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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思考——以《民法典》第86条为对象[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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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途: 博士毕业论文 Docotor Thesis
  • 作者:上海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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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编号:el2022013113301624658
  • 日期:2022-01-31
  • 来源:上海论文网

法学博士论文哪里有?本文尝试提出一种以道德规范原则化为基础的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路径,即以现有的《民法典》第 86 条为核心,将其论证为一项商法原则,并通过法律原则的适用方法将企业社会责任原则运用于企业经营管理和司法裁判当中,并利用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在企业管理中发挥的作用,对企业社会责任原则进行内容上的补充,以完善第 86 条中”社会责任“的内涵,为法官在裁判中发挥原则的功能提供规范性依据。

引言

(二)国外研究概况
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起源于西方国家对于资本主义企业目的的反思,20世纪初发生的两场论战拉开了要求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序幕,1931 年 Berle 认为公司中的所有成员,在任何时候都必须服从于公司全体股东的权力。①但 Dodd教授随后指出现代经济模式下,无论是商业领导者还是研究者都注意到商业企业对社会应当承担的责任。②企业社会责任的首次定义是在 1953 年,Howard  R. Bowen 将其定义为:社会责任是商人的一种职责(obligation),其要求商人在执行政策,制定决议以及做出一系列商业行为的时候,应当将我们社会的目标和价值作为考量的因素。③自此之后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在企业管理领域获得很大的发展,也产生了类似的概念,如企业社会表现(Corporate Social Performance, CSP)、企业社会响应(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veness)、企业社会义务(Corporate Social Obligation)等等,他们的核心都在于希望企业在赚取利润的同时考虑更多社会的利益。Carroll 的”四层次理论“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也起到了关键作用,他将企业社会责任分类为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和自决性责任,经济责任是企业的本质要求所在,法律责任则是构建起经济模式的制度基础所在,而道德责任则是超越前两项责任,更多体现的是企业对于这个社会期望的满足,最后自决责任则是完全由企业自主判断、自主决定的行为。基于以上四种责任分类,Carroll 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是:商业社会责任包含着社会对于企业在经济、法律、道德和自决层面上的期望,而这些期望常常需要被同时达成。④企业社会责任中的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之分逐渐被人们所意识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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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民法典》第 86 条的司法适用

一、指导功能
(一)法律原则的指导功能——法律规则的解释方法
法律原则的指导功能分为上位法原则对下位法原则的指导作用与法律原则对法律规则的指导作用,上文将《民法典》中的民法基本原则对企业社会责任原则进行价值补充,就是一般法律原则对特殊法律原则指导作用的展现,而本节将研究重点放在第 86 条企业社会责任原则对相应法律规则的指导作用之上。规则是原则的例证和具体化,原则为规则提供了正当化理由,这种正当化可以通过展现明显的法律(规则)如何根据隐含的法律(原则)描述的好的理由确定下来的方式得到说明,③因此在进行法律推理或者法律解释的时候就可以发挥原则对于规则的指导作用,这是从法律原则指导功能的正面进行阐述,法律原则作为位阶更高的规范对法律规则的解释起到指引作用,是对法律原则主动适用。另外,在针对一个特定案件进行法律解释和推理的过程中,法律适用者的―创造性‖发挥着一定的作用。如何将法律适用者的这种―创造性‖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以及限定标准是什么?法律原则就可以发挥指导作用。①这一作用是法律原则在个案中对法官适用法律规则的限制,以避免法官过度恣意解释法律规则,可以看作是法律原则指导作用的被动适用。
法律原则的指导功能,也展现了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关系: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形成了一套系统融贯的法律规范体系:一方面,法律原则是对于抽象价值的高度凝练,其中所包含的诸多原理性质的内容既是对于众多法律规则的总结,也是法律规范所欲达到的目的所在,因此起到统领整个规范体系的作用,构成了法律体系的框架;另一方面,法律规则是对于法律原则的具体化规范,在法律适用中起到主要作用,是法律体系的血肉所在,空有法律原则的法律体系在适用上会造成法官的恣意判决,法律原则也就变为了一具空壳。因此,在对企业社会责任原则裁判功能和评价功能进行论述之前,有必要将其指导功能讨论清楚,也就是将与《民法典》第 86 条中社会责任原则和与之有关的法律规则进行梳理分析,将社会责任原则和规则体系勾勒出来,有助于对于第 86 条的理解与适用。

表格 10 《公司法》中的企业社会责任
表格 10 《公司法》中的企业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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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对《民法典》第 86 条的补充——以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为依据

