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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机关公布违法事实规制分析

  • 论文价格:150
  • 用途: 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 作者:上海论文网
  • 点击次数:81
  • 论文字数:46512
  • 论文编号:el2021111118513424604
  • 日期:2021-11-11
  • 来源:上海论文网

本文是法学论文,行政管理机关在实际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时面对错综复杂的现实情况难免会出现一些错误,前面已经仔细的论述过如何才能尽可能的减少行政管理机关在公布违法事实时出现错误,接下来则是重点讨论在行政管理机关错误的公布违法事实而侵犯了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时,行政相对人如何进行救济。之前所列举的毒面粉案例中,面粉生产厂家就向报道该事件的新闻媒体提出过赔偿请求。对相关的不负责任的新闻媒体进行追责是有利于规范公布违法事实行为本身的,但是新闻媒体对于社会上不良现象的曝光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也不宜过于吹毛求疵,对新闻媒体的不实报道的追责也要慎重,对不负责任的新闻媒体进行追责要注意以下方面:①相关新闻媒体是故意歪曲行政管理机关公布的违法事实相关信息或者是在行政管理机关在公布违法事实之前就进行了一些不实报道、②相关新闻媒体的报道属于原创、③给利害关系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文本条款缺乏行政管理机关公布违法事实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时的责任的内容。行政法要求行政管理机关做到有权必有责,没有相关责任的规定将导致行政权力的滥用,这也间接导致了公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受到不正当损害的潜在风险。在本章中,我将对行政相对人的救济分为两个层面进行阐述,第一层面是事前救济,第二层面是事后救济,在事前救济中主要包括以下救济途径,比如被公布一方的陈述申辩以及探索建立预防性行政诉讼制度。在事后救济中,主要包括以下途径,比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对遭受财产利益损失的行政相对人进行赔偿。

.....

 

绪论

 

我国关于违法事实公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有一定的不足,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公布违法事实行为在我国不同的法律法规的条文中的称呼不尽相同。公布违法事实这一行政行为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被分别的表述为”公开“、”公告“、”通报“、”公布“、”报告“等。一般来看,报告指的是自下而上的汇报,报告是否具有向社会公众公布的意思还不明确,但是报告一词在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文本条款中运用的最为频繁。事实上,公开、公告、公布才具有向社会公众通告,让社会公众知悉的意思,但是这几个词组在相关法律法规的文本条款中出现的频率很明显的低于报告出现的频率。第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文本条款中对公布违法事实的程序有关的内容较为匮乏。我国目前对公布违法事实行为的程序除了2009年起实行的《食品安全法》以外,其他的文本条款也只是对公布违法事实的程序做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具体的展开。《联邦党人文集》的作者詹姆斯.麦迪逊在书中写到”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这个比喻生动的总结了对政府进行适当限制的必要性。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尤其注重对行政行为的实施程序加以规范,这么做的目的就在于要尽最大的可能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以及相关的人格尊严,除此之外,对行政行为的程序加以规范也体现了法治政府和文明政府的理念,正是出于对这两个价值因素的审慎考量就要要求设定相关的程序、相关的规则和相关.的制度来对行政权力的具体运行加以控制,要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

......

 

第一章公布违法事实的界定

 

一、公布违法事实的基础

但是,人民法院的这种公布失信被执行人的行为行为与行政管理机关的公布违法事实行为有着本质上的区别,最主要的表现在行为的性质、行为的救济途径以及行为的影响程度方面有着区别,人民法院的公布违法事实行为有着严密的法律规范,明确了被执行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救济程序,相比较而言,行政管理机关的公布违法事实行为的相关法律规范较为分散而且缺乏相应的救济程序规定。在此种前提之下,为了使本篇论文具有针对性,避免泛泛而谈,本文所表述的公布违法事实行为仅为行政管理机关所事实。第二,从将违法事实进行公布的对象来看,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违法事实公布的对象是违法的行政相对人以外的社会公众,行政管理机关此举的主要目的也是在于使了解违法事实的社会公众能够依据行政管理机关公布的内容做出相应的安排。这表明,违法事实公布的对象是社会公众,这也就将行政管理机关之间的通报、抄送行为排除在外。其次,从违法事实公布对象的范围来看,这个范围不应该属于封闭的,特定的社会公众,比如说公安机关传唤违法行政相对人时要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告知违法行政相对人的家属,此种做法的目的在使违法的行政相对人家属知悉违法行政相对人的动态,除此之外,这种公布违法事实活动没有其他的目的。第三,从将违法事实进行公布的内容来看,行政管理机关公布的内容既包括行政管理机关对违法的行政相对人的处理结果也包括行政管理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知晓的信息。在紧急情况下,行政管理机关甚至可以将尚未终局性确定的调查结果进行公布,所谓的紧急情况主要是指有关社会公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方面的领域,比如,环境污染、食品安全领域,这些调查情况如果等到终局性确定后再进行公布则有可能会对社会公众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所以行政管理机关在调查结果终局性确定之前就进行公布有利于起到风险预警和风险防范的作用。这也表明,行政管理机关更倾向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同时,这也就意味着行政相对人的个人利益容易受到损害,这也就需要进行特别的规制。

 

