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范文在哪里找?20世纪90年代以来,跨国并购活动风起云涌,跨国并购相关问题研究成为全球理论和实务界的关注热点。随着高新技术发展,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的技术更新换代迅速,技术的复杂程度大大提高,产品的生命周期大大缩短,知识产权成为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的关键部分。并购与知识产权联系越来越紧密,在并购中,目标企业的诸如商标、专利和商业秘密等无形资产越来越占有重要的比重。随着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成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支撑和掌握发展主动权的关键。知识产权并购成为高科技企业在某一特定技术领域获取一席之地的快速途径,鉴于知识产权领域跨国并购获得在价值和数量上的主导地位,理解知识产权是如何与并购相关的具有重要作用,有利于完善企业并购方面的知识产权制度,有利于防止企业并购中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有利于规范并购中涉及知识产权方面的安全审查问题,有利于处理好知识产权权利人与公共利益的关系等。本文为大家提供了5篇关于法学方面的论文范文,供大家参考。
法学论文范文一:刑事裁判公众认同问题研究
本文研究的基本结论:1、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是司法公众认同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感受司法公平正义最直接、最生动的体现。司法公众认同体现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制度、司法机关、司法权运行过程及结果的信任程度。公众对于司法的高度信任和信心是司法工作成功的标准和价值。从整体上讲,司法大数据(包括历年的上诉率、抗诉率、改判率等)显示刑事裁判整体上的公正性没有问题。但在现实生活中,刑事案件因为自身的特点,个案极易引起公众的广泛注意与参与,客观上导致公众“以偏概全”并对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度产生质疑。刑事裁判发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就必须具1备可接受性,为社会公众所认同。而每一个刑事裁判都承载着司法的功能、法官的职业形象、司法权行使过程的透明度、裁判结果的公正性等多方面因素。人民法院有义务、有必要做好相关工作,提高刑事裁判整体的公众认同度。2、提高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是一个系统的工程。一方面,从社会整个治理体系来讲,在公众对于政府等认可程度总体上并没有处于非常高的指标的背景下,奢望公众对刑事裁判有较高的认同(司法公众认同度较高)是不现实的,虽然人民法院已经做了很多的努力。另一方面,刑事裁判公众认同涉及法院(刑事裁判的主体)、公众(对刑事裁判进行评价的主体)和媒介(对刑事裁判进行解读及传播的主体)三个主体。三者之间的有效互动,是提高刑事裁判司法公众认同度的关键。3、司法权威是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基础。法院是司法权威的主体,法院的司法权威依赖于一系列的制度设计。对于刑事裁判而言,完善的立法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完善人身保护令制度可有效的促进刑事裁判的公正性和提升公众认可度,通过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落实和引入“法庭之友”制度可分别从个人和组织两个渠道,实现公众与法院之间的制度性沟通。4、法院是承载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制度主体。法院应从制度方面,以维护法院权威为目的,从司法品质(薪酬与晋级激励、法律惩戒)司法能力(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职业保障(职业豁免)及法官管理体制等方面,激励法官作出符合法律规定并为公众所认同的刑事裁判。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节问题的提出
