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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案”中的情法理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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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编号:el2020050821271620196
  • 日期:2020-05-04
  • 来源:上海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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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法学论文,笔者认为裁判文书是公众了解法律、了解案情的重要途径,故应加强判决书的说理性使得裁判文书更具教育、引导的作用;同时要构建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化解情理与法理冲突;完善网络等媒介相关法律法规,防止民众情感予以炒作;加强普法宣传,增强民众的法律意识。本文力求为情理与法理的冲突决机制提供一定的参考、借鉴作用。通过深入的宣传宪法、法律以及相关法规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教育,并且采取送法进学校、送法进社区、送法进企业等方式,把普法活动送到每个人的身边。以社区为单位,举办相关普法座谈、普法知识竞赛等活动,打造多样化的普法方式。积极创新法律宣传途径,增强法律宣传的趣味性,文化普法、公益普法、集中式普法,多角度宣传法律精神,对热点刑事案件进行全民式法治宣传,传达案件所蕴含的法理,以及法院的相关裁判思路,法官定期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对法律案件以及相关法律进行宣传、教育,增强民众法律意识,指引自身行为,一方面明白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另一方面,对社会热点案件有一个正确的认识,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形成学法、懂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采取大普法格局,多部门联动、全社会参与,力求普法教育常态化、全民化、规范化,使普法宣传走进千家万户,以增强民众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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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论

 

“于欢案”一经媒体曝光立即引起轰动效应,其中所蕴含的情理和法理在网络上被热议。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但该条属于概括性法律规范,缺乏具体细化规定。不同法官对该规定的理解存在差异,也就造成了类似“于欢案”两级法院法官对是否存在防卫性质的不同理解。本文分析了“于欢案”所蕴含的法理,同时,“辱母”是本案的关键词,另许多人产生了思想情感上的共鸣,“于欢案”不但要正视其所蕴含的法理,也要正视此案发生之时的伦理情境。伦理及情感上的困境是否足以引起刑法意义上防卫行为,以及今后类似此种案件是否要考量除法律之外的情感、伦理以及社会公德。法与社会、法与道德、法与大众情感、法与伦理如何融为一体,这是本文重点解决的问题。本文研究“于欢案”的情理和法理,并对“于欢案”中情理与法理的冲突及原因进行分析,对情理和法理冲突的协调提出合理化建议,对今后情理和法理相冲突的案件起到借鉴作用。
于欢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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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于欢案”案情简介

 

(一)“于欢案”案情简介
一审宣判后,案件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介入此案,组成专案组,调查该案是否存在渎职行为,经过调查,出警干警没有控制好现场、对双方当事人也没有进行隔离、没有采取手段保护于欢及其母亲的安全等手段,属于出警不规范,对相关涉事人员进行处分但不予刑事立案。2017 年 5 月 27 日该案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双方当事人、各大媒体以及社会各界代表旁听庭审,并且庭审过程全程微博直播。2017 年 6 月23 日,该案二审宣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法庭调查认为于欢是防卫过当,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五年有期徒刑。
情理法理

 

(二)法院对“于欢案”的审理及判决分析
本案虽然讨债者人数众多,但是讨债者并未携带任何武器、器械,讨债者行为目的是为了让于欢和其母亲尽快还款。故暴力讨债者的行为不属于刑法规定的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不构成特殊防卫,于欢也就不享有无限防卫权不能对暴力讨债者实施无限防卫。在不构成特殊防卫不享有无限防卫权的情况下,于欢想离开接待室并警告讨债者不要过来时讨债者也未将暴力升级,于欢连捅四人后亦没有对于欢进行暴力还击。故本案虽然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但是不法侵害并不紧迫、也并不严重,于欢造成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的后果,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所要求的必要限度,从而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二审法院认为于欢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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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情理与法理在“于欢案”中的表现..................................................................10
(一)情理在“于欢案”中的表现.......................................................................10
(二)法理在“于欢案”中的表现...................................................................12
四、“于欢案”中情理与法理的冲突及原因分析..................................................15
(一)“于欢案”中情理与法理冲突的表现...................................................15
(二)“于欢案”中情理与法理冲突的原因分析...........................................18
五、解决情理与法理冲突的基本路径......................................................................23
(一)加强判决书的说理性,审慎地对待情理..............................................23
(二)构建解决机制,及时化解情理与法理的冲突.......................................24
(三)完善网络等媒介相关法律法规,防止利用民众情感予以炒作...........26
(四)加强普法宣传,增强民众的法律意识...................................................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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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解决情理与法理冲突的基本路径

 

(一)加强判决书的说理性,审慎地对待情理
在个别案件中,如果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进行判决,可能会让人们看到法律缺少温情的一面,也可能案件中存在情理与法理的冲突,法理在完成使命的同时,撕裂了情理,造成了公众的不理解。这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但是如果同案不同判,有的案件依据法理、有的案件依据情理,人们就无法通过法律去规范、预测自己的行为。并且当依据情理进行判决时,法官不同的性格、不同的人生阅历、不同的理解、甚至是不同的性别依据情理的判决都有可能千差万别,对于自由心证的认定更将是各不相同,法律就会变成一纸空文,人们无法预测到什么行为能做、什么行为不能做,那么索性抱有侥幸心理做了,社会将会处于无序的状态。只有保证法律的稳定性,通过加强判决书说理性才能让人民群众遵守法律、敬畏法律。

 

(二)构建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化解情理与法理的冲突
当法官面对情理和法理相冲突案件运用该机制进行案件判决,笔者的设想是应出台专门法律规定情理与法理相冲突案件的确定以及判决原则。该法律规定各级法院建立情理和法理冲突案件申报制度,当承办人发现情理和法理冲突的案件时由审判长决定是否上报审委会,如审判长认为确为情理与法理冲突案件将案件报送该院审判委员会,该院审判委员会开会讨论。如审判委员会认为不是情理和法理冲突案件则由合议庭依法判决,如审判委员会认为是情理与法理冲突案件则上报上级法院即建立层报制度。由上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如认为不是情理与法理冲突案件发函告之下级法院,如认为是情理与法理冲突案件继续层报,直至层报至最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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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笔者通过本文探讨了“于欢案”中的情理和法理。笔者以“于欢案”为线索,对该案从一审到二审进行分析、研判。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由于情理的道德性、盲从性等特点,情理和法理相冲突的案件屡有发生。但当发生情理和法理冲突的案件怎样解决?笔者认为裁判文书是公众了解法律、了解案情的重要途径,故应加强判决书的说理性使得裁判文书更具教育、引导的作用;同时要构建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化解情理与法理冲突;完善网络等媒介相关法律法规,防止利用民众情感予以炒作;加强普法宣传,增强民众的法律意识。本文力求为情理与法理的冲突解决机制提供一定的参考、借鉴作用。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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