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理论论文哪里有?本文研究的创新点在于研究视角新颖。从我国进入互联网时代,学术上关于网络的研究大量涌现,虚拟网络空间已然成为了学术热点之一。随着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的提出,作为社会治理体系内容之一的网络空间治理也引起国家的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建设网络强国,为我国公民提供一个和谐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但是基于网络空间本身的特性而言,并不是人人都可以掌握计算机技术,所以网络空间治理理论研究较少,现有的研究也受限于知识壁垒而较为浅显。且我国相比于国外的研究还存在着诸多不足,这就意味着我国对于此问题的研究还任重而道远。
引言
2. 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各国对于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研究的主 要从一国的经济、政治、文化以及社会等四个角度进行基础分析,在进行四方面基础分析的前提上,进一步分析国家和政府在网络空间治理问题上应承担的职责以及相关能力建设等问题。戈德史密斯的《网络化治理——公共部门的新形态》,对美国政府在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中应承担的政府职责和应具有的相关治理能力进行阐述,强调政府责任和能力建设是网络治理的关键问题。提到对网络空间的研究就不得不提到曼纽尔.卡斯特,他在他所写的《网络社会:跨文化的视角》一书中,对网络空间的发展和治理分别从经济、社会和文化三方面进行论证。曼纽尔.卡斯特认为网络空间是一种新的社会组织形式,与传统的现实社会的组织形式有着文化和环境等方面的区别,基于这些区别使得网络空间呈现出与现实社会不同的形式。对于这些新形式和新特点,应采取新的治理模式和体系。以上阐述了从经济文化国家和政府等正向方面对网络空间的发展所具有的影响,除了正面影响外也有学者从网络空间对经济所带来的影响这一反面方向进行论证。杰伦.拉尼尔在其所著的《互联网冲击》一书中对网络空间的发展会给现实经济带来哪些影响进行了大胆的预测,也对未来经济发展的方向提供了一条新的道路。
总之,国内外学者分别从网络空间立法、治理和其与现实社会的区别的角度进行切入研究,对我国网络空间治理现状分析,可以清楚看到我国网络空间现存问题,即与现行管理体系结合分析得不够,没有紧密结合网络空间发展现状进行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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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网络空间治理对传统法律关系的挑战
(一) 对法律关系主体理论的冲击
在一个国家中,什么样的个人或者组织能够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取决于该国家的法律规定。在不同的社会,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也经历了多次改变。就当下世界各国法学理论而言,法律关系主体主要分为:自然人、组织和国家三类。
1. 网络空间法律关系主体具有复杂化和多元化
正如上文所述,网络空间的对比与现实社会所具有的新特点之一就是:网络空间具有开放性和虚拟性。这也就使得网络空间的主体具有复杂性和多元性,任何人可以以任何方式进入到网络空间中来,从而实施各种行为。只要网络参与者具有可以连接互联网的机器设备便可以超越时空的限制进入到网络空间中来,不管你是耄耋老人还是垂髫孩童均可以进入网络空间开展网络活动。这就使得网络空间主体之间可以自由交往,主体可以任意切换网络角色,网络空间相比于现实社会具有较高的自由度。与现实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不同,网络空间法律关系主体具有个性化、多元化的特点。网络空间突破了现实社会中主体交往中时空的限制,极大的增加了主体与主体之间的交流,也为人们在网络空间中的交往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便利。网络数字化的革命促进了不同信息之间的相互转化,使得信息打破传统社会的限制,实现真正的自由交流,从而拓宽了人们的交往范围。而网络空间所具有的权力扁平型的特点又让人们的交往变得没有限制起来,网络空间的使用不在是掌握在少数人的手中,由此带来的结果就是亿万人都涌入到网络空间中,网民规模飞速增长。由于主体数量的扩充,每个人在网络中的交往行为并不完全相同,各种不同的网络角色发生快速的转化,使得网络空间主体具有复杂性和多元性。除此之外,网络空间比现实社会的交往速度要更加快速、更加频繁。得益于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空间主体交往对象参与面更广,交往频率更高,产生的纠纷和争议的比率也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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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构网络空间虚拟法律关系理论体系的探索
(一) 法律关系虚拟主体的确定
1. 法律关系主体发展的新阶段
