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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占有即所有”的学说继受与现行法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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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编号:el2020031709095420077
  • 日期:2020-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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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说继受的考察。第一,日本金钱“占有=所有权”理论中的“金钱”一词的含义不明,在理论和实践中,部分“金钱”所指局限于现金货币,部分涵盖存款货币,部分含义不明。第二,“金钱”一词含义变迁,结合日本最高院各个时期的判以及时代背景,本文认为,初期判决中的“金钱”指代现金货币,随后随着存款货币乃至电子信息的广泛使用,可能将理论的适用对象扩展到存款货币。第三,翻译过程存在疑问,中日两国部分术语均使用汉字,但其具体含义可能因时代和语境而有所不同,此外,所选文献、学说的例外情形、日本学界关于该理论之后的发展等方面也不能忽视,将日本金钱“占有=所有权”理论简单地翻译概括为货币“占有即所有”规则,并不加区分地移植适用于我国,可能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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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本文正文第一章结合最高院的判决提出问题。之后的三章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围绕货币“占有即所有”规则,分别从比较法和学说继受,以及现行法两个角度进行阐述。针对前者,本文第二章、第三章分别从日本法语境下的金钱“占有=所有权”理论,以及学说继受视角下中日货币所有权制度进行研究。第二章从部分学者概括总结的规则的流转历史出发,首先,探究理论的来源,通过查找论述日本金钱“占有=所有权”理论的主要文献内容及引用等,寻找理论的源头。其次,日本金钱“占有=所有权”理论经历了变迁的过程,通过对该过程的梳理,对理论进行更为详尽的研究。最后,对学说本身的问题进行研究,通过梳理日本最高裁判所的判决,将涉及金钱所有权的案件进行初步的模型化,简化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方便结合模型和日本学界学说的修正对理论进行初步的质疑。第三章集中在学说继受视角下讨论中日货币所有权问题,换言之,在学说继受过程中,是否存在因对用语理解的偏差、对理论理解的偏差导致继受的理论与其本源存在龃龉。首先,对“金钱”相关用语进行区分,我国相关用语区分较为清楚,而日本的含义比较混乱;其次通过梳理立法、判决和学说中“金钱”相关用语的含义,发现该用语含义存在变迁;再次,讨论翻译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如选取的文献、日本之后的发展、修正和补充等;最后,结合上述问题可知,继受过程中可能存在一定风险,导致中国的货币“占有即所有”和日本的金钱“占有=所有权”存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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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现行法下货币“占有即所有”规则的疑问

 

第一节 理论的来源
然而,分析前述观点的文章内容和所引文献,可以发现,认定日本判例和学说受到德国某些观点的影响的依据不够充分。具体而言,通过考察日本学者关于金钱“占有=所有权”理论的主要文献,多数未提及该理论源于德国或者其他起源,仅有少数文献提及,29而在相关最高裁判所的重要判决中也似乎并未有提及。因此,较难认定日本金钱“占有=所有权”理论源自德国。此外,关于该规则在日本是如何由一种学说演变为通说,并成为影响乃至改变日本最高司法机关的判决的观点的过程,也不十分清晰。明确该原则成为通说的过程,以及学说及判决认为该原则优于此前适用的动产流转规则的理由,对于“占有即所有”这一原则本身的理解及其优劣将有大有裨益。
占有即所有

 

第二节 理论的变迁
最初,日本大审院的判决认为,金钱应与其他有体物作同等处理。换言之,金钱被骗取后,其所有权原则上仍在原占有人处,不发生转移,原占有人可基于所有权请求现占有人返还;但如在骗取者处发生混合或第三人即时取得时,原所有权人丧失该金钱的所有权。针对用骗取所得金钱偿还债务的案例,大审院时代的判例注重因果关系或法律上原因的存在与否,在因果关系上,以存在中间人行为为由否定原因关系,30金钱所有权取决于金钱是否在骗取者处发生了混合;31在法律上原因上,判断基准为作为金钱受领基础的债务的清偿是否有效,第三人是否能够依据 192 条即时取得。32但大审院在因果关系直接性的解释与学说上的批判中摇摆不定,随后判决理由逐渐倾向于法律上的原因的存在与否。此时,对于金钱的处理尚且依据“物”的法理。
货币所有权

......

 

第三章 学说继受视角下的中日货币所有权理论......................................25
第一节 用语的区分.............................25
第二节 用语的变迁.............................30
第三节 翻译的问题.............................33
第四节 小结.........................................35
第四章 现行法下的“货币占有即所有”规则的新解释........................37
第一节 货币所有权的推定.................37
第二节 货币所有权的移转.................40
第三节 小结.........................................45
结 论....................................................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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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现行法下货币“占有即所有”规则的新解释

 

第一节 货币所有权的推定
货币的占有权利的推定与货币“占有即所有”规则具有相同点和不同点。在理由上,货币的占有权利的推定和货币“占有即所有”规则均存在出于对占有背后权利的保护、社会秩序、经济安全等方面的考量。然而,在适用上、法律效果上,二者存在一定区别。在适用条件上,货币的占有权利的推定适用于货币所有人不确定的情形,而货币“占有即所有”规则适用于一切情形下。在推定的效力上,在货币占有人以所有人意思对货币行使其权利时,如上所述,货币的占有权利的推定的场合,应推定其有所有权;货币“占有即所有”规则认定货币的占有人为所有人。原则上,货币的占有权利推定可能针对特定的人,可以被推翻,而货币“占有即所有”规则终局性地确定了权利的归属,针对一切人有效。

 

第二节 货币所有权的移转
本文结合上述划分的依据,并以货币“占有即所有”规则的研究为中心进行分类,但由于篇幅所限,无法对实践中的所有情形进行逐个讨论,因此选择结合前述日本高裁判所相关判决,总结常见的几种情形,并分别进行讨论。在基于权利人意思的场合,本文将讨论借贷、保管,以及日本学界近年研究热点之一的“骗取金清偿”案例。在“骗取金清偿”案例中,可能涉及刑法中的诈骗罪、金融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这些是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传统民法认为,实际上骗取人是基于权利人的意思取得该物(赃物)的占有,该物应属于“占有委托物”。76在非基于权利人意思的场合,本文将讨论盗窃罪、抢劫罪等。简言之,本文所划分的“占有委托物”和“占有脱离物”依据占有他人财物的方式,判断是否基于权利人的意思而相互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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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 2011 年版。
2.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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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曾新友:《论存款所有权的归属》,载《现代法学》2000 年第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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