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学论文,理论法学主要不是从认识论的角度划分出来的结果,而是依据法学的研究对象和方法划分出来的。那些研究对象比较抽象、研究方法偏重于理论分析的分支学科基本都可列为理论法学,其主要代表是法理学。(以上内容来自百度百科)今天为大家推荐一篇法学论文,供大家参考。
引 言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我国在近些年来研究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犯罪问题的文章越来越多、政府和媒体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但由于总体研究的时间比较晚,因此至今还未形成全面且系统的研究体系。国内关于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犯罪研究的专著主要有:徐久生在《校园暴力研究》(2004)一书中,以北京小、初、高三所学校学生为对象,对学生进行了调查分析,分别从校园暴力发展、成因及危害三方面来阐述校园暴力并提出一些干预措施。胡家福、陆志谦在《当代中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研究》(2005)一书中,以法律分析为切入点,揭示了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和现状,并据此提出法律方面的预防对策。国内关于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犯罪研究的文献主要有:刘振华、朱双燕、荣月等学者分别在他们的文章中指出,校园暴力要从学校、家庭、社会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方面学校要加强法治教育,不断更新教育理念,另一方面,家庭和社会也要优化环境,辅助学校教育计划的实施;谢楠楠在其文章中独特的认为,以往国内对校园暴力的研究主要在原因及预防措施方面,忽视了受害者后期心理辅导,她运用专业心理分析和心理疗法,建立了一套适用于受害者的心理辅导方式;董新良、王丽娜学者在文章中提出了完善的校园暴力案件的危机管理理论,其中包括了具体的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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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犯罪的概念
我国刑法第十三条明确的规定了犯罪的概念[5]。这一概念综合了犯罪的形式特点和实质特点赋予了其三个特性:刑事违法性、严重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6]。因此,“校园暴力”与“校园暴力犯罪”并不可以完全等同,前者的范围要远远大于后者,并非所有的校园暴力行为都是校园暴力犯罪,有些校园暴力行为没有触犯刑事法律,也没有受到刑罚处罚,所以并非是校园暴力犯罪。笔者将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犯罪的概念界定归成四个要素:一是主体要素,即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犯罪是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公民所实施的;当然,这一主体不只包括了在校的学生,也包括了校外的未成年人;二是地点要素,即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犯罪发生地点不仅仅是限于学校区域之内,也包含学校周边合理辐射区域。三是行为要素,即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犯罪中施暴者以故意实施的暴力行为为主要行为方式,包括肢体行为、言语行为、性侵犯行为等;四是客体要素,即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犯罪侵犯的客体是教师与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学校教学管理秩序。综合上述四种要素,本文所讨论的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犯罪,是指发生在学校及学校周边合理辐射区域内,由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公民故意实施的触犯刑事法律并对教师和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学校教学管理秩序造成损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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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犯罪的分类及特征
(一)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犯罪的现状
1、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犯罪案件频发
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犯罪案件近年来有不断蔓延的趋势,不良的社会风气在校园及校园周边扩散。施暴的未成年人模仿成人化的行为方式,以残忍暴虐的手段欺凌他人,大部分事件还录制了视频或者照片在微信、微博、视频网站等媒体上传播,引起了大量舆论关注,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忧虑。根据法制网舆情监测中心的统计:2013 年-2015 年,与校园暴力有关的媒体报道量也是呈上升趋势[7],这一现象不只危害了校园安全,对于社会安定也是一大隐患。纵观各类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犯罪案件,施暴者手段的残忍性愈发严重。不仅是单纯身体伤害,往往还伴随着持刀具、斧头等殴打、辱骂、强迫下跪或者脱衣服、搜身等侮辱性行为[8]。因此,它不仅会造成受害者显性的皮肉之伤,还会造成受害者隐性的心理创伤,严重的还会导致受害者心理抑郁,无法正常学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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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犯罪的分类
由于条件的限制,本文尚不能对全国范围内所有的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犯罪案件作出精确统计,但笔者根据 2013 年至 2017 年近五年时间内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发布的校园暴力犯罪案件进行了全样本收集,以本文所持的关于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犯罪的定义对样本进行归纳和梳理,共选取了 47 起校园暴力犯罪案件,并且通过这 47 起案件的分类分析,总结出校园暴力犯罪事件的特征。在选取的 47 件刑事案例之中,可以看出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犯罪涉及的案由相对集中,其中包括抢劫(14 例)、故意伤害(11 例)、故意杀人(1 例)、强奸(2 例)、强迫卖淫(2 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2 例)、寻衅滋事(10例)以及聚众斗殴(5 例)。通过对案情的仔细琢磨和分析,以施暴者的犯罪行为模式为分类标准,可以将案件分为:肢体暴力引发的校园暴力犯罪、财产暴力引发的校园暴力犯罪和性暴力引发的校园暴力犯罪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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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制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犯罪存在的问题........11
