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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公安部门扫黑除恶法律问题研究--------以X市公安机关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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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途: 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 作者:上海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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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编号:el2020092313031320877
  • 日期:2020-09-23
  • 来源:上海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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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扫黑除恶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对于沉在社会深处的较为隐蔽的黑恶势力团伙犯罪打击还不够突出,可谓任重而道远。当前,扫黑除恶工作已经进入了深水区,往后工作的复杂程度、艰难程度更加突出,公安机关的任务更加艰巨,责任更加重大,那种妄图速战速决的观点是不可取的,扫黑除恶必将是一场社会治理持久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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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本文首先明确了公安机关对于黑恶势力的界定问题,以及公安机关在黑恶势力预防和管控,打击处理中的工作范围;再结合具体工作实践谈黑恶势力在当前的犯罪特点,以及公安机关打击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然后对出现的问题进行深层次的剖析,从管理和打击两个方面对出现的问题提出建议和解决办法,从而为今后的基层公安机关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提供可行的措施和办法。(1)案例研究法:结合具体的司法实践活动案例,发现普遍性问题,然后从理论层面加以分析、思考,再将该理论用于指导具体的司法实践行为,这完全符合我们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2)文献分析法:在知网、维普网、EBSCO上收集与其关联的资料,并通过文献检索方法来收集资料,相对全面地了解有关我国扫黑除恶方面的研究,以文献研究学习为基础,提出问题、分析问题,以此作为本文的重要依据。(3)比较分析方法:可以帮助我们认识、区别和确定事物的异同关系。运用比较分析方法研究世界范围内有关警察部门扫黑除恶的经验和做法,从而吸收先进做法为我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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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层公安机关扫黑除恶的相关理论

 

(一)黑恶势力的界定
笔者认为完全没有必要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恶势力犯罪两者进行清晰地划分。黑恶势力本身就是同源同体地捆绑在一起的,恶势力团伙犯罪本身从犯罪人员数量和组织规模上来看完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从司法实践来看,他们两者都存在较固定的人员时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在固定的区域内或者固定的行业范围内,违法犯罪的现象。而且将两者统一起来,使公安机关有了明确的打击依据,避免在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上出现认定不准确,从而造成打击处理太轻,使所谓的恶势力违法犯罪仅仅按照一般案件处理的尴尬。笔者认为当前将恶势力犯罪按照触犯具体罪名结合刑法总则规定的团伙犯罪进行处理有违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初衷,起不到震慑的作用,而应当将恶势力犯罪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一种较轻形式在刑法中加以规制更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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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层公安机关打击黑恶势力的职责范围
例如,当前刑满释放人员、吸毒人员等重点人员的管控工作由社区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后,公安机关对该类人员的管理日渐疏松,正是诸如此类的管理权分权后自我弱化行为,给黑恶势力以可乘之机,拉拢该类人员,使他们加入黑恶势力组织,公安机关对情况却一无所知,更不要说进行有效地干预,这就为未来的尾大不掉埋下了深深的隐患。再如,一些农村地区赌博之风盛行,嫖娼行为泛滥,正是基层公安机关对容易滋生黄、赌、毒违法犯罪场所疏于管理,以至于在该场所内结出黑恶势力坐大成势这颗恶果。由此可见,基层公安机关应该将管控工作和打击处理工作齐抓共管,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这才是正确有效地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职责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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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层公安机关扫黑除恶工作存在问题的成因……………………………………12
(一)基层公安机关的内部因素………………………………………………………12
(二)对相关执法依据的把握问题……………………………………………………14
(三)各部门的协调问题………………………………………………………………16
四、完善基层公安机关扫黑除恶工作相关立法和工作机制的思考…………………18
(一)完善扫黑除恶公安机关执法依据………………………………………………18
(二)完善基层公安机关扫黑除恶相关工作机制……………………………………19
(三)解决各部门间的协调问题………………………………………………………23
结论………………………………………………………………………………………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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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完善基层公安机关扫黑除恶工作相关立法和工作机制的思考

 

(一)完善扫黑除恶公安机关执法依据
完善相关行政法规建设,应在行政法规中明确各其他行政执法单位在对可能涉及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案件处理过程中同公安机关联系的内容,详细规定处理办法和奖惩措施,最大限度的将各领域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处理。基本实现打早、打小,露头就打的打击思路。笔者认为特别是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应该加入对黑恶势力违法行为的规制内容,加重对涉及恶势力违法行为的打击内容,尽量统一《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有关黑恶势力犯罪的规定内容,做到相关立法的无缝连接,便于公安机关打击过程中对黑恶势力违法行为的认定。特别是两高、两部颁布出台针对采用“软暴力”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办案指导意见以后,对于难以认定或者不够处以刑法的可以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加以规制,从而实现对违法犯罪分子的打击处理。

 

(二)完善基层公安机关扫黑除恶相关工作机制
扫黑除恶绝不是简单的几次专项行动就可以完成的,此项工作未来必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因此加强扫黑除恶队伍建设势在必行。从国际上来看,众多国家都设立了专门的扫黑除恶机关,总体负责扫黑除恶工作,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也成立了专门的扫黑组织,以应对黑社会犯罪猖獗的形势。目前我国并没有设立专门的国家机构,警察机关依然是扫黑除恶的主要力量。因此,可以吸取西方警察的经验,组建永久性的、专门的扫黑除恶警察队伍,办理涉黑涉恶案件。对于该部门的警员应给与较高的待遇,一方面是提高警员的荣誉感,便于吸纳警局的精英骨干参与其中,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达到高薪养廉的目的。特别是相对基层公安机关来说,应该真正将警力往基层派,实现警力下沉。当前基层公安机关的扫黑队伍的专业化程度亟待提高,应该补充基层扫黑队伍的力量。实现基层公安机关编制统一,解决基层民警相对不足的问题,正真实现扫黑队伍精英警力的充实、装备的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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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当前,为期三年的全国范围的扫黑除恶专项行动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中。但即使专项行动结束,该项工作也不会放松停止,它必将是一项长期稳定的社会综合治理工程。而基层公安机关作为该工作的一线作战单位,必将承担更加重要的责任。这就要求我们通过总结经验教训将扫黑除恶本领练好,给人民交上满意的答卷,回应人民群众的殷切期盼。作为其中一名普通的工作者,将工作中的经验和不足进行汇总、总结,以期给同样处于探索阶段的其他基层公安机关以借鉴和思考,促进工作的共同进步。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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