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法学论文,求真”是为了“致用”。通读燕树棠先生的法理学著作,我们除了感慨先生对西方法理学说的广泛涉猎、感悟到他的独到见解外,还有一点给人印象深刻:燕树棠作为民国时期成长起来的法学家,他具有独特的问题意识,关注社会现实勇于“致用”,用自己所学来解决现实问题。比如,在论述法律的概念时,燕树棠指出,其论述的目的在于“求得一个正确的概念”,防止人们对于法律陷入“片面化”理解的境地;在论述他的“法律权利观”时,他在结论中亦指出,正是因为概念的模糊,而导致“权利在历史上消耗人类无数生命与财产,费去学者许多心血和唇舌”,同时他更是对现实中人们对自己权利的漠不关心而痛心疾首、大声疾呼:“若国内多数之人权利思想薄弱而望其为公众之权利奋斗捐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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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现有的研究燕树棠先生的论文对我们了解这样一位民国法学家生平及思想提供了很好的帮助。但可惜的是,目前的研究仅是针对燕树棠法理学思想某一方面的研究,并未对燕树棠先生的法理学思想进行系统研究和阐述。因此,本文拟在总结目前学者研究成果基础上,结合燕树棠先生的论文著述等,综合分析、研究燕树棠先生的法理学思想,以期更多法律学人关注到这位民国时期的法学家以及同时期的法学家群体,研究他们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实践,为当下的法制改革提供借鉴。通过研究,笔者认为先生法理学思想的一个最突出的特点就是:求是致用一一通过系统阐述西方主要学派对法理学一些基本问题的主张、中西方法学观念上的差异等以“求得一个正确的概念”,为中国法理学乃至法学的“本土化”作积极地尝试;通过遍寻西方法理,希图以自己所学厘清概念、解释问题进而改善现实,而这些既体现了一名法学家对学术的远大追求,也体现了以燕树棠先生为代表的近代知识分子学以致用的拳拳济世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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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的本体论
(一)“理力”之辨:法律之概念的辨析
在介绍分析法学派时,燕树棠先生先指出了分析法律的两个难点:“第一,法律为达目的之手段,所以遇目的改变或手段改良之时,法律必随之而变。因此要给法律下一个确切、不变的定义“极不易”。第二,分析学派法学家常常出现前文所述的“片面性”问题一一将某一时期的或者将某时期的法律之成分当做“法律之全体”。而在众多分析法学派的法学家中,燕树棠认为奥斯丁“为彻底之分析”,后来学者只是“根据奥氏之说而因革损益之”。因此,燕树棠系统介绍了奥斯丁的主张并详加分析。w燕树棠指出分析学派的奥斯汀思想中包含三个假定:第一,法律是法令之综合;第二,法律是规则,因为法令是规则;第三,法律是人类行为之规则。在这三个假定下,奥斯汀认为法律有四个方面的特征:第一,法律是主权者对于属民所定之命令;第二,法律是“由一定的机关制定之规则”;第三,法律为“一般适用之规则”;第四,法律必须有制裁。而对于这四个特征,燕树棠也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批判。对于第一个特征
(二)分离与统一:法与道德的关系论
争燕树棠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也有自己的理解。作为一名接受过西方系统法学教育的法学家,燕树棠对西方各派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的主张了然于胸,并且,他认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十九世纪法学上最显著的问题之一,因为,各学派的法学家关于法的性质和法律史的解释相关的争论,都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这个问题有密切的关系。同时由于自幼受中国传统教育的熏陶,燕树棠自然对中国自古以来的道德有着切身感受,在他看来,我们中国向来“重道德而轻法律”,只是近代以来这种状况发生了改变。当然,燕树棠并没有直接说明法律与道德究竟有怎样的关系,而是分别介绍了历史方面、哲学面和分析派关于此问题的主张,在介绍的过程中或提出批评或表达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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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的运作论..........34
(一)“理”与“力”的实践燕树棠的制裁观......34
(二)他山之石,“不”可以攻玉…燕树棠论西方的司法制度......37
(三)把“死法”化做“活法”法律人与法的运作......40
三、燕树棠的“法治论”......47
(一)“法治”与“人治”的历史“较量”......47
(二)“法治”和“人治”的再剖析......49
(三)既要“有其法”,又要有“其人”包含“人治”的法治观......53
结语求真致用:燕树棠法理学思想的特质......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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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燕树棠的“法治论”
(一)“法治”与“人治”的历史“较量”
人之人格及行为各不相同,而认识又系常变动不息,此种事实即不容许对任何物可有概括普通之规则,所以制定经久之规则为技能上所不可能。”184柏拉图的这种说法其实是就法的“缺陷”角度所说,即法具有刚性、刻板和固定的特点。《理想国》中对立法者的工作进行了讥讽,说他们“不停地制定和修改法律,总希望找到一个办法来杜绝商业上的以及,其他方面的弊端,他们不明白,这门这样做其实等于在砍九头蛇的脑袋。”185燕树棠认为亚里士多德坚持“法治”,但不完全否认“人治”,亚里士多德的理由是“施治之官吏受合理的概括的原则之支配,而不应受自己私欲之支配,至少可以说不受私欲支配之官吏优于受自己情欲冲动所支配之官吏;私欲统制人之心情,而法是无欲之物;所以信奉法治之人即是信奉理治之人,而含有奉人治却增添了自己的禽兽之欲,所以法是无欲之理。”我们可以看出这些理由均是“法治”相对于“人治”的优点。而“法治”外的区域-一即法不能及的“特殊情形”,则是“人治”的领域。
(二)“法治”和“人治”的再剖析
其次,“人治”在一些特殊情形下可以贯彻“公道”的原则而避免法律的“无情”。燕树棠指出,在有些事项中需要更能体现公道心的主观的“人治”,比如“个人之行为,必须承认无法之执法而决不能屏去情感之成分而适用一定之标准。”第三,“无法而执法”的“人治”在某些情况下更加经济和效率。有些事项,比如极轻微的事项,“法治”的手续繁多,“与烦劳费用太不相称”,因此,“人治”此时更有效率并较为经济。对“人治”的缺点,燕树棠也很清楚:第一,缺乏法律的“人治”不利于社会安定、公共和个人安全。他写到,“法律秩序,若不以确定的法规明白的规定公共安全必大感不安不定,尤其是涉及个人人格或财产之事项。”第二,“人治”不具备法律的“统一性”、“安定性”,影响人们的预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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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在这过程中,燕树棠并不完全偏向于某一派、某一国或者某一位法学家的主张,而是尽可能地将视野扩展到整个西方法理学,借以丰富中国近代法理学的学理资源,并在介绍的过程中,借西方的法理思想来阐述自己的法理学主张。比如,在对法的概念进行研究的过程中,燕树棠一方面从历史纵向上依据庞德的法律时期五分法对从古至今的“理”“力”纠缠进行全面的回顾,一方面又从横向上对分析学派、哲学派和社会学派等法学家的法律性质的主张进行比较和分析,燕树棠先生的这些努力,有利于人们从整体上更加准确地把握法律概念,改变了近代中国法理学单单“取经于”日本法学的知识获取途径,丰富了中国法理学的研究的学理资源,加深了当时的中国人对西方法理学的理解,有力地促进了中国近代法理学的形成和发展。
参考文献(略)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