(一)立法层面的问题.......11
1、未能形成完整的未成年人法律体系....11
2、专门立法的缺失......12
(二)司法层面的问题.......13
1、现行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有待完善..........13
2、刑事替代措施适用效果不佳......13
(三)管理层面的问题.......14
(四)法律意识层面的问题.........15
四、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犯罪的预防对策......16
(一)立法层面的预防对策.........16
1、引入恶意补足年龄原则....16
2、完善防控校园暴力犯罪的专门立法....18
(二)司法层面的预防对策.........18
1、健全司法程序化处理机制..........19
2、完善多元化的刑事替代措施......19
(三)管理层面的预防对策.........20
(四)法律意识层面的预防对策...........21
四、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犯罪的预防对策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需要一个及时发现及时处理的对策体系,将他们的犯罪因子扼杀在萌芽中,避免将一般的犯错发展为犯罪,在他们能够被教育好的时候将问题解决,给他们一个光明又美好的未来。在这一部分中针对第三部分在规制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犯罪中存在的问题,对应的提出了在立法、司法、管理和法律意识四个层面上的预防对策,以此期望能对预防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犯罪现象提供一己之力。
(一)立法层面的预防对策
预防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犯罪的首要对策是完善现有的法律制度。一方面,根据本文所收集的 47 起刑事案例和有关媒体报道可以看出,如今校园暴力犯罪的低龄化现象十分严重,16 周岁以下的行为人犯罪越来越多,但是我国现行刑法主要针对的是 16 周岁以上的行为人犯罪。对于未满 16 周岁的行为人,多适用教育感化的方针,严重的才予以惩罚[21]。这致使很多行为人形成了“14 周岁前杀人放火都不怕的心理”,法律仿佛成为了他们行为的保护伞,很多行为人在这保护伞之下毫无忌惮的实施犯罪行为,换句话说就是,他们并不是没有辨别自己行为的能力,而是在权衡利弊之后的得出的侥幸心理作祟。《刑法》所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为 14 周岁,这是在 20 世纪 70 年代综合当时的社会情况等因素做出的判断,但是现今随着经济时代的发展,教育水平的提高,生活水平的改善,与当时的条件相比简直是天壤之别[22]。我国于 2017年 10 月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将有关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界限下线标准改为八周岁[23],这一改变反映了当今社会未成年人的心智成长水平大幅提高在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中的影响。反观刑事法律制度,如果不做相应的调整,会导致部分年龄段的法律真空,那么他们仿佛手握免死金牌,肆意妄为,这等于无视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也是对被害人的权利的亵渎。但是,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地区发展不平衡,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也不一致,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会影响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同时由于刑罚的惩罚性,所以在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上要比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的降低更加审慎[24]。这就使“恶意补足年龄原则”在适用上更加有必要了。#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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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通过对本文的撰写,我们可以发现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犯罪作为热点且难点的话题,很有研究的必要。青少年是我们祖国的希望,还少年一份纯洁,促少年健康成长,毋庸置疑是每个人的责任。文章通过四个部分对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犯罪这一现象进行阐述。首先,要达到预防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犯罪的目的,必须要明确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犯罪的概念;其次,通过所收集的案例和社会实际,分析总结了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犯罪的分类和特征,深刻认识这一现象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再次,深层次的挖掘我国目前在规制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犯罪方面存在的问题;最后,才得以提供切实可行的预防对策。本文跳出了其他论文在研究预防对策时社会、家庭、学校这三个主体的分类方式,独特性的从立法、司法、管理、法律意识四个层面提出预防对策。并且通过了案例的收集与分析给本文增添了具体的数据支持,使文章更加的充盈。但是,目前国内领域关于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犯罪的研究还未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体系,加之这一论题的广泛性和复杂性,导致在论文写作过程中很容易阐述的不够细致充分,再由于笔者能力有限,对文中诸多问题的研究还未达到精进的地步,这些都是日后需要去努力完善的地方。希望能有更多的人关注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犯罪这一领域,也希望自己的研究能起到微薄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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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