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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合作研究

  • 论文价格:150
  • 用途: 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 作者:上海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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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字数:108921
  • 论文编号:el2021042417170022083
  • 日期:2021-04-24
  • 来源:上海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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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法学论文,在国际层面排除不公正的制度因素,在国内层面挖掘自身的资源禀赋,努力改善本国制度环境,进而缩小与其他国家的差距,实现赶超。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内在逻辑,已经远远超出财产权的私权讨论范畴,更多地呈现在围绕贸易、投资、话语等方面的规则属性与逻辑表达。今天,非西方的产出已超过西方,但非西方国家的国际话语权与政治权力仍然从属于西方。“一带一路”着眼于发达——发展中国家的共同现代化。话语是一种权力,本质上服务于权力主体的利益,在国际知识产权法领域,它服务于美国、欧盟等西方发达国家的利益。美欧发达国家知识产权话语的背后是一套充满说服力的理论体系在支撑,我们既要理性地接受其中的正当合理的成分,也要与其中不公平之处做斗争,更要构建中国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自身的话语。因此“一带一路”区域知识产权规则的构建有利于约束国家行为,使国家的行为具有可预见性,最终有利于国际自由经济秩序的构建。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也是最具创新性的发展中国家,如何提出既符合中国利益又符合广大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利益的规则范本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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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因此,从国家行为视角考察各国的动机、合作的可能性、合作的复杂性和差异问题则显得尤为必要。此外有许多学者从国际关系或者国际政治的视角去评价和分析“一带一路”倡议,而且国外一些学者大多从现实主义理论出发、基于零和博弈分析方法去评价中国“一带一路”倡议的得失,或者其他区域大国的得失,此种评价隐然包含传统的大国争霸的色彩,这样的视角给倡议蒙上了一层不确定性的面纱;这些理论忽视了国际社会全球化的潮流,彼此依赖的现实,以及发展中国家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显然,仅从现实主义理论出发是有失偏颇的、不全面的。最后,“一带一路”倡议下的知识产权合作最终要落脚于规则的建构上。国际法虽不似国内法那般强制性,但其仍然具有秩序价值,反映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念以及一定的道德性。目前,一带一路基础设施的建设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下一个阶段应当是制度建设。这需要深入研究沿线区域条约和双边条约规则。目前,我国已经开始与一带一路沿线部分国家和国际组织签订了双边条约,其中包括新加坡、东盟、马尔代夫、巴基斯坦和格鲁吉亚等,部分双边条约包含知识产权条款。我们迫切需要理论研究跟上实践步伐。但是我国理论研究尚未全面深入到规则建构层面,当然,其中部分原因是对已有规则尚未展开全面归纳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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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合作的现实

 

一、一带一路沿线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合作实证分析
中国在知识产权双边合作中针对合作对象的不同采取灵活方式。尽管中瑞、中韩和中澳自由贸易协定的知识产权章节出现大量超TRIPS协定条款,中格自由贸易协定签署晚于上述三个自贸协定,按理中国有意愿将上述高标准保护条款并入更多的自由贸易协定里,这也符合中国的利益,然而事实上,中国并未将知识产权保护的高标准传递给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格鲁吉亚。上述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差异说明,中国并未在自由贸易协定谈判过程中将本国利益强加于其他国家,而是充分尊重合作方的意愿与利益考量,即从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与形式平等并重。中国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合作中的超TRIPS协定条款采取更务实的协调模式。另外,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已经突破贸易投资的局限,开始向社会、环境领域拓展,例如,中瑞、中韩自贸协定中在遗传资源保护及传统知识保护领域明确《生物多样性公约》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并承诺鼓励《生物多样性公约》与TRIPS协定之间的相互支持。同时中国所签订的某些双边自贸协定中将环境保护议题作为协定的一部分予以规制。这使得知识产权已经超越贸易,融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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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带一路沿线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合作规则不足之表征
一带一路沿线自由贸易协定知识产权条款的缺失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总体而言包含知识产权条款的自由贸易协定相对较少;二是沿线区域或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即使包含知识产权条款,一般而言,内容也比较笼统和概括,尤其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实体标准或者执行机制。一带一路沿线区域和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知识产权条款缺失的动因在于一带一路沿线各国普遍认为知识产权保护标准过高、执行过严不利于本国经济的发展。毕竟,当今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标准是由美欧发达国家和地区主导并服务于其根本利益的。然而,如若在“一带一路”倡议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合作中继续抱持此种消极态度,则不利于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中知识产权的保护,从而可能制约沿线各国知识产权国际贸易投资的发展。而知识产权的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是知识传播的最主要形式。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缺失最终会阻碍各国向创新发展的转型。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差异巨大,其中既有成功实现向知识经济转型升级的东亚经济体及其他国家地区,也包括工业基础尚不完备的最不发达国家。研究表明知识产权的强保护并没有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有直接影响。而发展中国家却要为此支付高昂的执法成本。②经济学家大卫·索斯克斯建议,各国应采取适合本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政策。即使发达国家在发展之初也采用了适合本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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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合作规则建构........71
一、“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合作规则建构的内部视角..........71
二、“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合作规则建构外部视角..............77
三、“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合作之中国规则体系化建设......85
第四章“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合作实施路径........95
一、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合作逻辑及其展开..........................................................95
二、中国政府“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合作的实施路径........102
二、中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利益保护................................................................105
结论.................................................................................................................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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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合作实施路径

