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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的法学刑事风险及其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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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编号:el2019033016010718764
  • 日期:2019-03-28
  • 来源:上海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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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一篇法学论文,法学是世界各国高等学校普遍开设的大类,也是中国大学的十大学科体系之一,包括法学、政治学、公安学、社会学四个主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上,很多人习惯将法学专业称之为法律专业。(以上内容来自百度百科)今天为大家推荐一篇法学论文,供大家参考。
 
1 绪论
 
1.1 研究目的与意义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 2017 年的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在过去的一年里突出整治非法集资类犯罪,起诉集资诈骗等犯罪 16406 人。并表示在接下来的工作中将大力开展针对互联网金融犯罪的专项整治活动,加大对非法集资类犯罪、洗钱犯罪以及传销犯罪等经济类犯罪的打击力度。这表明了我国法治机关坚决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以及保障金融安全秩序的决心与魄力。在大数据网络技术的时代背景下,民间金融也逐渐产生了 P2P 网络借贷这种新的金融创新模式。P2P 网络借贷作为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能够充分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将个人闲散资金配置给有需要的个人或者企业,提高社会资金的利用效率。另一方面也给社会带来了诸多不稳定因素,不论是集资平台运营不善跑路,或者有人利用 P2P 网络借贷平台来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行为,都给人民带来了巨大的损失。自 2007 年我国 P2P 网络借贷兴起以来,网络金融得到了迅速发展,但跟以前面对金融行为的监管不到位的现象一样,我国的各方面法制尚无法追赶上网络金融的发展速度,而这种不健全的监管制度就限制了现行的法律对 P2P 网络借贷发挥的作用。本文通过引入 P2P 网络借贷的基础知识,列举近年来发生的重大金融犯罪,总结网络金融创新的异化类型及其法律风险,阐明了研究 P2P 网络借贷刑事法律问题的重要性。通过研究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较早的英美国家的法律规定,借鉴其先进之处,并根据我国 P2P 网络借贷发展的现状因地制宜,结合我国的经济制度和相关行业规范,制定更为完善的网络金融监管法律规范。从网络金融行业自身的监管、个人征信系统的建立以及各部门法律的健全等多方面入手,提出了 P2P 网络借贷刑事犯罪的对策。刑法应发挥好“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紧抓非法集资类犯罪,在不断介入金融市场的同时,把握好度, 提高入罪门槛,明确构成要件,使刑法能够尽快适应并保护不断开放的市场经济体质下的网络金融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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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自 P2P 网络借贷出现以来,对其进行广泛、深入研究的群体并不是刑法学者,而是主要集中在金融学者和商经法学者之间。对 P2P 网络借贷的内容研究也主要集中在其商业模式、发展趋势、操作形式、普通行业规范等领域。而对于 P2P 网络借贷的法律研究则集中于金融法层面,通过研究 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性质以及特征,并与现有的金融法律相结合,提出了一些有关 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关系、证据制度、破产规则以及法律监管的看法和建议,以弥补当下的法律漏洞。目前在 P2P 网络借贷刑事研究领域做出较大贡献的主要是华东政法大学的刘宪权教授和清华大学的彭冰教授。刘教授有多篇精髓文章讨论 P2P 网络借贷可能涉及的违法犯罪问题。比如在《P2P 网络集资行为的刑法规制评析》中,刘教授就根据 P2P 网络平台的实践模式将其分为“信息中介”与“异化”两种形式,而且认为刑法应该将精力多集中在异化形式的 P2P 网络借贷平台上,而信息中介式的网络借贷平台则可以排除在刑法的辐射范围之外; 在《如何监管 P2P 网络集资》中,刘宪权老师就认为规制 P2P 网络借贷应该行政与刑法两手抓,在动用刑法武器规制 P2P 网络平台的时候,也不要忽略行政监管的作用;而且对 P2P 网络借贷的刑事规制范围也应该集中在非法集资类犯罪或者非法经营罪这两种犯罪类型之上。彭冰老师也积极地对 P2P 网络借贷与非法集资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探索,在《P2P 网络借贷与非法集资》一文中就对 P2P 网络借贷的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的借贷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并且针对这一借贷关系的立法与司法层面都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在《如何规范监管 P2P》中,也同样将 P2P 网络借贷平台分为了经典模式和变型模式,其认为应该重点监管三类主要的变型模式,而对于以信息中介为职能的经典模式则应该放松监管,避免过度监管而导致 P2P 网络借贷失去市场活力。两位老师的研究成果不仅成为了研究 P2P 网络借贷刑法规制的基础理论,还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实践起到了重要的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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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P2P 网络借贷的概述
 