第二节研究背景与研究价值
第三节文献综述
第四节研究框架
第五节研究方法
第一章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许霆案件引发的公众认同问题
一、许霆案的基本事实
二、许霆案一审判决引发的舆论反响与争议
三、许霆案终审判决与公众认同的回归
第二节刑事裁判公众认同内涵解析
一、认同与公众认同
二、公众认同与制度认同
三、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第三节常识、常理、常情理论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一、常识、常理、常情理论述评
二、常识、常理、常情理论在刑事裁判中的应用
第四节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一、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
二、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第二章公众与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生成机制
第一节公众、媒介与刑事裁判的基本关系
第二节公众的类型及对刑事裁判的不同诉求
一、公众的界定因素与类型划分
二、公众的分类
三、个人类型公众对天理与人情的诉求
四、人际类型公众对于国法的诉求
第三节个人类型公众暂时性群体的特征
一、暂时性群体
二、个人类型的公众与暂时性群体
第四节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决定因素与生成机制
一、刑事裁判的公众关注内容
二、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决定性因素
三、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生成机制
第五节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提升途径
一、提高司法权威
二、提高法官品质和司法能力
三、规范司法传播媒介
四、强化律师慎言义务
第三章司法权威是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基础
第一节权威与司法权威
一、权威
二、司法权威
三、法院权威的调查分析
四、司法权威的困境
第二节完善立法是确保司法权威的制度基础
一、立法问题存在的客观性
二、部分立法的目的缺陷及其完善措施
三、部分立法的技术缺陷及其完善措施
四、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对立法问题的缓解
第三节完善人身保护令制度是提升司法权威的必要举措
第四节促进量刑规范化是提高司法权威的重要路径
一、量刑规范化的实践作用
二、量刑规范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三、量刑规范化的完善建议
第五节健全法院与公众交流机制是提高司法权威的工作渠道
一、贯彻执行《人民陪审员法》
二、建议引入“法庭之友”制度
第四章法官品质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第一节法官品质是影响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主要因素
一、法官品质是影响司法公众认同的主要因素
二、基层法院法官公众认同是基层法院的司法权威的重要方面
三、当前法官品质的问题不容忽视
第二节刑事裁判说理制度的完善
一、刑事裁判说理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二、刑事裁判说理存在的问题
三、刑事裁判说理的完善
第三节法官管理与培训制度的完善
一、建议实行非公务员化管理制度
二、完善职业安全保障
第四节法官奖惩制度的完善
一、对法官的薪酬激励
二、对法官晋升的激励
三、对法官的惩戒
第五节法官职业豁免制度的完善
一、王桂荣玩忽职守案引发的问题
二、法官职业豁免制度
三、法官职业豁免制度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四、我国刑事法官职业豁免制度存在的问题
五、我国刑事法官职业豁免制度的完善建议