虚拟社会主体的出现是人类主体性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是人类主体性解放、实现主体自由的必由之路。作为人类主体发展的新阶段,虚拟社会主体如何体现”新“的特点呢?首先,从主客体关系来看,虚拟社会是一种全新的社会形态,是虚拟主体进一步发展的实践基础、技术机制和价值体现。虚拟社会有其自身的运行机制和发展机制,但是同时,它自身具有的”非聚集性、非独立性、非封闭性、非线性的基本特征“,使现实社会主体和虚拟社会主体在虚拟社会这个虚拟空间里出现了交叉,使主体自身能够站在客观的立场上看待人类的发展空间和社会实践活动,丰富了人类主体发展的内涵。
其次,从主体自身来看,主体第一次成为了客体。人进入虚拟社会生存,并以虚拟性的身份开始实践活动。在虚拟社会里从事虚拟实践活动的主体是现实主体在虚拟空间里的存在,虚拟主体在虚拟社会这个人化的世界里的实践活动是受现实社会主体支配的,因为虚拟主体变成了一种无形意识形态层面的建构,不再具有真实肉体组织,取而代之的是一类精神类的”产品“。从这个角度来说,虚拟主体实际上是一种抽象的精神。互联网背景下,生存有了两个层次,即现实生存和虚拟生存;与此相对应,主体也分虚拟主体和现实主体,只有将二者结合起来考察主体,才是完整的主体。在现实社会中的主体观望着自己的虚拟主体的在虚拟世界里的活动,主体第一次成为了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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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法律关系新型客体的确定
在网络社会不断发展的时代,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了变化,现实社会和网络虚拟社会相互影响,人们的生活不断有新兴事物涌现,法律关系客体从有体物到无形物,从实在物到虚拟物扩张,法律关系的变化和发展具有多元性。研究分析可以知道,互联网时代法律关系客体扩张,既有内因的动因性表现,又有外因社会性的情形。既有定分止争的司法性对应,也有法律人理论性的探索。
1. 法理学与法律实践对新型客体的应对
正如上文所言,网络空间形态对传统法律关系造成了冲击,其中法律关系的内容发生了新变化。网络新兴权利的变化发展,其所指向的权利客体自然也有了新的变化,而对于网络空间法律关系客体该如何确定,又成了一个需要我们加以讨论的话题。
(1)国家法律制度规范层面受到的压迫及反映
在我们所学的法理学教材中,普遍认为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赖以生存的前提条件,没有法律规范的存在法律关系就没有办法被确定下来,法律规范对法律关系具有确定作用。但我们也清楚地认识到法律规范是具有局限性的,即法律规范总是滞后于社会的变化发展,法律规范具有已然惩罚性。但现实社会中,很多关系已经广泛存在,相对应的利益关系也已经形成,为追求这种利益而存在的权利义务理应也进入到法律保护的范围内。但实际情况却截然相反,那么该如何对现存的法律关系进行规制,这又是一个重点问题。正如上文提到那样,网络空间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都在现阶段有了新的发展。如果不对现有的法学理论进行更新,仅仅是通过转化或者立法、司法解释的途径对其进行规制已经无济于事。除了对网络空间法律关系在理论上进行改变外,也要注重法律实践过程中对其的应对。而在法律实践过程中,审判机关的作用尤为重要,它是将法学理论与网络空间法律关系进行连接的一个中枢。审判机关在对同一种网络空间法律关系客体的认定上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正如所言:”不管使用哪种方法,其背后的方法论一定是不同的,不管是是对法的创续还是将其与现存法律进行类推演绎还是对其进行法律解释,其本质上还是对现存法学理论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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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极大地改变了我们的生产生活方式。任何事物均具有两面性,科技的不断发展一方面提高了人们的生活水平,另一方面也给社会带来了挑战。研究网络空间的基本属性是研究关于网络空间问题的必要前提,通过对网络空间的界定,分析其与现实社会的区别与联系,对我们准确认识网络空间以及网络空间治理具有重要意义。网络空间与现实社会不同,其是由代码在虚拟空间中构建的一个和现实社会高度相似的社会形态,突破了现实社会中对时空的限制。但是在网络空间中的一切活动并非是自发形成的,其也是背后使用者人类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基于这一属性,现实社会的治理规则也同样适用于网络空间,尤其是网络空间也需要法律规则。本文对社会治理和法治的概念内涵进行对比进而引出我国网络空间的特征,从网络空间的特征出发对研究建构网络空间法治化的必要性加以分析。通过对网络空间对传统法律关系的冲击进行归纳,剖析我国网络空间法律关系出现的新现象和新问题。在对该问题充分分析的基础上,对如何研究建构网络空间虚拟法律关系进行理论探索。但是在如何实现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的诸多方面,还需要更多的学者不断地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