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法学论文,进行经济分析的前提是研究者对现实要有准确的把握,只有经得起事实检验的理论才具备解释力,也才有助于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面对现象提出问题一一针对问题提出理论假说一一根据理论假说从逻辑上推导出可用事实进行检验的明确含意一一用经验事实来检验根据理论假说推导出的明确含意”,是科学研究在方法论上的四部曲,而且与马克思主义者所信奉和坚持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完全吻合。如此观之,任何有关审判权内在属性的理论解说,只有当其完全可以用于解释古今中外任何审判权的运行状态时,我们才能说该理论具有充分的说服力。因此,如果实事求是地观察现实,就不难发现,独立、被动、中立、公开、专业、终局和公正等,其实都只是审判权在特定约束条件下所表现出来的一种运行状态,约束条件一旦改变,审判权的运行状态也会发生相应改变。追求和向往独立、被动、中立、公开、专业、终局和公正的审判权,在逻辑和事实上都不等于审判权在实践中就一定是独立、被动、中立、公开、专业、终局和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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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导论
在经济学看来,实现法官的个人利益与审判权的运行质效相统一,关键在于消除法官职权行为的外部性,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收入要与贡献相匹配,二是责任要与危害相当。法官的个人利益就是其作为审判权的使用者而获得的货币收入与非货币收入的总和。其中,货币收入体现为法官薪资,非货币收入则表现为法官职业地位、尊荣、声望、闲暇、自我满足等方面。尽管非货币收入不如货币收入那样容易衡量,但从两者的边际替代入手,还是大体可以量度清楚的。也就是说,一个人为获得某种非货币收入而愿意放弃的货币收入,就是这种非货币收入在其心目中的价值。整体而言,法官素质的均衡点取决于法官职业的收入水平;而法官职业收入水平的提高,则必然要以法官群体适当的精英化为前提。此外,从“委托-代理”的角度来看,人民或者国家处于委托人的地位,负责使用审判权的法官处于代理人的地位与权力分工相对应的是人员专业化,因此,法律职业群体的兴起、专职司法人员的设置均与司法审判权在国家政权中的分工密不可分。权力的行使与资源的使用一样,其使用权必须得到清晰界定,否则就会因为权属不明而引发争夺,导致“公地悲剧”,无谓地浪费社会财富。这些都是制度运行的交易费用过高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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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实践中的审判权
一、问题与视角
本章的结构和内容大致安排如下:第二节通过叙述一个医学实例来展示理论解说和事实验证的过程,从而为本章的展开奠定事实检验的方法论基础;第三节对当前关于审判权属性的若干理论解说进行逻辑推导、事实检验和语义分析,以揭示相关命题很容易就被事实证伪,其并非是对审判权的完整描述;第四节从经验事实出发,提出与当前通说不同的、有关审判权内在属性的若干理论解说,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若干可用事实进行检验的明确含意;最后是结语,申明法学研究的科学化必须走因果推导和事实检验的道路。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实质,就是将特定案件的审判权排他性地界定给法官个人使用;相应地,法官必须对其使用审判权的行为承担责任,并且应当获得与自己贡献相匹配的报酬。这与经济领域中资源产权的界定在本质上是相通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减少交易费用。通过梳理政权的产生过程、权力的分工演变以及审判权的权属安排形式,本章指出,正是旨在减少制度交易费用的种种努力,促使人们在不同的时空背景下作出了特定的制度选择,有关司法审判权的制度选择也不例外。
二、事实检验的进路
此外,由于观察到第一产区的产妇是采用仰卧姿势进行分娩而第二产区的产妇是采用侧卧姿势进行分娩,赛麦尔维斯还曾考虑过是不是因为分娩姿势的不同而导致两个产区的死亡率不同。但后来的事实表明,即使是在第一产区的产妇被要求采用侧卧姿势进行分娩后,该产区产妇的死亡率还是没有降低。因此,赛麦尔维斯随即否定了这一猜想。事实上,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既存在着司法权独立于立法权、行政权的制度安排,也存在着司法权不独立于立法权、行政权的制度安排。司法权独立只是在三权分立的政制架构下的一种权力安排,并非是对那些不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的审判权的如实描述。