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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过程性信息判定探析

  • 论文价格:150
  • 用途: 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 作者:上海论文网
  • 点击次数:97
  • 论文字数:0
  • 论文编号:el2020101808114720958
  • 日期:2020-10-18
  • 来源:上海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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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法学论文,本文的主要研究结果是通过案例分析和法解释学的方法得出:在《条例》修订前后,司法实践中对过程性信息一共存在三种判定标准,在这些标准中,不利于保证行政权运作的适当空间。综合考虑,判定过程性信息概念应采“信息制作或行政决策程序中”标准,且还需对此标准进一步限定:过程性信息仅指体现了“审议性”的信息。以及过程性信息“可以不公开”情况下,“利益衡量标准”的实际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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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阅读判决书,重点观察在涉及“过程性信息”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法院通常将哪些信息归类为过程性信息,又是基于怎样的法律依据和法律推理逻辑把这些信息归类为过程性信息的。通过对这些判决书进行分析和统计,将最终结果作为本论文的研究基础。阅读学界对过程性信息的理论研究,整理涉及过程性信息的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结合国内外过程性信息相关理论学说和立法现状,分析和解读现有司法裁判,并提出未来司法裁判思路的完善方向。通过中国知网、维普网、超星“读秀”知识库、HeinOnline等数据库查询并下载主题相关文献。通过上海师范大学图书馆、上海市图书馆等借阅主题相关的书籍。本文主要以与过程性信息相关的案例为切入点,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讼网等网站下载案例并阅读,了解过程性信息在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的实际适用现状,并据此进行进一步的分析。这些实例研究主要是针对部分地区的个案,其分析方式值得学习与借鉴,但案件选材的覆盖面较窄,由此得出的结论不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对全国范围内过程性信息的群案进行收集和分类总结将更有可能得到较为可信和实用化的结论。综观现有的研究成果,大部分关于过程性信息的研究还是散见于期刊论文和某些著作类书籍的个别章节中,仅针对过程性信息本身的研究还比较少,缺乏系统、全面、细致、深入的研究成果,且对于某些问题尚未形成定论,总体上现有的相关的阶段性研究成果还有待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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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司法裁判中过程性信息的典型类型

 

第一节行政机关会议纪要、专家听证会记录
会议纪要和专家听证会记录都是记载会议讨论内容的文件。这些信息在某些案件中被法院判定为过程性信息,某些案件中则被判定为内部管理信息。在张志广诉北京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①中,张志广向市政府申请公开会议纪要,市政府以其属于内部管理信息为由拒绝公开,张志广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从政府信息的定义和性质来看,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其中履行职责的过程应指履行法定具体职责过程,行政机关在工作中进行研究、讨论、审查、内部管理等活动,虽属于其工作范围,但如果没有明确的具体职责依据,不宜笼统地将行政机关所有工作活动都纳入其履行具体职责的范围之内,据此,会议纪要属于内部管理信息。张志广不服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据国务院《意见》第二条和《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五项②判定会议纪要属于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内部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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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内部行文信息:请示、批复等
在说理逻辑方面,判定为内部管理信息的,以韩世明诉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政府信息公开案①为例,在此案中,韩世明请示市政府同意的请示函或请示同意文件,判定为过程性信息的,以洪仙华诉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②为例,在此案中上诉人要求公开的信息是《关于预拨吴泾镇居民动迁资金的请示》。法院认为“该文之名称及内容均表明系下级行政机关向上级行政机关所作之请示,不可能直接对外发生法律效力,且在行政过程中产生,其最终结果尚不具有确定性,故该信息符合过程性信息的特点。”所以判定其为过程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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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条例》修订后的过程性信息司法判定标准..........................................16
第一节《条例》修订后的规范基础变更..........................................................16
第二节“一律不公开”下:多种标准继续并存..............................................16
第三节“可以不公开”下:“概念判准”承继与“公开判准”更新............18
第四章过程性信息司法判定标准的反思..............................................................21
第一节司法判定标准选取所应考虑的因素......................................................21
第二节“信息内容不确定”标准实际判定思路无法统一..............................22
第三节“信息所涉行政行为未终结”标准不利于行政权运作......................24
第五章“信息制作或获取于行政程序中”标准的完善......................................26
第一节以“信息制作或获取于行政程序中”标准为基础的原因..................26
第二节标准之完善:过程性信息仅指体现了审议性的信息..........................27
第三节《条例》背景下过程性信息的判定步骤..............................................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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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信息制作或获取于行政程序中”标准的完善

 

第一节以“信息制作或获取于行政程序中”标准为基础的原因
在这一背景下再审视司法实践中判定过程性信息的三种主要标准,会发现“信息内容处在不确定状态中”标准和“信息所涉及的行政行为未终结”标准都是在“不对是否公开问题进行判断”的背景下运用的,在定义过程性信息的时候即考虑到了其公开所可能导致的后果,为了防止这个后果的产生,相应的去界定“过程性信息”的概念。而一旦通过这两类标准把某项信息判定为过程性信息,则其默认不公开,并未留下弹性考量的余地。①而“信息制作或获取于行政决策程序中”标准则不然,它只是描述了该信息的产生方式上的特点,并不是只站在公开后果的角度去界定过程性信息,通过这一标准划分过程性信息,在“一律不公开”的背景下是最差的选择,因为它将所有制作或获取于行政决策程序中的信息都封闭了,使人们无法获知信息。但是,在“可以不公开”的背景下,该标准却显出了优势——先将行政程序中所有可能不宜公开的信息都划入“过程性信息”的概念范围内,再通过后续其他途径,如对“可以不公开”的裁量来调整信息公开的范围,防止出现不当公开或不当不公开所可能导致的不利后果。

 

第二节标准之完善:过程性信息仅指体现了审议性的信息
“事实信息”和“意见信息”的区分并不简单。据本文第一章中所整理的过程性信息的常见类型,可以看出,行政机关在行政过程中所制作或获取的信息实际上可以分为:单纯的事实信息,如证据材料、检测记录等,属于客观存在,不因人为意志而改变;体现意思形成性的信息,这其中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意思形成性较为明显的,体现行政机关决策的信息,如请示和批复等内部行文信息、会议纪要和听证会记录等,另一类则是意思形成性和事实性混合的信息,如多阶段行为中的阶段性信息,即项目说明书、规划方案、考察报告等。由此可见,意见信息和事实信息的划分存在着模糊区域,并不是非此即彼,有些看似是事实信息其实也可能会反映决策过程,③仅凭此种标准来判断过程性信息是存在问题的。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也逐渐认识到了只区分信息性质是“事实信息”还是“意见信息”这一标准的局限性,故而发展出了“信息功能标准”,通过考察信息在行政机关决策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来判断其是否具有审议性。对于“事实信息”,在累积了大量案例经验的情况下,法院总结了用来辅助判断的一般规则,即在下列情况下的“事实信息”不予公开:“公开后可能影响决策能力的、经过个人主观意见再处理的、与行政机关决策过程彻底整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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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在我国,“过程性信息”这一概念的发展历程不长,相关理论亦尚且不够成熟。2019年《条例》修订前,仅在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意见》和部分地方政府规章中存在相关规定,《条例》修订后虽将其纳入,亦未明确阐释此概念。在《条例》修订后所确立的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背景下,“过程性信息”作为《条例》所新增的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的第三豁免公开事由,明确其概念判定标准极有必要。因笔者知识储备和能力尚有不足,且论文的选题方向和篇幅存在限制,这些问题未在文中论及,或虽论及但论述不够详尽,未能完全解决,还有待进一步的研究与完善。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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