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法学论文,内地与台湾地区的区际民航私法冲突的解决看似有多种方式却都困难重重。统一实体立法途径虽能可以从根本上解决法律适用问题,但目前在两岸之间并没有实现的可能性;统一区际冲突法本质与统一实体法模式一样,也是难以实现的。内地与台湾地区各自进行相关的实体立法并使之趋同化,这在实现之中也几乎不可能做到。虽然区际冲突法方法不是最佳选择,但是目前的较为现实的选择,所以内地应该专门对两岸航空区际私法冲突作出具体的法律规定。除此之外也可以通过进一步深化海协会与海基会之间协议模式,内地与台湾地区的民航承运人也可以采取类似的民航运输合同来减少法律冲突上的纠纷。本文主要聚焦于两岸民用航空运输领域,采用了理论剖析与比较立法实践相结合的研究方法,除了探讨两岸学术界关于两岸区际私法冲突的各种理论之外,还对比分析了两岸之间与民航运输有关的立法的优缺点,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从当事人行为权利能力、民航侵权、民航运输合同以及民用航空器权利这几个方面来探索内地与台湾地区之间的民航运输纠纷法律适用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结合两岸民航运输的特点进行论述并由此提出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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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根据两岸之间发展现状对两岸航空私法冲突问题的解决加以分析并给出建议。两岸之间民航直航的发展无论是对内地还是对台湾地区都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站在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在全球经济不景气的背景之下,进一步深化了两岸之间的经贸往来,使得内地可以更加深入地扩大改革开放,更好地引进台湾地区的资金与技术,推动内地产业结构加速升级;对于台湾地区缓慢的经济增长来说,与内地加深合作也是顺应时代潮流,这样可以促进两岸之间的产业链互相取长补短,做到更好地资源配置,提高共同的生产效率与市场竞争力。这无疑是为了美好生活而勤劳拼搏的两岸人民心之所向的。站在政治文化的角度来看,虽然台湾地区有民进党当局的不断阻挠,但祖国统一大业是中华民族的伟大使命,是历史的大势所趋。两岸民航直航的发展,使得民间的民商事活动更加简单高效,进一步促进内地人民与台湾地区人民的文化沟通。两岸人民同宗同源,在不断加深相互了解的情况之下,当年对峙所形成的隔阂与误解也会逐步消散。同时在两岸经济共同发展的背景下,两岸更是密不可分的利益共同体,台湾地区无法脱离内地独自发展。所以两岸民航直航不仅是两岸之间交流往来的重要桥梁,更是实现祖国统一大业的关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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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两岸航空私法冲突的性质辨析
一、两岸航空私法冲突不属于国际私法冲突
台湾地区当局也在对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所做的解释中强调内地和台湾地区都是中国的领土,内地的人民和台湾地区的人民都属于中国人,两岸之间的各种交往所引发的案件都适用于台湾地区的法律规定。目前我国还处于国家并没有真正统一的状态之中,两岸之间需要承认一个中国原则这样的大前提下,双方应该在交往活动中不否定对岸为事实上的法律实体,来构建两岸之间更加紧密的关系。②综上几点,暂且不论双方各自表述“中国”的具体含义有怎样的不同,也不用照搬西方国家是如何处理其国内法律问题的,更不用理会台湾地区内部少部分台独势力的从中作梗,两岸之间的问题永远都是在一个中国原则之下我国自身内部的问题,内地与台湾地区之间的私法冲突并不是国家之间的国际私法冲突,内地与台湾地区之间的民航私法冲突自然也不是国际私法冲突。其次,站在中国自身的角度来看,在社会的基本制度上两岸四地之间目前实际上存在着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这两种不同的社会制度,在法系划分上两岸四地之间更是拥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系、大陆法系以及海洋法系,两岸四地之间所加入的国际公约以及签署的国际协议也都不尽相同。
二、两岸航空私法冲突是独特的区际私法冲突
针对其独特性进行论述,首先要站在中国的区际私法冲突这样一个大范畴的立场之上,内地和台湾地区之间的私法冲突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地区之间的区际私法冲突有很多共同之处,和其他多法域国家的区际私法冲突相比有着显著差别,首先我国的结构形式是单一制共和国,而其他很多国内存在着区际私法冲突的国家是属于复合制国家,比如美国和加拿大这样的联邦制国家和英国这样的联合王国。我国和这些国家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上,在国家法律和区域法律的关系上,在整套法律体系建构与运行上都有着很大程度上的不同。不得不承认的是,我国两岸四地之间这样的独特国情在世界范围内也几乎是绝无仅有的。再次,我国两岸四地都有相对独立的司法体系,内地的最高法与港澳台三地法院之间的关系和最高法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关系大相径庭,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都设立了本法域内的终级法院。
第三章两岸航空相关法律规则适用中所存在的问题.............................13
一、航空运输当事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规则适用问题.............13
一、航空运输当事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规则适用问题.............13
三、航空侵权损害中的规则适用问题..................................................16
三、航空运输合同纠纷中的规则适用问题..........................................16
四、航空器权利的规则适用问题..........................................................19
第四章两岸区际私法冲突的解决方式......................................................22
一、问题解决的基本原则......................................................................22
二、区际私法冲突中常见解决方法的缺点..........................................26
三、两岸区际私法冲突的具体解决措施..............................................29