即使是美国式的司法独立,也不意味着法官可以完全不理睬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是行使立法权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行政权的政府以及行使审判权的法院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因此,在我国的政制架构中不存在完全独立的司法权或审判权。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并不等同于司法权独立。法官拥有的只是在法定范围内决定如何使用审判权的权力,与审判权完全控制在法官个手里不是一回事。既然如此,我们就不能用独立性来定义或阐释司法权,而对司法权在实践中存在的不独立的情形视而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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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审判权的制度选择...........51
一、问题与视角...........51
二、基于交易费用的分析框架...........54
三、历史变迀中的审判权...........64
第四章审判权的激励约束95
一、问题与视角...........95
二、人力资本与行为激励...........97
三、激励约束审判权的实践考察...........104
第五章结论...........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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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审判权的激励约束
一、问题与视角
权力创设的目的是处理公共事务,公共事务的处理过程就是权力的运行过程。但权力是把双刃剑,运行得好能造福人民,运行得不好则会祸害百姓。权力的运行其实就是权力的行使或者使用,离不开使用主体,即掌权者。“滥用权力”和“懒用权力”是权力运行得不好的两种典型表现形式。前者是指,掌权者在处理其职责范围内的公共事务时,积极地胡作非为。后者则是指,掌权者在处理其职责范围内的公共事务时,消极懈怠不作为。由于权力运行状态的好坏,与权力使用者密切相关,因此,为避免和消除权力被滥用或者懒用,就必须重视权力使用者的个人素质以及相关制度建设。法官是司法审判权的使用者,在司法审判的过程中也会存在“滥用权力”和“懒用权力”的问题。法官滥用权力,主要表现为徇私枉法受贿,即收受一方当事人的贿赂从而有偏向地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法官懒用权力,则主要表现为消极机械司法,即不顾个案的具体情况而僵化刻板地适用法律,以致无法实现“案结事了”。毫无疑问,滥用权力和懒用权力都偏离了司法审判权所追求的目标,并且妨碍其价值的实现。既然如此,如何才能更好地避免和消除这些弊病呢
二、人力资本与行为激励
法官是审判权的使用者,审判权的运行过程就是法官人力资源的使用过程,涉及法官的知识、技能和健康等方面。但法官的知识、技能和健康不是凭空或者随时可以形成的,需要长久持续的投资和累积。具体而言,在担任法官之前,为获得法官职位,个人就必须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接受数年的法科教育和培训,以满足法官的任职资格要求;在担任法官之后,面对不断变化的法律和案件,为能够胜任工作,个人还需要持续不断地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并保持身心健康。如果将法院视为生产司法产品(即各类裁判和调解文书)的组织机构,那么法官的人力资源就是非常重要的、最终凝结到司法产品中的原材料或生产要素。而原材料质量的高低,直接决定产品质量的高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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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结论
事物的内在属性是与生倶来且稳定不变的事物性质。正如人性有善有恶、片面强调“人性本善”或者“人性本恶”都失之偏颇那样;由于在古今中外的司法实践中,审判权的运行还存在不独立、主动、偏向、不公开、非专业、非终局和不公正等状态,因此在客观事实面前,我们就不能将独立、被动、中立、公开、专业、终局和公正等定义为审判权的内在属性。习近平总书记也深刻指出,“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用“应然”追求替代“实然”描述,是一种语言误用,必须予以澄清,否则会遮蔽事实并妨碍我们对现实的完整理解和把握。透过现象看本质,在审判权独立与不独立、被动与主动、中立与偏向、公开与不公开、专业与非专业、终局与非终局、公正与不公正等运行状态的背后,隐藏的是审判权的公力性、界权性、租值性、代理性和裁量性。
参考文献(略)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