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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员工股”个案探讨[法学毕业论文]

  • 论文价格:150
  • 用途: 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 作者:上海论文网
  • 点击次数:121
  • 论文字数:28566
  • 论文编号:el2021082108144322858
  • 日期:2021-08-21
  • 来源:上海论文网
法学毕业论文哪里有?本文通过对万科进行深入而微的个案研究,结合不同时期员工持股实践的制度环境,探究万科不同“员工股”的历史内涵与功能演变,分析其“员工股”及其持股载体对公司治理的作用,揭示万科如何把握历史遗留问题的本质属性,利用各种规则和理论不断修正无章可循的历史遗留问题,同时创新员工激励和持股方式,实现自身的公司治理目的。

引言

(一) 员工持股的定义
关于员工持股的概念与定义,主要的观点有:李国海在《职工持股的法律调整》(1998)中认为“职工持股是指公司职工在公司的组织下持有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从而成为公司股东的制度。”① 聂德宗在《职工持股与我国国有企业的股份化》(1999)中认为“职工持股制度……是指在股份公司‘内部’或者‘外部’设立管理职工股的管理机构,公司以某种形式(包括有偿或无偿)赋予包括企业经理人员在内的企业职工全部或部分股份,帮助企业职工持有公司股票并以此为基础让职工参与企业‘治理’的一种新的股权制度。”② 王斌在《企业职工持股制度国际比较》(2000)中认为“企业职工持股制度是指企业职工通过持有本企业一部分特殊股权,以此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和剩余利润分配所形成的一整套完整的企业管理体系。”③ 结合上述学者的定义,员工持股可以初步概括为员工通过一定形式持有本公司股份(股权),并通过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治理的一项制度。
在“职工参与”的研究视角下,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虽有“职工”身份,但因不符合劳动法的基本理念而被排除在“职工参与”的概念之外。④ 但是“职工参与”的研究视角强调劳动者与企业内部治理机构之关系,并不同于强调员工股东身份的员工持股研究方向。同时,正如中国工运研究所员工持股课题组在《员工持股制度与员工权益保障初探》(2015)指出:“在市场化改革之前和改革初期,国有和集体企业的员工持股一般都称为职工持股,随着改革深入,职工持股的提法逐渐被员工持股取代,这样就涵盖了非国有经济企业在内的所有员工持股的情形。”⑤ 因而除非特别指出,本文中“员工”与“职工”同义,“员工持股”和“员工股”采广义,包括管理层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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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万科的员工直接持股

一、内部职工股的形成和限制
在股份制改革试点开始之初,国家就鼓励企业吸收职工入股以筹集资金。② 根据《股份化试点暂行规定》的规定,本企业的职工有参股的优先权而成为本企业的个人股东。③ 在 1994 年《公司法》实施之前,国有企业可以采取定向募集的方式向内部职工发行部分股份,即公司发行的股份除由发起人认购外,其余股份向其他法人发行,经批准也可以向本公司内部职工发行部分股份;④ 或采取社会募集的方式,在公开发行股票时由本公司内部职工以个人财产投资入股。⑤ 内部职工通过这两种方式获得的股份均为“个人股”,区别在于定向募集公司向内部职工发行的、尚未上市的股份叫做“内部职工股”;而公司以社会募集方式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同时给公司内部职工配售的股份叫做“公司职工股”,在年度报告的披露中列示为“社会公众股”。
与此同时,内部职工股被严格限制于只能由本企业内部职工持有,且需要以个人财产投资入股,⑦ 并禁止法人将持有的公有股份转让给职工或以集体奖励或福利的方式派送给职工,① 且在公司配售后三年内不得转让。② 但尽管这些规范性文件对职工持股进行了明确而严格的限制,无论是企业的管理层、员工,还是地方监管层,都有充分的利益驱使他们违背这些限制。③ 这导致有些企业在股份制改革的过程中以实行职工持股的名义,将国有资产无偿分配给干部、职工;有的借职工股名义对外公开发行股份;有的公司发行的职工股在公司外自由交易,造成“内部股公众化,法人股个人化”。④ 为制止上述不规范的做法,1993 年 4 月 3 日国家体改委等部门决定暂缓审批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员工持股,⑤ 直至证监会于1998 年 11 月 25 日颁布了《关于停止发行公司职工股的通知》(证监发字〔1998〕297 号),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一律不再发行公司职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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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万科的资产管理计划持股

