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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化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 论文价格:150
  • 用途: 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 作者:上海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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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字数:19855
  • 论文编号:el2022021813515029721
  • 日期:2022-02-18
  • 来源:上海论文网

法学论文哪里有?笔者认为自动化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不仅需要包含传统行政行为的审查要点,还需要覆盖算法设计的合理性、设备设施的可靠性、程序保障的充分性等自动化行政场景中需要特步强调的因素;对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自动化行政决定,还要注意确保判断与裁量的前后一致性,这都考验着司法审查实践适应新技术、新业态的能力。


一、引言


2. 域外研究现状

在德国等国家,对自动化行政行为都有相关立法和实务发展,即使名称上有所不同,其仍具有共同性质和特征。根据德国法理论,自动设备的运用并不影响行政行为的成立。[4]与此同时,我国台湾地区已经将大量的自动化设施引入到政务工作中:利用自动化设备在简单操作中减少人工投入,同时存在利用自动化设备进行裁量的情况。[5]例如在道路交通领域,利用智能化信号灯指挥交通。由于自动化设备的运行仍然由行政机关予以控制和管理,自动化设备所做出的决定也仍归属于使用自动化设备的行政机关。[6]值得注意的是,在主要运用自动化设备的德国以及台湾地区,没有学者对自动化行政行为的性质进行定义在行政行为之外另行界定。

由于自动化行政行为根据预先设定的程序运行,而作出行政行为所需的裁量授权要求有所不同。因此,关于是否支持自动化行政行为的范围包括裁量行为的问题上,各国的立场有一定差异。

在德国,理论与实践对自动化行政行为的态度存在差异。理论认为,自动化与裁量并不冲突。[1]在实践却是完全相反的:自动化行政行为只适用于羁束行政中。修改后的《联邦行政程序法》引入了“全自动行政处分”概念,紧随社会发展,完善了相关立法。在我国台湾地区,在德国理论的影响下,我们也认为自动行政行为并不完全排斥自由裁量权的设定自动处理。[2]所谓对案件各种情况的考虑,是行政机关当面作出决定时,实际上只考虑重要情况,而不是全部情况。[3]如果能合理梳理案件类型,合理设置相关因素,自动判决不比行政人员的人工处置差,也可以解决问题,减少疏漏。[4]但是,对复杂程序设计和事实规范化应用的担心却也表明,自动化行政行为中设备设施裁量权的适用将是不容易的。美国学者则认为,判决裁定的一致性要求与人工裁量的价值相矛盾,人类的偏见将不可避免的会产生风险;通过自动化做出的裁量将更加公平合理,优于人的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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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动化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主要法律实践


(一)行政处罚领域

自动化设备在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中的应用是自动化行政最早的社会实践之一,从最初的饱受争议到当前大规模广范围的使用,是技术不断发展的结果,也是“互联网+政务”如火如荼展开的显著成效。

在 2016 年田某诉西安市公安局一案[2]的判决中,被告设立道理交通违法自主缴纳系统以提高行政效率、便利民众,且公开说明了行政相对人自主打印处罚决定书的流程和方式,原告以行政机关未明示自助缴费、未提供处罚决定书为由,起诉法院撤销行政处罚,被法院驳回。由此案的判决可以看出,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政单位建立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自主处理系统,由被处罚人自主打印处罚决定书并缴纳罚款的,在行政单位明确指导的情况下,对被处罚人进行处罚,公布和确定处理过程。行政相对人以行政机关未提供行政机关违法程序的处罚决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在刘水木与萍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案中[3],原告驾驶机动车通过光控交叉口时,未按规定的交叉口方向逆向行驶,被路段电子监控设备拍摄。被告交警支队依据电子监控视频及图片拍摄原告的车辆违法行为,认定原告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决定给予原告行政处罚。原告则称是本次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为信号灯时间灯的变化与方向指示灯不一致,请求撤销处罚。法院判决认定:被告根据原告行驶违法行为的监控视频和图片,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不支持原告撤销行政处罚的请求。由此可以看出,在行政行为做出的过程中,自动化监控设备所固定的证据有效。


