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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实施现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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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编号:el2019012620132718554
  • 日期:2019-01-24
  • 来源:上海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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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一篇法学论文,法学是不是科学,最容易提出疑问的是法理学,法理学是处在价值核心部位,但这也只是某种法理学。法理学的形而上,可以藐视科学,但是法理学的形而下(解答部门法)必须诉诸综合分析,价值只是要素之一。(以上内容来自百度百科)今天为大家推荐一篇法学论文,供大家参考。
 
1 绪论
 
1.1 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行政许可制度实质上是行政权力扩张的体现。权力清单作为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举措,在防止其过度膨胀而带来不利后果上被寄予厚望。其中,行政许可成为权力清单制度内不容忽视的一个子项。目前,作为服务、联系群众的“最后一公里”,县级政府在权力清单制度有关行政许可方面的内容推行上依然存在标准化规范化欠缺、动态更新滞后、有效的法律监督缺位等问题。这些问题若得不到解决,毫无疑问会影响权力清单制度的预期效果,甚至会在一定程度上架空整个权力清单制度。因此,摸清权力清单制度在县级政府的实施情况,从中窥探制度的预期功能发挥的程度,研究造成此种局面可能的原因,并且在此基础上对县级政府更规范、更有效地推进权力清单制度的实践提出可行的建议,成为刻不容缓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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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现状
目前与本文主题相关的研究主要是从权力清单制度的法律性质、清单的建构、权力清单制度在基层政府的实施状况以及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标准等方面展开:申海平在《权力清单的定位不能僭越法律》中认为权力清单是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一种具体形式,并且针对在权力清单制度实际操作中形成的一些看法如“清单之外无权力”等认识提出了质疑。作者认为这让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变为了“依权力清单行政”,因此权力清单制度的法律性质以及功能都应当明确,并且要确保清单中的权力与法律所规定的权力相一致。1关保英在《权力清单的行政法构造》一文中建议,完全由行政文件构建起来的权力清单制度的缺陷应当以行政法手段来完善,通过修改行政组织法、修正相关部门的行政管理法、制定专门法典列举相应的权力清单2。文章认为,只有确定权力清单的行政法属性,而不是仅仅将其视为行政政策,其行政法治的价值才有可能得到更大程度的发挥。3王克稳的《行政审批(许可)权力清单建构中的法律问题》从行政审批(许可)权利清单本身的建构出发,探讨了当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作者在“行政许可”的意义上使用“行政审批”一词,并指出,目前处在清单构建的初始阶段,清单制度化、法制化程度较低,主要存在非行政许可审批名存实亡、清单中审批事项的合法性没有保障、行政审批的评价机制未能激活三个主要问题,并从这三个角度入手,提出了规范行政审批(许可)权力清单建构的合理建议。4另外,王克稳与张贺棋在《论行政审批权力清单的法律标准》中探讨了进入行政审批权力清单的审批事项该满足何种标准才能进入清单的问题。作者进一步从审批事项的合法性标准和审批设定权限的合法性标准两方面进行了论述。5夏德峰在《地方政府权力清单制度的实施现状及改进空间》一文中指出地方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实施的问题还包括关键事权下放不充分、放管脱节、部门协同难、执行力度递减等,提出要进一步提升清单构建的法治思维,完善清单制度的标准、增强其系统性与协同性,并且要强化清单的执行力。6郑俊田、郜媛莹、顾清在《地方政府权力清单制度体系建设的实践与完善》中提出应从加强顶层设计、扩大公众参与、科学精简职权、厘清职责边界、规范动态调整等方面推动该制度体系的发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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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权力清单视角下的县级政府行政许可具体实践
 
为了尽可能缩小从个案研究推导出一般结论过程中所存在的偏差,对于案例的选择,本文主要出于以下考虑:Y 县作为西部地区一个普通农业县级区域,在经济水平与产业结构上与大多数中西部县相似,在本文将“县级政府”概念限定在以农业区域为主要辖区的县政府这样的前提下,该县相对来说可成为一个较有代表性的样本。2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 2015 年 3 月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除了保密事项外,对于保留的行政职权,应当以清单的形式将每项职权及时在政府网站等载体公布,并且进一步提出,市县两级政府要在 2016 年底基本完成公布工作。对此,本文以 Y 县为例,从清单的公布渠道、形式、数量、涉及行政许可权力事项的清单内容、清单的后续管理状况以及公布后的实际影响力几方面对其进行了考察。
 