一、万科的资产管理计划作为员工持股载体的形成
就万科的两个资产管理计划的发行主体而言,均是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而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不仅是资产管理业态发展的起点,在实践中其交易模式也最丰富而最有代表性,其他金融机构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的交易模式与功能基本上没有超出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的范围。① 早在 2003 年,证监会就将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划分为三个基本类型: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② 其中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是由证券公司接受多个委托人的委托,将多个委托人的资金交由第三方独立托管,由证券公司进行管理的模式,并在实践中形成了“优先-劣后”模式的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即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优先级委托人获得固定回报,剩余权益则为劣后级委托人享有,若计划资产变现后未能实现优先级委托人的固定回报,则由劣后级委托人补足差额。③ 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是指针对客户的特殊要求和资产的具体情况,通过资产管理合同设定特定投资目标,并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模式,并可以通过综合性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进行,在实践中通常用于资产证券化等结构性融资。
资产管理计划被用于上市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最早规定于 2012 年 8 月 4 日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② 2014 年,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2014,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应当选出代表或设立相应机构,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并规定员工持股计划可以公司由自行管理或委托给具有资产管理资质的机构进行管理。③ 根据该规定,上市公司委托资产管理机构管理本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管理机构应当为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管理,并以员工持股计划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账户,不得将受托财产归入资产管理机构的固有财产。④ 在该规定发布后,资产管理计划成为了上市公司实行员工持股计划最常见的模式之一。
图 1   2016 年至 2018 年万科资产管理计划相关主体投资关系图
图 1   2016 年至 2018 年万科资产管理计划相关主体投资关系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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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通过对万科“员工股”的来源、变迁、性质的考察可以发现,万科在 1988 年通过股份制改革形成的企业股以及其后因合规目的形成的职工集体股,虽然具有来源于企业利润留存而归属于全体员工的特征,但实质上是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持有本公司股份,并且具有只能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和全体职工集体福利的属性,成为了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存在的另类股份。但是,《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公司法》以及其后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都没有为这些另类股份提供相应的解决途径,形成了规则与实践之间的割裂。
面对无章可循的历史遗留问题,以王石为首的万科管理层并没有将这部分股份进行分配,而是依照其本质属性,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和全体职工集体福利。在此后,万科也尽可能地在各类规范性文件所形成的具体规则中寻找合法空间,对这部分股份的历史遗留问题进行不断纠正。万科通过成立万科工会委员会和企业股资产管理中心以及此后的德赢计划作为该部分股份的持股载体,并通过持股载体的独立章程的规定,让该部分股份能够独立于万科集团进行运作,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这部分股份的本质属性。在 2015 年“宝万之争”时期,这部分股份也发挥了抵御宝能系敌意收购的作用。在 2020 年 4 月,万科将这部分股份捐赠给清华教育基金会,实质上是万科对其历史遗留问题的一次彻底理清和修正。
而万科的另外一种“员工股”才是由具体员工享有一定的所有权和股东权利的真正的员工股,包括万科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形成的由员工直接持有的股份,和通过事业合伙人计划由盈安合伙认购的金鹏计划作为持股载体的员工持股。万科的员工直接持股并没有出现同时期其他国有企业在公司治理中的弊端,而是降低了万科治理模式中的委托代理成本和道德风险,对完善万科治理模式产生了积极作用。而万科在 2014 年为实行事业合伙人制度而以金鹏计划作为员工持股载体,不仅创新了员工激励的方式,还通过杠杆融资使这部分股票发挥了抵御 2015 年宝能系敌意收购的作用,维护和增强了万科管理层对公司的控制。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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