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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中指认制度思考

  • 论文价格:150
  • 用途: 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 作者:上海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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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字数:36526
  • 论文编号:el2022012120192628654
  • 日期:2022-01-21
  • 来源:上海论文网

法学论文哪里有?为解决我国刑事指认制度存在的问题,本文将眼光投向域外。经过比较法考察,发现域外关于辨认、污点证人、搜查扣押、现场勘验、秘密揭露和犯罪重演等制度中的合理内容值得借鉴。在吸收域外相关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本文就如何完善法律依据提出了具体方案,并建议规范身份指认的证据运用、填补抓捕指认规则的漏洞、拓展物品指认的适用范围,以及通过改进启动程序和执行程序来实现对现场指认的合理规制。


1 刑事指认制度概述


1.1 刑事指认的概念界定

刑事指认并非成熟的法律术语,立法上没有既定的定义。为尽量全面概括刑事指认的含义,本文从分析刑事司法实践语境中指认的用法出发,在此基础上,对刑事指认的概念进行界定。

1.1.1 我国刑事司法实践语境中的指认

从公开的法律文书来看,刑事司法实践中涉及指认的案件数量相当可观[2]。为全面分析指认在刑事司法活动语境中的含义,本文将侦查文书[3]、检察文书、裁判文书中指认的常见用法列举出来,并根据指认对象归类制成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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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我国刑事指认制度存在的问题


3.1 法律依据缺失

我国刑事指认制度在法律依据层面存在两种缺失,一是缺少独立的法律依据,二是现有规范落后于实践需求。由于欠缺足够的法律依据,我国刑事指认制度的法定地位难以确立,刑事指认的合法性也处于游离的状态,指认笔录的证据资格更是扑朔迷离,给刑事司法实践带了诸多困扰。

3.1.1 缺少独立的法律依据

根据本文第一部分关于刑事指认种类的归纳可知,我国刑事指认制度总共含有四种不同的指认活动,但它们均缺少独立的法律依据。首先,身份指认没有固定的法律依据。身份指认可能发生于现场勘验或者调查走访时办案人员对报案人、知情人进行询问过程中,也可能镶嵌在办案人员讯问被追诉人的过程中,这一指认活动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中关于讯问或询问的规定。其次,抓捕指认也没有单独的法律依据。虽然《刑事诉讼法》关于先行拘留的规定提到了指认,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毒品案件工作纪要》和《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也提到了指认,但这些规范的中心词都不是指认。第三,物品指认也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侦查阶段的物品指认只能在《毒品案件程序规定》中找到根据,而审判阶段的物品指认也只能以《刑事诉讼法》关于质证程序中“辨认”的规定为依据[1]。最后,现场指认也没有专属的法律依据。如果认为现场指认有直接的法律依据,那只能是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中关于场所辨认的规定,所以场所辨认和现场指认共用一套规定。

刑事指认有法律依据,但缺少独立的法律依据。一方面,这说明司法实践中存在刑事指认,也确实需要刑事指认,另一方面,又说明没有系统的规范明确其操作流程和法律效果。缺少独立的法律依据,刑事指认无法获得像讯问、询问、辨认等侦查措施一样的法定地位,指认笔录的证据资格也会受到质疑。为了避免刑事指认和指认笔录的合法性受到挑战,办案人员自觉或不自觉地虚化刑事指认作为一种独立的侦查活动的地位,将其解构至讯问、询问、辨认等侦查活动中,同时,指认笔录被用物证、书证、被追诉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种类替代。表面上这种做法巧妙有效,其实危害极大。首先,这种做法不利于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和完善。通过遮蔽刑事指认重要的品格特征,强行将其挂靠在其他侦查活动项下,会使刑事指认的价值得不到充足的体现,刑事指认制度也难以获得应有的正视。其次,这种做法会导致指认活动失去司法控制。虚化刑事指认的常规方法是隐藏指认活动的过程,简单地描述指认的结果,使司法办案人员难以对指认活动进行实质审查。最后,这种做法还会引发证据审查困境。用其他证据形式替代指认笔录,例如知情人对监控视频中的被追诉人进行指认,这属于身份指认,形成的证据应该是一种意见性的证据,但在司法实践中经常被归为证人证言。知情人知悉的内容是被追诉人的身份而不是案件事实,形成的证据怎么会是证言呢?可是,如果不是证言,那属于什么证据呢?这类证据又该如何审查呢?这些问题现在都不好回答。


5 完善我国刑事指认制度的构想


5.1 完善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缺失给我国刑事指认制度的实施带了诸多困扰。首先,缺少独立的法律依据,使我国刑事指认制度的法定地位难以确立,刑事指认活动的合法性也备受质疑,以至于司法实践中指认笔录的运用都遮遮掩掩,有些干脆就将指认笔录写作辨认笔录。其次,现有的规范落后于实践需求,因为现有规范的法律位阶普遍较低,部分法律规范过于陈旧,致使刑事指认活动的实施和审查缺乏标准。