 

一、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合作逻辑及其展开
笔者认为,以直角坐标系展现的知识产权保护基本逻辑具有开放性、包容性和思维上的逻辑理性特征,为进一步分析、论证以及研判“一带一路”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的实际问题提供了方法论上的工具,为研究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展示全新、直观和整体视角,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各领域、各层面的具体问题都可以在坐标系中找到对应性,并在此基础上予以展开和延伸思考。譬如,在特定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基本逻辑直角坐标系中,可以延展出第三条轴线Z轴代表特定产业全过程,包括创新设想、研发、中试、生产制造、市场流通等环节②,这样就形成特定产业知识产权保护逻辑的三维立体直角坐标系,从而为某类行业或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提供全息、直观及清晰的逻辑关系。就企业层面而言,全球价值链理论使得全球合作原则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国家间合作层面,更容纳进入了企业间跨国合作的新视角。私人企业的法律主体地位得到进一步提升。由于国家间经贸规则的设计难度显著增大,故国际立法权力将进一步分流,私人企业层面的“现代商人法”将更为勃兴。②价值链上企业之间(常常通过主导企业的牵头)就会通过契约或倡议形式自发满足监管一致性,以弥补主权国家监管之力所不逮,从而非政府的治理概念更趋突出。③对于中国企业而言,无论是处于全球生产体系的设计、生产、流通以及销售环节的哪一端,都须解决知识产权的获取、行使和救济等价值实现的核心问题。企业也是推动一带一路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的重要主体。

 

二、中国政府“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合作的实施路径
目前,中国与相关国就知识产权合作还存在下列问题:第一,知识产权区域或双边合作伙伴中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缺失。我国虽然与东盟、巴基斯坦等地区或国家早就订有自由贸易协定,但是知识产权专门保护缺失,有待补充完善。第二,与各国专利政策信息或专利审查合作有待进一步加强。对于像巴基斯坦、孟加拉这样非PCT成员国,我国有必要加强与其专利管理机关的交流与合作,改善彼此的知识产权制度运作,增进制度的透明化。第三,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应力求减轻社会成本负担。从经济学角度,知识产权的高标准、强保护需要投入巨大社会成本,对于发展中国家有可能不堪其负。行政机关主动执法要比司法机关被动司法的社会成本高。在中澳、中哥、中秘自贸协定的边境措施中,规定缔约方主管机关应依职权启动边境措施,而不需要来自权利人的正式控诉。而TRIPS协定第51条至59条并未强制规定主动执法,因此可以认为TRIPS协定允许各国选择执法方式。在对外合作中,我们有权利通过协商选择,避免过分承诺行政主管机关的执法行为,以降低社会执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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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深入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已经成为必然趋势,我们应当科学、客观、理性地认识到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合作的复杂性、差异性以及各国共同利益的需求,以可持续发展为宗旨,以动态利益平衡理论为基准,以沿线国家的共同利益需求为出发点,指导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合作规则构建。“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了新型全球治理观,即共商共建共享的合作观、构建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的合作观。“一带一路”倡议本身不但代表的是发展中国家的话语,而且是富有建构性的话语。它为南北、南南平衡发展,公正发展,奉献中国方案和中国智慧,推动国际秩序朝向更加公正、合理、可持续方向迈进。“评判每一代人时,要看他们是否正视了人类社会最宏大和最重要的问题。”,基辛格博士在《世界秩序》一书中如是说。“一带一路”能否成功,就看它能否解决人类社会最宏大和最重要的问题。“一带一路”就是在解决中国问题的同时解决世界问题,在解决世界问题的同时解决中国问题。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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