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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说下信托收据法律探讨

  • 论文价格:150
  • 用途: 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 作者:上海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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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编号:el2021010421414121307
  • 日期:2021-01-04
  • 来源:上海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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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法学论文,信托的目的无限宽广,“就像律师的想象力一样”,②可以作为担保的工具。③担保的本质在于,是对信托收据下的提单上设立权利负担,优先满足银行债权的需求或者其他目的。就目的来讲,担保确实是仅为保护债权人之私人利益,无关社会公共利益,而信托则是为实现受益人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由受托人管理或者处分信托财产,如若以担保为目的设立信托,显然不能将其归类于特定目的,因其有确定的受益人,即债权人,因此,以担保为目的设立信托,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符合设立信托的目的要求,故应合法有效。④信托收据的信托属性是毋庸置疑的,也只有以信托说解释才是我国整个信托制度迎来良好开端的必要条件。目前信托说下仍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但信托说的前景是光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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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信托收据以实现银行的债权为目的。信托收据为银行和进口方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利于银行利益,而且进口方也是有利可图。双方各取所需的权利义务设计正是信托收据的核心所在,使得信托收据在国际贸易中具有广泛的运用。作为舶来品的信托收据,其权利义务安排有别于传统大陆法系。信托收据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性质究竟如何也有多种学说。经过多年的研究,对既存各种学说进行取舍之后学界对信托收据的法律性质主要有三种学说—信托说、让与担保说、动产抵押说。信托收据是由银行在信用证结算下对国际贸易进口方进行融资的一种权利义务安排。进出口贸易一直是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之一,信托收据作为融资方式对于国际贸易十分重要。现阶段对信托收据关系的法律适用不统一,信托收据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安排缺乏可预见性。理清信托收据法律关系的性质,对于保护银行和进口方权益十分重要,同时对中国信托制度具有特性化的发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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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的态度及信托收据概述

 

(一)法院的态度
最高人民法院在其他一系列来往合同中解释出双方以信用证下的货物为质押担保的意思表示,确认荔湾支行的优先受偿权。该案件作为一路一带典型案件,影响深远。最高人民法院认识到银行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作用,在案件的审理中充分保障了银行债权的实现。最高人民法院未利用信托收据原有路径,而是依照国内担保制度的要求解释合同内容,最终认定银行享有质押担保。信托制度素以其开放性和灵活性闻名,因而可以满足当事人不同需求。信托制度还可以最大化财产的利用率,有助于财产要素在不同主体间的流动,进而促进经济的发展。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的发展,设定信托的目的也呈现多样化,与此应运而生的就是不同种类的信托制度。在国际贸易领域,为保障银行债权的顺利实现而创设的信托收据就是信托制度的新兴种类之一。信托收据为国际和国内贸易提供融资和担保服务,银行将货物交付至进口方并同时保留对货物的财产权利,进口方利用其销售优势处分货物以清偿银行债务。

 

(二)信托收据的流程及概念
笔者认为,以国内类似制度解释信托收据的做法不但不能收到良好效果,且不利于信托收据制度的发展。上述信托收据关系中存在的问题及情况,究其原因是因为硬生生的扯断信托收据制度的根源所致。中国各大商业银行开展信托收据业务,其所仿效的对象就是香港,而香港深受英美法系之影响,其信托收据关系当然属于信托制度的范畴之内。虽然信托说在我国尚存诸多问题,与另外两种学说比较之下其前途仍是光明的,因为对信托说结构稍加调整使之适应我国法律体系在理论和立法层面上而言均是可行的。因此,笔者坚持以信托说解释信托收据关系。论文通过对信托收据关系特性的论述,分析现存信托收据学说中存在的问题,并对信托收据法律关系的完善提出建议。信托制度始于英国成于美国,经过多年的实践在英美两国发展成重要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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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托说解释信托收据在我国存在的问题......................................17
(一)信托收据关系的所有权问题......................................................................17
(二)银行受益权能否对抗第三人......................................................................18
(三)信托收据的公示问题..................................................................................20
(四)受托人的权利义务问题..............................................................................21
四、域外经验及对完善我国信托收据制度的建议..............................25
(一)英国信托收据制度的发展..........................................................................25
(二)美国信托收据制度的发展..........................................................................28
(三)对完善我国信托收据制度的建议..............................................................32
结论...................................................................................................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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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域外经验及对完善我国信托收据制度的建议

 

(一)英国信托收据制度的发展
英国法院对信托收据的解释明显具有阶段性划分:第一,在质押财产未出售前,银行享有质押权是毋庸置疑的,但是返还占有的原因是严格限定的,并非所有原因的返还占有都不影响质押效力,否则质押可能归于无效,银行债权将沦为普通债权。在第二阶段,货物销售后,受托人应当以货物销售款偿还银行债权,在英国信托法的语境下,针对货款银行享有的权利似乎不需要过多的解释。对于上述货物销售款的权利,有学者认为是另一项担保的安排,①即另外设立新的信托——信托收据加宣言信托。上述做法实则应该区分情况而对待:在货款已交付至受托人情况下,不必另设信托以担保货款最终交付至银行,因为在英国的信托制度下,信托财产束(fund)不仅包括最初设定信托的财产,还包含该财产的等价金额或赔偿,因此仍由受益人的银行主张权利即可。在第三人拒绝支付货款的情况下,方有必要另设宣言信托,由银行向该第三人主张权利。此时,受托人
将对第三人的债权为信托财产设定宣言信托,银行作为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货款。

 

(二)美国信托收据制度的发展
合乎情理原则要求法官做出判决前应该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尽量做到合乎情理。这是波斯纳在霍姆斯的研究基础上提出的原则。波斯纳认为,没有什么运算法则可以在法治与个案后果、连续性与创造性、长期与短期、系统性与个别性、规则与标准之间达到正确的平衡。因此,尽量将与案件有关的所有因素考虑进去。上述因素不仅包括判决的可识别的具体后果,也包括标准的法律材料和保存法治价值的优点。随着不断出现的新案件情况,考量所有因素显然是不可能的。综上英国和美国本着同样的逻辑发展信托收据制度,使救济不断带有物权属性。我妻荣教授认为,当今世界上担保制度两种主要发展趋势为:1.发展限制物权以保障债权;2.发展权利分离以担保债权。英国以第二种方式保障债权,而美国亦是如此。托马斯教授认为,在美国,学者们的研究也开始向以财产权规制信托关系的方向发展,而英国自始就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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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国内不少学者主张以现有担保制度予以解释信托收据,其根源在于分析信托收据时太过注重合同中的担保用意,并认为担保利益不能设定信托,因为依据我国《信托法》只有在转移所有权下才能设定信托关系。这中观点不但与信托发源地①的英国之观点不符,也与我国《信托法》的规定不符。在《信托法》的条款中可以看出“财产权利”的表述,立法者其实为信托留下的“正统”的痕迹,之所以强调所有权,正如王涌教授所言,我国信托制度不但“躯干”,将“四肢”一并引入时,信托收据的问题不再是问题,到那时也希望我国信托制度能有良好的发展。针对上述情况,波斯纳提出模糊路径的做法:一个案件往往包含诸多的因素和纠纷,在社会反映不是那么强烈的情况下,或者社会的关注点集中于案件中的某个层面时,法官可只针对案件整体中的一两个纠纷进行解决,以此来回应社会的需求,而不是对案件进行全方位的解决,等到有了足够的依据、对问题的全貌了解比较清楚的时候,再作出全方位的精确处理。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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