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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法学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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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编号:el2019031420100218717
  • 日期:2019-03-12
  • 来源:上海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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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一篇法学论文,法学专业培养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以上内容来自百度百科)今天为大家推荐一篇法学论文,供大家参考。
 
导 言
 
网络影视作品在网络时代受到了人们的高度认可和好评。无论电影、电视剧和公益节目,还是自媒体时代众多网友制作的视频,均在互联网环境下得到新的发展。这些网络影视作品在丰富人们精神生活的同时也引发了较多的著作权纠纷,如《芈月传》版权纠纷、快看影视 APP 盗链侵、人人影视和乐视网影视著作权侵权。网络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乱象横生,成为阻碍我国网络影视作品版权业发展的主要阻碍因素。因此,无论是为了健全我国的网络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法律制度,对网络影视作品使用过程中的诸多问题进行规制;还是为促进我国网络影视作品版权业的长期健康发展,都有必要对网络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厘定、分析和提出解决建议。目前国际上其他国家对于网络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立法都是在较为完善,较为全面的基础上出现的。而我国网络影视作品立法过于分散,学者们对此也倾注大量精力进行研究,包括对网络影视作品的定义、使用方式、归责原则、法定赔偿等方面的研究,这些研究结果很多对我国的网络影视作品版权业发展都有重要的意义。但由于缺乏系统性的整体研究,仍然难以对我国的网络影视作品版权业整体发展做出实践指导。因此文章中试图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出较为系统性的研究,以期能够推动理论和立法的些许发展。
为此文章拟从四个方面进行分析和论证。在文章的第一部分,对网络影视作品作品,尤其是其上位概念影视作品的概念进行厘定,确定其特点,进而框定一个基础讨论范围,避免过大或者过小的论述范围影响问题的分析和解决。第二部分对我国网络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现状进行介绍,并进一步指出了我国网络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中存在的不足和缺点。第三部分介绍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主要国家的在网络影视作品保护过程中的有益做法,并进行了总结,以期对我国的网络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解决和制度构建提供有益借鉴。第四部分分三个维度从立法方面、行政执法方面和法律意识方面提出了相应的问题解决建议。文章主要采取了文献分析法,对现阶段能够查阅到的法律文献和期刊文献进行阅读、分析和比较,抽丝剥茧,总结现有材料和概念的基础上提出一些有益的观点和建议。其次辅之以实证分析法,对网络影视作品版权保护实践中存在的一些案例进行分析,分析和寻找其中存在的优劣,相应提出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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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影视作品著作权概论
 
(一)影视作品概念
关于影视作品的概念,无论是在各国的法律规范中,还是在学者的学术著作中,到现在为止均没有一个较为权威界定。我国《著作权法》 中将此类作品界定为规定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1]《著作权实施条例》中进一步将此类作品限定为:(1)必须固定于一定介质上;(2)必须由一系列画面组成:(3)能够借助一定的方式传播。[2]在《世界版权公约》和《伯尔尼公约》中仅是规定了“电影作品”,对其内涵和外延亦没有做更进一步地界定。[3]美国 1976 版《版权法》第 101 条定义条款中将“电影作品”定义为“由系列相联的图像组成的作品,[4]日本 2008 版《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了电影作品是指包括类似电影效果的视觉或者听觉效果的方法表现,并且需要固定在某个客体上。[5]此外法国也将此类作品称作为“视听作品”。由此可知,不论是在国际条约中,还是在各国的《著作权法》中,都没有出“影视作品”一词,而是将其定义为“电影作品”、“视听作品”以及“类电影作品”。对此作品的定义也主要有三个部分构成:(1)固定于载体;(2)可以视觉或者听觉的方法表现其内容:(3)可连续播放。在学者的学术论著中,基本将该类作品命名为“视听作品”,如刘春田、吴汉东、房鹏等著名教授学者。同时房鹏教授认同《视听作品国际等级条约》的规定,认为应该将该作品界定为“将连续的镜头固定在一定介质上,可供视听且能够被复制”。同时我国台湾学者论述中也基本作出了与前述定义一致的界定。由此总结可知:(1)该类作品的命名基本由影视作品、视听作品、电影作品和类电影作品,虽然并没有统一但使用任何一个名称亦不影响对其进行研究和界定,同时由于近几年我国大多数学者在其学术著作中对此表述为影视作品,是故本文选择用影视作品;(2)影视作品的界定主要包括三个部分:固定于介质上;连续;可观感。这样规定既能够将录音等可听感作品排除在外,又能够恰如其分地将影视作品做出一个比较贴切地界定。即影视作品应该是将一系列连续的画面固定于一定的介质上,并且可为外界观感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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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网络环境下影视作品特点
影视作品在网络时代以前,由于受到承载和传播介质有形性的限制,传播往往受到诸多限制。随着网络时代的兴起,数字传播成为当下影视作品传播的主要途径。影视作品在网络环境下也因而表现以下几个特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只要希望将其作品传播到社会中并藉此盈利,那就必须毫无保留地将其作品全部上传于网络上,并使得其希望获得对价的相对人能够在不特定的时间获得该作品。这也是著作权人行使其信息网络传播权所不可逾越的唯一途径。但众所周知,网络环境与传统社会相比的最大不同之处在于其消除了人与人之间的物理阻碍,使得全世界甚至全宇宙能够连接到同一个万维网的虚拟空间中,曾有人将此贴切地称为“地球村”。当著作权人将其作品上传于网络空间之后,其作品对于其他第三人而言虽并非唾手可得,因为著作权人往往会设置一些技术措施将其没有获得相应对价的“侵权人”排除在外,但是不可讳言地是技术措施的阻挡效果是有限的,尤其对于一些技术“黑客”而言那就显得轻而易举了。同时,著作权人在网络环境下又不可能设置一个类似于传统环境下的物理屏障将第三人隔离在“安全环境”[6]以外。基于此,著作权人在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往往处于一个裸露或者是半裸露的状态,第三人由于掌握了较高的网络屏障攻破技术、或者是熟知著作权人采取的技术措施的漏洞,甚至只是偶尔获得了某个侵权链接,便可以轻松地侵害网络环境下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前一段时间著名的政治片《人民的名义》被广泛侵权就是网络环境下影视作品易受侵害性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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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域外关于网络时代影视作品保护的规定及启示..........11
(一)国际条约的相关规定.......11
(二)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规定........11
1.法国立法的相关规定.........11
2.意大利立法的相关规定.....12
3.日本立法的相关规定.........12
(三)英美法系国家的相关规定........12
(四)域外关于网络时代影视作品保护的规定对我国启示.........13
四、网络环境下影视作品版权保护建议............14
(一)立法完善.........14
1.完善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14
2.制定专门网络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法律....15
3.构建网络影视作品著作权补偿金制度........16
4.增加刑事责任承担方式.....17
(二)建立行政监管..........17
1.加强对互联网准入登记的监督...........17
2.完善网络影视作品的登记制度...........18
(三)完善法律文化建设...........18
 
