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学方法论生态化之概述
1.2 法学方法论的历史演变过程
当然,在研究法学方法论的生态化这一课题时,仅对其作概念的理解,难以触及法学方法论的深层内涵,唯有追根溯源,探究方法论在历史上的发展过程,梳理历史发展脉络,才能准确把握法学方法论的历史轨迹。
提及法学方法论的历史发展,当然不得不提及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他是民法领域中的集大成者,被誉为近代民法学之父,同样也是历史法学的创始人。但是抛却前两个身份,很少有人知道萨维尼同样也是法学方法论之父,他所提出的法律解释四要素说乃是法学方法论的开端,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学方法论在萨维尼之前无人涉及,一门学科在其发展历程中通常可以分为前世与今生两个阶段,而萨维尼恰好站在了前世与今生之间的历史节点之上。那么在萨维尼之前的法学方法论这样一门学科是隐含在法学这一整体的外衣之下,法学在西方的历史上来源于古罗马,在曾经一本著作《法学阶梯》中,对法学有过很好的诠释,即“法学是有关神事与人事的学问,正义与非正义的科学”。而到了中世纪时,法学便有了新的发展,相较于大家耳熟能详的文艺复兴与宗教改革外,与法学更为息息相关的其实是罗马法的复兴。关于罗马法的复兴,要从意大利波伦亚大学讲起,作为当时第一所开展罗马法研究的大学,学者们采用中世纪西欧流行的注释方法作为研究罗马法的手段,因此被称为“注释法学派”,通过对于查士丁尼(Justinian the Great)主持修订的《罗马民法大全》的研究,使之成为一门全新学科为罗马法的应用奠定了基础。14 世纪意大利又形成了以致力于罗马法同中世纪西欧社会司法实践相结合为目的的“评论法学派”,并通过对于封建地方习惯法的改造,助推罗马法的研究与发展。而这也是萨维尼出现之前古罗马中世纪法学方法论伴随法学发展的情况。
法学方法论的生态化目录
3 法学方法论的生态化需要怎样的发展路径
3.1 人类价值取向的转变
3.1.1 法哲学的生态化迈进
法哲学问题是法学方法论研究中的又一基本问题,法哲学层面的方法论问题追根溯源是与研究者的世界观息息相关的,研究者的世界观问题例如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一元主义与二元主义等等。法学方法论的变革与发展,一定是处于由实践到认识,再由认识向实践的循环往复不断深化的过程,并且最终体现在以法律的形式生动的存在于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前文中我们曾提到过,法学的发展向来都受到了不同的研究主体的世界观和认识论的影响,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在法学方法论的领域,哲学的身影总是如影随形,始终在法学方法论的发展历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这一重要角色则体现在如下三方面:一是为法学方法论规定一套最高依据;二是为法学方法论指明发展方向;三是为具体方法确定一套价值准则。在宏观上指导法学方法论的发展方向,为法学方法论的重构设计宏伟蓝图,并始终高踞于法学体系的顶端。
相较于法律体系的滞后性,法哲学的研究应当承担起对于未来的探索的重任,并能为法律体系的完善与发展提供价值判断与指引方向。在生态危机日益严峻的今日,法哲学的反思与改变应当是法学领域所要做的首要问题。法哲学的生态化转向将为人类提供的是一种顶层的思想性观察与理念性探讨,其所要追求的是人类在传统法律体系生活中所倡导的社会秩序基础上重塑一种新的道德秩序,这种道德秩序的本质要求在于人类必须具有与其幸福生存及可持续发展密切关联的博爱1。
法哲学的生态化转向另一层重要使命便是在于重构人类价值判断与善恶观,要使人类学会自我反思,重新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正确性,并使人类的行为能够符合生态理念的要求,自觉地承担起生态系统中“生态人“的角色。换言之,法哲学的生态化转向,就是要从精神层面时刻提醒人类,无论身处何方,对于环境问题都不可掉以轻心,无论是时间维度还是空间维度,无论是人类个体还是生态整体均需要纳入人类的人文生态关怀。
法学方法论的生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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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对于未来法学发展趋势的探索,是法学方法论生态化研究的核心议题。法学的发展与创新,涉及到的是法律体系结构、法律原则等多方面的调整。法学生命力的旺盛,也正是来源于不断的自我革新,从而形成契合当前乃至未来社会发展需要的法律框架结构。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可以毫不夸张的这样去形容,即人类一边探索,一边毁灭。或许对于普罗大众来讲,更在乎的是如何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如何提升生活质量,从人性的角度讲,这没有错。但从长远去看,未来社会情势的变更存在着隐性的生态危机,作为法律人有责任、有义务参与进生态时代中来,共同见证新的历史时期。
法学方法论的生态化发展,是对法学价值判断与法学精神的新的构建与解读,生态文明的时代特点便是各学科的发展界限似乎不如从前泾渭分明,社会的复杂程度以及社会现象的多元化,注定了单一的定式化思维是没有生存土壤的。法学在生态文明的进程中,首先应做到虚心与诚恳,跳出思维定式的框框,换个角度看事物,主动汲取生态学、经济学与社会学等各学科的营养,人文学科与自然学科的良性互动注定将形成时代的主流。
本文在第三、四部分用较大篇幅去介绍生态化发展之路,从自然物权利与财产权两方面入手,探寻人与自然本应当拥有的和谐关系,继而通过对于法律解释、法律主体的新的认识以及对于自然权利步入司法程序的介绍,描绘的是一项法学从应然到实然的生态化之路,而这也是人类在面对生态危机,由被动承受向主动适应的生态化之路。即使我们所追求的生态中心主义永远都存在人的主观意识,即使法学方法论的生态化对于当前的环境危机能起到多大作用我们不得而知,但是对于面临危机时,法学学科所持有的态度,应当得到应有的尊敬。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