是当今惩处犯罪主体较为合适的方式。[2]笔者认为,针对有关犯罪中罚金的规定,可以考虑以下完善方式:

3.1.1 避免双重罚金

单位犯罪多数是为了单位的利益而实施,罚金刑的适用仍较为重要。因为对自然人犯罪主体不仅可以适用人身刑和自由刑,也可以适用罚金刑。在单位犯罪情况下,单位内部成员参与实施犯罪的,仍有可能被判处罚金,此时就出现了罚金刑的重复适用。较为典型的例子就是刑法规定的单位犯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根据刑法第 187 条第 2 款的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罚是“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金”或者“处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金。”因此,对这些犯罪而言,行为主体大多要承受来自于两方面的罚金,其处罚较重。单位内部或者其中负责主要事务的人员无论在予以处罚的程度层面有任何区别,也不论与自然人犯罪受到的罚金处罚相比单位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是否更重,但是对一个单位犯罪处以双重的罚金刑是无可争辩的事实,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刑罚具体分为主要刑罚种类与附加刑罚种类,针对某一个犯罪而言,各种类刑罚方式即使可以共同适用,但是同样种类的刑罚适用的机会仅仅是一次。不能将同样的某一刑罚无限次地对某一犯罪适用则体现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同时也是必须达到的要求,无论主刑还是附加刑都应当遵循。


5 中国单位犯罪刑罚消灭制度的完善


5.1 建立单位犯罪追诉时效制度

在我国刑法确定了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后,由于相关的刑事法律制度早已按照自然人主体配置,导致在单位犯罪主体如何确认的现实问题中缺乏关联性研究,忽视了单位犯罪的行为特点与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程度的内在关系,不可避免地在对单位犯罪进行规制时心有余而力不足,所以大多刑罚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对单位犯罪难以真正发挥作用,追诉时效制度就包括在内。

5.1.1 单位犯罪适用追诉时效制度的必要性

追诉时效制度是用来确定犯罪经过一定时间之后是否仍追究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的刑罚消灭制度。追诉时效制度的法律基础是自然人应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至于经过何种期限仍能追究责任是以该犯罪主体因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必要程度时所应当被判处的法定最高刑作为依据。现阶段从刑法条文的规定清晰可知法定最高刑均是主刑。在刑法规定的刑罚种类中,目前只有罚金刑这一附加刑的刑罚种类。因此,单位犯罪适用我国刑法第 87 条规定的追诉时效制度在理论上无法进行解释,单位追诉时效制度存在空缺。但是刑法既然赋予了单位作为犯罪主体的资格,那么与自然人主体一样,也应对单位犯罪规定相应的追诉制度。这不仅是在市场经济发展的情况下应对单位犯罪日益增多局面的现实需求,也是细化单位犯罪刑罚制度的题中应有之义。


5.2 建立单位犯罪复权制度

单位复权制度存在的前提是犯罪单位存在失权,如果犯罪单位未被判处资格刑,探讨其资格的恢复就没有意义。此处的资格刑的范围,存在不同的观点:有论者认为资格刑的范围并不限制于刑罚体系内,刑罚体系外的资格刑同样包含在内。[4]也有论者认为,资格刑是剥夺法律赋予实施犯罪的主体一定资格的刑罚。[5]这两种观点的分歧在于资格刑的范围是否能将刑罚体系外剥夺、限制他人资格的刑事处罚措施囊括在内。笔者认为,基于罪刑法定原则,资格刑的范围必须限于刑法明确规定的刑罚,如果没有刑法的具体规定,资格刑范围的不明确性会影响到公众对自己行为的预判。[6]如前所述,我国刑法目前对单位犯罪只规定了罚金刑一种刑罚,在增设单位犯罪的刑种(包括资格刑等)之后,相应地,犯罪单位因资格刑失去从事业务活动的资格,于是就出现是否能够适用复权制度恢复资格的疑问。

5.2.1 明确单位复权制度的适用范围

单位复权制度存在的现实价值是为因资格刑丧失某种权利的犯罪主体建立一条及时恢复其丧失的资格或权利的畅通渠道,即当刑罚处罚的基本目的已经实现时,为了保障犯罪主体的法律权利而恢复其原本具有的主体资格或权利。所以可以看出,复权的直接目的是督促犯罪主体积极改过自新,恢复其社会地位,使其快速回归社会并重新开展经营活动;其根本目的则是基于我国宪法规定的保障人权的需要以及法人参与生产经营的现实需要。因为无论是限制、剥夺犯罪主体的政治权利还是取消犯罪单位的营业资格、限制犯罪单位的业务活动范围等,都会成为相应主体实现充分自由的阻碍。如果对单位犯罪的刑事处罚仅基于双罚制一种原则,那么犯罪单位自身以及直接计划犯罪的领导人员和其他参与单位违法行为的责任相关人员都会受到刑法不同程度的非难。

笔者认为,单位犯罪在被判处资格刑后,若存在依法应当恢复资格和相应权利的情形,应当对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同等适用复权制度。在符合适用复权制度的相关规定后,犯罪单位自身或者其相关成员可以向做出资格刑判决的人民法院申请提出复权申请。总的来说,单位复权适用的对象是因资格刑而失去部分权利、资格的犯罪单位和犯罪单位的相关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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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作为商品经济兴盛的产物,单位犯罪形成的原因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单位犯罪的危害程度远远高于自然人犯罪,引发越来越多的关注和研究。刑法学界对于单位犯罪的主体、刑罚、刑事责任的追究等诸多疑难问题提出很多不同观点,以期能够使犯罪单位受到相应处罚并且起到预防犯罪的效果。到目前为止,我国对单位犯罪的刑罚制度研究仍处于上升期。单位犯罪的数量逐渐增多,也使单位犯罪的刑罚适用愈来愈受重视。虽然我国刑法确立了二元的犯罪主体,但在刑罚适用上还存在许多模糊的地带。对单位犯罪配套的刑罚制度仍然存在机械套用自然人犯罪的特点,没有形成具有针对性的刑罚制度体系。因此存在许多刑事处罚制度适用上争议。

本文主要探讨了单位犯罪刑罚制度完善的相关问题。针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提出取消当前刑法中对单位犯罪规定的单罚制原则,全面采用双罚制的处罚原则;在刑罚种类的完善和增加方面,针对罚金刑的具体适用,分析了无限额罚金刑的弊端,建议实行限额罚金或者倍比罚金,同时提出增设刑事破产和限制特定业务活动等资格刑以及犯罪单位监督制度和罪行公开制度等刑罚辅助措施以使单位犯罪受到应有的处罚;在刑罚裁量制度方面,对单位犯罪成立自首、成立累犯、以及立功的必要性和成立条件等进行了分析,明确了适用从宽处理和从重处罚的主体;最后在刑罚消灭制度层面,对单位犯罪追诉时效制度和单位复权制度进行了分析,阐述了构建单位犯罪的追诉时效制度的必要性以及应当依直接责任人员适用的自由刑和死刑确定追诉时效的起算时间,明确了单位复权成立的罪质、时间、程序等条件。

但是由于刑法立法尚未明确刑事复权制度,因此对于单位复权的条件还需根据立法发展不断完善。笔者相信随着广大学者的理论研究不断深入以及司法工作人员在单位犯罪的司法实践中不懈探索,单位犯罪在刑罚制度适用方面的不足一定可以得到完善。相信在不远的将来单位犯罪一定能够受到有力的惩处,实现有效的预防。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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