四、网络环境下影视作品版权保护建议
 
对任何问题分析的最终指向都应该是问题的实际解决,恰如本文对网络环境下影视作品版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多方位的分析,包括介绍其内涵和特点、存在的法律问题和域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有益经验,最终的目的也是针对性地提出能够使得我国网络影视作品版权保护更加到位,切实提升我国的网络影视作品版权业的发展。纵观以上各部论述,现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保护建议,具体包括立法、加强行政监管建议和其他方面建议:
 
(一)立法完善
目前在我国的侵权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和公平责任归责原则。这三种归责原则中对侵权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提出了不同的要求,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要求行为人具有过错时方承担责任;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不要求行为人具有过错也要承担责任;公平责任归责原则也不要求行为人具有过错,根据一些法律规定的公平事由确定侵权责任。由此可以看出不同的归责原则对侵权行为人课予的处罚是不同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对侵权行为人的要求和惩罚力度最低,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对侵权行为人的要求和惩罚力度最高。网络影视作品著作权侵权实践中,网络服务商侵权人的行为危害程度是不一样的。网络存储空间服务商由于在侵权过程中提供的是一种网络存储空间服务,其对侵权内容的认知和选择上往往自由度较小,而且很多国家的法律也倾向于适用“避风港”原则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律对其侵权行为的容忍度应该较大,惩罚力度应该相对较低一些,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其侵权行为进行规制也比较适当。同时,网络链接服务商与网络存储空间服务商相比,在提供网络服务的过程因为一般只是提供一个简单的链接,网络用户也只是在大量的浏览中选择性地点击数以亿计的一个或多个网络链接。因此网络链接服务商对于网络侵权影视作品的认知和选择性也是比较低的,往往很难或不可能在提供网络链接服务的过程中存在故意侵权的可能,由是法律对其侵权行为的容忍度应该较大,惩罚力度应该相对较低一些,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对其侵权行为进行规制也比较适当一些。#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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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网络环境下的影视作品版权保护,不同于传统影视作品的版权保护,其存在介质和传播介质都依赖于互联网,具有易受侵害性、无限复制性、交互性和无国界性。在网络环境影视作品版权保护司法实践中,存在影视作品著作权侵权诉讼中举证困难、网络用户责任不明确、侵权赔偿额难以确定和管辖权的界定难等难题。域外法律实践为我国网络环境影视作品版权保护提供了以下启示:(1)对网络影视作品的定义进行明确界定;(2)明确界定网络影视作品著作权的范围,尤其应该明确该类作品著作权与传统作品所应具有的不同权利范围;(3)对网络影视作品的各种许可使用费的确定方法做出规定;(4)对破坏网络影视作品网络技术措施的行为进行规制,既保证社会公众能够拥有合理的途径行使法律所赋予的合理使用权益,又能保证著作权人的相应合法权益不致遭受损害;(5)完善侵害网络影视作品著作权的责任承担形式。因此,我国应该从立法方面完善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制定专门网络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法律、构建网络影视作品著作权补偿金制度和增加刑事责任承担方式;从行政执行方面加强对互联网准入登记的监督和完善网络影视作品的登记制度;从其他方面提升网络影视作品著作权人权利保护意识、培养网络用户的网络影视作品著作权尊重意识和提升网络服务商的行业自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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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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