第六节法官心理健康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一、白山中院精神病法官案及分析
二、积极建立与完善法官心理健康机制
第五章媒体传播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第一节刑事案件的两级传播与意见主导者
一、两级传播与意见主导者理论
二、司法与公众的天然隔膜
第二节媒体与刑事案件的两次传播
一、媒体的公共性和逐利性与信息传播
二、媒体与司法公开
第三节媒体与刑事裁判公众认同
一、媒体、公众与司法的基本关系
二、媒体的新闻自由与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关系
三、媒体两次传播与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关系
四、自媒体与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关系
第四节媒体传播对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影响
一、新闻报道引起公众质疑刑事裁判的因素
二、媒体传播对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积极影响
三、媒体对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消极影响
第五节通过媒体传播提升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路径选择
一、通过媒体传播促进法院实质性公开
二、利用社交媒体开放系统形成答疑与释疑机制
三、对媒体传播内容进行合理限制
四、依法规制媒体审判
五、对媒体不当报道追究的法律责任
六、规范媒体报道内容与加强媒体职业伦理建设
第六章律师是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关键媒介
第一节律师、意见主导者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第二节律师的慎言义务
一、律师的慎言义务
二、暂时性群体与律师慎言义务
第三节我国有关律师慎言义务的规定
第四节域外规制律师庭外不当言论的基本模式
一、美国的相对自由模式
二、英国的严格禁止模式
三、德国的严格禁止模式
四、域外规制律师庭外不当言论对我国的启示
第五节律师慎言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加强律协“管理”职能
二、完善律师职业伦理规范
三、改进律师惩戒机制
结论
参考文献
法学论文范文二:通谋虚伪表示行为无效的适用范围
通过对通谋虚伪表示行为的分析使得我们对其有了更为深刻的了解,首先对于通谋虚伪表示行为我们应当将它与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真意保留等行为作出区分,只有在明确概念的基础上才能保证我们对其有正确的理解并且适用;其次通谋虚伪表示行为的效力我们目前遵循各国普遍的原则既认定其行为无效,认定行为的无效只是第一步,其最重要的是要关注行为无效之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对于第三人权益保护的内容。最后在通谋虚伪表示的适用上更要慎重,目前不易将其的适用范围宽展的过于宽泛,在适用是也应当更加谨慎。对于行政行为的效力认定还是应当遵循相关行政行为效力认定的法律规定,在行政领域重新作出效力认定,在实际的司法裁判中法院也多是采取这样的做法,实际的民事行为的无效只是作为认定行政行为效力的依据。因此,不应当将通谋虚伪表示行为直接适用在行政领域。通谋虚伪表示制度虽然有了立法依据但是对于其制度的适用还是应当慎重,其适用范围不易过宽,目前我我国司法实践中大多适用还是仅限于合同领域,对于其他领域的适用还是应当结合具体情况来分析。通谋虚伪表示本身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虚假意思表示,在其并不涉及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法律本身应当尊重意思自治原则。在适用的过程中也不应当过于随意,还是应担结合具体情况来分析。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论文结构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第一章通谋虚伪表示的效力
第一节我国通谋虚伪表示行为的效力规定
