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法学论文,在平台与作者因合同发生争议之时,文学界与法律界产生不同的意见和观点,文学界提出的制式合同不符合合同自由原则。而法律界有主张行业自治,肯定合同法律效力的声音。如何在现有规则制度框架下,构建作者与平台之间的良性关系,注重让网络文学产业形成自治机制,实现双赢甚至多赢,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作者与平台之间的关系不是靠一种制度或一种模式规制就能实现健康发展的,而是需要多种方式共同发挥作用才能达到平台与作家之间和谐共生的局面。在延续出版社模式、“淘宝”模式、职业作家模式、经纪人模式共同发挥作用的前提下,在作家群体中引入经纪人制度,让经纪人作为调和作者与平台之间的中介。同时市场监督管理局尝试运用《电子商务法》第35条和第98条之规定,认定平台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网络文学平台根据《反垄断法》与《指南》的法律规定进行反垄断规制,从而达到间接规制网文作品授权合同的目的。经纪人制度不仅能够有效缓解作者与平台之间因发展模式转变而引发的紧张关系,为作者争取最大的利益,而且也能减少平台的缔约成本,解开双方的“合同之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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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上述研究表明,著作权合同发生争议是版权行业在互联网发展下出现的新问题。针对当前著作权合同的规制方法,学界虽然有不同的看法,但很显然除了要求著作权法在修法的过程中对著作权合同进行回应,也希望从市场自我调整和规制的角度来解决著作权合同问题,但都未对彻底解决著作权合同问题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并且域外的版权问题与我国版权行业出现的问题具有差异性,未能为我国网文作品授权合同问题提供有效的借鉴路径。行业的差异让不同行业的著作权合同呈现不同的特点,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网文作品授权合同作为著作权合同的一种,需要我们对网络文学市场进行类型化研究,为网络文学行业提出针对性的解决路径,确保网文作品授权合同的公平正义,使网络文学平台和作者的双方利益都得到切实的保障。实证研究法:梳理目前主流网络文学网站与作者之间签订网文作品授权合同的主要内容,从价值中立的立场分析作者与平台缔约合同发生争议的相关问题,探究发生合同争议背后的原因,辨析平台与作家之间的各种缔约模式,判断平台与作者在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平与否,为解决网文作品授权合同问题提出可行性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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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网文作品授权合同分析及司法实践现状
第一节网文作品授权合同分析
网文作品授权合同是指网络文学作者与网络文学平台或信息网络传播者之间约定关于作者将其创作的有关网络文学作品的部分或者全部著作财产权许可或转让给网络文学平台,或平台委托作者创作网络文学作品并授权平台可使用作品,双方对作品的署名方式、运营模式以及后期收益分成等内容进行约定而订立的格式化合同。网文作品授权合同不同于纯粹的著作权许可、转让合同和委托创作合同,而是还包含了作品收益分成、后期衍生作品开发、作品商品化等其他权利内容,并非合同法领域规定的典型性合同。网文作品授权合同的订立关乎作者未来与平台之间有关作品的收益分成。网络文学平台在获得作者授权后,根据市场状况对作品潜力把控和市场前景预估,随后对网络文学作品进行泛娱乐化开发,后续的利益分配将会依据创作完成前签订的网络文学作品授权协议。因此,网文作品授权合同决定着作者未来从授权作品和衍生作品开发中获得收益和后续的创作。若平台选择对作品采取免费模式,虽说是将作品进行推广宣传,但作者的收益将大大降低。虽然合同中有约定平台“聘请作者”的表述,但平台方面解释说明平台与作者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合作关系。所以,网络文学平台通过与作者签订格式化的授权许可合同,既能够增加签约效率、降低与作者的协商成本,又能为未来作品变现提供法律上的支持和保障。网络文学的运作生态可以从下图中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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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网络文学产业的运营模式
传统纸质图书出版的标准和成本,对于广大具有创作热情的普通作者而言,设置了较高的壁垒。网络文学的创作无门槛性,不受书号限制、传播速率较快、IP转化潜力大、收益高等特点,吸引了更多人在网络文学平台创作。在互联网产业模式下,作品脱离实物载体而存在,作品的发表和传播可以不借助出版商。在作品传播方面,网络服务提供者即网络文学平台通过互联网技术汇聚网络用户、提高网络用户粘性,实现用户规模化。互联网技术的应用使用户能够通过平台在线随时随地接触和利用作品,享受作品在精神层面带来的愉悦和享受。作者还能在与读者的交流与互动中获得激励,激发创作的灵感,并且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作者还可以从用户对作品的订阅、打赏等方式中获得收益。在通过平台不断的传播、推广与用户的阅读过程中,不断挖掘作品潜能和吸引用户数量,争取此后将作品进行改编和IP开发获取作品的最大收益。因此,互联网行业注重网络文学作品的传播,而作品传播的前提是需要获得作者的授权许可,但为了作品后续的一系列需求,实现对作品的深度挖掘,网络文学平台要求作者将网络文学作品的同人作品改编、作品开发权、商品化权、周边衍生品开发权等著作权法未规定的著作财产权亦对平台授权,扩大作者著作财产权授权的范围,为平台对后续作品的深度开发扫清障碍。
