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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O公约履约机制分析

  • 论文价格:150
  • 用途: 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 作者:上海论文网
  • 点击次数:70
  • 论文字数:0
  • 论文编号:el2020112220120721089
  • 日期:2020-11-22
  • 来源:上海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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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法学论文,同时,新视角下发现的内容也对传统国际法带来了创新。随着调整不同国际海事关系的国际海事公约的生效,尤其是对成员国履约审核的强制化给各缔约国履行国际海事公约带来了挑战。国际海事公约履约机制的形成与发展,一方面,在理论上推动了传统国际法履约理论在履约主体、条约性质和国际法主体资格方面的发展;另一方面,对国际海事公约履约机制的研究有利于促进各缔约国对条约义务的履行和履约能力的提高,有利于国际海事公约立约目的的实现。我国作为航运大国和国际海事组织的A类理事国,积极应对国际.海事公约履约机制的开展和审核,能够提高我国海事法律的立法水平和履约能力,以更好的履约状况迎接履约审核的强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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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从国内外两方面对比来看,针对于海事履约机制的各个环节和要素研究,国内的相关研究方面要比国外研究更为全面和深入,从海事公约的审核机制,具体某个海事公约的履约机制到公约实施即国际法转国内法的过程,再到我国海事立法体系与其他航运大国的海事立法体系的比较都有相关的探讨。但是,仅从履约机制来看,没有过多的涉及其他国际法领域,杨慧敏的《国际环境条约的履约机制探析》对国际环境法领域进行了讨论。因此可见,对全面整体地把握国际海事公约履约机制及其不足之处,现今国内还没有加以论述。随着海事公约审核机制强制化,为了维护我国航运大国的形象,如何提高我国的履约水平,对此问题的研究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国外对国际海事履约机制的整体研究不足,更加关注于具体的与海洋环境生态相关的海洋污染和渔业管理的履约机制。总之,以上涉及履约机制的研究,包括其他领域的公约履约机制对本文的展开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在国内外学者己有的学术基础上进行更深入探讨,对IMO国际海事公约作完整、动态的论述和把握,着眼于机制中各个主体的不同作用和各个环节要素之间相互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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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IMO国际海事公约确定的履约机制及其基本理论

 

第一节国际公约的履约机制
国际组织通过国家间主权的让渡取得国际法主体资格,行使国际组织的造法职能,使国家间合作妥协的产物以国际条约的形式固定下来,并逐渐具备条约解释、进行国际制裁的功能。在此基础上,国际组织的职能内涵又进一步深化和扩大,其有权对国家的履约状况进行审核监督,并对履约审查中出现的不履约行为采取必要的促进、督促方式,以重回到公约有效履行的状态。国际组织使维护国家利益的自助利己行为和寻求合作实现共贏的心理重新达到平衡,为监督国家对公约的不履行提供高效、独立的平台。国际组织参与、促进国际公约的履行的制度安排,是国家间协商合作、博弈妥协的结果。国际组织(主要是指政府间组织)的出现和参与国际条约的履行扩展了传统国际条约履约理论。国际组织发挥国际法主体作用,其制定的国际条约围绕着“旨在保护共同体层面的基本价值,比如安全、人权、环保等”。

 

第二节IMO公约履约机制的内涵及特点
相较于传统国际法履约机制的参与主体、履约方式单一性、自发性,国际海事公约履约机制在路径方面不仅存在着公约缔约国自觉履行、相互监督的方式,而且,国际组织在促进国际海事公约的履行也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国际海事公约履约机制是传统国际法履行机制在国际海事法律关系领域的新发展,丰富了、发展了国际法履约机制,适应了国际法的发展趋势,但是并没有否定主权国家的自我履行依然是国际法履行的首要方式。国际海事公约履约机制对传统国际法履约机制的创新主要体现在国际海事公约对国际条约法的创新和国际海事公约履约机制参与主体的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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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IMO公约履约机制的主体及运行.........44
第一节IMO公约履约机制主体的多元化.........44
第二节IMO履约机制运行过程的合作化.........48
第四章IMO履约机制下我国海事法律体系现状和存在的问题.........57
第一节我国现有海事法律体系与国际海事主要公约.........57
第二节我国应对IMO履约机制存在的问题.............63
第五章提高我国全球治理能力以更好应对IMO履约机制.........68
第一节完善我国海事立法体系.........68
第二节加强执法主体的公务员队伍建设.........71
第三节提升海上公共产品能力:南海区域港口国监督机制的创设.........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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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提高我国全球治理能力以更好应对IMO履约机制

 

第一节完善我国海事立法体系
全球治理理论的参与主体包括国家行为体和非国家行为体。多元主体的参与不能否定国家在治理机制中的主导作用。作为国家行为体为了充分发挥全球治理中的主导作用,就必须提高国家全球治理能力。国家内部是否得到良好治理是评判一国全球治理能力高低重要标准。如果一个国家能够有效地解决内部治理问题,就更有能力和意愿将自身的成功经验运用到全球治理的实践中,为全球问题的解决贡献更多的智慧和力量,进而提升其在全球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和话语权。@我国积极应对IMO履约机制能够找出我国海事内部制度的各种不足。只有在充分直面不足的基础上,以国际海事公约规定的标准加以改正,才能提高我国海事内部治理水平。提高我国海事内部治理才能进一步提高我国全球海事治理能力。最后实现我国以高水平通过IMO履约机制的评估和提高我国全球海事治理水平的双赢。我国应对IMO履约机制的不足主要表现在海事履约立法体系和海事履约主体建设两方面。为提高履约水平和能力,针对突出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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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加强执法主体的公务员队伍建设
多年来,中国海事局注重各种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为审核机制的强制实施打下了深厚的人力资源基础。但当前海事系统人力资源管理仍与强制审核机制的要求有一定差距。为了弥补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补足和缺失,今后在加强海事执法公务员队伍建设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我国加快法治政府的建设对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出了要求。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监督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实施措施。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规定》的内容,我国各类检查官分为四类,同时对应着不同的培训过程和能力资格。为了使检查项目与证书类型相适应,任职资格与申报条件相适应,我国相关机关当前应对各类检查官员的资格和资历进行一次梳理,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和要求选任检查官员,对于不能满足资格和资历要求的检查官员进行清理。同时,还应对各项检查官员的资格标准进行重新审定。在满足强制审核机制要求的前提下,如我国自己制定的标准过高,实际上难以满足,则应适当调整资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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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虽然我国在成员国自愿审中获得了良好的履约评价,但是我国应对IMO公约履约机制仍有不足之处,其中主要体现在海事立法和海事履约主体建设方面的不足。因此,在今后应对IMO公约履约机制过程中,我国应该通过一系列完善措施改进不足,进行海事立法完善和加强我国海事执法公务员队伍能力建设,一方面积极应对IMO公约履约机制的评价,另一方面更有利于我国从“海运大国”向“海运强国”迈进,维护我国A类理事国的国际形象。在全球治理的浪潮中,我国对内要在制度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治理现代化,下一步应该对外加强公共产品供给,全面提升国家全球治理能力。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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