一、通谋虚伪表示行为无效
二、通谋虚伪表示无效的正当性
三、小结
第二节相对无效与绝对无效
一、相对无效
二、绝对无效
三、小结
第三节我国通谋虚伪表示行为无效的类型
一、主张绝对无效
二、主张相对无效
三、小结
第二章通谋虚伪表示的立法现状
第一节通谋虚伪表示的立法差异
一、不同国家通谋虚伪表示的立法
二、我国通谋虚伪表示行为的立法
三、我国通谋虚伪表示立法的不足
第二节与其他类似行为的立法争议
一、通谋虚伪表示与恶意串通
二、通谋虚伪表示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三、通谋虚伪表示与真意保留
第三节对抗规则的立法
一、对抗规则
二、对抗规则的立法争论
三、我国对抗规则的立法
第三章通谋虚伪表示行为的适用范围
第一节通谋虚伪表示行为在合同法领域的适用
一、通谋虚伪表示的混用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阴阳合同
三、通谋虚伪表示在阴阳合同中的适用
第二节通谋虚伪表示在婚姻家庭领域的适用
一、虚假婚姻行为
二、虚假婚姻的法律效力
三、通谋虚伪表示在婚姻中应当如何适用
第三节通谋虚伪行为在行政领域的适用
一、行政审批行为
二、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
三、通谋虚伪表示与行政行为的效力
结语
参考文献
法学论文范文三:论重大过失作为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要件
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条款在我国经历从无到有、从有到多的发展过程,这一移植自英美法系的赔偿方式正在与我国法律体系产生越来越密切的联系。而对于其主观要件是否包括重大过失的问题讨论,则存在若干需注意的事项:第一,概念需清晰,一方面惩罚性赔偿常与精神损害赔偿、倍数赔偿、剥夺性赔偿等近似概念混杂,易造成讨论对象的偏差,另一方面重大过失在法律规定中缺少明确定义,与故意特别是间接故意难以区别,在不同理论学说中甚至存在不同划分依据;第二,英美法移植需谨慎,英国、美国、中国在过错学说和主观要件的定义上各有差异,如何协调、对应这种差异,从而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避免生搬硬套;第三,要分析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和不同领域的实际情形,关注到在不同领域中的实践合理性可能是不一样的;第四,本土实际案例的缺乏,鉴于惩罚性赔偿本就在于吓阻、威慑而非普遍适用,且我国侵权法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实施历史不算久远,经典的适于举例和分析的本土案件不多,需要根据曾发生的恶性事件来假设案例进行演绎分析;第五,法律依据不明确,在立法以“明知”、“故意”表述惩罚性赔偿的情形下,尤应注意讨论重大过失的合理性和适度性。在对上述五方面的考量下,通过对概念的理解、对法条的研读以及对假想案例的分析,发现重大过失可作为惩罚性赔偿主观要件的原因在于:通说意义所理解的故意侵权对侵权行为主体的认知能力提出了极高的要求,不仅有侵权行为的故意,还需对行为所造成的严重侵权后果至少有性质和程度上的认识,还需有对该严重侵权后果的希望或者至少是放任。而对于产品责任领域,生产者明知产品会造成人身伤亡而故意投入流通领域的情形并不多见,更可能的现实是追求产品利润而忽视了产品缺陷;生态环境领域基于其技术上的复杂性,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后果未必在行为当时就能准确预见。因此,《民法典》第1207条的产品责任及第1232条的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中,仍存在重大过失作为惩罚性赔偿主观要件的解释空间,方能对这两个领域的行为主体产生更普遍的威慑作用。但同时还需认识到重大过失作为主观要件可能引起新的不确定性,因此建议在进一步观察、总结实际侵权行为的基础上,对典型的需要适用惩罚性赔偿的重大过失行为予以类型化表述,使得适用情形虽有限但明确、易执行。
法学论文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比较法视野下惩罚性赔偿主观要件的构成
一、英美法系国家中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要件
(一)英国
(二)美国
