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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时代公众人物名誉权司法适用探讨

  • 论文价格:150
  • 用途: 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 作者:上海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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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字数:55609
  • 论文编号:el2021052619075322197
  • 日期:2021-05-26
  • 来源:上海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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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法学论文,法律的魅力在于在各类利益间衡平的过程。名誉侵权案件中的公众人物理论,作为一个特殊时代的产物,在美国民权运动时期,它所起到的对名誉权和言论自由的平衡作用,意义重大却又带有鲜明的时代烙印。任何法律制度与理论,其诞生必然伴有一国特有的特征,受到其历史文化、经济水平、道德价值观等方面的影响。而在法律移植的过程中,必然要结合本国国情,将法律概念本土化,才能够使其在本国真正意义上生根发芽。我国学界将公众人物理论引进中国后,经历了多年司法实践中的尝试,在适用中与原本的理论产生了较大的差异。随着《民法典·人格权编》中新闻舆论条款的制定,为我国法院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提供了新的方向和成文法依据。因此,传统公众人物原则中“公众人物自愿将自己置于公众关注与社会舆论之下”的说法在当今时代可能已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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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本文第一章对公众人物名誉权制度进行系统全面的考察,首先由该理论的发源地美国说起,探寻该理论产生的历史和社会背景,并对该理论形成过程中的一系列案例进行简要评述。其次,对该理论在域外他国和我国的传播和适用情况进行考察,了解该理论在他国名誉侵权纠纷中的适用情况。第二章对近年来我国法院涉及公众人物概念的名誉权案件裁判文书进行筛选、整理与统计,找出司法实践中的部分共性,并与部分典型案例的分析相结合,从大体上反映出我国法院对于此类案件处理态度,以及名誉权案件中公众人物理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现状。第三章对目前自媒体时代的特征与网络名誉侵权案件所面对的新形势的梳理,认识到公众人物理论在自媒体时代所遭遇的困境和理论挑战。通过对目前我国法律体系对于名誉侵权案件的处理机制,探寻公众人物理论在我国适用的可能性。另一方面,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公众关注的转移,对公众人物所造成的影响也会逐渐淡化。然而在互联网时代,自媒体的发展使得格茨案中第三类“非自愿型公众人物”数量激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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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公众人物名誉权的理论与制度

 

第一节公众人物名誉权理论在美国的兴起与发展
必须承认,由于中、美两国有着不同的国情,因而两国的新闻媒体制度与司法运行场域也有着较大的差异性,这样有关“公众人物名誉权”的理论与实践就会呈现较大的差异。但即便如此,我们关注的问题是:为什么在这样两种差异性较为明显的社会里,来自美国的“公众人物”概念及其背后的“实质恶意”规则会受到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公众人物名誉权”理论又是否可以被引进到我国名誉侵权的法律规制体系之中呢?为了厘清这些问题以及更好地讨论该理论在当下中国的适用,本节将首先追本溯源对美国的公众人物名誉权理论及其发展过程进行梳理。美国法院通过建构出一整套复杂的、阶梯式的类型化归责体系,实现诽谤案件中名誉权与言论自由的平衡。该理论主要是以原告的身份和系争言论的内容作为判断基准,以身份为主,言论内容为辅,区分出不同类型,从而确定使用何种归责原则。③总的来说,美国的名誉权案件中的公众人物理论是基于其立国之时对于言论表达自由的捍卫与遵循而创设的,属于一种宪政抗辩特权。其核心思想为,通过赋予公众人物对于实质恶意的举证责任,对公众人物名誉权的保护作一定的限制,从而保护普通民众对于公共事务及公共利益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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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公众人物名誉权理论在域外其他国家的传播与演进
因此本案未采取借鉴沙利文案的做法,而是以公共利益为基准,推动了英国诽谤法从严格责任向过错责任的过渡,并确立了雷诺兹特权。即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新闻报道,如果新闻媒体在报道之前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即使事后发现报道不真实,只要媒体没有恶意便不承担责任。针对如何判断新闻媒体是否在发表内容时尽到了义务,本案的主审李启新大法官提出了10条标准①。雷诺兹特权以过错责任取代了英国诽谤法长期以来的严格责任,对媒体的舆论监督功能解放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同属英美法系的英国,在处理公众人物名誉权与言论自由的衡平问题时,并没有像美国那样更多地偏向言论自由,而是基于自身的传统循序渐进地进行改革。与此同时,在复杂的网络环境下,信息呈现出碎片化和非程式化的趋势。信息的传播与流通不再是传统媒体时代的审查发表的程式,信息的浏览者所得到的信息往往是支离破碎的样貌或经过个人情感加工的产物。而这也为网络谣言的滋生提供了温床,进而相对公众关注度较高的公众人物也成为了大环境的利益牺牲者。如果说原来的隐私信息与负面新闻很容易构成布满灰尘的“断代史”,那么自媒体时代的这些信息则已经转化为影响恒久的“编年史”。

