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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辩护律师权利探析

  • 论文价格:150
  • 用途: 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 作者:上海论文网
  • 点击次数:201
  • 论文字数:0
  • 论文编号:el2020120900383921192
  • 日期:2020-12-09
  • 来源:上海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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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法学论文,侦查实践中,侦查机关使用层出不穷的手段使辩护律师无法与犯罪嫌疑人取得联系,甚至个别案件中辩护律师竟然对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地点都无从所知,荒唐至极。此外,侦、诉、审三机关对法律明确赋予的权利视若无睹,令辩护律师叫苦不迭。而辩护权又是一项关涉到刑事诉讼不同阶段、不同主体的系统性权利体系,并非单单解决会见难、阅卷难和调查取证难的问题所能够体系性搭建和重构的,故笔者在论文中除了对现有问题针对性的提出解决之策外,亦对律师在场权、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程序性辩护制度等对辩护律师权利的完善起到辅助和配套作用的权利和体制机制进行剖析和论述。因此,对于我国的辩护律师权利研究亦应当以我国的理论脉络及实践应用为前提,二者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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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在系统分析方法的运用方面,首先将辩护权置于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整体体系中,定位了辩护律师权利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对各方诉讼主体所产生的作用及实际影响。通过辩护权利在整个人类历史诉讼程序发展过程中从产生、发展、迂回、再发展的历史脉络中,详细论证了各个发展阶段诉讼模式的演变和权利斗争的形态,从古代弹劾制诉讼模式中辩护职能的萌芽到封建纠问式诉讼程序中辩护权的名存实亡,再到近现代刑事诉讼程序中被指控人诉讼地位的上升所产生辩方权利的逐步恢复,对辩护权的发展轨迹进行详细复盘及追溯,才能对进一步辩护律师角色的介入提供可靠的权利存在基础。同时,以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发展脉络为背景,以律师辩护权利的演进为主线,将辩护律师权利的发展置于刑事诉讼程序发展的整体系统之中,实现全方位的具体研究。比较分析的方法也随时运用在了每一章节对制度和权利的研究中,对辩护权二元化划分、辩护律师权利的属性、辩护律师在诉讼程序中是否具有主体地位等在理论学界所产生的不同学说及其各自侧重点进行了对比,以期能够在对实践中辩护律师权利的运行分析时,有更加明确的理论导向性。实证分析法,是本文最有价值及魅力的研究方法,这不仅仅是因为辩护权并非一项理论权利,在实践中的运行状况才是真正反映其所镶嵌其中的刑事诉讼程序完善与否的试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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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律师辩护权要义研究

 

第一节辩护权与辩护制度
辩护权应当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任何司法主体予以严格保障。辩护权应当由法律甚至一个国家的根本性法律予以规定并维护,是任何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同时也应被执行法律的任何司法主体所依法严格保障。第三,辩护权的权利行使主体不应仅限于被告人,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辩护权更应当享有并受到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处于不同诉讼阶段因主体性质不尽相同而产生的不同称谓,辩护权应当贯穿刑事诉讼的始终,不能因犯罪嫌疑人并没有切实受到公诉机关的指控而剥夺或使其丧失辩护权,这是极易导致冤错案件发生的常见原因。事实上,很多冤错案件的源头就始于侦查机关。同样,犯罪嫌疑人也不应因羁押与否而在辩护权问题上予以区别对待,即便处于未羁押状态,其将来的人身、财产权利也存在潜在危险,应当赋予犯罪嫌疑人对抗这种危险的辩护权。第四,辩护权需要在强制性法律手段予以保障的情况下才能实现。在没有任何程序性救济的情况下,辩护权极易沦落为“纸上谈兵”,在被侦查机关、公诉机关乃至审判机关非法侵害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缺失有效的救济途径而使辩护权成为“一纸空文”。因此,对程序性救济措施的制度建立,如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沉默权制度、证据开示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第二节律师的诉讼权利与律师辩护权
律师作为受被指控人委托而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主体,虽然权利来源于因被指控人自身权利而衍生和延伸的权利,但也并不止于此,为了实现辩护律师在诉讼过程中所要达到的诉讼任务和目标,在狭义的辩护权之外法律还赋予了辩护律师一些为实现辩护权所需的权利,这多种不同的权利形态构成了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对辩护权的探究不能抛开其他权利形态而独立进行,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每一种权利表现都是为实现保障被指控人诉讼权利、以及达到最终的辩护目标而存在。因此,笔者在设计实证问卷时,着意区分了刑事诉讼程序中不同阶段的权利形态,以做到对同一权利在侦、诉、审三个阶段所面临的不同问题有针对性、导向性的收集问卷反馈,实现实践问题与理论研究的契合搭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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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沿革....................................75
第一节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理论提出...............................................76
第二节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实践发展...............................................86
第四章侦查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112
第一节我国关于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113
第二节我国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122
第五章侦查阶段的辩护权完善与重构.............................................135
第一节律师帮助权的完善与重构...................................................136
第二节会见与通信权的完善与重构................................................143
第三节阅卷权的完善与重构...........................................................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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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辩护律师权利保障的相关配套性制度探析