二、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中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要件
(一)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及日本
(二)我国台湾地区
(三)我国大陆
第二章惩罚性赔偿、重大过失与相关概念的关系厘清
一、惩罚性赔偿与相关概念的关系厘清
(一)早期的惩罚性赔偿与行政赔偿、精神损失赔偿相交织
(二)惩罚性赔偿与多倍赔偿的历史渊源
(三)惩罚性赔偿与晚近出现的剥夺性赔偿
二、重大过失与相关概念的关系厘清
(一)不同过错学说下的过失概念厘清
(二)重大过失与故意、恶意、明知的厘清
第三章重大过失作为惩罚性赔偿主观要件的争议辨析
一、基本概念的理解差异导致争议
(一)对惩罚性赔偿的不同理解
(二)对重大过失的不同理解
二、法律移植背后的理论不协调
(一)英国法律的“过错”难以为我国提供有力借鉴
(二)美国侵权法的过错类型与我国并不对应
三、静态观察难以展现法律适用的动态发展
四、不同领域适用标准可能不一致
第四章《民法典》中重大过失作为惩罚性赔偿主观要件的解释空间
一、惩罚性赔偿法条中主观要件的文义分析
(一)明知包含重大过失的情形
(二)从法条的构成要件解读故意与重大过失
二、从逻辑与体系论重大过失作为惩罚性赔偿主观要件的合理性
(一)产品缺陷中的重大过失
(二)对缺陷产品召回的赔偿逻辑
(三)关于食品安全的惩罚性赔偿体系
三、从立法目的论重大过失作为惩罚性赔偿主观要件的必要性
(一)生态环境的惩罚性赔偿立法目的
(二)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立法目的
四、重大过失作为惩罚性赔偿主观要件时应关注的问题
(一)重大过失侵权与故意侵权的辨析
(二)重大过失作为惩罚性赔偿主观要件时应审慎
结论
参考文献
法学论文范文四:司法证明中的概率与推理
概率模型可能会独立于它所模拟的现实部分,前提源自人类的经验,即基于普通人的观察。如似然率的评估,两种对立条件下获取证据的概率,可能会因评估者的条件判断而有所不同。“受控实验模式”中的相关变量列表,可能无法囊括与假设相关的所有变量,案件证据可能会因缺失或排除规则,而无法保障证据的完整覆盖等。当概率模型与它们所反映的现实之间出现紧张关系,在概率系统与人类的经验不符时,最简单的方式就是改进模型。精确或模糊的概率模型可能无法全面、充分反映出经验的事实,但这不是将概率逻辑抛掷一边的理由,至少在“思想实验”层面上,一种趋近于司法经验的操作是值得不断尝试的。不断发现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与疑难,只有基于司法证明的现实问题和实践疑难,持续关注并研究证据分量的分析和可能性推理的最新进展,概率解释、概率论应用才能真正寻求到其现实意义和实践价值。“人生活在危险的世界之中,便不得不寻求安全。人寻求安全有两种途径:一种途径是开始时试图同他四周决定着他的命运的各种力量进行和解。另一种途径就是发明许多技艺,通过它们来利用自然的力量。”①人们在对确定性的寻求中追求安全感,规避风险是第一要务。司法证明需要对确定性的追求,事实论证需要对确定性的追求,事实认定需要对确定性的追求,所以,各种司法程序、证明原则、证据规则在不确定性的条件下得以不断建构、发展并日臻完善。承认司法证明的相对性,直面事实认定的盖然性,“发明许多技艺”,寻求科学、数学、逻辑的帮助,同样是司法追求安全性的一种重要路径。这条路径需要不断探索和深究,发现局限性并试图突破这些限制,概率论在司法证明中的探究性应用便是其中一例。
法学论文怎么写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现状
三、理论建构的思路
四、研究意义
第一章司法证明与概率的融合:一个简短的历史考察
第一节概率的实践路线:从“审判骰子”到统计鉴定
一、神示裁决制度下的“运气”:“审判骰子”
二、法定证据制度下的“加减”:“数字法理学”
三、自由心证制度下的“科学”:统计与鉴定
第二节概率的理论起始路线:司法裁决的“概率计算”
一、莱布尼兹的“自然法理学”和伯努利的《猜度术》
二、孔多塞的“陪审团定理”
三、拉普拉斯的“裁决概率”和泊松的“审判概率”
四、布尔的“定罪概率”
第三节概率的理论发展路线:跨学科的“信息整合”
一、哈佛法律评论上的“概率之争”:贝叶斯是巫师吗?
二、刑事法评论上的“概率之争”:培根比帕斯卡更适合吗?
三、“概率之争”的延续:舒姆的“推理舞台剧”
第二章同一性认定的秘密:制造“影子概率”
第一节皮尔斯父子的制造:“影子概率”
一、“霍尔德遗嘱案”
二、法庭科学之路上的数学制造