2.1P2P 网络借贷的概念与起源
P2P,即 Peer-to-Peer Landing,为个体与个体之间的网络借贷提供信息的中介平台。这里的个体,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P2P 网络借贷平台,是在互联网高速发展之下与传统金融市场相结合而衍生出来的“互联网+金融”的新型融资模式。在其运行机制中,主要是由 P2P 网络借贷平台利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对有投融资需求的信息进行审核、整合以及发布,由出借人和借款人在该平台上进行借贷,借款人可以获得所需资金,出借人也可以收取一定的利息作为回报,平台则是通过向达成交易的借贷双方收取一定的管理费或者手续费用来获取收益。最早的 P2P 平台是 2005 年在英国诞生的 ZOPA(Zone of Possible Agreement)。ZOPA 是一个网络借贷的中介机构,其为用户提供公布借款需求、整合交易信息以及进行用户信用评估等服务。完成了注册手续之后的借款人,就可以发布包括借款总额、还款期限以及最高利率等信息在内的借款信息,由 ZOPA 平台对借款人的身份以及信用等信息进行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将其借款信息发布到平台上;而出借人就可以根据这些信息来决定投资的对象。在双方交易成功后,ZOPA 平台则通过向双方收取一定数额的手续费作为盈利。1这一模式也迅速扩散到美国。2006 年 2 月,PROSPER 网络小额借贷平台在美国创办,随后 Lending Club 和 kiva 等平台也相继出现并不断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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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中国 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阶段与特征
2007 年,P2P 网络借贷平台开始传入中国。自此,中国网络借贷市场开始拉开了序幕。但是,正像许多新生事物在不成熟、不完善的市场机制下所出现的利益与风险并存的状态一样,P2P 在中国的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并且在与中国金融市场的不断磨合中衍生出了许多新的 P2P 异化形式,主要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一是初步萌芽阶段。这一阶段的 P2P 网络借贷平台,仅在出借人以及借款人之间提供借款信息、投资信息、账户信息,而不用经手资金,不对资金进行监控管理,也不对出借人提供担保。因此,平台仅仅扮演信息中介的角色。二是风险高发阶段。P2P 网络借贷平台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之后,根据中国的金融市场需求衍生出了许多不同于最初的 P2P 网络借贷形式。在这一阶段,P2P 网络借贷平台不再只是一个单纯的信息中介工具,而是在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扮演了担保人、资金托管人的角色,甚至在部分地区还出现了进行资金自融的 P2P 平台。在这一阶段,由于缺乏成熟的监管机制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制,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在中国呈现出不可控的态势,高息回报下的 P2P 平台,出现了资金链断裂、平台所有人携巨资潜逃等乱象,P2P 网络借贷平台风险高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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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P2P 网络借贷的刑事风险及评析 .......12
3.1 P2P 网络借贷可能触犯的刑法罪名 ......... 12
3.1.1 P2P 借贷平台可能触犯的刑法罪名 ........ 12
3.1.2 借款人可能触犯的刑法罪名 ......... 19
3.1.3 出借人可能触犯的刑法罪名 ......... 20
3.2 P2P 网络借贷刑事规制的现状及问题 ..... 21
3.2.1 P2P 网络借贷刑事规制的现状 ...... 21
3.2.2 P2P 网络借贷刑事规制的问题 ...... 22
4 P2P 网络借贷刑事风险的防范对策 ....23
4.1 刑法规制 P2P 网络借贷应坚持谦抑性原则 ....... 23
4.2 完善关于 P2P 网络借贷的刑法规范 ........ 26
4.3 完善关于 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行政法规........... 31
4.4 构建民事、行政以及刑事联动的保护机制........ 32
4.5 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身建设 ...... 34
4.5.1 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 34
4.5.2 完善我国个人信息征信系统,建立信用评价机制 ...... 34
5 结语 ....36
 
