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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分析

  • 论文价格:150
  • 用途: 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 作者:上海论文网
  • 点击次数:80
  • 论文字数:143290
  • 论文编号:el2021072605321822524
  • 日期:2021-07-26
  • 来源:上海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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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法学论文,国家如今还面临一系列全球化问题,比如环境、健康或安全等,规制部门无法从一国的角度去有效解决。如果没有国家间协调与合作的制度约束,就将成为霍布斯式的丛林世界,造成高昂的成本和不稳定的状态。WTO传统规制合作无力解决非歧视性的规制冲突,不重视规制过程的约束,纪律的范围约束也比较局限、普遍适用的透明度仅限于规制之后的国际透明,无法解决普遍存在的低效、重复、不透明的国内规制;在保障“国内民主”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忽视了利益相关者的参与;规制合作的“委托代理”模式也导致了规制主权侵蚀的质疑以及治理的僵化;要改进WTO传统规制合作规则需要多边谈判达成新规则,但WTO多边谈判陷入困境,现争端解决机制面临停摆的危机,WTO自身面临生死存亡的危机。规制合作以前更多的是关注规制结果的一致性以及规制兼容等,新近国际经贸协定的规制合作是在规制制定、执行以及监督等全过程促进规制的一致性。规制合作从追求实体规则的最大限度的统一和协调到追求规制过程的透明、高效以及一致性。良好规制来源于国内的行政程序法,国际经贸协定可以融合不同国家的良好规制实施方式,比如成本效益分析可以进行定量分析也可以进行定性分析也可以定量定性分析,还考虑对潜在社会环境的影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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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规制合作”现已成为21世纪国际经贸协定的重要内容,是国外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但却鲜有对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进行理论与实践的系统研究,并为中国参与国际规制合作提供策略。因此,从机制的角度对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进行系统研究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第一,从国际经贸协定的角度研究规制有助于规制理论视野的扩大。长期以来,法学、经济学以及管理学对规制的研究仅仅限于一国国内领域,规制考虑的也是国内市场失灵以及国内政策目标的实现,实际上规制也会对国际贸易产生影响,因此,一国的国内规制也应纳入国际法的范畴,国家在制定国内规制时也应该考虑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国际标准以及他国规制的一致性等。第二,对新近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规则的研究有助于规制合作理论的更新与发展。第三,对新近国际经贸协定“良好规制实践”的研究有助于充实良好规制理论。2.实践意义第一,对国际经贸协定的规制合作机制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分析目前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机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对策,有助于未来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机制的改善,从而更好促进经济的全球发展。另外,中国各地方政府中,辽宁省、天津市、甘肃省等省级政府以及本溪市、抚顺市、苏州市、无锡市等地级市明确规定在规章制定过程中对是否符合规则进行审查。但合规性审查的程序和要求还并不完全一致,应提升法律位阶明确统一的合规性审查的要求和程序。综上,中国应积极对国内规制进行改革,实施“良好规制实践”,加强规制协调,提高规制措施及规制过程的透明度,建立规制影响体系等,因为这事关中国经济改革的全局性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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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机制的基本理论与实践

 

第一节规制合作机制的理论基础
规制机构制定规制政策来源于法律的授权,真正的实施依赖于规制机构官员,假定国家之间采取同样的风险评估方法,社会公众偏好一致,规制机构官员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可能会倾向于某种规制结果,即使科学分析不可更改,也可以选择对其倾向的结果有利的公众代表来表达意见,从而实现对规制的影响。在政治体制、规制方法等相同或相似的国家,政治因素都会对规制结果造成不同程度的差异,若在政治体制不同的国家,政治因素造成的规制差异会更明显。各国规制差异形成的根本原因在于各国在其各自管辖权范围内依据自身的综合因素来进行规制。如果各国互不影响各自发展各自治理,各国不同的规制自然不会有任何影响。但各国各自治理形成的规制差异与经济的全球性是一个矛盾体,规制差异无法适应经济的全球性。全球价值链下,跨国公司利用不同国家或地区特有的要素禀赋,将生产或服务的不同环节分布在不同国家或地区,以更低的成本创造更高的利润。而跨国公司在不同国家或地区(法域)领域内从事的经济活动需要遵循其各自的法律。比如欧盟和美国两大汽车工业集团的代表曾声称,不同的安全规制导致生产一辆汽车需要100个不同的零部件,增加4200万美元的研发成本,33项重复系统测试,133个额外的劳动力。144一家化工公司向美国进口乙酰声称该公司必须遵守五个不同机构的类似规定,造成三分之一的货物延误,每延误一天就要花费6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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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的实践发展
从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实践的发展可以看出,不同阶段的国际经贸协定的规制合作规则不同。GATT时期主要是对国家的对外贸易政策的协调,已经形成了统一的立法。以WTO协定为代表的传统国际经贸协定在继承发展GATT规则的同时,对技术贸易壁垒、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服务贸易等领域的国内规制的进行了协调,形成了传统国际经贸协定的规制合作规则,但由于这些规则不能解决普遍的规制低效、不透明、重复的规制问题。新近自由贸易协定引入了新的规制合作,主要致力于国内规制的透明、有效,但新近国际经贸协定在具体规制合作规则的设置上呈现了不同的特点,TPP/CPTPP是引导式规制合作规则,TTIP是协调式规制合作规则,USMCA是相对强制式的规制合作规则。正是由于传统国际经贸协定的规制合作规则存在问题不能适应经济的全球发展才导致了规制合作规则的发展变化,而新近国际经贸协定的规制合作规则又存在不同,什么样的规制合作规则能够更有效的实现规制合作目标,现行规制合作规则存在那些问题,应如何完善是有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应综合运用成本效益分析和预防性原则,在环境、健康、安全等高风险领域宜坚持预防原则,其他领域需考虑成本效益分析存在的困难和误导因素,应坚持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的结合,通过运用合理的分析工具、准确的数据和信息,并考虑对环境、社会以及中小企业的影响等。完善的规制影响评估体系应建立在科学合理的基础上,避免主观臆断和盲目决策等非理性行为,不断提高规制决策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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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近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实验主义治理进程图