第二节以“概率乘积”为累积形式的鉴定:同一性认定
一、科学证据的“同一性认定”
二、物证痕迹的特征匹配:以笔迹和指纹为例
三、生物检材的特征匹配:以DNA为例
第三节极小概率的作用机制:难以置信
一、博雷尔定律:极小概率事件不会发生!
二、巧合的发生:极小概率机制的“误导”
三、接受“效果为1”的结论:极小概率的“消除”
第三章统计数据的说服力:寻找“显著性”
第一节“柯林斯案”的致命:外貌特征计算≠辨识显著性
一、“柯林斯案”的控诉策略:一位年轻检察官的灵感
二、控诉策略的致命漏洞:对痕迹鉴定方法的错误移植
三、辨识显著性的条件:可靠信息、特异特征及可控范围
第二节“纯统计数字”的外貌:基础概率的价值
一、假想案件的提出:“假想囚徒案”和“蓝色巴士案”
二、“纯统计数字”的证明价值:是否有益于事实认定
三、基础概率的真正价值:取决于论证目标
第三节对抗系统的工具诉求:“统计显著性”
一、统计显著性:统计环境下的可能与必然
二、法庭的系统性对抗:随机变化VS人为导致
三、从统计显著性到法庭上的显著性:统计证明责任的履行
第四章证据分量的测量模型:评估“似然率”
第一节不确定条件下的判断:概率评估
一、启发式的认知工具箱:可能性判断及其偏差
二、司法行为的有限理性:法官的评估偏差
三、条件下的可能性评估:辛普森案的“条件概率”
第二节证据分量的条件评估比:似然率
一、似然率的结构:条件概率的比值
二、似然率的等效陈述:证据相关性
三、似然率的功效特征:分数变化和评估修正
第三节似然率的法庭实践:专家意见的或然性表述
一、“科学证据”的法庭认知:从确定性到或然性
二、鉴定性评估中的似然率:同源认定的或然性表述
三、似然率的审查评估:诉讼驱动的Daubert标准
第五章证据组合的贝叶斯推理:转化“条件概率”
第一节痕迹频率的贝叶斯转化:翻译证明力
一、贝叶斯定理:基于乘积规则和互补规则的演绎
二、辨识证据的贝叶斯方法:痕迹频率的显性审查
三、贝叶斯辨识的“精确度成本”:翻译证明力的风险
第二节司法证明的贝叶斯运作:诉讼的程式化
一、贝叶斯定理的分离式:“先验优势比”与“后验优势比”
二、决策程序的求解方程式:“子概率”和“决策概率”
三、审判的“程式化”:方程式的求解疑难
第三节贝叶斯推理的趋向:法庭科学路线与思想实验路线
一、法庭科学路线:科学证据的解释与评价
二、思想实验路线之一:延续智能审判的形式化建构
三、思想实验路线之二:弥合贝叶斯推理和故事推理的鸿沟
第六章言词证据的模糊处理:操作“概率集”
第一节言词证据的模糊性
第二节扎德的模糊概率与“概率集”
第三节模糊概率的司法推崇与局限性
一、模糊概率的司法推崇
二、模糊概率的理论目标
三、模糊概率在言词证据处理中的局限性
第七章事实论证的信念建构:搭建“概率树”
第一节谢弗的“信念概率”:关注信念状态
一、“信念概率”的优势:基于贝叶斯模型的比较
二、信念概率系统的运作机理
三、“辨识可能性框架”的信念分配
第二节事实论证的建构性概率
一、辨识框架内建构与选择
二、“事件树”的建构
三、“事件树”的形式化起源:图式法
第三节从“事件树”演进为“概率树”
一、概率的建构性解释
二、“概率树”的经验理解
三、“概率树”延伸出的因果猜想
第八章抗拒证伪的客观归纳:排序“培根式概率”
第一节帕斯卡式概率在司法证明中的六大疑难
一、合取疑难
二、“推理之推理”疑难
三、否定疑难
四、“排除合理怀疑”疑难
五、准则疑难
六、确证和收敛的难题
第二节“培根式概率”和序列测试程序
一、培根式概率与帕斯卡式概率的区分
二、培根式概率的历史起源:源于培根的排除归纳法
三、序列测试程序:因果强度的等级评估
第三节培根式概率的司法适用:操控、优势与局限
一、培根式概率的司法操控:基于相关变量列表的序列测试
二、与帕斯卡式概率的比较:排除归纳的优势
三、司法证明的“受控实验模式”:移植的局限性
第九章概率在司法证明中趋向:在证明规范中寻求实践价值
第一节司法证明对概率的工具性诉求:基于可能区间的事实判断
一、置于可能区间的概率评估:事件的不确定性
二、作为影响侵权裁决结果的概然性判断:以汉德公式为例
第二节司法证明的性质:规范性场域与概率求真
一、法律证明规范的许可:概率进入司法证明的准入条件
二、在法律规范场域内进行概率求真:寻求司法实践价值
三、一个简短的展望:概率模型与法律人工智能
结论
参考文献
