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GATS下的服务贸易补贴救济制度也需要进一步完善,照搬ASCM关于货物贸易国内单方面反补贴措施的规范并不适用于服务贸易补贴,为了避免服务贸易领域反补贴措施的滥用造成新的国际贸易壁垒,应当就国际服务贸易补贴争端积极展开协商与谈判,充分利用争端解决机制。同时在此基础上,通过大量具有时效性的数据分析了我国服务贸易以及服务贸易补贴制度的发展现状,并且针对性地提出了解决方案。但是由于精力与时间的限制,本文对相关文献以及数据的收集与处理还存在很大的欠缺,导致现有结论背后的理论依据与事实依据略显单薄,在文章的后续完善中需要对相关数据与资料的真实与客观性进行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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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从学术研究的角度来看,不论是服务贸易还是服务贸易补贴,都是充斥着新鲜血液的崭新命题,而根据现有的立法根据——GATS,甚至无法明确服务贸易补贴的基本概念与范围,导致在服务贸易补贴领域尚无成熟的纪律规则得以遵守,因此对这一命题的深入研究是确有必要的,其对服务贸易补贴立法和司法实践可能带来的意义具体表现如下:第一,服务贸易逐渐发展成为全球贸易的重心,服务贸易补贴作为全球各国保护本国服务业的通用手段,需要制定以相关学理研究为基础的服务贸易补贴规则。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服务行业以及服务贸易的发展态势也在稳步上升,该命题的研究也许会对我国制定符合国际形势的补贴规则有参考意义。第二,GATS作为涉及服务贸易补贴的唯一规则,仅在第15条对服务贸易补贴做了相关提及,不论是对于发达国家还是出于被动地位的发展中国家而言,这一立法基础都略显薄弱,需要更为详尽的实践措施来丰富各国服务贸易补贴规则的立法根据。然而自GATS签定以来,关于服务贸易补贴规则的谈判一直处于停滞状态,并未有实质性的突破,因此可期待该命题的深入研究将有助于引起相关谈判对服务贸易补贴规则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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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服务贸易与服务贸易补贴
第一节国际服务贸易的相关概念界定
首先,服务贸易的产生是源于消费者不满足于对货物贸易的局限性与体验感单一性,虽然都是在WTO框架下追求消除国际贸易壁垒,但是二者之间存在的本质差别导致国际服务贸易势必无法完全适用货物贸易已趋向成熟的补贴规则。因此,要对服务贸易进行更加精准的界定,就需要从服务贸易和货物贸易的本质差别入手对比分析国际服务贸易的特征。根据相关学者对国际服务贸易内涵与特征的研究①,可以总结归纳出国际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比较而言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无形性。与货物贸易不同,服务贸易的进行并没有实物商品作为介质,而是通过某一种无形服务的提供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第二,不可贮存性。服务贸易的无形性决定了服务贸易是不可被贮存的,也就是说,服务贸易不同与货物贸易,其消费体验是一次性的,无法通过对服务本身的贮存实现对服务的反复消费。第三,生产消费同步性。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相比,其实现流程显著不同,货物贸易有多种实现方式,生产可先于消费,也可在消费之后,当然也可与消费同步。而服务贸易确实将服务本身与消费过程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呈现出同步性的特征。综上,可以初步对国际服务贸易的概念进行以下界定:国际服务贸易是涉及双方或者多方成员的法人或自然人的跨国贸易,由其中一方向他方提供服务或者接受他方服务的贸易活动。
第二节国际服务贸易补贴正面效应之公共政策目标
在上文对补贴定义的分析中曾提到,补贴行为一定是以政府为主体做出的财政资助与扶持行为,因此政府的补贴行为对于本国的新型产业或者幼稚产业势必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增益效果,该增益效果所具备的公共性收效远远大于为受资助企业带来的收效。在服务贸易补贴中,其带来的公共政策效益也是不容忽视的,虽然在GATS中对于公共政策目标没有直接的描述性条文,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公共政策目标的实现是各成员国对服务业实施补贴措施的重要目的之一。在WPGR小组谈判中,已经明确表示在服务贸易补贴的定义下,公共利益是必须得到保障的,不应当制定过于严苛的服务贸易补贴措施限制政府的非商业性补贴行为。