一、对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
从第二章和第三章的分析可以看出,无论是对于《民法典》第 86 条中企业社会责任原则进行价值补充,还是在个案中企业社会责任原则进行司法适用,在这些法律化的过程中,赋予了理论研究者和法律裁判者很大的解释权和自由裁量权。总的来说,本文第二章、第三章是对于企业社会责任原则的解释研究和适用路径探索,虽然在此之中采纳了法学方法论中有关法律漏洞的补充方法,力求确保法官在合理限度内进行法律规则的解释和创制,也在企业社会责任原则同其他原则进行衡量时,引入了阿列克西比例原则理论中的”重力公式“,将原则之间的比重进行定量化分析。可以说这些方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企业社会责任原则进行规则化适用的合理性,但就法官可用于援引的条款来说大致只有《民法典》第 86 条、《公司法》第 5 条这种概括性质的条款,即便经过最全面的文义解释和最充分的价值补充,法官在个案裁判中依旧享有非常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有必要对如何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保证企业社会责任原则在民商事活动中发挥自己的应有的作用做进一步的研究。
(一)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
所谓自由裁量权,我国法官将其视作选择权和判断权的结合: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或者审判组织根据自己的认识、经验、态度、价值观以及对法律规范的理解而选择司法行为和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权力。①其中选择权是法官在对不同规则、原则之间进行衡量选择的权力,判断权则是法官在对具体法律规范进行适用时对于条文的理解判决的权力。自由裁量权一方面普遍存在于司法审判之中,另一方面也赋予了法官一定超越法律规范进行判决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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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准:作为法律的补充
需要在立法和司法解释之外为《民法典》第 86 条寻找其他的补充依据,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就是一项重要的规范依据。标准,作为一种曾在工业生产中被大量运用的规范秩序,其作用近年来逐渐被法学界所注意到,标准与法律的关系也获得相当的讨论。可以看到,国内外有关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理论和实践也一直在发展,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一项社会管理的工具,其内涵价值与标准的秩序有内在契合之处,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借用标准与法律关系的理论,对第 86 条进行立法之外的补充,完善企业社会责任原则内涵的同时,为法官提供可兹适用的规范行依据。本节先对标准与法律的关系进行论述,为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引入提供理论依据。
(一)什么是标准
1.标准化与标准
标准化与标准是一对相互依存的概念,简单来说”标准“是对事物间所蕴藏的秩序进行标准化的结果,”标准化“则是为了获得标准而产生的有目的有组织的活动过程。一个是结果,一个是过程,二者相互作用、相互发展推动了标准体系的不断发展。
(1)标准化
无论我们是否有意识,标准化都是一个贯穿着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议题,秦始皇早在千年前所实施的”书同文、车同轨“就是标准化的过程,这一政策对于我国历史的影响不可谓不深远。而如今标准化也是普遍存在于我们的生活之中,从我们脚上一双普通制成的皮鞋,到一部由诸多高科技芯片所组成的智能手机,其中处处都包含着标准化的过程。标准化使我们生活在有序、畅通、高效、协调的社会里,一旦它戛然消失,社会将会陷入极度的混乱,导致巨大的倒退。①标准化对于我们的社会发展如此重要,却很少被人所感知到,或者说很少被人所系统的认识。笔者认为,自古以来从道德到法律的形成过程,也是一个不断进行标准化的过程,将社会规范按照符合人们认识的特定标准进行规定。
只是现代的标准化是一种严谨的归纳方法,国家标准 GB/T 20000.1-2014《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 1 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术语》对于”标准化“的定义为:”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制定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的活动。注 1:上述活动主要包括编制、发布和实施标准的过程。注 2:标准化的主要作用在于为了其预期目的改进产品、过程或服务的适用性,防止贸易壁垒,促进技术合作。“这一定义的关键在于”制定......条款的活动“,因此有学者将标准化总结为”有目的有组织的活动过程“,其中”有目的“为获得最佳秩序,促进最佳的共同利益,防止贸易壁垒,促进技术合作等;”有组织“是这些活动由行业(团体)标准化组织、企业、国家进行;”活动“内容包括标准的制定、实施以及信息反馈。①通过标准化的过程,从而达到在某一领域建立良好秩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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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2020 年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席卷了全世界,在我国严抓防控恢复生产的同时,全世界数以亿计的人口感染新冠肺炎,又有超过百万无辜生命葬身于病毒的魔爪之下,面对这场史无前例的人类灾难,率先研发出疫苗的国家和企业也许会成为这场防疫战斗的”救世主“,我国与美国几乎同时研究出可以大批量生产的新冠疫苗,而两个国家却采取了完全不同的全球疫苗政策。面对这场全球性的人类浩劫,截至 2021 年两会期间,我国政府在控制住自身疫情的同时,已经或正在向 60 多个有需要的国家提供疫苗无偿援助,并宣布向世界卫生组织”新冠疫苗实施计划“提供 1000 万剂疫苗,用于满足发展中国家的急需。而与我国形成鲜明对比的美国和英国,其疫苗仅在自己国内和供部分发达国家购买使用,对于广大发展中的国家并无任何援助计划可言。对于作为老牌资本主义强国的英国和美国而言,制药企业花费大量的人力和经费研究出了疫苗,把疫苗卖给有能力支付相应价款的人群和国家,这一逻辑似乎并无不妥,对于资本主义的企业来说天经地义。但是,2020 年的这场疫情深刻地告诉我们在面对自然的时候,就算是全人类而言也是非常渺小的,曾以为能够改变自然的人类在新冠病毒面前却变得束手无策,这也倒过来要求我们反思许多问题:反思人类与自然的关系,反思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反思社会发展应该何去何从的问题等等。 
而有关于疫苗分配的问题,再一次提醒我们重新审视企业和社会的关系,曾几何时,经济发展成为了全社会狂热追求的目标,营利性质的企业赚取超额利润被视作天经地义的事情,我们也培育了阿里巴巴和腾讯这样的超大企业,也有如美团、拼多多、字节跳动这种放在全球都具有相当竞争力的互联网公司,但近年来逐渐出现的”996 加班“、”员工猝死“、”大数据宰会员“等现象严重损害了企业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这就要求我们摆脱掉资本主义的那一套有关企业与社会的理论,去探索企业与社会更加和谐发展的新模式,而”企业社会责任“的出现就是这样一个契机。虽然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亦发源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但道德性质的企业社会责任在实践中遇到的种种困境,使其逐渐沦为跨国企业追逐高额利润的一块”遮羞布“,缺少法律上的强制效力也让企业社会责任成为了”没有牙齿的老虎“,因此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化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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