 

第二章自媒体时代我国公众人物名誉权案件的司法状况................28
第一节自媒体时代公众人物名誉权案件的数量分析..................30
第二节自媒体时代公众人物名誉权案件的具体分析..................40
第三节自媒体时代公众人物名誉权案件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42
第三章自媒体时代公众人物名誉权理论的完善........................45
第一节自媒体时代对公众人物名誉权理论的挑战....................45
第二节我国名誉权纠纷案件公众人物理论的适用空间................51
第三节当前我国对公众人物名誉权的制度回应......................56
第四节完善自媒体时代公众人物名誉权案件处理的进一步方案........59
结语...........................................................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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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自媒体时代公众人物名誉权理论的完善

 

第一节自媒体时代对公众人物名誉权理论的挑战
近年来互联网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改变了人与人之间的交互方式,人们开始越来越频繁地使用网络平台进行日常交流。与之相伴的,在信息传播领域,传统的传播媒介的生存空间也逐渐被自媒体平台所蚕食。在这样一个人人发声、传播与接收的时代,公众人物理论也受到了时代的冲击和挑战。法律移植得以成功的基本要素之一便是契合本土的环境。如果我们把法律理解为人们在生活中作为生活方式来共同信守的规则,那么,只要生活方式没有发生变化,“法律移植”便是不可能的。①我国在名誉侵权案件的司法实践中适用“公众人物”理论遭遇诸多困境的原因便在于此。因此,基于自媒体时代的特点,如何在我国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完善我国公众人物名誉权案件的处理方式,是本章所要探寻的重点。在传统媒体的时代,新闻媒体作为一种稀缺资源,只能为特定的小部分人提供服务,而大部分的人则成为了沉默的大多数。正是由于新闻媒体资源的稀缺性,公众人物作为少数人的一部分,往往被认为是强势群体。他们通常掌握着比普通群众更强的话语权,因此,倡导权利衡平的公众人物名誉权理论才会应运而生。传统的公众人物理论在衡平公众人物的私权与社会公共利益时,基本符合比例原则。在这个过程中,一方面来说,公共利益的收益大于公众人物所付出的权利成本。对于这些原本在传统媒体时代的普通人而言,以公众人物的标准来要求他们显然缺乏合理性。

 

第二节我国名誉权纠纷案件公众人物理论的适用空间
由前述章节的实证和理论分析可知,公众人物理论在我国的司法适用中,出现了概念位移、定义判断模糊等问题,想要究其原因并探寻其在我国可能的适用空间,便要从该理论的适用关键处着手。美国的公众人物理论主要是通过以原告的身份和系争言论的内容为基础,区分出不同类型,并基于此确定适用何种归责原则。通过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的差异化分配达成名誉权和言论自由保护的一种动态平衡。反观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我国《民法总则》和《侵权责任法》均对名誉侵权进行了规定。但是,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中对于名誉侵权的抗辩事由并无明确的规定。为了弥补无规定抗辩事由的漏洞,最高院先后发布了《解释》与《解答》,其中规定了相对免责特权的抗辩制度和公正评论的抗辩制度,“公众人物”并未作为一个抗辩事由被规定于我国成文法中。本节将从我国的国情和法律框架的层面探寻公众人物理论在我国名誉侵权案件中的适用空间。我国属于单一制的国家管理体制,对国家工作人员实行严格的保护管理制度。发表党和国家高级领导(省部级)工作和生活有关的出版物作品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批准;对县处级以上的国家工作人员发表的批评性文章须报送相关党委审阅并经报社主要领导批准;对军队、武警、公检、司法等机关的负面报道和批评,均受到严格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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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同时结合我国《民法典》中的新闻舆论条款,对我国在自媒体时代处理好名誉权与公众言论自由的衡平问题作出一定的展望。另有部分学者认为还应考虑到公众人物与普通民众的利益平衡,如杨士林认为,公众人物处于社会较高阶层,跟一般群众相比,拥有较广的人际关系,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关注度,其因知名度和影响力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这一部分的经济利益可以作为对其限制保护的补偿。张新宝认为公众人物已经从自己的角色中得到了足够的报偿,如社会的普遍尊重、实现抱负、成就感、物质待遇等。就中国的国情而言,目前国内新闻媒体实行国有制。中国的事业单位和主管主办单位制度,使所有新闻媒介都直接或间接隶属于国家机关。中国媒体的舆论监督必须在共产党领导下,国内主要的媒体由党和政府掌控并受到经济扶持,它们的重大批评报道,通常得到主管机关的指示,虽然批评者是媒体,但通常被视为某一级政府或党组织的意见,权威性较大。同时,中国对新闻媒介实行特许制,数量受到严格控制,每年变动不大,据历年官方公布的数据,全国约有报纸2000种,杂志10000种,有节目制作权的电台、电视台各约300家,出版社近300家,这一点与美国作为权力“第四极”的新闻媒体④有很大的不同。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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