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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行政案件的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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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编号:el2020052316012920259
  • 日期:2020-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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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法学论文,对行政协议的司法审查最后得出的判定结果,既需要以判决或者裁定的形式,也需要在满足形式的要件下从根本上解决行政争议。法国行政诉讼具有完全管辖之诉与撤销之诉两种类型,行政法院在完全管辖之诉中享有的权力与普通法院法官相似,可作出的判决包含撤销、变更、给付等;法官在撤销之诉中并无改变行政行为的权力,只享有判定与撤销违法行为的权力。因行政协议纠纷当事人有多样化的诉求,所以将其纳入完全管辖之诉范围,而在审理过程中法官的司法裁量权相对较大,且拥有完整的审判权,这样法官可结合协议履行状况的差异及实际情况的变化,灵活作出应撤销、变更或者赔偿、履行等适宜的判决。38对于行政契约,我国台湾行政程序法中有作出相关规定,法院可结合当事人的诉求,作出给付、确认、情势变更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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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协议的司法审查概述

 

(一)行政协议的界定
根据行政法律关系指向性,行政行为可划分成内部与外部两种类型。内部指的是行政机关作为两个主体之间或者行政机关作为行政主体一方与其内部工作人员之间对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的行政行为。而外部行政行为指的是行政主体对相关人的外部事务作出行政管理而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协议的相对协议方不属于行政主体,行政协议的内容是针对行政机关的外部行政事务,且法律关系的产生对象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法律后果归属行政系统统一对外承担,所以此类行政协议是外部行政行为。是指类域不同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基于各自利益的考虑经过双方或者多方协商为了各方区域发展需求或共同行政目的的实现而签订的区域协议。其最典型的就是在为了共同经济社会生活发展的需要,之间为了达到共同发展的目的会加强横向联系、调整区际之间的行政事务、协调区域内的利益关系,构建区域协调结构负责区域矛盾的解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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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协议的立法现状
故我国在2015年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中直接对行政协议进行了规定,而没有采用行政合同的命名方式。最后,对行政协议案件的司法审查在一定程度上引导了公众在观念上的变革,对各类行政协议纠纷更加明确。司法审查模式的确认,在理论上对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实践产生了极其巨大影响,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行政协议的基本概念、原则、制度的明确规定同样产生了重大的影响,特别是对现代政府的行政管理模式的转变。对行政协议双方权利义务进一步的明确,扩大了行政相对人参与政府机关管理的机会,既有利于实现行政机关的政府管理目标,也可避免出现官僚主义,将法律在社会生活、国家制度管理方面的效用最大限度发挥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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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协议的受案范围问题

 

(一)《行政诉讼法》及其适用解释的主要规定
合约双方的意思一致性是合同成立的必备基础,而因行政协议行政主体的行政性,使其与特殊的民事合同存在一定区别。司法实践中,普通民众会认为是社会公共利益的满足是行政协议的目标,但对法律进行一般解释所说的公共利益不仅需要涵盖字面上的意思即公共受益性,公共利益还应满足行政机关权利制约性及权责统一性。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满足不能单纯的界定为使公共群体受益,法律上对公共利益的含义具有约束性,其需要满足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而不能随意进行扩大理解。这也能够说明行政协议的本质是协议签订双方当事人受到行政法约定、行政权监督的一种合意合约关系,所以在行政协议中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中享有的不同类别的权利与权力是相互制约相互限制的。而行政机关因其权利规定的特殊性,又享有法律条文上直接规定的行政优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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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协议司法审查的具体受案范围
另一方面政府通过公共资源集聚的方式,采用类似垄断的方法发生规模效应,在政府管制下与市场经济的结合以降低生产和管理成本。政府的干预性体现在该类协议经营的事项与广大民众利益、社会公益事项息息相关,对此政府机关机构需对相关的经营者的经营方式实施干预,不能让企业经营者在协议签订后损害到社会的公共利益。我国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将行政协议纳入受案范围是有多重原因的,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行政许可法等在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方面进行了详述的规定,通过特许经营相关法律法规的介绍,可使得理论界与实务界对该部分协议为何归入行政协议司法审查范畴的原因有更清晰的认知。首先,我国的《行政许可法》对政府特许经营合同进行了规定,在第十二条的第二项中就有对其的范围作出概括,明确指出其包含公共资源配置、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及利用、与国家公共利益相关的特殊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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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协议的受案范围问题...............................6
(一)《行政诉讼法》及其适用解释的主要规定........6
(二)行政协议司法审查的具体受案范围.............6
三、行政协议司法审查中行政主体的权限与救济.......................................13
(一)行政协议司法适用中行政主体的优益权...13
(二)行政协议中行政相对方不履行义务时的救济途径..................................13
四、行政协议司法审查的法律适用问题..........17
(一)行政协议案件法律规范冲突时适用的审查原则......................................17
1、合法审查原则.............................................17
2、利益均衡原则.............................................17
3、信赖保护原则.............................................17
(二)行政协议案件司法审查时填补法律漏洞的具体方式..............................18
1、明确举证责任方.........................................18
2、准确选择法律适用依据.............................19