法学论文范文五: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研究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问题由来已久,尤其是近年来随着高科技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提升而使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受到更多重视。世界范围内,从经济全球化、逆全球化到再全球化的曲折发展中,新冠疫情更是使得国际投资形势变得更加扑朔迷离,全球并购投资流动将面临严重压力,同时,地缘政治、金融风险及持续的贸易紧张都对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格局产生深远影响,并对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投资的供应、需求和政策具有巨大的冲击作用。一方面,各国可能会对战略产业的外资并购采取更严格的准入政策。另一方面,随着各经济体寻求从危机中复苏,可能引发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竞争加剧。聚焦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分析新的政策变化与新的审查动态,以期中国企业更好地应对。但就并购中品牌保护而言,该并购审查实践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该并购审查中,商务部关注品牌的传导力,而没有只单纯地考量可口可乐和汇源果汁的市场占有率进行并购中市场集中度的审查,否定了并购申请实现了品牌保护。虽然该审查中没有直接进行有关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但是从第三条审核理由可见商务部关注到了品牌市场集中度对产业安全影响,作出了禁止审查。此外,要利用好现有的法律制度保护中国的驰名商标,利用好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设计中可为驰名商标保护的空间,可以通过限制经营者过于集中而限制外资并购国内企业而达到保护国内驰名商标的目的,通过规制滥用市场地位而限制并购方利用其知识产权优势地位打压并购的国内驰名商标,通过并购申报审查控制外资并购获得实际控制权而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跨国并购中面临着复杂的法律环境与法律问题,知识产权地域性特点,每个国家都有自己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并购交易中要注意知识产权保护。依跨国并购环节分析论证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以期为中国企业如何应对外资为获取知识产权而进行的并购和中国企业如何进行海外并购获取知识产权提供有益指导。借鉴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双轨制规则构建实践,在国内以知识产权保护激励创新、促进经济发展,在国际推行高标准保护自己具有优势的知识产权。在新一轮国际投资规则重构之时,中国应有自己的规则制定和规则遵守贡献。面对外资并购中国国内优质知识产权时,中国政府应有相关法律对本国优质知识产权提供透明、有效保护,中国企业应有足够的知识产权价值和法律意识对自己的优质知识产权进行交易和保护;面对海外并购获取国外优质知识产权时,中国政府和企业应该熟悉海外的知识产权跨国并购规则变化,避其锋芒获取优质知识产权助力本国经济发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现状
三、理论建构的思路
四、研究意义
第一章司法证明与概率的融合:一个简短的历史考察
第一节概率的实践路线:从“审判骰子”到统计鉴定
一、神示裁决制度下的“运气”:“审判骰子”
二、法定证据制度下的“加减”:“数字法理学”
三、自由心证制度下的“科学”:统计与鉴定
第二节概率的理论起始路线:司法裁决的“概率计算”
一、莱布尼兹的“自然法理学”和伯努利的《猜度术》
二、孔多塞的“陪审团定理”
三、拉普拉斯的“裁决概率”和泊松的“审判概率”
四、布尔的“定罪概率”
第三节概率的理论发展路线:跨学科的“信息整合”
一、哈佛法律评论上的“概率之争”:贝叶斯是巫师吗?
二、刑事法评论上的“概率之争”:培根比帕斯卡更适合吗?
三、“概率之争”的延续:舒姆的“推理舞台剧”
第二章同一性认定的秘密:制造“影子概率”
第一节皮尔斯父子的制造:“影子概率”
一、“霍尔德遗嘱案”
二、法庭科学之路上的数学制造
第二节以“概率乘积”为累积形式的鉴定:同一性认定
一、科学证据的“同一性认定”
二、物证痕迹的特征匹配:以笔迹和指纹为例
三、生物检材的特征匹配:以DNA为例
第三节极小概率的作用机制:难以置信
一、博雷尔定律:极小概率事件不会发生!