二、公布违法事实的特殊性
传统类型的规制手段仅仅会产生一条法律关系、两方主体,最为典型的就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所涉及到的主体就只是行政管理机关与违法的行政相对人,行政管理机关直接对违法的行政相对人施加不利影响,来借此迫使违法的行政相对人回归到合法状态,在违法的行政相对人履行完毕相关义务后,该条法律关系也就会逐渐的模糊,因为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目的已经达到。但是行政管理机关公布违法事实时却存在着三方主体,即行政管理机关、违法的行政相对人、社会公众,其中,行政管理机关是违法事实的主导,违法的行政相对人是涉及的一方,社会公众是信息的接收者。公布违法事实的作用机理就在于:行政管理机关将违法行政相对人的特定违法事实向社会公众公布,社会公众在收到这样的信息后自行的加工处理,在自身加工处理的结果之上做出反应,与此同时产生了社会舆论,社会公众行为选择的变化以及相应的社会舆论对违法的行政相对人履行相应的行政义务,改正自身的过失产生了推动力,这样也就促进了行政效果的实现。从公布违法事实的作用机理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公布违法事实会产生三组法律关系。第一组法律关系是行政管理机关与违法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二组法律关系是行政管理机关与社会公众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三组法律关系是社会公众与违法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公布违法事实作用的发挥能否达到预期的理想状态还要看社会公众能否了解并掌握行政管理机关所公布的内容,也就是我之前所说的社会公众自身的加工处理过程能否达到预期的状态。

法学论文范文
法学论文范文

 

第三章公布违法事实现状及问题...................................31

一、公布违法事实现状.............................................31

二、公布违法事实中存在的问题.....................................34

第四章公布违法事实的规制建议.....................................38

第五章公布违法事实行为的救济.....................................49

一、事前救济.....................................................49

二、事后救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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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公布违法事实的规制建议

 

截止到今天为止,关于法律保留原则的解释,行政法学界已经发展出了多种理论学说,其中最为代表的如:权力保留说、重要事实说、侵害保留说等,具体来讲,权力保留说是指只要是涉及到行政权力的运用,无论是实施受益性行政行为还是实施负担性行政行为,都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来作为采取该项行为的依据;重要事实说则重点强调受益性行政行为,该种观点认为,除了负担性行政行为之外,对于受益性行政行为,尤其是涉及到社会公众的整体利益时就更应受到法律保留原则的限制;侵害保留说是指行政管理机关所实施的所有类型的负担性行政行为都应受到法律保留原则的限制①。从行政相对人的角度来看,行政管理机关公布违法事实的这一行政行为是应当遵循法律保留原则的,因为其属于会对行政相对人造成一定权益上的损害,尤其是声誉方面的损害,是一种负担性行政行为,无论依据何种学说,对行政相对人而言,在公布其违法事实时是要适用法律保留原则来防止行政管理机关滥用职权,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我们也不要忘了,行政管理机关公布违法事实这一行为是需要三方参与的,产生三条法律关系,不能仅仅是看违法的行政相对人这一边,还要看社会公众这一边,对于社会公众而言行政管理机关公布违法事实是在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这与对行政相对人的制裁或强制而言是处于同等地位的。姜明安教授明确的提出”在法律上恪守法无授权即禁止的法律保留原则,只能限于国防、外交、社会治安、税收和邮政寥寥数项“。②如果行政管理机关做出的任何行政行为都只能是依据法律的严格规定,而法律未做规定的事项一律不得做出,那么社会将陷入一片混乱之中。在行政管理机关公布违法事实行为上来看,如果采用严格的法律保留原则,那么将难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也剥夺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裁量权的适用。在公布违法事实行为中公布的对象方面经常会出现接收信息的对象也就是社会公众与违法的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不符合的现象,在公布违法事实的受众范围上行政管理机关没有考虑到接收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有关信息的受众与违法的行政相对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之间平衡。

法学论文格式
法学论文格式

......

 

第五章公布违法事实行为的救济

在符合这些条件时受损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相关的不负责任的新闻媒体提出侵权损害赔偿请求。然而,如果行政相对人为自然人人时,则该相对人请求错误公布违法事实的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赔偿则会比较艰难,因为我国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只有自然人在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受到损害并遭受精神损害时方可向行政管理机关提出国家赔偿请求。问题的关键就在于,错误的或者不恰当的公布违法事实虽然给违法的行政相对人而言造成了精神损害,但是行政管理机关或许根本没有对违法的自然人限制人身自由更没有损害行政相对人的生命健康。法律法规并不是万能的,它即便是再严密也不会调整到我们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如果法律法规条文没有具体规定,我们可以适用法律原则来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整,但如果找遍了相关的规定,相关的原则也并没有找到可以适用的依据,运用了法律解释手段也无法将相关事项纳入到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之内,那么从我个人角度来看,如果想要把对自然人因行政管理机关公布违法事实而造成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的话就只有扩大我国《国家赔偿法》中对于精神损害来源的认定。虽然公布违法事实的作用机理就在于利用社会舆论给违法的行政相对人造成压力来达到相应的行政效果,但是目前行政管理机关在公布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事实时会直接选择利用互联网这一媒体进行公布。就像我在上文中列举的深圳警方的违反交通法规网络曝光平台的例子,深圳警方直接利用互联网将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人抓拍并在互联网上进行公示,乱穿马路的确是一种违法行为,但若是仅仅因为乱穿马路被全网曝光遭受社会公众负面舆论的评价就是超出了公布对象的范围。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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