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依靠学界学者的理论创新,学习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并根据我国的环境情况与司法实践,对我国环境法制体系构建。近两年我们试点工作取得了大量的实践经验,对我国学者理论、国家立法等都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检验。我们之所以对环境问题如此重视,正是因为环境问题关乎着我们当前社会的发展,也关乎着子孙后代的发展,更关乎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能否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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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生态环境作为整个人类社会的共同利益,是我们赖以生存的不可缺少的资源。然而截至目前我们人类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可以说是十分严重的,而生态环境一旦受到污染,通过生态环境自身的自净能力是十分有限的。人们在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后再进行治理往往会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却只产生很小的效果,所以对生态环境的预防和保护就显得极其重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作为保护生态环境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对环境的保护具有预防性、公益性等特点,在世界各国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我国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长期以来未得到充分发展,其法律制度的发展历史十分短暂。这也使得我国司法实践中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在法律层面有着一定程度上的空缺,所带来的不利后果就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出于对我国生态环境的保护也是对我国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证,笔者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这一问题作出研究,试着通过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法理基础的研究、对国外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程度经验的学习、对我国现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体系以及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和归纳,并通过大量的阅读和研究争取提出对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有利的发展意见。不断完善我国与生态环境有关的法律制度,保护我国社会公共利益,使得我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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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界定
一、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法理基础和历史变迁
环境是每个主体每天在地球上生存发展所不可缺少的生态环境资源,而环境权则是通过国家法律的形式将其赋予每个公民。虽然人类发展与环境资源总是密不可分的,但长久以来环境资源却并未作为一项基本权利被国家法律所保护。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上世纪六十年代,最初提出将生态环境作为人类生存基本权利的是欧洲的一位医生。当时他发现存在政府向北海倾倒污染物的行为,他认为政府的这一行为破坏了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并违反了当时的《欧洲人权条例》。虽然这位医生的主张引起了当时欧洲学者的重视,但其观点也只是作为诉讼请求的陈述,而不是一种理论学说。在这之后的70年代,美国的一位环境学教授Joesphl正式提出了“环境权”理论。当时的学者讨论也存在不同意见,有学者根据主体不同将环境权分为私权利和公权力,私权利也叫公民环境权指的是公民个人有权利对自身所需的环境资源进行利用,有权利对自身所处环境状况知情,有权利对自身所处环境受到侵害时进行请求。公权力也称是国家环境权指的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而对环境资源进行监管和保护的权利①。笔者认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所指的环境权应为公权力,因为公益诉讼不应局限于对公民个人权利的诉讼,只有为了社会共同保护的公共权利而进行的诉讼,才能作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
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概念及特征
公益一般指不特定社会成员共同享有的利益,与之相对的则为私益,但值得注意的是,有一种私益看似为公共利益,但却和公共利益的本质并不相同。比如甲村位于A县管辖,A县通过招商引资引进了一个化工企业,化工企业的污水排放致使县城附近水质急剧下降,甲村的村民喝了有毒的水产生了病症,为此甲村村民诉讼该化工企业和县政府,最终法院支持了村民起诉。县城附近的水质大大提高,村民生存条件也得到改善。该诉讼即为典型的私益诉讼,其表现为特定数量人群的共同利益受到损害,为了保护自身利益而进行的诉讼行为。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本质就是对生态环境的保护,生态环境作为全社会共同的生产生活资源,关乎着整个人类社会乃至子孙后代的生存发展。而且生态环境一旦被破坏,其自身的恢复速度十分缓慢,有的甚至无法恢复,所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变得尤为重要,其公益性是其本质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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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现状中面临的不足...............................................15
一、原告资格过窄且案件来源较少...................................................................15
二、调查取证困难且举证责任过重...................................................................15
三、诉前程序刚性不足.......................................................................................16
四、环境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机制缺失...............................................................17
第四章对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建议................................................19
一、扩大原告主体范围和案件来源...................................................................19
二、保障检察机关调查取证且合理分配举证责任...........................................20
三、构建刚性的诉前程序...................................................................................20
四、建立环境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试点.......................................................21
结语............................................................................................................................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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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对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扩大原告主体范围和案件来源
由于各地检察机关情况不同,经济发达地区检察机关有条件可以组建自己的环境污染鉴定实验室结语工业污染、农业污染、生活污染等方式的污染时时刻刻地发生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生态环境一旦遭受污染便开始侵蚀人们的生存空间给社会发展带来极大影响。由于我国只赋予检察机关作为原告进行诉讼活动,在检察机关人员、精力都很有限的情况下,对我国生态环境的保护很大程度上仍存在漏洞。笔者认为应当适当将民间环保组织作为环境行政诉讼原告参与环境保护中去,理由如下:一是有资质的民间环保组织作为原告可以分担检察机关压力并将保护生态环境的范围变广。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设计中只允许检察机关作为原告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避免滥诉的情况发生,但一刀切地缩小民间环保组织的原告资格实在有些极端。笔者认为可参考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环保组织参与诉讼的制度,在民间保护组织到达一定要求取得资格后再将其作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既可以有效保证滥诉现象的发生,又可以分担检察机关的工作压力。
二、保障检察机关调查取证且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因此对于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极其重要的,首当其冲的就是应当赋予检察机关调查举证权的强制力,在法律法规的制定过程中针对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单单赋予侦查权是远远不够的,还需在必要时机赋予检察机关类似扣押、强制等实体的具有强制力的权力。其次还应该尽快制定有关证据的司法解释,对取证方式、取证人员、不予配合的后果等作出详细说明。对检察机关调查取证进行专业化补充。由于检察机关并非专业的环境污染调查机构,其在对相关环境污染进行调查取证时难免出现不专业现象,例如专业设备不足专业人才短缺等。对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进行专业化的补充至关重要,在我国目前司法部发布的具有污染损害鉴定资格的机构有78家,虽然无法弥补当前空缺,但笔者认为应当在全国检察机关下发机构名册,将适宜鉴定机构与检察机关建立起长期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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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但我们必须清楚的一点是:任何制度的发展和完善都是需要一定时间的积累,急于立刻解决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不现实。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依靠学界学者的理论创新,学习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近两年我们试点工作取得了大量的实践经验,对我国学者理论、国家立法等都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检验。我们之所以对环境问题如此重视,正是因为环境问题关乎着我们当前社会的发展,也关乎着子孙后代的发展,更关乎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能否顺利进行。在下一阶段的环境保护制度建设中,我们应该继续坚持科学做法,将成熟的理论在全国各地区展开试点经验,并对试点期间内发现的问题或优秀经验进行及时总结,以此不断推动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进步,争取走出一条独属于我们国家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道路来。
参考文献(略)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