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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律使用的法理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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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编号:el2020053119081420292
  • 日期:2020-05-28
  • 来源:上海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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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法学论文,我国法治社会的建成必须有积极作为的法治公民,实现法制社会向法治社会的转型,公民守法无以胜任,必须公民法律运用的参与,可以毫不怀疑的说,公民法律运用将成为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一场革命,这场革命也必定是一场艰难的革命。人民是社会变革的决定力量,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如果将运用法律的能力赋予在最具有创造力的公民身上,公民就无疑将成为法治社会建设中最有力量的主体,公民法律运用成为权利斗争的武器,任何不平等、不公正、不合理的行为都将被公民法律运用予以斗争。当人人都将法律运用作为解决纠纷、争取和维护权利的方式,在法律制度之下安排个人的行为,将法律运用成为日常生活的习惯,到那时法治社会的建成还不到来吗?当公民都能进行法律运用之时,就是真正的法治实现之时,那时法治将不再被神秘的面纱所笼罩,法治的阳光将普照整个神州大地,公民敞开心扉接受法治光芒的抚慰而自由的呼吸,一切不公正将被公民持法律之剑铲除,人人享受公平、正义、平等、自由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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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回顾我国法治建设进程可以发现,在法律以及法律体系还不健全,公民的法治意识还很淡薄,社会法律文化还不浓厚的法治建设时期,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为主导的国家机关推进的法律实施的方式为我国各项法律的顺利有效实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推动了我国整体法治建设的进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法治新时代的历史浪潮中,我们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依法行政深入推进,司法公信力显著提升,全民法治观念普遍增强,法治工作队伍不断壮大,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不断加强和改进。以国家机关为主导的法律实施模式已经无法克服我国法律实施体系中各主体参与不平衡的现实状况,无法解决法治社会建设中公民缺位和公民参与能力不足的深层次矛盾,无法摆脱现有法律实施体系中公民与国家“二元互动”不足的弊端。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过程中,我国的法律实施体系需要站在公民的视野下进行整体性反思,继续深入推进我国法律的实施和完善我国的法律实施体系,需要从公民个体方面努力和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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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民法律运用在法律实施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法律实施概述
纵观国内外学者对法律实施含义的理解不尽相同,但不同表述异中有同,主要表现为:(1)法律实施是实施主体行为动态的活动过程;(2)法律实施需要依赖一定的实施技术和实施方法;(3)法律实施的目的将纸面的法转为行动中的法,实现制定法的宗旨和目的。根据学界已有的研究,笔者认为法律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的施行,以实施法律的主体和法的内容为标准,法律实施包括法的执行、法的适用、法的遵守和法的监督。法的执行,也称执法,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直接处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活动;法的适用,也称司法,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法的遵守,也称守法,指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作为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法的监督,也称法律监督,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行为合法性的活动。法律实施的四个环节各具独立的理论体系,四者之间既相互独立又相辅相成,构成法律实施的完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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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运行、法律实施、法律实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学理论研究具备了学科的独立性、学术的包容性、方法的开放性、实践的创新性等显著特征,[38]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法学理论体系已经形成。中国的法学理论研究虽然取得长足的发展,其发展还存在着明显的问题和不足,在实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的“全面依法治国”目标任务的历史进程中,中国的法理学研究需要不断反思自身存在的不足,面向法治实践需要进行研究转向。陈金钊教授认为,“我国法学应进行研究范式的四个转向:立法中心主义立场向司法中心主义的转向;研究内容从本体论向方法论的转向;研究的价值趋势由单一的阶级意志向价值多元的转向;研究方法的整体主义向个人主义的转向。”[39]笔者认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立后和在全面实行依法治国进程中,中国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建设迫切需要向法律实施方面进行转向和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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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外公民法律运用的现状考察.................................. 32
(一)我国公民法律运用的考察............................... 32
(二)外国公民法律运用的考察............................... 34
(三)我国公民法律运用欠缺的表现与原因........... 37
四、提升我国公民法律运用能力的路径.......................... 41
(一)培育现代法治公民........................................... 41
(二)提升公民法律运用的动力............................... 43
(三)完善公民法律运用的渠道...............................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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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升我国公民法律运用能力的路径

 

(一)培育现代法治公民
建设现代法治需要培育现代公民意识,公民意识是现代社会形成和发展的重要条件和基础,是社会意识的一种重要存在形式,也是现代公民必须具备的思想素质之一。“公民要具备平等、宽容的态度,要具有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要负有理性精神和人文关怀”,[93]笔者认为现代公民意识包括了公民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等方面的内容。当前在社会文化转型的过程中,笔者发现我们国家公民意识培育还存在几个方面的不足:(1)公民的主体意识缺乏,公民视自己为国家和社会主体地位的认识还不够;(2)公民参与的积极性不强,不少公民对国家政治表现出不关心和漠视的态度;(3)权利意识不强,公民对自己有哪些权利,如何实现自己的权利的了解还不够;(4)责任意识缺乏,社会中存在大量缺乏诚信,逃避责任的行为。为此笔者建议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培育现代公民意识

 

(二)提升公民法律运用的动力
笔者在研究中发现,很多时候不是公民不想进行法律运用,而是不知道怎么去用和通过什么途径去用,公民法律运用需要通过一定的途径和借助一定的渠道进行。前文论述了提高公民法律运用能力所需要怎样的现代公民和改革完善法律制度增强公民法律运用的动力因素,本节中笔者将从公民法律运用渠道的完善方面,为提升公民法律运用能力从信息化的法律平台建设、法律服务机构建设、公民参与公共法律活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等方面进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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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公民法律运用是法治社会建设的一场革命行文至此,笔者心中仍未有即将停笔掩卷的欣喜,而是陷入对我国法治建设和法治转型的良久深思,在长时以往的国家主导型的法律实施体系下,一方面我国的公民是否能走出被动用法的惯性,公民是否有能力站起来运用法律扛起法律实施的主角身份,我国公民的法律运用能力何时能达到法治发达国家那般程度,公民的法律运用能力何时可以成为权利斗争的武器,公民的法律运用能力何时可以满足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的需要,笔者忧叹我国公民法律运用能力的积弱。另一方面恐叹国家主导型法律实施的观念固化沉疴,国家主导法律实施的观念何时能够转型,国家的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活动何时能充分保障公民法律运用的实现,公民法律运用何时才能被国家重视。笔者深思而忧,公民法律运用的实现道长且阻,尔后又思之弥坚,法治社会的建设公民不能缺席,公民法律运用必须进行,我国公民法律运用能力必须提升。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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