第五章两岸航空法律纠纷中法律规则适用问题的解决途径.................33
一、航空运输当事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33
二、航空运输合同纠纷中的法律适用..................................................34
三、航空侵权损害中的法律适用..........................................................35
四、航空器权利的法律适用..................................................................35
三、航空运输合同纠纷中的规则适用问题..........................................16
四、航空器权利的规则适用问题..........................................................19
第四章两岸区际私法冲突的解决方式......................................................22
一、问题解决的基本原则......................................................................22
二、区际私法冲突中常见解决方法的缺点..........................................26
三、两岸区际私法冲突的具体解决措施..............................................29
第五章两岸航空法律纠纷中法律规则适用问题的解决途径.................33
一、航空运输当事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33
二、航空运输合同纠纷中的法律适用..................................................34
三、航空侵权损害中的法律适用..........................................................35
四、航空器权利的法律适用..................................................................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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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两岸航空法律纠纷中法律规则适用问题的解决途径
一、航空运输当事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最后是住所地法的问题,在法理上住所地通常有永久居住地的含义,而经常居住地只需要有持续一段时间的居住状态,达到条件上要小于住所地。内地的民法总则中把户籍作为区分二者的标准,两个地点不一样的时候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地。①从国际私法冲突的角度来看,在确定当事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时候以经常居住地作为连结点已成为国际社会上的主流观点,内地涉外法律适用法之中的相关规定也不例外。每一个自然人都有且同时只有一个经常居住地,所以在区际私法冲突之中,把经常居住地作为连结点会起到有效的指引作用,明确地引向具体法域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适用。所以在内地与台湾地区之间民航领域的民商事案件中,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确定适用其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法律规定。相对应的法人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确定问题上与自然人的法律适用规则一致,与自然人的经常居住地相对应的就是法人的主要营业地。结合上文论述,在区际私法冲突中当事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确定应该以经常居住地作为连结点确定准据法进行具体的法律适用。这与内地国际私法适用规范以及国际社会主流观点相一致,内地未来的区际法律适用规范中应该明确规定这一点。
二、航空运输合同纠纷中的法律适用
内地与台湾地区之间的民用航空运输合同纠纷当中,在适用法律的选择上,首先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当事人之间自主选择的法律规定为优先项。如果当事人并没有自主选择所适用的法律的话,内地与台湾地区立法中相应的具体规定并不相同,造成了适用规则上的冲突,这一部分已经在上文中有所比较。建议在内地与台湾地区之间的民用航空运输合同纠纷当中,若当事人之间并未自主选择所适用的法律的话,应该把最紧密联系地作为连结点进行法律适用。民用航空运输合同关系中的最紧密联系地包括了该合同的订立地、该合同的履行地以及航空公司的主营业地。在这里面民用航空运输合同的履行地就是航空公司的主营业地。民用航空运输合同订立地点需要视具体的情形而定,首先是内地与台湾地区之间的民航客运航班,如果乘客并不是使用线上网络途径进行购票的话,该民用航空客运合同的订立地点应该是现实中乘客收到机票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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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由于内地与台湾地区的区际私法冲突的独特性和复杂性,不仅要加强相关的成文立法,还应该建立正式的判例制度,在司法实务中引导审判者进行正确的法律适用。判例具有明确具体、适应性强、滞后性弱的特点,这可以与成文法律取长补短。判例可以根据具体真实的案情对区际私法冲突中适用规则的深入诠释,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限制法官在司法实务中的自由裁量权,可以使其更加公平公正地进行审判工作。在司法实务中还要避免区际法律适用中的对本地法律的滥用,内地与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在民商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内地与台湾地区之间的民商事法律规定相对平等的原则需要贯彻在司法实务的全过程之中。从两岸之间现状来看,要做到上述这些还需要花费较长的时间。但无论如何,这些基本原则和行之有效的方法会为我们指明前进的道路。内地与台湾地区之间的民航直航已经实现数年,但与直航相关的立法与司法则处于起步阶段。两岸民航直航健康有序发展,两岸旅客的安全快速的旅行,两岸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两岸经济的蓬勃发展,都离不开于两岸之间的法律建设在正确的方向上不断前行。
参考文献(略)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