在上文对补贴定义的分析中曾提到,补贴行为一定是以政府为主体做出的财政资助与扶持行为,因此政府的补贴行为对于本国的新型产业或者幼稚产业势必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增益效果,该增益效果所具备的公共性收效远远大于为受资助企业带来的收效。在服务贸易补贴中,其带来的公共政策效益也是不容忽视的,虽然在GATS中对于公共政策目标没有直接的描述性条文,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公共政策目标的实现是各成员国对服务业实施补贴措施的重要目的之一。在WPGR小组谈判中,已经明确表示在服务贸易补贴的定义下,公共利益是必须得到保障的,不应当制定过于严苛的服务贸易补贴措施限制政府的非商业性补贴行为。
第三章国际服务贸易补贴规则的发展.........................27
第一节国际服务贸易补贴规则的探索进程............................27
第一节国际服务贸易补贴规则的探索进程............................27
第二节发展国际服务贸易补贴规则的必要性与未来趋势................31
第四章国际服务贸易补贴规则的完善建议.....................35
第一节界定服务贸易补贴的定义与范围..............................35
第一节界定服务贸易补贴的定义与范围..............................35
第二节明确服务贸易补贴的种类....................................37
第三节完善服务贸易补贴的救济手段................................39
第五章中国服务贸易补贴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41
第一节中国服务贸易的发展现状....................................41
第二节中国服务贸易补贴的立法现状与实践..........................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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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中国服务贸易补贴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第一节中国服务贸易的发展现状
伴随的全球经济化的快速发展,我国的经济水平也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服务行业作为全球经济领域的新秀同时也是支柱产业,为我国的经济发展也作出了巨大的贡献。根据中国商务部公布的相关数据表明,我国服务贸易总额自1998年的503.46亿美元增长到了2017年的6957亿美元,而在2019年2月26日召开的全国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工作会议上,更是有数据表明我国2018年的服务贸易总额达到了5.24万亿人民币,较2017年同比增长了11.5%,并创历史规模新高,连续五年位居全球第二位。①虽然与1998年-2007年十年间的增长速度相比有所下滑,但是整体上仍然保持着持续增长。由于篇幅与精力有限,本文截取了WTO国际贸易数据统计库与中国商务部公布的部分数据对中国近年来服务贸易总的发展趋势进行了梳理与分析。(具体数据详见图5-1-图5-2、表5-1)
第二节中国服务贸易补贴的立法现状与实践
首先对上表中的数据进行横向分析,也就是在相同条件下将中国与其他类型成员相比较。关于市场准入的限制情况,我国除了模式四“自然人流动”,其余三个服务模式下作出的承诺中“无限制”的占比均低于其他类型的成员,尤其是模式三“商业存在,这表明我国对此类模式下的服务限制较为严厉。而在模式一“跨境交付”与模式二“境外消费”下,我国对相关服务的未进行承诺的占比又普遍高于其他类型的成员,这说明中国在这两种模式上的市场准入较为开放,原因主要是由于我国服务贸易仍处于高速发展阶段,需要宽松的环境以吸引更多的外商投资,同时刺激消费增长。而在国民待遇方面,四种模式下的承诺情况基本与市场准入呈现出的规律无大异,但是经仔细对比后仍可发现各国在国民待遇下的承诺开放程度普遍高于市场准入方面,体现了各WTO成员在消除各服务贸易模式下的歧视性待遇作出的巨大贡献,这也是对GATS服务贸易自由化宗旨忠实贯彻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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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GATS作为规范国际服务贸易补贴的唯一官方协定,其对国际服务贸易补贴相关概念规定的缺失是后续回合谈判中首先需要考虑完善的问题。本文通过对货物贸易领域下的ASCM以及《农业协定》中有关补贴规则的研究与分析,认为在界定服务贸易补贴定义时,借鉴ASCM第1条中补贴的定义以及第2条“专项性”的规定是具有可行性的,但是要注意到服务贸易的四种提供模式、服务贸易相较于货物贸易而言的特点以及服务贸易领土作用弱化效应。其次,关于服务贸易补贴的分类,可以充分借鉴《农业协定》中的相关规定,一方面通过考虑服务贸易补贴的“专项性”来判断其是否具有贸易扭曲作用,另一方面通过设置“绿箱补贴”对具有公共利益性质的服务贸易补贴如环境保护、医疗卫生以及文化教育等实施豁免政策。
参考文献(略)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