 

第一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深化
从心理和身体行动两方面都不具备收集非法取证活动线索和材料的能力,对要求其提供非法取证线索或材料才能启动排非程序的制度不具备现实的可操作性;二是,控方本就是可能涉及非法取证活动的主体,要求其“自证清白”,证明其自身侦查行为的合法性,本就是一件难度系数极低的要求,加之侦查机关在侦查实践中都有着丰富的侦查经验,在时间和空间都有巨大优势的情况下,如其欲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非法方法讯问时,会保存甚至制造证明其合法取证的材料,以备日后之需。因此在被告人权利空间极小的情况下为其设置高标准的证明要求,却又在控诉方权力空间极大的情况下为其设置低标准的证明难度,这无疑是本末倒置的制度设计,颠覆了非法证据排除的真正价值。概括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界定和实践适用问题是涵盖了众多微观概念和程序的界定和取舍,同时也是审判阶段辩护权实质化的制度前提,其优劣成败直接关乎辩护权在审判阶段的有无,具有举足轻重之制度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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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程序性辩护的完善
我国自2012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刑事诉讼制度中明确确立之后,经过了几年的发展与立法修订,逐步完善并为辩护律师进行程序性辩护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有学者将程序性辩护的含义区分为广义和狭义两个维度,广义的程序性辩护,概指所有将刑事诉讼的法定程序作为为辩护依据而进行的辩护方式,如辩方认为法官或其他法庭审理人员的参与会对案件公正审判造成不利影响,则可以提出要求其回避的申请;又如,辩方认为受理法院不具有法定管辖权而要求变更管辖等情况。而狭义的程序性辩护是指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办案过程中,对办案人员可能存在的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或侵害嫌疑人、被告人人身权益的诉讼活动提出反驳意见的辩护方式。程序性辩护的核心要义是寻求对侦查活动、公诉活动和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之无效宣告,以及针对这种违法行为所应当施加的后果性制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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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其次,我国立法对辩护律师权利保护力度的不断增强,是明显显现在刑事诉讼法及各司法解释的不断修订和完善过程中的。从1979年第一部刑诉法的降生,到1996年刑诉法的第一次大改,再至2012年刑诉法在世界刑事诉讼第四次革命背景中的巨变,直到2018年为适应整体法治体制变化的应运之改,在四次修改和发展中,人权观念得到了持续性强化,惩治犯罪不再成为刑事追诉的唯一目的,辩护律师被不断推崇为“为权利而斗争”的使命化身。此外,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中国特色化规定被予以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得到立法化保障并不断深化,辩护律师能够在刑事诉讼的第一时间侦查阶段就介入,刑事辩护“三难”问题已经提上日程并被不断细化解决,这些民主、法治的进步都是无法抹杀的事实,尽管,“无罪推定”还有待于还其本源,“司法审查机制”还缺乏理性构建的环境。笔者以辩护权利的不同类型和表现为轴心,将1979年首次立法后的三次法律和司法解释修改中的变化进行了对比,同时总结了每一次修法的进步之处,梳理了在辩护律师权利方面所取得的发展。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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