二、巧合的发生:极小概率机制的“误导”
三、接受“效果为1”的结论:极小概率的“消除”
第三章统计数据的说服力:寻找“显著性”
第一节“柯林斯案”的致命:外貌特征计算≠辨识显著性
一、“柯林斯案”的控诉策略:一位年轻检察官的灵感
二、控诉策略的致命漏洞:对痕迹鉴定方法的错误移植
三、辨识显著性的条件:可靠信息、特异特征及可控范围
第二节“纯统计数字”的外貌:基础概率的价值
一、假想案件的提出:“假想囚徒案”和“蓝色巴士案”
二、“纯统计数字”的证明价值:是否有益于事实认定
三、基础概率的真正价值:取决于论证目标
第三节对抗系统的工具诉求:“统计显著性”
一、统计显著性:统计环境下的可能与必然
二、法庭的系统性对抗:随机变化VS人为导致
三、从统计显著性到法庭上的显著性:统计证明责任的履行
第四章证据分量的测量模型:评估“似然率”
第一节不确定条件下的判断:概率评估
一、启发式的认知工具箱:可能性判断及其偏差
二、司法行为的有限理性:法官的评估偏差
三、条件下的可能性评估:辛普森案的“条件概率”
第二节证据分量的条件评估比:似然率
一、似然率的结构:条件概率的比值
二、似然率的等效陈述:证据相关性
三、似然率的功效特征:分数变化和评估修正
第三节似然率的法庭实践:专家意见的或然性表述
一、“科学证据”的法庭认知:从确定性到或然性
二、鉴定性评估中的似然率:同源认定的或然性表述
三、似然率的审查评估:诉讼驱动的Daubert标准
第五章证据组合的贝叶斯推理:转化“条件概率”
第一节痕迹频率的贝叶斯转化:翻译证明力
一、贝叶斯定理:基于乘积规则和互补规则的演绎
二、辨识证据的贝叶斯方法:痕迹频率的显性审查
三、贝叶斯辨识的“精确度成本”:翻译证明力的风险
第二节司法证明的贝叶斯运作:诉讼的程式化
一、贝叶斯定理的分离式:“先验优势比”与“后验优势比”
二、决策程序的求解方程式:“子概率”和“决策概率”
三、审判的“程式化”:方程式的求解疑难
第三节贝叶斯推理的趋向:法庭科学路线与思想实验路线
一、法庭科学路线:科学证据的解释与评价
二、思想实验路线之一:延续智能审判的形式化建构
三、思想实验路线之二:弥合贝叶斯推理和故事推理的鸿沟
第六章言词证据的模糊处理:操作“概率集”
第一节言词证据的模糊性
第二节扎德的模糊概率与“概率集”
第三节模糊概率的司法推崇与局限性
一、模糊概率的司法推崇
二、模糊概率的理论目标
三、模糊概率在言词证据处理中的局限性
第七章事实论证的信念建构:搭建“概率树”
第一节谢弗的“信念概率”:关注信念状态
一、“信念概率”的优势:基于贝叶斯模型的比较
二、信念概率系统的运作机理
三、“辨识可能性框架”的信念分配
第二节事实论证的建构性概率
一、辨识框架内建构与选择
二、“事件树”的建构
三、“事件树”的形式化起源:图式法
第三节从“事件树”演进为“概率树”
一、概率的建构性解释
二、“概率树”的经验理解
三、“概率树”延伸出的因果猜想
第八章抗拒证伪的客观归纳:排序“培根式概率”
第一节帕斯卡式概率在司法证明中的六大疑难
一、合取疑难
二、“推理之推理”疑难
三、否定疑难
四、“排除合理怀疑”疑难
五、准则疑难
六、确证和收敛的难题
第二节“培根式概率”和序列测试程序
一、培根式概率与帕斯卡式概率的区分
二、培根式概率的历史起源:源于培根的排除归纳法
三、序列测试程序:因果强度的等级评估
第三节培根式概率的司法适用:操控、优势与局限
一、培根式概率的司法操控:基于相关变量列表的序列测试
二、与帕斯卡式概率的比较:排除归纳的优势
三、司法证明的“受控实验模式”:移植的局限性
第九章概率在司法证明中趋向:在证明规范中寻求实践价值
第一节司法证明对概率的工具性诉求:基于可能区间的事实判断
一、置于可能区间的概率评估:事件的不确定性
二、作为影响侵权裁决结果的概然性判断:以汉德公式为例
第二节司法证明的性质:规范性场域与概率求真
一、法律证明规范的许可:概率进入司法证明的准入条件
二、在法律规范场域内进行概率求真:寻求司法实践价值
三、一个简短的展望:概率模型与法律人工智能
结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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