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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融资公众存款罪限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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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编号:el2020051820011720242
  • 日期:2020-05-14
  • 来源:上海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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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法学论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自设立以来备受争议。在我国金融体制下,各类市场主体尤其是中小企业因自身生产发展的需要,而带来的融资需求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过度规制,极大压缩了民间融资的合法化空间。基于对民间金融合法健康成长的引导,也基于维护金融秩序稳定的要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中是具有存在的必要性的。那么为解决法律适用与社会需求的矛盾,为民间金融预留合法化空间,必须对该罪进行限缩适用。本文从立法的目的出发,探求立法的初衷支撑该罪适用的法律理由。在分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困境,找到困境的根源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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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于维护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是具有合理价值的,对于贪利的市场主体私自募集资金以放贷谋求利益的行为,严重破坏了金融秩序,扰乱了国家信贷秩序是必须通过刑法加以规制的,而对于那些不足以运用刑法去规制的行为在本罪上必须体现合理的克制,那么就要在承认其存在的必要性的基础上进行理论与实践的研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必须以合理的存在方式对达到刑罚科处程度的行为进行规制,那么针对目前扩张的现状所造成的不利后果需要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限缩,在实现刑法的目的的同时兼顾市场的效率。本文要实现这一目的,首先要从该罪的历史沿革出发,探求立法的目的,这是对该罪进行限缩的法律理由。其次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义及其特征出发进行梳理分析,在指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面临的司法现状的现实困境下,探索造成现实困境的根源,在提出限缩的必要性后,结合现实困境的根源,在刑法谦抑性原则下,确定限缩的立场,以实质解释论为向导提供出具体的限缩方法。以此为基础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核心要素进行限缩诠释,最后通过相关的配套措施实现限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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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概述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历史沿革及立法目的
在民间融资行为与国家金融行为的互相较量之下,刑法的出发点就在于规制不合规范的民间融资行为对银行业职能的破坏,进而造成对国家金融秩序的冲击。具有这种性质的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才是刑法进行定罪处罚的危害行为。那么,只要实施这种性质的行为,造成了刑法所要求的秩序扰乱的后果,就可以构成犯罪。那么,在民间融资领域中,不以货币、资本经营为目的的行为是正当的融资行为,是不涉及本罪所要保护的银行信贷专营业务的,必然不会造成金融秩序的混乱,也不符合本罪的立法目的。《商业银行法》是该罪定的出发点,商业银行所具备的法定职能在于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所以私自放贷的行为才是刑法介入的切入点,该罪立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对非银行主体从事的放贷行为的规制。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义
笔者认为,首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规定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章节下,行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下客观上会扰乱国家的金融市场秩序,但是用国家的金融市场秩序来表示该罪保护的法益显得过于的宽泛,其他类型的金融犯罪同样会导致金融市场秩序的破坏,不能直接地表述该罪所特有的本质。其次,以金融管理制度和金融秩序作为本罪的法益也存在混同了本罪所要保护的特有的法益的问题。行政犯的成立就在于对法定制度的违反,违反了金融的管理制度和秩序是金融犯罪的前提,是犯罪成立的一个条件,那么这种形式的概括不能表现本罪的实质特征,不足以代表该罪的法益。否则,运用金融管理制度和秩序这一过于类型化的法益概括会在客观上扩大了本罪所要保护的对象,使得立法目的存在偏颇。
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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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限缩的必要性分析..................................................33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必要体现......................................................33
(二)司法公信力的有效维护..................................................................35
(三)以正当生产经营为目的的民间金融合法化成长的必然路径......36
(四)金融管理体系完善的价值选择........37
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限缩的建议....................37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限制立场之选择......................................37
(二)以实质解释论为向导确立合理的解释方法..................................41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核心要素的限缩诠释..................................44
结 语.......................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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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限缩的建议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限制立场之选择
针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面对的现实困境和适用现状,我们应该明确对该罪所持有的态度,以探求该罪的出路。需要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何限制进行分析,在分析去罪论、限缩论的基础上选择应该秉持的观点。所以该罪的存在是具有现实意义的,但是该罪适用的不当扩张的确存在限缩的必要。关于如何对该罪进行限缩,因为法定犯的立法规定本身存在天然的缺陷,这种经济类犯罪的与时变迁性的特征则更加明显,如果法律因为这些原因要经常变动,不仅增加法律工作的难题,也造成刑法自身稳定性被破坏的危险境地。如果法律的规定存在不明确性,那么法律工作者的任务就需要进行合乎法律本意的解释来适用法律。所以,该罪法律规定上的模糊问题,必须通过解释的途径进行限缩。否则刑法作为国家工具容易落入滥用的陷阱。不论是基于何种角度进行对该罪的要素进行限缩解释,都应该从法益的实质保护角度出发,以实质的解释论为指导对该罪的各项要素进行限缩解释。

 

(二)以实质解释论为向导确立合理的解释方法
刑法适用的过程必定包含这法律解释的过程,特别是在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时候,法律解释的地位就显得尤为重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带有的空白罪状的特征,使得法律解释在理解适用该条文的路径中意义重大。传统的司法解释将非法吸收存款罪归纳为四项表面化的基本特征,凡是形式上类似的行为都会被划入到犯罪的领域中。而在具体的司法适用上,利用这种形式上的解释进行犯罪认定,同样具有理解的扩张问题,必然会造成实质上不足以利用刑罚科处的行为被认定为犯罪,只要对犯罪的构成进行实质的解释才能把握刑罚处罚的合理边界。这样才能实现刑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的有机统一,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对于广泛存在的民间融资行为,只有合理的介入刑法才不会不当压缩民间融资的合法化空间,促进经济的多元健康的成长。在实质解释论的指导下,必须合理运用解释刑法的方法,在成文法的规制下刑法的解释必定不能违背自身的含义,那么在进行法律解释时必须以刑法自身的文义解释为基础,在法益保护的目的下进行限缩解释排除实质不可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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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坚持刑法谦抑性的原则下,以法益的保护为指导,以实质解释论的方法为向导确定合理的解释方法来对其核心要素进行限缩解释,明晰非法性的规定,界定公众的范围,明确存款的含义,对扰乱金融秩序的实质性判断。以实现该罪的合理适用,为社会公众提供明确的心理预期,为以正当生产经营为目的的民间融资预留合法空间,解决目前司法实践面临该罪不断扩张的现状,化解该罪的现实困境。而该罪之所以面临重多的争议不仅仅是法律本身及其适用的问题,与之相对应的是民间金融合法地位法律规范的缺失以及金融制度所存在的弊端。所以面对刑事法律轻缓化的潮流,我国应逐步完善相关的法律规范与制度,在市场发展能够通过非刑事法律能够调整对应的社会关系的时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才能够逐步让渡,达到司法出罪化的状态。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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