4 P2P 网络借贷刑事风险的防范对策
 
在明确刑法在规制 P2P 网络借贷行为需保持谦抑性之后,我们可以借鉴英美国家规范 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途径,结合中国 P2P 网络借贷平台发展的实际,从中总结出P2P 网络借贷刑事犯罪的防范对策。#p#分页标题#e#
 
4.1 刑法规制 P2P 网络借贷应坚持谦抑性原则
P2P 网络借贷平台在中国的发展是机遇与风险并存,其迎合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弥补了传统金融市场对中小企业资金支持的不足,为 2008 年金融危机之后我国实体经济的发展贡献了自己的力量;但同时,其不成熟的运营模式,缺少规范的监管体系,都为 P2P 网络借贷平台在中国的发展埋下了一颗定时炸弹,稍有不慎,就会扰乱整个金融市场,给平台本身和出借人带来巨大的伤害。因此,刑法在介入 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过程中,要保持谦抑性,既要保证对涉及到 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同时更加不能忽视 P2P 网络借贷平台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正面作用。对此,日本刑法学者平野龙一指出:“即使刑法侵害或威胁了他人的生活利益,也不是必须直接动用刑法。可能的话,采取其他社会统制手段才是理想的。可以说,只有在其他社会统制手段不充分时,或者其他社统制手段(如私刑)过于强烈、有代之以刑罚的必要时,才可以动用刑法。这叫刑法的补充性或者谦抑性。”15因此,尽管现阶段 P2P 网络借贷平台在运行的过程中,存在着许多乱象,但是我们不能一味求助于刑罚,更加不能依赖刑法来解决问题,让刑法沦为统治者制裁新生事物的“工具”,否则,只会让我国实体经济在回春之后又陷入寒冬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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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当下,我国 P2P 网络借贷的发展进入了关键时期。我们既看到了有问题的一面,一些没有原则、没有法律和道德责任感的 P2P 网络平台商,极度损害社会金融市场秩序、公民利益和自身的行业形象。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另一方面,还是有许多正当的 P2P网络借贷平台,本着惠及大众、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的出发点,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为急需资金的中小企业以及个体提供了便利的途径。面对风险和创新机遇并存的 P2P网络借贷,如果我们放任其自行发展,对其不管不顾,仅仅依靠其自身行业的规范来管制,就会造成金融风险难以管控的局面。但如果管控超了过必要的限度,就会阻碍金融创新行业的发展。所以,如何把握好这个度极为重要。从法律的角度看,出现问题时如果我们只依靠刑法来规制是单一的、极端的、过度的,会把一切网络金融创新模式扼杀在摇篮里。当然,我们也不能主张绝不使用刑法,刑法应该在其应该出现的时候发挥其最后一道防线的重要作用,成为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最有力的武器。因此,为了保障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持续健康发展,我们应该建立起一套系统的、相互协调的法律法规体系,构建一个以行政法规制为前提、以民事诉讼机制为救济、以刑法规制为最后补充的民行刑交叉的法律规制体系。以此,保障 P2P 网络借贷的活力生机。当下,要做到监管上适度适时,态度上鼓励其创新发展,心态上包容其不断改进,让 P2P 网络借贷在监管下有空间的发展唯有如此,才能让 P2P 网络借贷创新得以持续,才能扶优逐劣,建立其长效发展机制,从而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长久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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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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