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危险现实化理论的提出
二、客观归责理论与危险现实化理论
在结果归责层面,除危险现实化理论或者修正的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客观归责理论一直是备受关注的理论。我国不少学者认可其在方法论上的特殊意义,③有的甚至觉得应当全盘予以引进。④客观归责理论具有明显的归因与归责二元区分特征,这就使它拥有了有别于其他归责理论规范性判断工具,更进一步凸显出刑法学的独特之魅,不只是廓清了与自然科学定量研究的界限,也展现了与其他社会科学定性研究的不同之处。⑤具体来说,就是在进行价值判断之前,要确定这样一种事实因果关系,即构成要件行为是否经由因果律导致了危害后果发生。
有学者认为,危险现实化理论融合了客观归责理论的方法论,并通过法院判例予以定型,同时扎根于传统相当因果关系理论而提出的。⑥比如前田雅英认为,危险现实化理论相较于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的方法论距离客观归责理论更近一些;①山口厚认为,危险现实化理论通过将因果关系理解为实行行为所创制危险的现实化过程,与客观归责理论中基于规范来思考结果归责的问题思路已经无异了。②同属结果归责理论,自然二者存在较多类似之处。
首先,二者都重视规范判断。无论是危险现实化理论中实行行为所包含危险,还是客观归责理论中法所不容许的风险概念都是具有规范性的概念,都是克服传统相当因果关系说所面临的无法从事实跳跃到规范问题的有效方法。其次,在判断模式上都采取了阶层化的判断方式。客观归责理论通过创设不允许性风险、实现不允许性风险以及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三阶来完成结果归责;危险现实化理论通过明确实行行为所包含的危险内容以及考察该危险内容是否实现了案件的结果二阶来进行结果归责。再次,二者均具有一定的“相当性”思维。如行为人被认为创设了法不允许性风险,实际上就表示其具有行为上的相当性,如果该危险的发展导致了结果的发生,也即危险的实现,那在因果流程上也就具备了相当性;与之相同,如果行为人的行为被判定为实行行为,实际上也是具备了行为的相当,如果该实行行为的危险被结果实现,那么也就表明了因果流程上的相当。
目录
第三章 危险现实化评价类型之解构
一、“单发型”危险现实化类型之解构
“单发型”危险现实化根据上文所提到的基本样态,其特征可以总结为案件结果实现的危险同实行行为所创设的危险完全一致。换言之,案件结果是对该危险的全面反映,而不含其他危险因素,用公式表达则为:结果实现的危险=禁止危险。这在该类型的判断中,至关重要。详述如下:
(一)实现结果之危险属单源危险
任何因果关系的判断都离不开事实因果关系这只“锚”,可以说它的指向奠定了刑法因果关系论的基本方向。①通过科学理性的角度去分析案件结果究竟是由什么危险所引发,这是进行结果归责的基本前提。如果不以此为锚定,那么结果归责就成了空中楼阁,可望而不可及。当然,并不是说该锚定的指向,就一定是我们追寻的正确结果,其还需要刑法意义上的规范判断。②案件实现的危险无外乎两种情况:一种是单一源头引发的单源危险;一种是多源头引发的多源危险。前者则意味着案件既可能属于“单发”型也可能属于“诱发”型;后者则可能属于“并发”型亦或“诱发”型。当然这里所指的危险源仅指微观层面的,而不包括宏观层面的危险。从科学的角度看,任何案件结果均是宏观和微观危险的产物。二者之间的区别就在于,宏观危险一般不具备回避可能性,而微观危险则恰恰相反。这也正是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要摒除宏观危险的原因,哪怕其也影响案件结果。比如同样的伤害,如果生活在发达地区,医疗水平较高,则可能无生命之忧,但如果生活在落后地区,医疗水平较差,则可能导致死亡后果。根据罪责自负的原则,只有该危险可以被视为行为人行为作品时才可归责。因此,能够导致结果归责的危险只能够是导致案件结果的微观危险。从这个角度来看,上文提到的“毒羊毛案”中导致案件结果的不可以被消毒杀死的病毒即属于宏观危险,自然不能进行结果归责。当然,宏观危险本身也不可能属于禁止危险,因为其不具有指向性,而这样的指向性是成立刑法因果关系的前提,与之相对的微观危险才具备这样的特质。比较来看,“单发型”相较于“并发型”危险现实化的类型构造所呈现出的不同,就在于实现案件结果的危险属单源而非多源危险。
危险现实化理论探析及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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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结论
危险现实化理论要想走出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内卷化”危机,就必须打破事实与规范沟通的屏障,走向规范归责。通过刑法目的的探讨以及行为规范理论的拆解,从而建构适合刑法结果归责的法理基础。以此为基础,建构适合危险现实化评价的二阶评价体系。
在一阶判断过程中,重要的是将行为和危险两个事实要素转变为实行行为和禁止危险两个规范要素,这是危险现实化论转变为规范归责论的关键。通过决定规范与评价规范的关系,确定了实行行为评价要以“形式说”为准;通过规范保护目的的探究,确定了禁止危险的范围。在二阶判断过程中,重要的是对禁止危险实现的判断,通过“第一原理”确立危险本身在该阶判断的核心位置,在根据结果实现的危险与禁止危险间的关系将之类型划分为“单发型”、“并发型”和“诱发型”,并建立不同的判断标准,从而形成更适合实践应用的结果归责类型。
通过对危险现实化理论的研习重构,进一步发现刑法因果关系不在于归因与归责的二元界分,而在于二者的统一;并非两步并一步就一定走不好,而是得掌握正确的方法论,否则,分步走也走不好。从目的论的立场来看,之所以归因就是归责,二者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只有将归责的目的逐步渗透到归因的手段,才能建构出跨越理论与实践鸿沟的因果关系理论。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