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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协调研究

  • 论文价格:150
  • 用途: 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 作者:上海论文网
  • 点击次数:72
  • 论文字数:0
  • 论文编号:el2020101317114920940
  • 日期:2020-10-13
  • 来源:上海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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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法学论文,随着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发展,该协调的机制立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之间的相近的价值取向、接近理论和溢出理论、法治背景、法治共同目标和法治理想蓝图的多重要素,通过对于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理论属性界定,为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协调提供一个充分的理论基础。在现有制度层面,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以党的领导为核心,以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规范的制定主体为原点,通过党的纪律委员会和法院、检察院之间进行协调机构的成立,或者由党委牵头,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执行机构联动执行,在党委的领导或者指导下,对于各级党的纪律委员会和法院、检察院进行集约领导、集约规划,引入中央书记处的管理机制和全国人大的备案审查机制,通过设立专门委员会,及时沟通中央书记处,把握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发展的新动向,结合人大专门委员会备案审查机制,充分保证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在制定和实践层面的完善适用。形成一个内外联动多元素主体共同运转的协调机制,解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协调的相关问题,进而保证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能够在协调的基础上更好的服务于中国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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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通过对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研究,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差别显而易见,无论是从概念属性、制定主体、调整对象、规定内容等角度都存在差别。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协调研究也呈现多方向化和碎片化的研究特点。作为中国特色和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背景下的重要主体,党内法规和国家法之间的协调和成为重要的研究方向,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会议精神,我们可以发现党和国家对于党内法规的态度是认可其所具备的法律属性,同时将其作为同国家法并行的国家治理和规制另外一种方式。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协调则是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背景,以及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在实践中所产生的关联性而不断开展研究。本文通过梳理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关系,进而论证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协调关系的理论需要和现实意义,结合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协调的前提和相关问题,对于现阶段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协调进行充分把握,进而对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协调路径提出设想。通过对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关系、概念界定以及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协调研究的相关文献的归纳,得出党内法规协调的几种研究方向,同时也对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协调的前提和想关问题进行总结,结合当下的法治背景提出对于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协调的理解和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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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协调的逻辑

 

(―)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协调关系确立原因
我们认为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关系应该是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背景下的协调关系。我们需要对这一关系中的协调这两个相近且不同的概念进行区分认识,这样能够帮助我们能够更为充分的理解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协调这种关系,把握国家强调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协调实践和理论意义。实践背景下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基于其所适用对象的同一性,其在日常实践过程中存在充分的协调可能性。在国家顶层设计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背景下,这两种不同形式的规则存在充分协调的可能,并且通过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协调,保证二者在实践过程中能够得到充分运用,以避免“党大还是法大”的伪命题的出现,同时保证党治和法治的共同并进,也是对于党和国家不断强调的全面从严治党的充分贯彻和坚持。基于这种坚持以及概念的充分性保证我们在日常实践中能够充分有效的运用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更好地投入到我们的国家治理和从严治党中,更好地构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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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协调的必要性
基于上述学说,根据党和国家立足时代发展的历史方位,针对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建设提出:将党内法规体系和国家法律体系并列而行,给我们一个解决党内法规概念属性争议的一种有效的顶层设计。针对前者的概念争议,党和国家将党内法规和国家法放在一个独立关系上,并不是运用法律去涵盖党内法规,而是赋予其与国家法律平等的独立关系。也就是我们所提到的体系界定,就是通过体系界定对于不同属性规范进行一种新的设定,而基于这种设定赋予其运行所需要的相应基础和相应概念支持。因而我们在研究过程中,对于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二者概念定位,运用规范体系这一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上位概念对于党内法规和法律进行关系定位,为二者的协调提供一个上位概念。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的重要载体,二者之间相互。但是,由于党在我国的核心领导地位,党内法规严于国法,党内法规的位阶高于国法,因此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具体来讲应该是基于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背景下的协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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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协调中存在的问题................18
(一)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对接途径缺失.............18
(二)制定层面下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协调问题.............22
(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在执行过程中的协调问题.............25
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协调路径探索.............28
(一)两种规范协调路径的背景.............28
(二)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在制定方面的协调.............31
(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在实践中的协调.............34
结语.............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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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协调路径探索

 

(一)两种规范协调路径的背景
通过对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协调理论研究,我们可以初步得出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在理论层面具备协调的基础。随着党内法规投入实践,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之间在实践中的协调也将不断深化。理论研究是为实践提供前提支持,在理论的前提下实践中的具体路径也需要加以提出。随着党内法规实践的深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之间的“接触”也将更为频繁,在频繁“接触”的背景下,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之间的相近或者相异部分也将会产生相应的“冲突”和“适应”,而这种“冲突”和“适应”的过程在实践中的表现就是协调的过程,基于上述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之间的协调也是我们研究的重要内容。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任何一种规范最终都得走上实践道路,在实践中通过协调,最终不断丰富充实规范内容,提高规范在现实中的适应性,最终不断提高规范对于社会主体的规制能力。这是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发展的重要意义所在,通过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协调路径的选择,也是对于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之间实践的一种构思和设想。面对实践的复杂性和不可知性,对于国家法律和党内规范而言,这种路径的规范能够提高两种规范的适应性,能够为两种规范在实践中提供一个重要的参考前提对于规范而言,其创制过程是其中最重要的环节,是任何规范的基础。

 

(二)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在制定方面的协调
立法层面的协调机制构建主要从立法机关和立法活动入手,藉由立法活动的协调,使得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之间形成行之有效的协调运行机制。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基于其规则性质的不同,制定机关也有差别。因而,在两种规范的协调机制研究过程中,我们需要对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制定机关进行梳理,寻找共性,基于共性构建起协调机制。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由于其适用主体的差别,其立规目的和立规思维上存在较大差异,但是基于中国特色社会法治体系背景下,两种规范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因而,在其不同的立法机制中,根据承担责任的不同,规划其所应该在协调体制下的承担的职责。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制定层面需要对于不同的规范主体进行相应的设定,在立法层面中,对于两种不同规则的制定需要统筹协商,规划其相应的立法范畴,对于相互联系的部分进行合理规划,合理设定不同规范的权力及其涵盖范围,保证两种规范在立法层面能进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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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从十八届四中全会开始到现在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党和国家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事业矢志不渝。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协调,最终意义是为了打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完善中国的法律规范,将党和国家纳入到法治化的发展进程,这不仅仅是一种法治建设,也代表着党和国家现代治理能力的提髙,以及对于未来法治发展的高瞻远瞩。中国的法治离不开党和国家两个重要背景,而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作为两大背景下的核心法律规范,其对于中国法治发展的意义不言而喻。党和国家多次强调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在中国法治建设的意义,以及两种规范在中国特色和社会主义背景下协调的意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协调将会促进中国法治发展,将会把党和国家纳入到法治发展的新秩序下。这与党和国家所提出来的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依法执政、提升党和国家的现代治理能力不谋而合。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协调机制将会丰富两种法规的时代内涵和政治内涵,藉由此不断提高党和国家的依法执政和依法治国的能力,真正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想蓝图和理想远景。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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