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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治疗中精神病人人身权利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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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编号:el2020062009220920357
  • 日期:2020-06-18
  • 来源:上海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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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法学论文,强制医疗的要件决定了强制医疗的适用对象和范围,也直接决定了国家干预人身自由的限度和空间。因此,严格设定强制医疗的实体要件是保障精神病人人身自由的根本要求,并在此基础上实现人身自由、健康权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合理平衡。强制医疗对人身自由限制的实质正当原则主要通过法律对强制医疗要件的设定予以实现。强制医疗的要件决定了强制医疗的适用对象和范围,也直接决定了国家干人身自由的限度和空间。因此,严格设定强制医疗的实体要件是保障精神病人人身自由的根本要求,并在此基础上实现人身自由、健康权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合理平衡。保护和限制构成权利保障的一体两面,前者从积极面向明确权利范围,后者从消极面向界定权利的行使界限,两者共同构筑起权利保障范围。而无论保护还是限制,都离不开完善的制度设计,这也是文章最后一部分针对前文所分析现有制度设计缺陷,探讨完善路径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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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另外,我们还应该注意到,现行精神卫生立法还存在着一些,因为对现实条件的妥协而遗留下来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主体、实体条件和程序三个方面,如何通过法律规定来完善这些方面,是精神卫生立法亟需解决的问题和方向。人处于社会生活之中,往往面临着各种各样的价值选择和权衡,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也是价值平衡的结果.具体来说,就是精神疾病不断威胁社会公共利益与强制医疗限制精神病人人身自由之间的价值权衡,强制医疗不仅是一种社会防卫,也是对精神病人健康权利的保障。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应该始终着眼于“治疗”的目的之上,行政机关无论出于何种理由对精神病人采取强制医疗措施,都需要将“治疗”这一基本属性放在首要考虑。从而使强制医疗符合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要求。本文以精神病人的权利保护为出发点,通过研究现行的《精神卫生法》和地方立法;归纳整理相关司法实践的案件争议焦点,论证现行精神卫生立法各个层面的瑕疵;比较分析国外相关立法,通过对强制医疗具体问题的剖析,借鉴域外经验;立于国家亲权理论和国家警察权理论基础,探讨一套有利于精神病人权利保障且行之有效的强制医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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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制医疗中精神病人权利的涵义界定

 

(一)人身自由权
另一方面,但由于被采取强制医疗的一般是具有人身危险性的精神病人,他们在强制住院治疗期间,这种危险性也可能外化为危害结果。因此,《精神卫生法》赋予了医疗机构在必要的时候采取保护性约束性措施的权力:精神病人在医疗机构内实施一定的危险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没有其他可替代措施的情况下,可以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①这一规定的设定初衷是防止精神病人在住院治疗期间伤害自身或者他人,但由于制度设计上存在瑕疵,保护性约束措施很可能异化为惩罚和报复精神病人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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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知情同意权
我们知道,听证权利作为行政相对人自我救济和陈述的权利,客观上限制了人身自由,设置听证程序来维持其限度十分必要。诚然,需要被采取强制医疗措施的精神病人很大一部分缺乏认知能力和行为能力,需要由其监护人行使,但同样存在少量精神病人可以凭自己的意志为自己的权利做出准确的表达和陈述。直接剥夺精神病人在强制医疗中的听证权利明显是不妥的做法。另外,在强制医疗中加入听证制度不仅是保障精神病人权利的要求,也是精神正常的一般公民不受强制医疗的限制的重要程序保障.强制医疗限制人身自由必须要有法律依据并设定严格的法律程序。目前的程序设计强调的是强制医疗的效率和秩序,以及对现有资源的有效利用,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精神病人的权利保护问题。因此,听证程序的缺失是现有程序设计的缺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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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制医疗制度存在的问题 ................................................................................17
(一)决定主体不明确..............................................................................................17
(二)适用条件的设置存在瑕疵..............................................................................19
(三)程序设计不完善..............................................................................................22
四、重构精神病人权利保护制度的理论基础 .........................................................27
(一)国家亲权理论..................................................................................................27
(二)国家警察权理论..............................................................................................29
五、强制医疗中权利保护制度的完善 .....................................................................30
(一)明确决定主体为公安机关..............................................................................30
(二)适用条件的重新设定......................................................................................31
(三)程序设计的完善..............................................................................................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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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强制医疗中权利保护制度的完善

 

(一)明确决定主体为公安机关
另外,根据上文提到的国家警察权理论,由公安机关行使强制医疗的决定权有其内在的正当性。公安机关是警察权的行使主体,在强制医疗中作为决定主体具有天然的优势。精神病人的危险性一般外化表现为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破坏和威胁,公安机关本就肩负着维护治安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职责,精神病人的危险行为同样属于公安机关的管辖范畴。并且,公安机关还是各类弱势人群的救助和管理者,精神病人毫无疑问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把对其的强制医疗划入公安机关的管辖,是对现有警察权的进一步强化和确认。前文也提到,警察权是一种国家权力,很可能干涉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因此需要国家专门机关,在我国即公安机关来行使。将强制医疗的决定权赋予医疗机构或者其他个人、组织,很有可能造成权力的滥用且得不到有效规制。

 

(二)适用条件的重新设定
首先,不是所有精神疾病患者都是强制医疗的适用对象,只有所患精神疾病达到严重程度的患者才能被纳入强制医疗的适用对象范围。立法所需要解决的就是如何用具体制度来规范严重程度的判定标准,笔者建议应当结合现有的诊疗规范,由精神科医师做出相对人所患精神疾病是否严重的判定,同时精神科医师做出的判断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判断标准,并为自己的判断举证证明。再者,如前所述,不是所有的严重精神疾病患者都具有明确的诊断标准或者治疗可能性,对于这些特定的精神疾病,精神卫生立法应该坚持以治疗为侧重点,将这些特定精疾病患者排除在强制医疗的适用对象之外。当然,做出这种排除决定的主体应当明确为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是受其委托的诊断单位,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依然是行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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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作为一项可以限制人身自由的制度,强制医疗在设计之初是为了维护个人利益和社会防卫。其正当性依据是作为主权者所享有的国家亲权和警察权,前者目的在于保护患者自身的健康利益,后者在于保护他人和公共利益。但无论国家基于国家亲权还是警察权干预个人自由,都应受到严格的限制。基于这一基本法理,本文从制医疗的主体入手,结合司法实践的相关案件,探讨了现行强制医疗制度存在的具体争议,尤其是现行立法将强制医疗的决定权交予医疗机构所带来的种种弊病。在此之上,本文提出了将强制医疗的决定权交由公安机关行使的做法,并分析了其可行性。强制医疗对人身自由限制的实质正当原则主要通过法律对强制医疗要件的设定予以实现。强制医疗的要件决定了强制医疗的适用对象和范围,也直接决定了国家干预人身自由的限度和空间。因此,严格设定强制医疗的实体要件是保障精神病人人身自由的根本要求,并在此基础上实现人身自由、健康权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合理平衡。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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