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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法对死者名誉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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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途: 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 作者:上海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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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字数:24585
  • 论文编号:el2021122221425727564
  • 日期:2021-12-22
  • 来源:上海论文网

法学论文哪里有?本文通过收集案例后选取了“汪国真案”和“吕挺案”两类典型案例,并结合数十起案例归纳出涉及到的争议焦点,辅之对名誉、名誉权的理论分析,再结合到如今现有的法律法规制度进行思考,在分析相关法律问题后提出我国民法关于死者名誉保护中立法与司法两大方面的完善,相信我国的《民法典》就是一个崭新的开始,更相信我国民法会迈着不断完善的步伐向前进行。


1 引言


1.3 文献综述

近年来关于死者名誉保护的话题在我国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如今的《民法典》和《英烈保护法》的出台和生效已经为我们解决了很多起实际案例,而通过司法实践的不断进步在一定程度上也在推动着这一法学课题的进一步发展。

任何一个研究课题都不能脱离其研究对象所处的时代背景,想要讨论我国死者的名誉保护就不得不考虑我国特殊的研究背景。从清王朝、民国时期到中华民国,再到如今的新中国,中国近现代史的复杂背景就意味着我国法律的变动十分频繁,政权的变动往往直接决定着法律的颁布与废止。而我国古代一直有着重刑轻民的传统,因此对于我国民法的发展起步较晚,且民法的研究重点大多数都放在了民商事领域,直到 1926 年清政府所编制的《民律第二次草案》才正式将与死者有关的人格利益内容正式归为民法的保护范畴中。

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由于新中国刚刚成立,大家忙碌于社会主义改造等劳动之中,对于诉讼的需求并不多,因此法律中关于死者名誉的保护也一直处于被忽略的状态。由于之前关于民事的法律规定的较为杂乱,且民法变化更迭的速度又明显快于刑法,我国于 1987 年发生了首创我国死者名誉保护先河的“荷花女案”,这一关于死者名誉保护的案件出现使得我们认识到民法中一直被忽略的死者名誉利益问题,也使得今后的法律制定与修改有了真正紧迫且现实的实践意义。2017 年我国出台的《英雄烈士保护法》更是针对英雄烈士这一典型死者利益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以法律的形式直接对英雄烈士的各项权利进行规定与保护,大大提高了我国民法立法的丰富性,近三年来直接应用此法解决的实际案例更为我国民法对于死者利益保护的研究做出了伟大的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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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关于案例争议焦点问题的法律分析


3.1 关于名誉与名誉权的内涵

参照杨立新先生的定义:“名誉是人们对个人或者法人的品德、才能以及其他素质的综合社会评价”。①大陆法系认为名誉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客观存在,通常由第三人来评价得出,不包含感情色彩,而且得到的评价不限于道德层面,同时包括技术层面,是一种中性概念。英美法系一般称名誉为“honor”或者“reputation”,一般是指较好的社会地位和声望,为他人所尊崇的综合评价,往往包含着道德品质、专业能力和其他突出贡献等,含有一定的褒义。

我国法律关于名誉的概念属于中性,按照王利民先生为主编的民法课本主要包含着“社会评价说”、“个人与社会综合评价说”和“人格尊严说”三种观点。②前两者并不难理解,最后一点所谓的“人格尊严说”是指一个底线,即对一个人或者法律拟制主体的评价不能超过人格尊严的底线。目前“个人与社会评价综合说”已经成为主流③,我们结合个人对自己的评价、身边人对自己的评价和社会的评价,综合构成名誉的范围。

关于名誉权的概念法律亦没有直接进行规定,笔者这里采用龙显铭先生的定义:“名誉权者乃人就自己之社会评价享受利益之权利也。”④台湾著名学者史尚宽先生认为“名誉权者,以人在社会上应收与其地位相当之尊敬或评价值利益为内容之权利也。”⑤王利明先生对名誉权定义为“公民或法人所享有的就其自身属性和特点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怀柔先生认为:“名誉权是功名或法人享有的,有关自己的社会评价而不受他人侵犯的一种人身权利。”⑥张俊浩先生则认为:“名誉权是以名誉的危害和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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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关于我国民法对死者名誉保护的完善


5.1 立法的完善

5.1.1 明确死者名誉的保护范围与保护期限

明确死者名誉的保护范围是建立有效民法保护的基础性前提。我国死者名誉的保护范围可以类比公民的名誉权,不仅可以通过扩大死者名誉的包含范围,同时也可以更为具体的规定出死者名誉的侵权方式。一方面,扩大死者名誉保护的范围,即对新网络媒体时代中出现的言语、语音、甚至合成的视频动漫等形式的方式出现的新型网络侵权方式加入到死者名誉保护的范围之内,无论是从形式还是实质方面都增加侵权行为的列举。另一方面,对当前死者名誉侵权纠纷案件中出现的行为加以总结枚举,无论是对涉文内容的具体情节认定还是对文字叙述的用词断句都值得立法上更为明确的规定。

