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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制定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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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编号:el2020070723234320435
  • 日期:2020-07-03
  • 来源:上海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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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法学论文,本文通过对现有党内法规制定权理论研究的分析,并且结合党内法规实践运用情况,对于我国当前党内法规制定权法规规定的不完善之处进行梳理,并提出完善党内法规制定权规定的一些建议。通过对于党内法规制定权方面问题的研究,可以看出,党内法规制定主体、制定权限已经有相关法规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制定主体、制定权限的相关问题,但是对于党中央组织、党中央各部门等制定主体范围、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地位问题、地方党委权限等方面的规定仍然不够具体,许多问题只是实践运用而没有法规依据。对于实践中已经广泛适用的党政联合发文形式,应该增加法规规定,使得联合发文涉及的相关事项都有法规进行规制。党内法规制定主体、制定权限 是党内法规制定体制、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前提性、基础性的问题,制定主体、制定权限规定不具体对党内法规建设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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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本文的研究目标为党内法规的制定权及相关问题的研究,主要包括党内法规制定权的理论研究、问题研究、完善等方面的内容。首先,以党内法规基础理论以及共产国际、中国共产党历史发展为依据,明确党内法规概念、属性等基本问题。并在党内法规理论问题研究基础上,探究党内法规制定权语义、范围、特征等问题。之后,是对于党内法规制定权规定存在问题的梳理,涉及制定主体范围、地位规定不明确、制定权限规定不具体、党政联合发文形式缺乏法规规定、党内法规名称与制定主体、制定权限不匹配等问题。对党内法规制定权的相关问题的梳理,发现党内法规制定权在理论上未深入研究的方面,以及在实践操作中的不完善之处。最后,重点去找寻党内法规制定权存在的问题的解决途径,探寻如何完善法规去细化关于党内法规制定权问题的规定,使得党内法规制定权相关规定更加明确,使得党内法规制定更加科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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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党内法规制定权基本问题

 

(一)党内法规的内涵自治权
意味着作为组织团体的政党,可以根据党内情况进行自我管理,根据需要制定党内法规去规范党员行为、规定党内事务。而党内法规自治性的属性也意味着,党内法规规范的事务要有一定边界,不能规范党外的事务,更不能与国家法律规范事项混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党的法规可以直接作为国家法律去发挥作用。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国家各项事业建设都是受党领导的,党的法规制定也会与国家事务紧密联系在一起,那些经过实践检验合适的党内法规,也会遵照立法原理经过规范的立法程序上升为国家法律,国家法律的制定有时也会受到党的影响。但是,这与一些学者认为的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二者之间能够相互转化是有本质区别的,党内法规越界发挥法律的作用是不符合党内法规自治性属性的,而且党内法规一些对于党员作风、思想的规定也并不属于法律可以规范的范畴。党内法规自治性是党内法规属性之一,因为这一属性党内法规得以在党内发挥良好作用,也因为这一属性不能有规范党内事务之外的规定。[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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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党内法规制定权的内涵
明确党内法规制定权与国家立法权存在的区别和联系,是为了在借鉴立法权理论时有所取舍。借助立法权研究制定权并不是尽借鉴立法权已经发展完善的方面,对于立法权在理论研究、实践操作中存在的问题也要予以注意。立法权曾出现的问题,在制定权理论研究、实践操作中也有一定概率会出现相似问题。党内法规制定权主体扩容是探索发挥地方党委积极作用的新尝试,而在我国立法中也曾有立法权主体扩容的情况。在这种主体扩容类似情况下,就可以将立法主体扩容出现的问题进行梳理,与制定主体扩容比较,找出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对于已经出现的问题,也可以在立法主体扩容中查找类似情况,再结合制定主体扩容的具体情况找出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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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党内法规制定权现状..................... 16
(一)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关于制定权内容的规定 .. 16
(二) 党内法规制定权存在问题................. 17
1. 党内法规制定主体范围不够明确............... 17
2.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作为制定主体地位不明.......... 21
3. 地方党委制定权限不明................... 22
4. 党政联合发文形式缺乏法规依据............... 24
5. 党内法规名称与制定主体、制定权限不匹配.......... 26
三、 党内法规制定权的完善路径.................. 28
(一) 明确党内法规制定权合理配置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28
(二) 完善路径........................ 29
结 论..............................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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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党内法规制定权的完善路径

 

(一)明确党内法规制定权
合理配置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权力的合理配置可以体现在多方面之上,中央与地方党委、党与政府部门、党内各部门之间主体权限划分都要合理恰当。中央与地方权限划分中,中央组织制定的党内法规要有宏观性,给地方组织留下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细化规定的空间,地方组织也要在不违背上位法的前提下,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将规定更加具体化,便于实践操作和应用。党与政府的权限划分中,要协调好哪些是应该政府部门的权限范围,哪些是党组织的权限范围,对于一些交叉重叠的方面要及时厘清,避免出现越权或是“空白”等情况。党组织各部门之间权限划分的合理也是很重要的,部门之间权限明确可以使各部门更好履行职责,也便于监督部门法规制定工作是否及时有效的开展。[31]当然无论各个主体权力如何划分配置,即使扩大了地方主体制定权限,维护中央的领导都是要在根本上得到保障的,给予地方主体权限并不意味着给予的权限是无限的,地方主体也要在合理范围之内行使权限。

 

(二)完善路径
后续因需求变化导致机关、事项增减的,也应对于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修改,避免法规滞后造成混乱。联合制定法规的程序也应当做出规定,毕竟联合制定法规不仅涉及党内事务,还会涉及行政事务,在制定工作中需要与行政机关配合,制定程序与其他党内法规制定程序也必然会有一定区别,对于程序的规定要充分考虑党内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衔接协调,使得制定程序合理高效。如果行政方面有涉及国家立法的事项,可以在合适情况下出台法律进行规定。明确规定党政联合制定法规的各项内容,可以使联合制定法规工作更加规范,需要党政联合规制的事务得到有效规制,也防止超越权限等情况发生。党政联合制定法规使得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探索的空间得到扩大,更是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协调一致的具有体现。[34]5.严格限制地方党委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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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对于党内法规制定权法规规定不够详尽的地方,需要制定更加具体的法规或是以法规解释的方式完善法规:对于制定主体范围规定应该更加具体,最好以列举方式进行规定,明白具体;对于制定主体地位及其制定党内法规位阶没有明确的,在规定中予以明确,避免法规之间规定不同出现冲突,也给实践适用带来阻碍;地方党委出现越权行为,可以在法规将地方党委权限明确规定,对于地方党委权限进行严格限制,发挥地方党委积极性又不致使地方党委权限过大;对于实践中已经广泛适用的党政联合发文形式,应该增加法规规定,使得联合发文涉及的相关事项都有法规进行规制。党内法规制定主体、制定权限 是党内法规制定体制、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前提性、基础性的问题,制定主体、制定权限规定不具体对党内法规建设产生不利影响。完善、细化党内法规制定权方面的法规规定,对于党内法规体系建设,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都是十分重要的一环。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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