为了应对刑事指认合法性不足的问题,学界提出了三种不同的方案:(1)把指认作为辅助侦查的一种方式,并且通过“叙述类工作说明”的形式将指认的过程和结果予以固定[1]。(2)将指认转化为讯问与辨认及现场勘查(或搜查)相结合等有着严格法律依据的侦查行为组合[2]。(3)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将指认规定为一种独立的侦查行为,同时将指认笔录明确归类于八种证据之中[3]。第一种方案是虚化刑事指认作为侦查措施的属性,第二种方案是将刑事指认解构为其他侦查行为的组合,这两种方案表面上均能非常巧妙地使刑事指认达到形式合法的要求,实则是回避问题的做法,不仅不利于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还会导致指认活动失去司法控制和引发证据审查困境。其具体原因在本文第三部分已有论述,故不再赘述。相比之下,本文认为第三种方案能够更彻底地解决刑事指认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是我国刑事指认制度进行规范化改造的正确出路。当然,该方案仍需优化,因为将刑事指认限定为一种“侦查行为”不符合本文对于刑事指认的认识。除了回应合法性外,还要修正现有的规范以匹配实践需求。综上分析,本文建议:

第一,为明确刑事指认的合法性,应在《刑事诉讼法》笔录类证据条款中增加指认笔录。首先,在《刑事诉讼法》笔录类证据条款中增加指认笔录具有可行性,因为笔录类证据在条文表述上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这说明其具有开放性,也就意味着可以将指认笔录列入其中,在该条款中补充“指认”二字不存在立法障碍。其次,在《刑事诉讼法》笔录类证据条款中增加指认笔录具有重要性,因为这不仅能赋予指认笔录法定的证据资格,还能明确刑事指认的法律地位,使刑事指认活动具有合法性,正如《刑事诉讼法》关于辨认笔录的规定奠定了辨认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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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规范身份指认的证据运用

身份指认笔录(具体形式可能是询问/讯问笔录)具有较高的证明力,相对完善的询问/讯问规则基本能够规范身份指认的过程,但是无法克服指认内容可能失真的缺陷,因此,有必要规范身份指认笔录证据运用。域外关于辨认笔录的证据审查规则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参考,如美国法院审查辨认结果时要综合考量五个因素,英国将审前辨认作为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情形等等。在充分考虑诉讼模式存在差异的基础上,本文建议规范我国身份指认的证据运用应遵循以下思路:

第一,身份指认笔录的证明能力需要着重审查。身份指认的结果具有很强的证明力,错误的身份指认结果一旦进入法庭,极有可能使无辜的人被定罪,我国又没有建立传闻证据排除规则[1],身份指认结果的正确性有时很难判断,所以,对身份指认笔录进行审查时,要着重审查其证明能力。在我国,审查一项证据的证明能力,主要看证据收集过程是否合法,故审查身份指认笔录的证明能力就转化为审查身份指认过程的合法性,即与之相关的询问/讯问过程是否合法。对于指认过程不合法的,如指认过程存在或可能存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情况的,身份指认笔录应当予以排除。当然,如果指认结果只作为侦查机关破案的线索,而不作为定案的根据,那么就不存在证明能力审查的问题了,换言之,身份指认结果作为线索使用不受限制。

第二,身份指认笔录的证明力需要慎重对待。身份指认结果本质上是一种“意见”,是了解或熟悉指认对象的人做出的一种事实判断,而“意见”的可靠性总是存在高低之分,受“意见提供者”的主观因素影响较大[2],所以,应当慎重对待身份指认笔录的证明力。至于如何判断身份指认笔录的证明力,本文认为,需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指认人与指认对象的关系;(2)组织指认的办案人员事前对指认对象的了解程度;(3)指认介质(如照片、视频)的可辨识度;(4)指认过程是否录音录像;(5)指认的时间、地点、结果和参与人员信息等内容是否记载清楚;(6)指认人对指认结果的确定程度;(7)指认结果与物证、鉴定意见等其他证据是否存在矛盾;


结语

刑事指认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被害人、证人在办案人员主持下,指着与犯罪相关的人员、尸体、物品、地点、路线等向办案人员承认或介绍相关情况的活动。其具有直接性、确定性、自主性和多样性等特征,可以分为身份指认、抓捕指认、物品指认和现场指认等四种类型。

作为一种“日用而不觉”的刑事司法活动,刑事指认之于刑事诉讼的重要程度超过我们的认知。在提升侦查效率方面,它有助于加快身份查证、加速人员归案、夯实证据收集和降低犯罪危害;在提高办案质量方面,它有利于形成印证和加强印证;在促进程序公正方面,它与控辩平衡原则和程序参与原则的内在精神暗合。

当然,我国刑事指认制度也存在诸多不足和隐患。在法律依据层面,存在法律依据不足和规范依据滞后等问题;在程序设计层面,启动程序、参与主体、执行程序的设置不尽合理;在实施风险层面,既有内容失真的一般性风险,也有过程失控的特殊性风险;在制度运行层面,存在着功能异化和监督乏力的现象。

为解决我国刑事指认制度存在的问题,本文将眼光投向域外。经过比较法考察,发现域外关于辨认、污点证人、搜查扣押、现场勘验、秘密揭露和犯罪重演等制度中的合理内容值得借鉴。在吸收域外相关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本文就如何完善法律依据提出了具体方案,并建议规范身份指认的证据运用、填补抓捕指认规则的漏洞、拓展物品指认的适用范围,以及通过改进启动程序和执行程序来实现对现场指认的合理规制。

目前,关于刑事指认的研究相对于指导实践的需求而言仍显匮乏,希望本文能发挥一定的补充作用。同时,希望能够引起相应的关注,以期共同推进我国刑事指认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进而使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更加自洽。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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