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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权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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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途: 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 作者:上海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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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编号:el2021011721260221790
  • 日期:2021-01-17
  • 来源:上海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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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法学论文,本文通过综合运用实证分析、模式分析和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得出以下主要结论:第一,从本质上看,量刑建议提出方式的精准化、量刑建议表达形式的书面化及量刑建议适用效力的实质化反映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的扩张本质,且于实践中易招致检察机关权力滥用的风险。因此,有必要理性建构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的实体标准与程序规则,以促进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规范行使、保障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合理作出。第二,“认罪认罚”量刑情节与“自首”“坦白”量刑情节之间的共同构成要件要素是“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但二者在指向对象、客观含义、主观内容及适用阶段等方面存在较大不同,两类量刑情节之间存在交叉关系。检察机关应当依循全面评价原则与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精神,明确对“认罪认罚”量刑情节与相似量刑情节进行合理评价的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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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本文的理论意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通过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这一刑事实体法与刑事程序法相交叉问题的研究,尝试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领域推动刑事一体化理论的发展。第二,通过将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量刑建议权纳入诉讼目的、诉讼构造、诉讼原则等刑事诉讼法的基本范畴中进行讨论,尝试协调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权与现代刑事诉讼理念、诉讼原则、诉讼制度之间的冲突,推动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纵深发展。本文的实践意义可从两方面进行阐述:第一,通过对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权所涉及的相关问题在实践层面和理论层面的类型化分析与抽象概括,有助于我们更为准确地把握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改革历程与实践困境。第二,通过对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权实践规律的揭示与未来规制路径的探讨,有助于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稳健发展,并为繁简分流司法体制改革增添活力。在“协商性的公力合作”诉讼模式下,辩护方被给予了更为广泛的诉讼权利,以便其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与控诉方达成认罪认罚从宽协议,由此被追诉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得到了进一步强化。受合作式诉讼模式的影响,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权的实质内核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改革自此进入了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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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权的新型样态

 

第一节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权的产生背景
由此,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一种有别于传统“对抗式”的诉讼模式或理念,即“合作式”诉讼模式。根据过往的研究,“合作式”诉讼包括“最低限度的合作”“和解性的私力合作”与“协商性的公力合作”三种子诉讼模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因蕴含协商精神而应被归入“协商性的公力合作”诉讼模式中。具体而言,“协商性的公力合作”诉讼模式包括三项核心结构要素:第一,控辩双方相互协作、互利共赢。在“协商性的公力合作”诉讼模式中,控辩双方为了谋求各自利益的最大化,往往在审前阶段便达成了认罪认罚从宽协议。由于辩护方主动认罪认罚、控诉方积极与其协商,控辩双方之间形成了非对抗的诉讼格局。第二,法官作为第三方居中审查确认。法官在“协商性的公力合作”诉讼模式中并未对控辩双方之间的合作施加外部压力,而多是对二者达成的纠纷解决方案进行权威性的审查确认,也就是说,对诉讼程序发挥主导作用的仍然是控辩双方间的协商合作。第三,被追诉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得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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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权的规范内涵
无疑,量刑信息来源越广泛、量刑信息交流越频繁,量刑结果便越精准。在一般刑事案件中,由于控辩双方之间始终保持着紧张对立的关系,检察机关无法准确获取辩护方所掌握的案件事实及量刑证据,致使检察机关无法提出“精准化”的量刑建议。而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控辩双方可在审查起诉阶段就量刑问题全面展示证据、充分交流观点,这为检察机关“精准化”量刑建议的提出奠定了基础。第二,认罪认罚案件的认知条件逐渐完善。随着人工智能、数据信息时代的到来,检察机关具备了借助于大数据辅助软件抓取各地区同类案件刑罚结果与裁量依据的条件。这不仅从技术层面填补了过往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经验缺乏的短板、拓展了检察机关发表量刑建议的能力,也为“精准化”量刑建议的作出提供了有力的支持。显然,量刑建议提出方式的精准化有利于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使得被追诉人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与明智性更加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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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实体规制(二):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从宽限度.................39
第一节量刑建议“从宽限度”的范围限定.................39
第二节“限缩式从宽”的实践及悖论.................41
第三节“扩张式从宽”的现状及难题.................47
第四章程序规制(一):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协商机制.................59
第一节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协商机制的现实意义.................60
第二节“单方决断式”量刑建议形成机制的困境.................62
第三节“平等对话式”量刑建议协商机制的建构.................71
第五章程序规制(二):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审查机制..................82
第一节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审查机制的正当性.................83
第二节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审查机制的实践缺位.................86
第三节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审查缺位的原因剖析.................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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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程序规制(二):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审査机制

 

第一节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审査机制的正当性
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基础来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承载着“认罪”与“认罚”两项核心内容。由于“认罪”涉及的是是与否的性质认定问题,“认罚”关乎的是多与少的数量抉择问题,故对于前者,控辩双方之间不存在协商的空间,而对于后者,控辩双方之间存在商洽的余地。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过程中,多数认罪认罚案件的被追诉人对于案件性质及指控罪名并不持有异议,而对于量刑情节及量刑结果则分外关注。因此,强化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对于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审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才能有效避免被追诉人审后上诉、滥诉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在上诉审程序中,只有强化人民法院对于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审查,才能及时遏制被追诉人审后上访、缠访问题的出现。综上,对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量刑建议进行审查,无损于刑事诉讼效率化的改革目标,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效率化改革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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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审査机制的实践缺位
不可否认,强化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对于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审查,既有助于推动认罪认罚案件实现实体公正,也有助于保障认罪认罚案件达致程序公正,同时也契合司法体制改革的效率目标。但是,从审判实践反馈的情况来看,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存在一审审理程序审查失范、二审审级程序审查乏力等现实问题。总体而言,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审查机制缺位现象普遍存在且极其严重。另一方面,该条文规定了人民法院自行调整量刑建议的前置程序,即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如前所述,对于何为经检察机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仍然“明显不当”,该条文并未予以清晰界定;加之司法解释规定前置程序本身所体现出来的鼓励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的实践倾向,最终致使人民法院缺乏对不当量刑建议进行合理调整的实际动力。由此,人民法院对不当量刑建议的调整机制无法落到实处,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最后一道把关程序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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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第三,合理界定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从宽限度,是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实体标准理性建构的另一重要维度。量刑建议从宽的“最高限度”是案件量刑建议从宽限度的基础与核心问题。从平衡量刑建议从宽适用方向着手,对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中“从宽限度”的认定应严格区分责任刑与预防刑,坚持责任刑不得过度干预预防刑、预防刑不得超越责任刑底线的基本思路,并以此为基础,审慎看待诉讼效率对量刑从宽的影响。在协调不同价值理念的基础上,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中的“从宽限度”应具备量刑从宽情节交叉化、量刑从宽幅度常态化、量刑从宽效力半刚性的实质内涵。本文借鉴了美国“辩诉交易制度”、法国“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德国“认罪协商制度”、意大利“处刑交易制度”等研究成果,以求扩展实践研究领域、充实理论分析资源。通过对国外既有规定与实践的分析、对比,为完善我国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规则体系、限制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提供了有益帮助。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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