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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专利权信托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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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途: 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 作者:上海论文网
  • 点击次数:152
  • 论文字数:0
  • 论文编号:el2020082920142920766
  • 日期:2020-08-29
  • 来源:上海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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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法学论文,填补专利权人在管理和融资方面的缺陷,其优势远大于传统的专利权转化路径,对解决我国目前专利转化难的问题极具现实意义。目前我国法律虽然为专利权信托的发展提供了生存土壤,然而仍存在诸多问题,若作为专利权信托长期发展的法律环境显得捉襟见肘。我国《信托法》中有关信托的定义并不明确,概念的模糊无论是对于理论的研究还是实践的开展均会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因而当务之急应尽快对信托的定义加以完善,尤其是应明确委托人须将其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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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但我国关于信托的研究较集中于有形资产的层面,无形资产信托方面的研究较少,只有袁晓东教授的《专利信托研究》一本专著,而期刊和论文方面的研究更是屈指可数。专利权信托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均属于起步阶段,新生事物的诞生及推行的阻力是极大的,提前将专利权信托的法律环境进行优化,对专利权信托的长效发展可谓是明智之举,因而本文的选题极具现实意义。文章在考察信托及专利权信托的理论基础上,揭露出其法律概念及相关法律规定的模糊性,提出应将信托定义中的“委托”一词更换为“转移”以增加法的确定性和规范性。而后以点带面进行了更深层面的探索,剖析出我国现阶段发展专利权信托面临的法律层面的困境,并结合美国、日本两国的经验提出有针对性的完善建议。综合来看,世界各国学者对专利权信托的研究基本呈现出两种态势:其一是以英美法系为代表的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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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利权信托制度概述

 

(一)我国信托法中的信托
英美法系国家专利权资本运营经验丰富,运行过程技巧娴熟并且仍在不断的创新,相应的学术研究也紧紧围绕着实践所需,表现出多种多样的方式,其学术成果中对各类专利权信托典型案例的深度研究对本文具有较大的启发意义;其二是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理论研究,大陆法系提出的资本适格理论等学术研究成果,呈现出缜密的逻辑和完善的体系,本文参考上述成熟的理论作为专利权信托论证的前提,极大的增加了论断的说服力。受托人在管理受托财产时未遵守信托协议的约定,不当处理受托财产导致该财产受到损害时,委托人有权利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处分行为。如若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对受托人恶意处分信托财产的行为是知情的,受让人应当将该财产予以返还或者对委托人进行赔偿;第四,受托人解任权。受托人若违背信托协议的约定随意处分受托财产或者在管理受托财产时存在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利根据信托协议的约定解任受托人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解任受托人。以上四项委托人的权利,均为委托人对受托人所享有的请求权,赋予委托人广泛的权利是我国《信托法》的特色之处,也是一大亮点。

 

(二)专利权信托
虽然目前存在诸多发展屏障,但是既然专利权信托制度能在西方社会发展成熟并且在近代东方的日本也成功实现了本土化改造,我们也有理由相信,我们中国有足够的智慧将专利权信托改造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其次,信托机构将筹集到的资金用于购买专利权人所成立公司的股权,并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正式成为该公司的股东;最后,信托机构作为该专利权信托项目的受益人之一,在项目结束后取得股权收益。这种模式将信托制度与有限合伙制度的优势相结合,由信托机构设立有限合伙公司,根据与专利权人共同拟定的信托计划面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而对该项目进行投资的投资人将作为该公司的有限合伙人,但并不参与公司业务的管理,公司及资金的运转均由信托机构负责,最后在专利权项目结束后,获取的收益按照专利权人、投资者、信托机构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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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境外专利权信托的考察及借鉴..................................20
(一)美国专利权信托..........................................20
(二)日本专利权信托..........................................22
四、完善我国专利权信托法律制度的建议............................24
(一)明确专利权信托合同内容..................................24
(二)完善专利权价值评估体系..................................25
(三)完备专利权信托登记制度..................................27
(四)优化专利权信托监管制度..................................29
结语............................................................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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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完善我国专利权信托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明确专利权信托合同内容
若他人侵害专利权,提起诉讼的主体以及相关诉讼结果的责任承担;最后,若受托人违反信托合同约定的义务,未尽到恪尽职守、认真谨慎的处理专利信托的事务而造成了损失,应承担何种责任。[30]因实践中的情况一直不断发生变化,应及时根据现实情况通过补充条款进行完善。在专利权信托过程中,专利权因涉及侵权而被起诉时,诉讼成本及法律后果的承担;若因不可归责于权利人的原因导致专利被宣告无效,应详细约定好各方当事人责任承担的方式及比例;实践中,任何的民事法律关系都逃避不了责任承担的问题,专利权信托标的的特殊性致使其责任承担问题也较为复杂,这便需要在拟定信托合同时,将此条款规定的更为详细,至少也应包括以下内容:应规定因权利人的主观原因致使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应由权利人独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完善专利权价值评估体系
一方面应将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评估方式进行区分,另一方面应根据专利权的时限,专利的状态以及专利的转化能力,利用经济法、知识产权法、管理学等多种评估方法进行细化的规定;其次,应将《资产评估准则》中关于评估程序的规定进行细化。对于专利权信托评估体系而言程序法与实体法同样重要,但目前我国颁布的《资产评估准则》中有关评估程序的规定较为笼统,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因而为加强评估程序的规范性,应将编订评估计划、搜集专利评估资料、市场勘察等内容进行详细的规定。另外在出具资产评估结果时,应将其评估过程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根据细化后的《资产评估准则》也可明了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现象,以保障申请人的监管权与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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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另外,我国专利权信托的理论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与美国、日本等国家相比,在评估体系、登记制度、监管制度等方面仍存在诸多难题亟待解决,因而可借鉴美国、日本专利权信托的立法体系与立法思维,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将我国专利权信托的法律制度加以完善,为我国发展专利权信托提供更优越的法律环境。本文仅从上述几方面对专利权信托进行了剖析,除此以外,我国专利权信托法律制度在税收机制、运行机制以及保险制度等方面也存在诸多的问题,仍需要相关学者进行系统的研究加以规制。本人以后也会继续关注专利权信托法律制度的相关研究,并竭诚为之提供更多有价值的信息,最后殷切的希望信托制度这粒种子能在专利权领域开出最绚烂的花朵。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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