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法学论文,本文对行政应急权的监督分为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内部监督主要通过加强行政应急机关内部的层级化监督、完善行政应急部门间协同监督,对行政应急权进行规制。外部监督主要明确了人大监督、监察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的重要性。人大监督从法律层面对行政应急权的行使进行规范;监察委员会的成立,对行政应急权的行使具有强大的监督作用,通过在应急管理部内部派驻的方式,加强权力制约,是监察委员会的职能体现;司法监督作为事后监督,是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最后屏障,本文通过重新明确司法审查标准,提高司法机关监督的主动性,以达到司法监督的效果;社会监督则是体现公民和媒体的监督职能,保障公民监督权力,使行政应急权在透明的制度下行使。我国虽已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应急体系,但仍有不足之处,本文力求能够全面、细致、多角度地对行政应急行为进行监督,使行政应急权能够更加科学有效地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从而树立良好的政府服务形象,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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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本文的研究思路首先是从行政应急权的理论内涵入手,对行政应急权的特征、行政应急权监督机制的原则进行研究,在法治理念的指导下,论述了对行政应急权进行监督的必要性。其次,根据我国应急现状,分析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应急权中暴露的问题以及监督中存在的不足。最后,结合对具体实例的分析,完善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应急权的制度规范,进而加强我国对行政应急权的监督机制研究。本文主要运用了规范分析法、文献研究法、实证分析法等。1.规范分析法。本文根据我国应对突发事件的法律法规对行政应急权监督机制进行规范分析,明确应对突发事件、实施应急权力的价值标准,并以此为基础,探讨了我国行政应急权监督机制在运行中的不足,在充分尊重现有的法律文本和制度规定的前提下,有针对性地提出具体完善建议。2.文献研究法。本文写作时,通过运用学校图书馆、中国知网等多种渠道整理搜集与行政应急权监督机制相关的数据和文献资料,以便对行政应急权监督机制获得全面的认识,然后进行归纳整理,从中选取符合课题的素材,为行政应急权的监督机制建设提供有力的理论依据,为后续的机制研究提供参考。3.实证分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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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行政应急权的监督机制概述
1.1行政应急权概述
行政应急权和行政紧急权的区别主要在于对突发事件和紧急状态的理解。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突发事件与紧急状态的严重程度不同。突发事件意味着突然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危害,它的危害程度较小;而紧急状态是发生对国家政权、社会公共利益、人民的基本权利造成十分严重,甚至是毁灭性破坏的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通常法律明确规定的全国或局部战争、大规模动乱、暴乱、叛乱及严重的恐怖活动等。第二,两者的行使主体不同。行政应急权是由行政机关主导决定,并与其他机关协助配合,国家宪政基本构造不会变动;而进入紧急状态,军事机关成为应对紧急危机的主导主体,同时拥有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部分权力,集决策、执行和裁判权力于一身,可根本上改变国家的宪政构造。第三,公民权利克减的程度不同。在突发事件情形下,公民的权利虽受到限制,但十分有限,例如获得国家赔偿补偿的权利以及公正司法审判的权利等不能被克减;而进入紧急状态,对公民的权利的克减是大规模的,甚至是彻底的。综上所述,行政应急权是行政机关在应对突发事件时,为了迅速恢复社会秩序,在法律规范的限度内扩大自由裁量权力,从而维护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而行使的特殊的行政权力。
1.2行政应急权监督机制概述
我国行政应急监督机制的监督体系,依据监督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人大监督、行政监督、监察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五个方面。②这其中,人大监督是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应急机关及应急执法人员行使行政应急权进行监督,人大对行政应急权的行使主体、客体、执行程序、责任进行制度规范,使行政应急权的行使具备法律依据,也为其他监督主体提供法律支持,人大监督是最具权威、最高层次的监督;行政监督是行政应急机关内部对自身的应急措施实施的可行性、应急决策的正确性以及应急执法人员行为实施的合理性进行监督,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具有明显的优越性,能够及时有效地对行政应急权进行规制;监察监督是新设立的监察委员会对行使行政应急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主要通过对行政公职人员在应急过程中人、财、物等资源的运用情况以及职业品行进行监督,进而优化行政应急执法环境,保证行政应急权的合理运行;司法监督是对行政应急权实施监督的最后一道屏障,它从中立的角度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应急决定进行审查,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在突发事件中免受行政权力损害的最后防线;以上五种监督方式相互配合,共同作用,使行政应急监督体系更加完善。
突发事件分级表
第三章加强我国行政应急权的内部监督机制..............................................23