死者名誉保护隶属于死者人格利益范畴,如今的死者人格利益范畴除了传统意义上已经出现过案例的名誉利益、肖像利益和姓名利益的基础上,还涵盖例如姓名利益、荣誉利益、隐私利益以及遗体、遗骨利益,除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提到的以外,笔者认为对于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范围应当有一定的延伸性,如死者的其他身份利益,网络虚拟世界的身份利益②等。由于时代在不断的发展,人作为社会中的一员,所承担的角色也越来越复杂,笔者认为我国法律有必要对于死者名誉利益的保护范围进行一定的延伸,尽可能的扩大保护范围并且做到与时俱进。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法条的修改并不可以导致对他人的行为产生自由限制的问题。所谓的导致对他人的行为产生自由限制看似是一个十分笼统的准则,其实,任何权利都可能会与其他权力发生冲突,最常见的便是名誉权与言论自由之间的冲突,法律解决权利冲突的方法不是直接判定哪一项权利需不需要保护的问题,也不是哪一项权利优于别的权利,而是划定两者之间的界限。


5.2 司法的完善

5.2.1 加大办案人员对于死者人格利益的重视程度

笔者认为“汪国真案”可以作为是中国近年来十分典型的死者为社会名人的名誉利益侵权案件,无论是经典的“荷花女案”、“海灯法师案”还是“郭小川案”、“袁新义案”,均与“汪国真案”有着一定的相似之处。那为何在典型案例发生后死者名誉利益侵权案件还是常有发生,究其本质,还是在现有社会中无论是普通民众还是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对于死者名誉保护的重视度不够。使得相当一部分行为人无论是在日常生活还是文学创作、待人接物中会说出或者创作出夹带自身主观臆测或者凭空捏造的内容,或者假借对于文学创作需要进行艺术加工为理由,对于创作内容的真实性不去认真收集历史材料,或者不从官方渠道收集材料,明知这些内容对于死者的名誉中所包含的社会评价有所降低,但依然抱着侥幸甚至吸引民众眼球出名的心理,过分追求自己的言论自由。我国普法工作多年来成效显著,以《今日说法》等栏目的常年播出为例,充分发挥出强大的媒体优势,但是不得不承认,如今的普法内容都是针对“生者”而非“死者”,社会成员对于死者名誉保护方面仍属于常被忽略的部分,加之司法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也更会重视在世公民之间的纠纷,这一现状值得我们所有人深思。

中国一直有“死者为大”的伦理观念,在传统文化中,死者值得我们尊敬,死者的身前身后名也是我们一直所保护的,不允许随意议论死者、保护死者的名誉就自然而然地归属在了尊敬一词之中。中国人对于“青史留名”一直充满着追求,许多人生前为社会做贡献,甚至为民族和国家英勇献身,就算当时没有想过名垂青史一定要做到伟大,但至少是不会希望收到后人指责和唾弃,甚至遗臭万年。“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等名言典型地反映出人民希望通过自己生前的努力获得一个死后的好名声。2018 年 4 月 27 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①明确规定了死者名誉法律保护的正当性。最新的刑法修正案②中更是添加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结语

在社会中我们始终面对着对名誉的渴望和追求,因为名誉不仅仅是名誉本身,还包含着一定的利益。一个人应该被怎样看待,又该如何面对别人的看待,涉及到的不仅是法律层面,更是关系到了人生哲理和全人类思想的不断进步。民法永恒的主题就是对人更为全面的关怀,因此对于民法中死者名誉利益的研究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战后世界逐渐重视起人格权,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我们通过立法和司法的不断积累与沉淀,终于在 20 世纪 70 年代兴起保护死者名誉的理论与实践潮流。我国自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不断出现关于死者名誉案例的纠纷,近年来更是针对屡禁不止的侮辱英雄烈士名誉行为做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不仅涉及民法,更以刑法进行威慑。其实无论是对社会名人的文学作品还是对于英雄烈士的自由言论,我们均要时时谨记以事实为依据,对于涉及到社会公众利益和民族情感的死者名誉发表言论时,更要谨慎并充满敬仰。

本文通过收集案例后选取了“汪国真案”和“吕挺案”两类典型案例,并结合数十起案例归纳出涉及到的争议焦点,辅之对名誉、名誉权的理论分析,再结合到如今现有的法律法规制度进行思考,在分析相关法律问题后提出我国民法关于死者名誉保护中立法与司法两大方面的完善,相信我国的《民法典》就是一个崭新的开始,更相信我国民法会迈着不断完善的步伐向前进行。笔者自身也在研究死者名誉保护的问题后触发了想进一步探讨我国民法关于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思考动力,相信我国今后的人格权法会越来越完善,司法实践对于死者名誉的保护会更加公平,民法中关于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也会有更为长足的发展。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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