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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隐性知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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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编号:el2020022710411519915
  • 日期:2020-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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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性知识是难以用语言加以描述的知识,具有价值并且能够通过实践等方式被获得和掌握。隐性知识在司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法官通过隐性知识可以获得关于事实与规范方面的思路,对作出预判进而加以验证有重要作用,因此隐性知识是必要且有价值的。法律直觉、司法前见、司法经验、司法知识与技术等是法官隐性知识的主要表现形式,当然法官隐性知识的表现形式并不限于此。法官隐性知识会受到客观实在、个人信念以及个人经历等因素的影响。法官的隐性知识满足一般准则的要求,具有“普遍意义”;司法实践是法官隐性知识进行转移的场合;法律术语是法官进行隐性知识转移时的工具;法律修辞是具体可适用的方法。这些都为法官隐性知识的转移提供了条件,有助于法官之间的隐性知识的转移。学者野中郁次郎和竹内广隆提出的关于知识转化的 SECI 模型,受到了较高认可,以此为基础,类比到司法领域,法官间的隐性知识转移可对应地分为法官之间隐性知识的转移、法官隐性知识的显性化、显性化的法官隐性知识体系化以及体系化的法官隐性知识被法官个体吸收、内化的几个过程。通过这几个过程,法官之间的隐性知识可以在法官之间进行转移,也可以通过将法官隐性知识显性化从而进行学习的方式获得。具体的环节如何操作以及如何实现预期的效果还需要我们继续进行更加细致的研究,以使隐性知识在司法实践中的价值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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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法官的隐性知识是法官专业能力的应有之义,也是法官职业性、专业性的关键所在,在法官思考和分析的多个环节中对法官有着重要的影响。已有研究对隐性知识的基本内涵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探讨,对法官的隐性知识进行了关注,这对于发挥隐性知识在司法活动中的价值具有重要意义。但实践中对法官隐性知识的适用也并非完美,可能存在适用不充分等问题。因此本文对法官隐性知识进行研究的价值和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肯定法官隐性知识的客观存在及其合理性有助于正确看待法官的隐性知识,重视隐性知识在司法活动中的价值。本文对法官隐性知识进行研究的前提是肯定法官隐性知识在司法实践中的客观存在及其合理性。认为法官的隐性知识不仅是客观存在的,而且具有普遍意义,符合一般准则的要求,属于实践理性的范畴,具有合理性,并不受客观性所排斥。同时法官的隐性知识也是法官难以被人工智能所替代的关键所在,是法官专业能力的应有之义。因此,对待隐性知识的态度不是将其排除于法官思维和司法过程之外,而是正视其价值,使法官隐性知识更好地在司法活动中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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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法官隐性知识的基础概述

 

第一节 法官隐性知识的存在及适用场合
法官的隐性知识在司法活动中是客观存在的。一些学者认为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应当完全按照法律规则行为,不能有自己的意志。事实上在司法过程中,法官的隐性知识不仅是无法避免的,而且是必要的。隐性知识是通常情况下难以用语言进行精确表述、与经验等密切相关的知识。在司法过程中,法官运用到的除了法律规范、法律方法等知识外,还不可避免地会运用到隐性知识。这部分知识是法官在长期的司法活动中积累下来的经验、技术等,通过不断的实践锻炼熟练和巩固,与法官所拥有的知识和能力融为一体,当出现特定的情境时,法官的隐性知识就会发挥作用,甚至以法官没有意识到的方式发挥作用。有学者认为,“不正视司法实践中隐性知识的存在及其作用方式的现实,想用全盘性理论来清除或压缩法官的自由裁量,只能是一种堂吉诃德式的努力。”25值得注意的是,法官的隐性知识发挥作用并不是无意义的,实则是有价值的。

 

第二节法官隐性知识的表现形式
法官带着这些“在先的理解”对司法实践中所需分析的事物进行思考,这些在司法活动中对法官的理解与分析产生影响的“前理解”就属于法官“法前见”的内容。同时,法官对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接触到的更多的事物所形成的的理解也会成为法官理解的一部分,不断丰富自身“前理解”的范围。法官受“司法前见”的影响是客观的事实,但“前见”并不等同于“主观”、“偏见”,有学者指出,“前见并不等于我们认识的障碍。相反,唯有前见,我们才能够真正地去认识和理解事物。”36前见是人们理解事物的基础。在司法活动中,法官对事物的理解也无可避免地要受到自身所具有的司法前见的影响。司法前见是法官的“前理解”。通常来说,法官的司法前见会受到法官的个人经历、教育背景以及实践经验等的影响。可以说“法官的政治偏好或法律以外的其他个人性因素,例如法官个人的特点以及生平阅历和职业经验,会塑造他的司法前见,进而直接塑造他对案件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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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法官隐性知识司法适用中的问题及原因分析..................................31
第一节 法官隐性知识司法适用中的问题..................................................................31
第二节 法官隐性知识司法适用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34
第四章 完善法官隐性知识司法适用的思路及维度.......................................38
第一节 整体性思路——既要提高重视又要注重方法...........................................38
第二节 维度之一——重视法官隐性知识的学习与交流.......................................39
第三节 维度之二——隐性知识在法官之间的转移方法探究.............................42
结语...........................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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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完善法官隐性知识司法适用的思路及维度

 

第一节 整体性思路——既要提高重视又要注重方法
事实上,法官隐性知识的转移还具有多方面的条件:法官隐性知识进行转移的前提在于法官隐性知识满足一般准则与规律的要求,具有“普遍意图”;司法实践是法官隐性知识进行转移的场合,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学习和运用隐性知识,使得法官的隐性知识更易被理解和习得;法律术语是法官隐性知识进行转移的工具,能够帮助法官更好地理解隐性知识的内容;而法律修辞是法官的隐性知识进行转移时可以运用的方法,通过法律修辞对法官的隐性知识作出相对形象的表述,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隐性知识难以言传性的局限性。具体到转移方法而言,以学者野中郁次郎和竹内广隆提出的关于知识转移与创新的模型为参照,将该模型运用到法官隐性知识转移的过程中,则法官隐性知识的转移相对应地在四个环节中进行,即隐性知识在法官之间进行的转移、法官隐性知识的显性化、显性化的法官隐性知识的体系化以及体系化的法官隐性知识的内化等几个过程。
隐性知识

 

第二节 维度之一——重视法官隐性知识的学习与交流
法院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引导法官更加重视隐性知识,其中一个方式是可以对法官隐性知识的掌握情况进行测量。对法官隐性知识的测量主要可以采用情境化模拟的方式进行。通过在调查问卷或者实际中设置具有情境性的案例,根据法官对案例的思考及分析的过程与方式来对法官的隐性知识进行测量,给出测量报告并根据测量结果就法官完善自身隐性知识的使用与掌握等方面提出相应的建议。在测量的过程中,应当对不同法官的测量内容进行调整,使法官所接受的测量符合自身情况,避免因测量内容的不合适造成的测量结果的偏差。通过测量,法官们会对隐性知识有更加全面的认识,也能够对自己所掌握隐性知识的情况有一个基本的把握,测量报告所提供的完善建议也能够为法官提供参考。需要指出的是,对法官隐性知识所作的测量及建议目的是为了让法官更加了解隐性知识以及自己对隐性知识的掌握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为法官提供参考,并不具有强制意义。
法官隐性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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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美]杰罗姆•弗兰克:《初审法院——美国司法中的神话与现实》,赵承寿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7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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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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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王春雷:《司法中直觉的影响及其偏差规制》,载《延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 年第 5 期。
10.李安:《司法过程的直觉及其偏差规制》,载《中国社会科学》2013 年第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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