3.1加强行政应急机关纵向层级监督机制...................................................................23
3.2完善行政应急机关横向部门协同监督机制...........................................................28
第四章强化我国行政应急权的外部监督机制..............................................30
4.1完善人大监督机制...................................................................................................30
4.2落实监察监督机制...................................................................................................33
结语...................................................................................................................42
结语...................................................................................................................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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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强化我国行政应急权的外部监督机制
4.1完善人大监督机制
完善行政应急监督立法,改善行政应急权力行使环境,促进行政应急权有效行使,使行政应急非常态向常态化发展,为行政应急权的监督奠定法律基础,也为其他监督方式提供法律依据。完善行政应急监督立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制定一部符合我国突发事件特征的《行政应急法》,并对应急权的监督进行专章规定。①我国虽已在2007年制订了《突发事件应对法》,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提供法律依据,然而在实际应用过程中,许多原则性的规定产生的效果并不明显。应急管理部成立,我国应急管理体现综合化管理的特征,形成了更加成熟和专业的应急管理体系。同时,应急管理的外延被缩减,仅针对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与《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全灾害管理呈现差别,在此背景下,我国有必要制定一部符合我国现代应急特征的《行政应急法》,明确应急主体、范围、权限、程序、责任等,针对我国复杂多变的应急形势进行法制规范,从而为新形势下应对突发事件、行使行政应急权提供法律依据。其次,通过对行政应急权的监督立法,规定实施行政应急权的启动条件。参照世界各国的行政应急体系,很多国家在国家基本法或者专项应急法中规定了政府实施行政应急权的条件。我国实施行政应急权的启动条件是:第一,要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第二,非法定机关不得行使应急权力;第三,要接受有权机关的监督。
4.2落实监察监督机制
通过对我国各级应急管理机关组织机构的调查显示,在国家应急管理部组织机构中,已设有派驻机构——应急管理部纪检监察组,对国家的应急公职人员进行监督。这就要求监察专员或者监察派驻机构加强对应急管理机构的预算、决算和应急公职人员的财务收支的严格监督,还可以通过接受人民群众的报案和举报获得线索而进行监督。最后,规范法院认定具体行政应急行为的证明标准。我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诉讼证据司法解释》均未规定明确的证明标准。在行政诉讼中应当采取何种证明标准,我国行政诉讼法学中大多数学者主张“以明显优势证明标准为原则”“以优势证明标准和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为补充”的多元化行政诉讼证明标准。①而在行政应急条件下,行政机关为尽快消除危机并维护公共利益,无需遵守严格的行政程序,如果仍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明显优势的证明标准,实在不符合突发应急的现状。所以行政应急行为的证明标准不能太高,达到优势证明即可。而当行政应急行为是为了实施安置、保障、救助措施时,这种应急行为具有授益性,无特别紧迫性,对其证明标准仍然要求明显优势证明。要根据行政应急的特殊性、多样性有针对性地分别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
行政应急措施类权利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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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本文写作时,笔者在北大法宝上搜索有关应对突发事件和行政应急权监督机制的现行规定,结合在各级政府官网、应急管理部官网、相关新闻中发布的关于行政应急权监督的实例,对实例发生的过程、结果加以分析,得出我国对行政应急权监督的现状及实施效果,为完善行政应急权监督机制提供建议。地方行政应急纪检监察应当根据级别在应急机关内部设立监察专员或者监察派驻机构,从而构建应急管理部门监察协同管理机制。第一,在较高层级的应急管理部门设立监察派驻机构,使中央与地方的应急监察相衔接,促进监察机构对行政应急权的及时监督;第二,在低层级的地方应急管理部门设立监察专员,行使应急监察职能,完善地方应急部门组织建设,使地方应急监察体系向中央靠近,形成统一领导、综合协调的行政应急监察体制。我国一向重视廉政建设,国家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操守是重要考察部分。特别是在发生突发事件这一特殊时期,对涉嫌贪污贿赂的行为要严格追查,保证捐赠物质能有序到达灾民手里,防止中饱私囊、发国难财。社会监督是公民和新闻媒体在突发事件中对行政应急权的监督,随着信息化、网络化的发展,公民和舆论的监督已发展成为一支重要的监督力量。应急性权力的行使应该适当,将损害控制在最小范围内。②对条件进行限制,达到对行政应急权的启动进行监督的作用,避免由于政府权力的集中与扩张而造成公民权利克减的情形发生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