结语........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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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协议司法审查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行政协议案件法律规范冲突时适用的审查原则
司法审查时的利益均衡原则指的是均衡行政主体的行政优益权与协议相对方的利益。基本要求在于审查要兼顾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合法权益,在保证公共利益得到维护的同时,也要确保公民利益受到应有的保护,双方利益有效协调,为实现行政协议目的提供保障。审查行政主体在变更、解除行政协议时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行政协议的履行不是一蹴而就的,具有过程性,法院在进行司法审查的过程中就需要严格社会公共利益的条件、界限、行政机关是否违背法定程序、是否存在故意不作为的情形。包括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作为与不作为的督查,确保各工作人员都可积极配合行政协议的履行工作,而不因自身的不作为而影响协议的履行。

 

(二)行政协议案件司法审查时填补法律漏洞的具体方式
(1)进一步明确举证责任,对行政协议诉讼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为了确定哪一方举证应结合争议事件的性质及类别来明确。在行政协议是否有效的举证不因法院依职权作出判断而免除其举证责任,每人对自己主张协议是否应承担举证责任。(2)行政协议形式、内容、责任的合法性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上主要举证责任在于行政机关,若行政机关不能充分举证证明行政协议合法,应由行政机关承担败诉风险。其主要的举证责任包括签订主体的合法性、优益权行使的合法性、程序的合法性。(3)行政机关除了就合法性进行举证,还要就合理性问题进行举证,包括选择协议相对人的合理性、优益权行使的合理性、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理性。行政协议行政相对方也需要对自身的行为是否合理、适当承担举证责任。(4)经过法定程序订立的合约是否继续履行,或者抗辩不履行协议均需要提出方进行举证,特别是需要有充分证据证明行政相对方的行为是属于缔约过失还是违约、相对方是否存在履行义务,相对方提出的不可抗力的理由是否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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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行政机关的合法行为造成行政相对方蒙受的损失,行政相对方可以要求补偿。我国台湾有一说法指出,“公行政是以实现公共利益作为主要任务的。在行政任务执行过程中,公行政所采取的执行方式是行政契约的情况下,也应确保公益要求可顺利达成。因而在依约履行行政机关与人民签订的行政契约时会严重危害公益或有重大危害即将发生的现象,就属于不正当的行为。所以,对于契约的履行不利于公益的问题,我们可准许行政机关在必要的情况下对契约内容作出科学调整,甚至终止契约,但对蒙受财产损害的人民应给予合理的补偿。”42在此类诉讼请求受理后,法院应对行政主体在行使变更、解除协议权力时的合法合理性进行审查,再针对行政相对方具体的损失进行核查并予以补偿。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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