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法学论文,通过剖析国外法官在分析该类问题时的思维逻辑,总结了他们在解决信用证欺诈案件的裁判要点。再通过研究我国国内有关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立法现状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比分析我国法官在实践中的做法,归纳整理我国司法实践中适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时的不足,提出了一些解决方法。第一,规范认定信用证欺诈程度的标准。我国司法实践应当区分“一般性欺诈”与“实质性欺诈”,使法官在处理信用证欺诈案件时对欺诈程度能有更为准确的把握。第二,明确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及证明标准。明确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及证明标准不仅能从源头上防止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滥用,还能间接地提高司法审判的效率。第三,注重对善意第三人权益的保护。以往的诸多案例往往忽略了这一点,导致善意第三人经常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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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本文首先通过理论分析法从信用证制度出发,分析了信用证欺诈现象产生的原因,并对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进行理论层面的剖析;其次通过比较分析法对比分析美国、英国适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实例,通过文献阅读法大量阅读国内外知名学者对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适用的相关资料,同时,从理论层面和实践中的相关司法案例出发,采用宏观和微观分析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对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及其在我国适用的现状进行分析。信用证可以保证及时收货,获得信用担保,节省资金,加快资金周转等。信用证是一种独立的法律文件,不附属于基础合同,只处理单据而不考虑货物本身,信用证遵循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原则。信用证是因为它的独立性,使得信用证成为进出口贸易中重要而普遍的结算方式,然而信用证的独立性却常常被不法商人钻空子,所以信用证欺诈案件逐渐增多。各国为了解决信用证欺诈案件,由美国开始确立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逐渐地英国也开始接纳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然而,毕竟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对信用证独立性原则而言是一种挑战,所以,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豁免也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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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信用证欺诈的成因、界定及常见种类
第一节信用证欺诈的成因分析
人们往往觉得国际贸易结算欺诈并非是特别严重的恶性犯罪,因此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从而导致与此相关的立法及执法管控力度不够大。目前国际上有关信用证欺诈的立法几乎空白,然而有关信用证欺诈的执法管控也主要依靠各个国家的国内法。国际货物买卖是跨国交易,从订立合同到运输货物到收货地往往经过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在这之间任何一个环节都可能出现欺诈,然而各个国家地区的处理方式难以统一,而且利益无关的第三方也往往不愿给自己“惹麻烦”。外贸企业从业人员业务素质低也是造成信用证欺诈频发的原因。面对可疑的业务时如果从业人员缺乏辨别力,不法分子就很容易抓住机会。现在欺诈手段越来越新颖,越来越让人猝不及防,外贸企业应该加强学习,熟悉信用证业务的流程,与信用证业务有关的国际惯例,例如《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第二节信用证欺诈的界定
外贸企业从业人员业务素质低也是造成信用证欺诈频发的原因。面对可疑的业务时如果从业人员缺乏辨别力,不法分子就很容易抓住机会。现在欺诈手段越来越新颖,越来越让人猝不及防,外贸企业应该加强学习,熟悉信用证业务的流程,与信用证业务有关的国际惯例,例如《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当然,最好还能熟悉在国际贸易中需要用到的比如商法、贸易、运输、保险等知识。信用证独立性原则是信用证制度的核心。但制度的精巧,却给了不法商人可利用的机会,买方在欺诈发生后能够向卖方主张权利的可能性十分渺茫,而此时银行却会以“银行处理的是信用证业务中的单据,而不是货物本身”为自己脱身,很明显,在这个时候,信用证所依赖的独立性原则面临了巨大的挑战①。而且,不论是从民法的诚信原则或等价有偿原则来说,固执的坚持独立抽象性原则显然是不合适的,也会造成对欺诈行为的放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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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之理论与实践探析...............................15
第一节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产生的理论基础...............................................15
第二节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确立...............................................................18
第三节美英适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比较...............................................19
第四节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豁免...............................................................26
第三章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在我国的适用及其完善.......................30
第一节我国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立法现状...............................................30
第二节我国司法实践中适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存在的问题...................33
第三节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在我国适用的完善...........................................35
结语....................................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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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在我国的适用及其完善
第一节我国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立法现状
无论是我国历史案例,还是指导性案例,其效力不具有强制性,它的意义并非在于提供一个具体规则,而在于提供处理方式。强化最高院指导性案例的指导作用,能够给国内法官提供一种合适的处理方式,尤其在自由裁量的幅度上,能有一个比较恰当的参考。尤其我国目前对于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不够成熟,包括国际上也尚未形成统一规范的标准。因此强化国内最高院指导性案例的指导作用,有利于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出现,也有利于提高司法审判的效率在注重法官技能培训的同时,也应同时加强对法官审理案件的监管力度。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提升本院法官素质的同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下级法院作出的错误判决及时予以纠正,特别是那些无视国际惯例和片面维护地方企业利益的裁判,更应对其严加约束,比如公开裁判文书和追究主审法官责任①。
第二节我国司法实践中适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存在的问题
另外,本案与信用证交易相关的一系列交易均是虚假的,连用信用证下的所有单据文件也都是虚假的。不仅仓单无法一一对应货物,信用证下其余的单据文件也全都都有伪造的现象。信用证作为一种支付手段,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其也相应地具有了融资功能,但是其本质上来说依旧是作为支付工具而存在的,假如像本案那样仅作为融资工具,那么就失去了信用证制度本身应有的价值及存在的意义。鉴于本案中史明等人所涉交易均为没有实际基础的虚假性交易,此时无需纠结于欺诈的行为人以及欺诈的原因,可以肯定的是,本案信用证所涉一切交易中都存在欺诈,不能再被信用证独立性原则所保护。一、二审法院以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为依据,认定本案构成信用证欺诈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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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信用证支付方式为国际贸易带来了便利,与此同时由于其制度本身的特点,容易被不法商人利用,从而使得信用证欺诈现象肆虐,我国也深受其害。但是目前我国对于解决信用证欺诈案件尚处于一个摸索期,加上国内相关的法律规范也不够完善,很多法官在处理信用证欺诈案件时往往会遇到不少瓶颈。本文在理论层面研究的前提下对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相关概念进行梳理,通过大量分析英美法系的判例,了解英美法系的法官适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视角。第四,强化最高院指导性案例的指导作用。将实践中适用信用证欺诈时常见的问题以指导性案例的形式展示出来,能给法官以更加直观的参考。第五,注重法官技能的培训。通过整合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促进裁判结果更为公正合理。第六,引进西方的禁令制度。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引入西方的禁令制度,严格规范给予禁令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
参考文献(略)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