五、自动化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特殊要点


(一)算法设计的合理性

行政行为的自动化作出需要借助计算机程序,当类型化行政基础事实发生时,自动化行政设备通过自行获取或者人工束缚具体数据的方式,以自动控制的形式批量处理行政事务。[1]但算法的设计和程序的编写可能出现种种缺陷,导致自动化行政行为出现违反法律规定或背离法理原则的情形。对自动化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时,有时也需要审查算法设计的合理性,即算法是否能够合理地促成正当的行政执法目标;有时甚至需要深入审查计算机程序设计的准确性与可靠性,即算法设计是否能够精确、可靠地传递行政机关乃至法律规范中所蕴含的公权力意志。

利用自动化系统作出行政行为时,现有的历史数据、技术的局限性、适用的具体环境等因素都可能对决策结果产生影响,如果算法设计上存在缺陷,可能会进一步加重歧视和偏差的问题。例如,波士顿政府就做了一个测试项目,通过智能手机的运动传感系统测量道路颠簸,并就市政资源的分配做出决策。结果显示,富裕地区比贫穷地区更需要进行道路整治。导致这种结果的原因就在于智能手机在两个地区的应用数量。[1]有时算法运行的结果无法提前预知,但可以通过预先设置具有一定弹性的调整程序,在系统收集到信息数据后,依据情况适当的做出调整,提升算法的合理性。因此,在自动化行政行为的适用中应根据不断发展的社会,和数据反馈及时对自动化系统的算法进行调整。法院审查时亦应根据相关法律规范的精神,对作出自动化行政行为的程序审查其算法设计合理性。当然,此种审查需要相当程度的专业基础和较高的成本,并非在每个个案中都需要同等程度地进行,一般情况下只要通过有权专业第三方机构的认证文件、专家辅助人甚至行政机关提供的系统运行原始数据或未经篡改的有效测试结果即可。对于影响当事人重大合法权益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法院才需要深入审查算法设计的关键内容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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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备设施的可靠性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的成熟,个人信息的收集更加迅捷;信息网络技术的高效性,使得政府行政部门的多项工作都以电子的形式,通过网络与社会、行政相对人进行信息交互;公民的个人信息、数据也以多种形式储存于电子网络平台之中。在此过程中,设备设施的可靠、稳定关系到自动化系统的持续、稳定、准确运行,也可能因设备存在缺陷使隐私权、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更容易且更隐秘的被侵扰。

在大数据业务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公众参与的身份更加丰富,从单一的接收者成为了数据的提供者,政府也通过多种途径为公众提供和保存信息。依法公开,同时提供在线互动服务。[2]自动化系统的应用,使得在作出行政行为的过程中自动化设备有能力替代人工,在信息收集、处理、审查、决策等阶段,以预先设定的程序对数据进行处理。此种情形下,设备设施的可靠性显得更为重要。尤其在数据的收集、处理、利用环节,应结合自动化行政行为的特性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如在数据收集和处理阶段,应首先保证信息来源和途径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而考虑在自动化行政行为中设备设施对数据的合法、合理利用。行政机关应当通过产品质量标准、算法标准、算法认证、程序检测、严格限制数据使用等方式,加强设备设施的可靠性,提升由自动化设备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公信力。相应地,人民法院应当通过专家辅助人、勘验、要求提供辅助证据等手段,审查设备设施在作出有争议自动化行政行为时的可靠性。


结论

随着信息技术和电子政务的高速发展,自动化行政行为的实践范围正逐步扩大,在可预见的未来,此类行为还将更加广泛地出现。科技的发展给行政机关带来便利、提高行政效率的同时,也给行政机关行为的合法性提出了更丰富的要求。自动化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不仅需要包含传统行政行为的审查要点,还需要覆盖算法设计的合理性、设备设施的可靠性、程序保障的充分性等自动化行政场景中需要特步强调的因素;对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自动化行政决定,还要注意确保判断与裁量的前后一致性,这都考验着司法审查实践适应新技术、新业态的能力。

在未来,我国还应尽快制定适应社会发展和新兴信息技术特点的法律规范,更加全面完整地规范自动化行政行为的界定标准、设计要求、运行过程和救济途径;法院也可以籍此对自动化行政行为的形式、程序、主体等进行更加全面的合法性审查。惟有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在自动化行政行为中的合法权利,才能增进民众对于行政行为自动化、智能化的信任和认可,进而有力推动行政自动化乃至智慧政务的未来发展。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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