2.1 清单的形式
在两办的《指导意见》中,对于保留的行政职权的依法审核确认、公布渠道、动态管理机制甚至因地制宜组织实施均有涉及。但这样一个指导性的框架,显然不一定能完全适用于众多的地方实际,单就纵向来看,省、市、县的实践情况就不尽然同步;而实际上,仅仅是一个宏观的框架,执行到县级政府一级的时候,也往往只得到一个不尽如人意的效果。在 Y 县人民政府网站上的“信息公开”界面中,并未发现单独公布的县政府职能部门权力清单,仅有各乡(镇)/街道办的权责清单。从 Y 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处了解到,县政府职能部门的权力清单虽然没有在县政府网站上公布,但是在“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网站(以下简称“办事大厅”网站)上已悉数公布。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文件(黔府办发[2017]27 号),该“办事大厅”网站是“依托移动互联网、电子政务外网,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建设全省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因此,在“办事大厅”网站这个省级政务服务网站上找到的 Y 县政府已公布的“权力清单”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政府职能部门权力清单,毋宁说这是了解其政府信息公开程度的一扇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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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清单的内容
对于列入清单的事项本身合法与否的标准,根据《行政许可法》,应从设立该许可的必要性(许可事项的范围)和设立该许可的主体的合法性(许可事项的设定权限)来考察。这里的“实质性标准”指《行政许可法》第二章中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所列明的行政许可本身成立与否的标准,26即对于某一事项有无必要、有无可能将其设立为一项行政许可。这一部分属于完全没有《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的合法设定依据的事项。比如在 Y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清单上,第一项行政许可权力是“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根据其所引依据——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九条,预先单独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可保留 1 年,期间该企业名称并不能用于生产经营。可以理解,这确实避免了企业在筹组过程中的名称不确定的不便以及重复报批的情况出现;但事实上将其独立设定为一项行政许可却不一定经得起推敲。首先,尽管“核准”确实是实定法上的行政许可类型之一,但此“核准”非彼“核准”。关于《行政许可法》对于行政许可的分类,其中“核准”的意思是指,由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是否达到特定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的判断、确定,主要适用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产品、物品的检验、检疫事项。27显然这里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不符合该条件。另外,“预先”核准、保留 1 年,但同时并不能用于生产经营,这实际上只产生了一个对抗第三人重复登记(而非使用)该名称的效果,这与行政许可的授益性本质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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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权力清单制度视角下的县级政府行政许可实践之问题及成因 ....... 20
3.1 县级政府在具体实践中的问题 ............. 20
3.2 具体实践中的问题成因分析 ...... 21
4 权力清单制度视角下的县级政府行政许可实践之完善 ......... 24
4.1 以地方立法弥补行政许可相关法律的缺陷 ............ 24
4.2 通过立法促进权力清单制度规范化、法制化 ........ 26
4.3 促进县级政府行政权力良性运作 ........ 27
5 结语............. 29
 
4 权力清单制度视角下的县级政府行政许可实践之完善
 
4.1 以地方立法弥补行政许可相关法律的缺陷
严格来说,考虑到县级政府并没有设立行政许可的权力,而绝大多数直接面向民众的政务工作又是由其开展,即使某项不合法的“行政许可”被列入清单,责任也不必然就完全归于县级政府。从这个角度看,更加严格地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条件,就显得尤为重要。考虑到由部门规章所设定的(不合法)行政许可的规范涉及的层级较高,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另外囿于本文研究范围与研究深度,并且也只局限在对于《行政许可法》文本的粗浅分析,因此关于法制方面的建议只提出如下初步想法:正如有学者认为,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哪一级行政机关设定行政许可,而在于通过怎样的程序设定行政许可,设定什么内容的行政许可”。40这里主要针对行政许可设定主体为地方政府(规章)的情况。可以地方性法规进行规制并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统一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设置专门代码。对各地方之间实质相同而名称却不同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梳理,统一名称,设置单独代码;可编制《行政许可事项编码目录》,作为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定期发布,而行政机关梳理、公布权力清单均应以此目录为标准。#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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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本文试图以 Y 县为例,从行政许可权力事项在该县政府对权力清单中的实际状况着手,探讨县级政府行政许可权力清单制度的实施情况,主要包含了(行政许可)权力清单的构建、公布以及公布后的实际影响。经过分析 Y 县的例子,可以大致了解到权力清单在县级行政区域的现实状况:其实施效果并不尽如人意。权力清单制度的本意是以公开行政机关行政权力的方式,使行政机关在社会公众的监督下依法行政,减少暗箱操作,防止腐败滋生与权力寻租。但从考察结果来看,可以发现县级政府不仅没有将权力清单制度真正地落到实处,而且所公开的有限的行政许可事项在内容与形式上也远未达到政策的要求;而事实上,从问卷调查结果来看,公众对于权力清单制度预设作用的期待并不算低,但对于真正参照清单行使监督权却不甚热情。这样的状况是与构建权力清单制度的初衷南辕北辙的。一旦公众的监督缺失,权力清单制度就会成为行政机关的“面子工程”,没有实际作用。因此,首先要规范行政机关实施权力清单制度的过程,包括对清单内事项内容的严格规定,例如对行政许可权力事项的法律标准进行严格把控——在行政许可事项被纳入权力清单之前就应当对其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考察;还包括对权力清单制度本身的完善,应当结合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制;另外要加强县级政府对于中央以及上级行政机关政策的执行力。直接面对广大公众、社会群体的县级政府是保证国家政策真正得以实现的关键,要持续加强对县级政府公务人员的法制教育,让法治意识植根于基层。最后还要重视对于社会公众的法制宣传与教育工作,让公众积极参与到法制建设中来。一个制度的实施效果绝非单独一个因素就能够影响的,应当重视多方面的建设与配合,才有可能得到一个“最优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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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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