 

第三章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模式.....................74
第一节规制合作的不同模式.....................................74
第二节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模式.......................78
第三节新近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模式.......................80
第四章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规则.....................86
第一节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规则.......................86
第二节新近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规则的新范式................110
第三节新近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的不同规则..................121
第五章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保障机制................129
第一节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硬性保障机制..................129
第二节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软性保障机制..................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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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对中国的挑战及应对

 

第一节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对中国的挑战
国际标准是规制合作的重要形式。国际经贸协定鼓励成员采用国际标准,一般情形下,国内规制只要采用了国际标准就推定符合协定要求,不再进行合法性审查。国内规制采用国际标准有利于规制的一致性。中国自加入WTO之后,就非常重视国际标准化工作。2001年就成立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对标准化工作进行统一管理,目前标准化事业迅速发展,覆盖一二三产业和社会事业各领域的标准体系基本形成。496除了推动国内规制采用国际标准以外,还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自2008年起就担任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常任理事国,之后又相继成为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的常任理事国及国际电信联盟(ITU)的理事国,中国专家还担任了这些标准化机构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等职务,积极主导国际标准的数量逐年增加。然而,中国目前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与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与中国目前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的地位不相称。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中国主导国际标准在国际标准总数的比重很小,仅占国际标准总数的0.5%。497(2)中国主导的国际标准领域属于国际通用领域的很少,一般都是中文信息编码、服务标准等领域,而在重要产业领域,比如高新技术、装备设施等多采用的国外标准;(3)国内通用标准的国际认可度低,技术专家的国际交流度不够,导致中国的关键领域拥有成熟的技术以及标准,在国际上却要受制于其他国家的标准。

 

第二节中国参与国际规制合作的现状
中国目前对透明度以及公众参与的要求比较低,透明度一般仅要求颁布后的公开,对于制定过程的公开甚至制定之前的公开一般没作要求;公众参与的范围以及途径都规定非常有限。“良好规制实践”对透明度的要求不仅在于规制过程,还要求规制之前的信息以及规制计划的公开,公众以及利益相关者的参与也是贯穿规制之前、规制过程以及规制之后的全过程。因此,应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构建系统性、广泛性的透明度,贯穿规制的全过程,拓宽公众参与的渠道和范围,保障利益相关者参与规制的过程,因为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利益相关者如果能参与决策过程,就能更好的理解以及适用这些规范。还有学者指出,利益相关者的参与能够强化规制体系的可信度,提升被规制者参与规制体系的价值。中国的规制水平还有待提高,应系统运用分析工具,使规制建立在理性以及证据的基础上,科学、审慎的决策。由于成本效益分析存在量化的困难和“感知可靠性”的误导。成本效益分析倾向于风险承受和规制的经济因素。一是建立统一的中央规制协调机构。二是完善规制协调机制。目前中国对规制的协调要求主要在规章起草阶段进行审查;虽然也要求对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及时修改或者废止等,但除了与上位法冲突,其他在何种情形下应该清理修改废止没有明确,也缺乏具体的协调程序,因此,除了定期审查规制的一致性外,还应审查规制的有效性。比如已不能实现最初制定的目标;无法有效保护健康、福利、安全等;技术的根本性变化或科技的发展;依据错误或过时的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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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新近国际经贸协定成为了推行规制合作的重要平台.但不同国际经贸协定的规制合作的制度与要求也存在差异.在“良好规制实践”要求上,TPP/CPTPP是引导式规制合作规则,通过鼓励引导示范,促使成员实施“良好规制实践”;TTIP是协调式规制合作规则,在肯定国内规制原则与程序的基础上协调了欧美规制影响评估制度的分歧;USMCA是相对强制式规制合作规则,体现了美国国内规制法律制度的要求,重视透明度,建立了完整的透明度体系。目前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形成了两种机制:第一种是以WTO代表的传统国际经贸协定的规制合作机制,目标在于减少不必要的贸易壁垒,促进贸易自由化,确立了规制主权原则,主要采取委托代理模式,对国内规制确立的非歧视性、必要性、国际透明度等纪律要求.目前,OECD国家都建立了中央层面的规制审查机构,比如美国信息与规制事务局,英国优化规制局和规制政策委员会,欧盟影响评估委员会等。新近国际经贸协定都要求成员国具备规制协调机构。中国也应建立统一的规制协调机构,有助于国内规制的协调,可以在国务院下设规制协调委员会,明确其职能范围,负责规制的审查和协调,应将规制质量的审查也纳入审查的范畴,审查之后出具公开性报告,就规制质量的改善提出建议,还应定期进行系统性规制审查并提出系统性规制改革的建议。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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