第二章网络文学作品授权合同争议原因剖析............................32
第一节网文作品授权合同问题归纳...............................32
第二节文学作品传播模式的转变.................................34
第三节网络文学平台权利需求的扩张.............................35
第三章网络文学作品授权合同应对路径探讨............................43
第一节行业内制式合同无法应对网络文学市场.....................43
第二节网络文学行业不同缔约模式的法律适用.....................44
第三节推出网络文学行业经纪人制度.............................46
第四节探索互联网平台市场规制体系.............................49
结语...............................................................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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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网络文学作品授权合同应对路径探讨
第一节行业内制式合同无法应对网络文学市场
在网络文学行业很多网络文学作家要求国家推动立法将版权合同列为一种典型性合同而纳入合同法中,然而这种立法进路在起草《合同法》时已被立法者所否定。因为版权合同的特殊性,其一在于著作权标的是作品本身,而非作品的载体,在许可或者转让著作权时,提供的标的是权利本身,而相应的客体是无体的相关信息如作品内容;其二在于信息或内容不可能被私人单独占有,因此作者在作品创作完成时即自动享有著作权,不存在民法意义上的取得实效。①鉴于上述知识产权自身的特殊性,国内立法以及国外立法均未将版权合同纳入民法典中,②而是纳入著作权法中加以规范。同时在此次著作权法修改中,也并未将著作权合同纳入著作权法修改的内容中,也是立法者希望私权领域的合同问题尽量避免立法的干预,以便让著作权主体根据市场情势自我选择缔约的方式和内容。本文首先梳理目前网络文学市场上各大网文平台与作者之间签订协议的主要内容,以及在双方之间因网文作品授权合同发生争议之时司法机关是如何处理纠纷的。其次分析网文作品授权合同目前出现问题的原因。最后探讨格式化合同不能应对网文作品授权合同问题的原因,同时归纳网络文学行业的各类缔约模式,寻求适合于网络文学市场的缔约机制,进而提出解决网文作品授权合同问题的可行性方法。
第二节网络文学行业不同缔约模式的法律适用
职业作家模式中雇员模式是网络文学市场较为早期的运营策略,这种模式既保证了作者的基本收益,同时还能通过额外完成工作任务获得奖励,是普通作家或刚进入网络文学领域作者们较为希望的运营模式。但网站签约的雇员作家过多,平台将会承担巨大的经济负担。而如今网络文学领域更热衷于委托创作模式,争议较多的也是该模式下合同的内容。传统的职业作家体系是平台与作者签约,也即“作者约”,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为劳动法律关系,通过劳动法规制即可。但对中底层作家而言,中底层作家的数量在平台中占据的比例较大,是网络文学行业的主要群体。平台与作者就单一或逐个作品进行授权或者转让签约,或委托作者创作,在网络文学行业也称为“作品约”。此种模式不同于出版商模式,出版社模式下作者授权的著作财产权是有限的,而该模式作者是将作品的全部著作财产权独家授权平台,作者并无选择的权利。中底层作家的签约并不像大神作家或白金作家等头部作家有固定的收益,其收入主要来自于用户的订阅、打赏和广告点击,用户的订阅、打赏与广告点击直接影响作者的收入,导致作者收入的不稳定。一旦双方因此条款发生争议,因各自理解不同再加上平台与作者之间不是劳动关系已成为行业惯例,导致将来在法院判决时同样不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解决这一问题目前只能依据《民法典》和《著作权法》进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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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只有作者积极参与经纪人制度的构建,才能实现平台与作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规制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即作者不公平的交易,保障市场有序公平竞争,让利于民,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也能使网络文学产业形成充分竞争的格局,让作者利益和读者福利得到充分满足,平台也会有更大的动力投身作品开发,形成平台、作者、产业之间的良性循环。在给读者带来精彩作品内容的同时,也能为整个社会带来有价值的精神文化享受。网络文学行业的健康发展不仅能够满足现代社会丰富的精神文化需求,也能促进整个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最高人民法院网、北大法宝、无讼等网站查找有关作者与平台之间、平台与平台之间因网文作品授权合同发生争议的裁判文书,针对当前法院如何认定网文作品授权合同的内容和效力进行分析。互联网行业认为著作权法创立的权利体系妨害了互联网发挥其传播优势,利用作品的行为大多需要寻求著作权人的授权,不断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会导致增加平台的交易成本,使平台通过网络技术应用所节省的成本被不断抵销,因此网络文学平台致力于创造新的规则体系和商业模式来摆脱传统的权利体系。
参考文献(略)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